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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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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风雨中走来,我国农村经历了、农民公社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3次土地产权改革。其中尤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效果最为显著,它切实调动了农民积极性,解放了社会生产力,改善了农村社会关系,由此带来了中国农业生产力的飞跃提升以及经济的迅猛增长。但是,这种制度下产权主体模糊,产权权能残缺等问题日益显现,严重阻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农业产权制度亟需进一步改革完善。

【关键词】土地产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内涵、功能

(一)农村土地产权的内容。产权理论自形成以来就取得了蓬勃发展。应用于土地问题上,它规范了如何分配产生于使用土地的收益,解决了集体劳作时均摊成果的懒散问题。从法律上讲:产权指财产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包括依法对财产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土地产权是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总和,其中以所有权为基础,使用权为核心。

(二)农村土地产权的功能。产权具有明显的三大功能:优化资源配置、激励以及约束。在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以及经济效益,因此要想最优化的土地资源配置,需要有合理的产权安排,从而更有效的利用资源;产权会影响激励和行为,它使产权主体能排他性占有、使用土地并取得相应的报酬,形成有效激励;产权有界在确定产权主体可以做什么,在什么范围做,怎样做的同时,也就确定了他不能做什么。

二、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权分析

(一)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权现状。我国在1978年开始施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今,其已成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家庭联产承包即:土地在名义上归属集体,但使用权却在一个满足国家和农村经济集体税负要求的合约下归属农户。家庭生产责任制使农民成为独立的农地使用者,农业经营者,全面确立了农民家庭为基础的耕作体系。

(二)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产权制度的绩效分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家庭经营模式是有效率的,它较好地解决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激励和监督问题。通过使家庭成为自身经济活动剩余索取者、家庭成员成为财产的拥护者,并赋予家长配置资源、协调生产和应用激励手段的权利,对劳动努力程度进行监督的成本会大大降低。

(三)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产权制度弊端。(1)产权主体模糊。我国现行法律确定了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和社区自治组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类型的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但这些法定的产权主体均具有模糊特征。这种模糊构架导致两方面后果。其一,作为“农民集体”组成部分的个体农民事实上被割断了与土地所有权的内在联系,不能履行土地所有权。其二,由于法律规定的土地所有者是一个抽象的“农民集体”,它不具备法律人格,也无法具体地行使土地监督和管理职能,这就产生所有权虚置现象,使集体土地的法律保护难以实施。(2)土地产权权能的残缺。以集体所有的农地产权还表现出权能的严重残缺。一方面,政府对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作了严格限制,如集体不能买卖土地产权,只能出租或让渡使用权;也不能随意改变用途,实际上集体虽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但却缺少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重要权利;另一方面,由于农地产权不清及土地最终处置权由政府掌握,农民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受损。确切地说,农户没有支配土地的权利,仅享有使用权,这种现象使土地的流转、抵押受阻,限制土地的高效利用和要素资本化的转变。(3)土地的流转能力弱。我国土地流动性不容乐观,由于农户与农地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支配与被支配,他所拥有的农地还附有国家和社区的多边利益,在实施流转时就不能伤害其他主体的利益,这使得他们顾虑重重,难以实现真正的物权支配,而土地的流转恰恰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必由之路。

三、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研究

(一)国外的借鉴。土地产权出现的问题将改革提上日程,改革往哪走,借鉴国外经验或许能给我们启发。以美国为例,美国农业高度发达,除了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外,更与其独特的农地产权制度有关。美国国土面积中58%归私人所有,32%归联邦政府,10%归州及地方政府,可见其土地以私有制为主。同时其法律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和出租,价格交由市场决定。这种模式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产权清晰、完整且有保障,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并且在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继承等方面完全不受外界干扰和侵略;地产市场发达,制度健全,美国土地买卖是私人之间的事,手续十分简单,在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之后,只需向政府缴足规定的税金,进行注册登记即可,且价格完全由买卖双方协商,也可由私人估价公司帮助双方达成协议。

(二)改革的建议。(1)放宽对土地的物权权限,实现产权的完整性。农地产权应是“一束权利”并非单方面的拥有,任何成分的残缺都会引起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我国的农地产权改革应该考虑使农民享有占有支配权、经营使用权等一整套权利,而政府退出对农地的管制,放任自由,只充当土地最终所有者和处理土地纠纷的角色,这样既不会改变我国农地公有制的本质,又具有像美国农权私有的激励效能,从而解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村集体”的所有权虚位和农户的经营权受限问题。(2)建立法律保障体系,维护合法农地产权。有效的产权保护是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产权制度必须保护产权的功能和结构,使产权主体具有稳定的收益预期,能够自主的形成契约,有效地解决权利纠纷,从而形成积累和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国家立法机构应从法律法规上进一步理清农村产权的归属问题,并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文,使得每一步执法都有理可依,从法律上确定农权租赁、抵押、继承等方面完全不受外界干扰和侵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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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韩振燕,辛天霞.产权理论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J].经济体制改革,2006(4):17-19.

[3] 刘长鑫.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研究[D].合肥:安徽财经大学,2012.

作者简介:李朵(1991- ),女,安徽潜山人,安徽大学经济学院2011级经济卓越班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