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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信托监管作为信托重要环节对于信托业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的公益信托制度依旧处于萌芽状态,较不完善。文章从完善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重要意义出发,分析我国公益信托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就此提出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相关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益信托;监管制度;信托法;监察人;公信力
改革开放以来,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我国公益信托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仍处于萌芽状态,呈现出许多问题。信托监管作为公益信托的重要环节,其作用不容忽视。
一、完善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意义
(一)缓解信托组织的信托危机,重塑公益组织公信力
近年来,随着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慈善总会“尚德诈捐门”事件、青基会“中非希望工程”事件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动摇了公益组织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全国红十字系统财务总收入有所下降,贵州红十字会甚至在2012年呈现零捐助。这些问题从侧面说明我国以基金会为组织形态的公益信托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也暴露了公益信托监管制度中的问题。因此,加强信托监管,重塑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缓解信托组织的信托危机是信托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防止信托资金的无谓流失,有效管理慈善捐赠
信托业中信托资金流失的现象屡有发生。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自然灾害中,爱心捐赠的部分款项和物资在流转过程中被吞噬,人民群众的捐赠热情当然大受影响。而这些信托资金到底流向了哪里,信托监管机构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受托人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完善监管制度,加强信托监管,对于防止信托资金的无谓流失,有效管理慈善捐赠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二、我国公益信托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萌芽状态
近年来,我国公益信托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组织寥寥无几,发展仍处于萌芽状态。公益事业发展起步较晚,公益机构数量少、募捐能力薄弱、社会公信力低、公民的公益意识有待提高、基金管理与市场脱轨等原因使得我国的公益信托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基于此,信托监管制度的发展也不够完善。
(二)公益信托监管制度法规不健全,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信托法》第67条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但是,我国的公益事业所涉及的范围较广,包括捐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等多个方面,容易出现多头监管的现象,再加上《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具体责任分配,容易出现监管机构缺位、越位的现象,造成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扯皮,监管效率低下。
(三)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流于形式,缺乏必要设计
我国《信托法》第64条规定 “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第65条规定:“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设置信托监察人主要是基于公益信托对象的不确定性,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但在我国当前的信托制度中信托监察人大多由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不能将责任落实到某个自然人,再加上法律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监察人对自己的职责权限缺乏清楚的认识和定位,导致监察人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监察人制度往往流于形式。
三、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公益信托监管法规制度,统一监管机制
首先,制定专门、统一的公益信托管理制度。对公益信托的发起设立、合同的签订、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公益信托机构能够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对公益信托的监督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形成各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协调高效的监管。其次,完善公益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不断与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状况相适应,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严格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落实监察人责任
首先,严格公益信托监察人准入机制。可以对公益信托监察人的任职资格进行适当规定,不仅要对监察人的道德品质、社会声誉提出相关标准,还要对其监督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其次,要对监察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使监察人能够正确行使权利,合格履行义务,顺利完成监察任务,将监察人制度落到实处。第三,完善监察人制度设计,特别是建立新旧监察人衔接制度,促进公益信托工作按照既有的目的稳健、持续地进行。
(三)加强信托理念教育,强化社会监督
首先,加强对公众的信托理念教育。向公众宣传现代化的公益信托理念,使公众积极参与到公益信托的活动中来,不仅为需要帮助的人贡献自己的力量,也可以发现问题及时检举,在公益信托外部筑起牢固的监管屏障。其次,完善公益信托信息披露机制,由公益信托的管理机构牵头,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制定统一的信息规范;信托组织应主动、及时、完整的公布有关公益信托的运作及分配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信托公信力。
综上所述,公益信托监管制度是信托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只有加强和完善公益信托的监管制度,才能为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使得公益信托的公信力不断提高,不断适应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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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薛智胜.论我国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完善――以提升公益信托的公信力为核心[J].政法学刊,2011(12).
[3] 张敏.论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5(下).
[4] 李青云.我国公益信托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07(8).
作者简介:马思敏(1990- ),女,河北张家口人,河北大学研究生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