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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罗马奴隶制时期刑法原则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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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奴隶制刑法体现着奴隶主阶级的意志,这个共同本质决定了中国罗马奴隶制刑法具有相同的原则。同时两国在法律的产生、经济等方面存在差异,因而各自的刑法原则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色。

【关键词】中国和罗马;奴隶制;刑法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53-02

奴隶制社会的刑法必然维护的是奴隶主贵族的利益,共同的本质决定了中国和罗马具有共同的刑法原则。然而,因两国存在多方面的差异,亦各自具有特殊的刑法原则。

一、相同的刑法原则

(一)等级特权原则

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同的,在法律适用上是不平等的。因社会等级的不同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这就是等级特权原则。

1.中国。等级特权原则在《周礼》中即有记载,即所谓“八辟”是也。《周礼・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其“八辟”指:“议亲之辟,议故之辟,议贤之辟,议能之辟,议功之辟,议贵之辟,议勤之辟,议宾之辟。”辟是法的意思,这八种人犯罪,依法享有诉讼程序方面的优待,与一般人不同的权利,公开实行同罪异罚原则。

2.罗马。《十二表法》第八表规定:三、折断自由人的骨头的,处300亚士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亚士的罚金。《关于伪造的科尔内流斯法>对犯罪人依身份定刑罚,奴隶犯此罪的处死刑,自由人犯此罪的,放逐之。国法大全还规定:关于谋杀与投毒,科尔内利亚法规定的刑罚是流放海岛和剥夺全部财产,但现在通常处以死刑,但那些被赋予比较高贵地位的人,则另当别论。事实上,较低贱之人通常被以十字架钉死,或被投放给野兽;而较高贵的人则被流放海岛。可见,罗马法中刑事责任因受害人、犯罪人身份,地位的不同而呈现出极大的不平等性,这些都体现了等级特权原则。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故意和过失犯罪,因主观恶性的不同,社会危害性也不相同。两国都在定罪量刑时对故意和过失犯罪加以区分。

1.中国。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为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眚,过失的意思。非眚,即故意。这句话是说,一个人犯了小罪,是故意,而且经常自作不法,这样,即使罪小,却不可不杀。一个人犯了大罪,是由于偶尔过失造成的灾祸,这样,如果能彻底坦白交代罪行,这时就不可杀掉他。

2.罗马。《十二表法》第八表明确规定:二十四、杀人者处死刑;过失致人于死的,应以公羊一只祭神,以代替本人。可见,过失相比故意犯罪的处罚要轻的多。

(三)刑事责任年龄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即法律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定年龄。

1.中国。《礼记・曲礼》:“七年日悼,八十、九十日耄,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可见西周将刑事责任年龄定在七岁至八十、九十岁之间。

2.罗马。《十二表法》第八表明确规定:九、夜间在快要熟的庄稼地放牧的,或收割此等庄稼的,如为适婚人,则判死刑,吊在树上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按长官的决定鞭打,处以加倍于损害的罚金或投偿于受害人。可见,适婚人和未适婚人根据年龄的不同,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

二、特殊的的刑法原则

(一)中国

1.三典刑三国原则。《周礼》规定:“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日刑新国用轻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日刑乱国用重典。”这就是二典刑三国原则。根据国家形势和社会的需要,改变刑罚的轻重,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治。

2.俱发从重原则。《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孔疏:“下刑适重者,谓一人之身,轻重二罪俱发,则以重罪而从上服,令之服上罪”。又《吕刑》:“其刑上备,有并两刑。”曾迂乾注:“两罪俱发,则但科一罪,不重责其余,皆仅宪原之意也。”体现了西周数罪并发、重罪吸收轻罪的刑法原则。

(二)罗马

1.划分公犯和私犯原则。罗马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与“私