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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的适用离不开法律的解释,而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很多种,本文从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出发,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阐释,并分析了各种解释方法之间的联系以及法律解释的一些限制和幅度,给了相关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也做出了必要限制,防止出现恣意妄为的情形,使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更具合理性。
关键词:案例分析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限制
一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还会有需要淡化--如果不是回避的话--的难点和错误。"①这句话也就说出了法律为什么需要解释,法律制定出来时要适用的,而法律在制定时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在生活中发生的所有案例都有完全配套的法律来适用,法律规定是抽象的,因此,法律的解释就显得非常必要,通过解释法律来解决法律适用中所遇到的问题,这既是我们学习法律方法论的基础,也是我们学习法律方法论的目的所在,用所学的方法来解决具体问题。
"立法者即使制定出关于新问题的法规,如他的预见性延伸到问题的每个细节或者说他所能做到的远远超过提供的宽阔范围,那是十分罕见的。所以即使在制定法的领域,法律体系中的传统因素仍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我们必须依赖于传统的因素去填补立法的空白,并阐释和发展由立法引入的原则"。②可以看出法律解释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其实说到底法律解释和法律规则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有了法律解释给予法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法律适用的公正,更能使法律适用更有理性,更能为人们所接受,但是这种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一定的限制和幅度范围。若法官在解释法律时没有幅度限制,就会很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那样只会与法律解释所追求的目标背道而驰,得出相反的结论,反而不利于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法律解释是把刚性的法律条文和具体的案件裁决连接起来的一个必要纽带,法律条文只是一种抽象的规定,在具体的案件裁决中,应该适用那一条的规定,如何适用,每个人的理解是不同的,每位法官的理解也是有差异的,这也是需要法律解释来把二者融会贯通起来,这样也就弥补了法律条文规定滞后和刚性的缺陷,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并使整个法律体系仍保持稳定和有机统一。法律解释虽然有其必要性,但这种解释并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的权限限制,在我国,法律解释的权限归于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而且在现实中案件的复杂多样,要想准确的适用法律就要针对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这就需要我们既要熟练的掌握法律解释方法,又要根据实际案例灵活选择适用这些方法,尤其是对于我们这些即将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律人,更要学会用法律方法来解决实际问题。
二 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
法律的适用需要法律的解释,然而法律解释出来之后是否合理,是否有效,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正确适用与否,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很多种,具体应该适用哪一种,如何使用,只有对法律解释方法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做到准确适用。
(一)文义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的方法是法律解释时候首要考虑的方法,法律条文首先要忠于其通常的含义,字面的意思,只有在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行不通或者不合理的时候,才会考虑其他的解释方法。
(二)论理解释的方法
1.体系解释:从法律条文在法律文本中的位置出发,联系上下条款以及相关规定,从整体上对该条文的意思进行研究,从而获取更为准确的含义。体系解释与文义解释不同,在不偏离原意的基础上,联系上下文进行系统的解释,避免了文义解释的局限性,使解释更具有合理性。
2.历史解释:历史解释基于该法律条文制定的历史背景,以及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和制定原则,从而系统的了解该法律规范的制定渊源和价值取向,在适用时候不会断章取义。
3.目的解释:这种目的既可以是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是某一条文、某一制度的制定目的。目的解释在要求解释者解释法律的时候要从法律规范的目的出发,不用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可以有相对其他方法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原来的立法目的与现实不符时,解释者可以根据需要对目的进行修正和弥补,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使法律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三 法律解释方法在案例中的具体适用
在具体的案例中怎么去适用法律怎么选择法律解释方法要经过深入的学习加上实践的经验才能更好的运用,而且每一种解释方法能适用的案例有千万种,案例也可能千差万别,在这里仅选择个别案例运用自己所学习的微薄知识加以分析,将自己的理解和具体理论结合起来,希望能够学有所用。
(一)文义解释方法的案例解读
某水族博物馆于1996年2月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是主营水族生物展览、兼营零售工艺美术品等的企业。1996年6月10日,水族博物馆以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博物馆免税的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为由,向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同年8月,地方税务局通知博物馆:企业名称不能作为界定减免税的标准,对原告应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③
在这个案例中,主要争议时对"博物馆"的理解,由于文义解释的方法优先适用,对"博物馆"这个词语的理解是按照汉语词典中词义解释还是按照立法目的解释得出的结论是完全不同的,某水族博物馆这个企业就是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来定义博物馆的,认为只要水族后面有个"博物馆"这三个字的就应该按照博物馆的标准来征税,这种理解可以说是根据文义来解释的,但是这种解释是孤立的解释,而法律的适用是有着相互联系的,并且还要联系整个语境来理解,当然立法的目的并不是将这种盈利的企业作为减免税的对象的,只是这种法律的表达上的不完善使一些案件钻了法律的空子,所以针对文义解释的方法不仅要看文字的表面意思,还要联系这些文字在整句话中的意思,甚至要了解针对这个立法的背景和目的,也就是说还要理解文字的法律意思,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准确并合适的适用法律,才能弥补法律的漏洞,使法律的适用更完善,不至于与现实脱节。
文义解释的最佳境界不是在文义之外寻求新意,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反对解释,处理案件最好能依法办事,直接把法律文本与法律事实对应,如果需要解释的话,最好也不要超越文义的射程,或在文义可能的范围内确定其法律意义,只有在司法过程中尊重文本,才能使法治在有限的范围内实现。④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案例解读
李彬诉西凤饮食店消费者保护案:原告李彬在被告陆选凤等经营的西凤饮食店就餐时,数个不明身份的第三人来此店寻衅滋事,殴打店主之子。此间,原告李彬欲起身离开时,被第三人用啤酒瓶打伤左脸,住院治疗,原告被告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赔偿损失。⑤
本案在审理时的争议是对原告李彬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如果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关于"安全保障权"的第1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那么,原告李彬受到的损是由于第三人所致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不应赔偿其损失,这种解释显然不合常理也对原告不公平,仅仅依靠这种文义解释已有歧义,此时就应该联系所有关于这个方面的法条来理解和适用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地2款"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关于获得赔偿权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关于"提供安全产品的义务"的规定,⑥联系这三个法条来适用法律,法律在制定时是有其内在联系的,根据这3条规定利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就会发现被告应该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提供赔偿,既使得判决于理有据,又能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也就是体系解释要符合法律的内在价值,不能拘泥于法律的表面含义,要学会用发展的,系统的眼光看待问题,自从学习法律知识以来,不止一个老师曾经告诫我们学习法律一定要联系法条的整个体系,不能孤立的看待一个法条,甚至看一本书的时候不要在看到一句话的时候就急于下结论,待把一本书读完的时候就会发现前面的疑问会在后面的学习和阅读中得到解答,这就是所谓体系解释最好的理解。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案例解读
要说目的解释的案例最典型的应该就是"许霆案"了,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另案已判决)窜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利用该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取款。至4月22日晚23时30分止被告人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法院判决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⑦
在本案中法院依照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的定罪标准,根据盗窃金融机构的字面定义"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和客户的资金等",法院在定罪是只考虑是否符合各种要件,而不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要件,同时法律在制定这条规则的时候的立法背景以及立法目的,本案中,许霆虽然盗窃的是金融机构,但是他本人缺乏盗窃金融机构的主观目的,只能是一般的盗窃罪,而且刑法目的本身具有谦抑性,应该使用刑罚的尽量使用比较宽缓的刑罚,这与刑法目的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一致,因此,目的解释的方法就显得很重要。
(四)各种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
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有联系的。关于各种法律解释之间的关系,张志铭说:"在法律解释实践中,各种解释方法的效用尽管不能相提并论,但从总体上说,并没有哪一种解释方法是绝对有效的。各种解释方法总是相互为用,我们很难说哪一种解释方法总是处于独立、主导的地位,而不具有辅助意义,哪一种方法则完全处于辅助地位。"⑧
尽管这样,各种解释方法在适用时还是有一般的适用顺位的。在遇到具体案例时,应该先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哪一种解释方法解决问题。
四 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限制和幅度
由于法律解释的主体是个人,所以,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得出的结果会因个人的价值判断,个人的单方面因素而不同。因此会出现这种结果能否会被大家所接受,是否做到了公平、合理的情况,也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司法腐败等恶性后果,所以必须对法律解释给予必要的限制。对法律解释的限制应该以法律解释所要达到的目的为原则,法律解释首先要遵循法条的文义解释,不能随便的超越立法原意来解释,还要系统的看待问题,把问题放入整个法律体系中去理解,不能就事论事,以免断章取义,使判决结果丧失公平正义。虽然法律解释有其方法为原则和标准,但是在解释时,法官不能死搬硬套,也要充分考虑其解释的结论是否与常理不符,与社会的公序良俗相悖。
五 结论
由于法律方法论追求的是适用法律的一种方法和手段,所以在列举法律解释方法时候没有全部列举只是部分有重点的分析了其中一部分,总之举一反三,希望在选择的方法中能够将自己的观点和理解表达清楚。
法院在办理任何案件时候都需要法律方法,而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核心,任何法律不经解释都难以适用,法律适用的过程其实就是法律适用的过程,因此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解释对一个法律人来说真的很重要,另外法律解释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使法律能与时俱进,可以避免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使法律适用更严密,更合理。
注释:
①[美] 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出版社2000年中文版,第四页。
②[美] 罗克斯・庞德著:《普通法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
③孔祥俊著: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1月,第339页。
④陈金钊等著:《法律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187页。
⑤孔祥俊著: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1月,第371页。
⑥法律、法规汇编,商法、经济法,研究出版社2012年,第189页。
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⑧上引张志铭,第107页。
参考文献:
[1]孔祥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2]武飞《法律解释:服从抑或创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第1版。
[3]陈金钊等著《法律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
[4]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第2版。
[5]李廷《法律解释学方法论意义上的困惑》,法制与社会,2007年4月。
[6]张志铭《当代中国法律解释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
[7]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8]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9]梁志平《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0]陈金钊《法律解释中的矛盾与选择》,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11]蒋惠岭《目的解释法的理论及适用》(上),法律适用,2002年5月。
[12]熊松涛《目的解释适用范畴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1年第6期。
[13]赵秉志主编:《王作富:许霆构成盗窃罪・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研究(第四卷).许霆案件的法理争鸣》,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年12月1日第1版。
[14]孔祥俊著.法律方法论(第二卷)[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15]陈金钊主编.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6]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程佳蕾,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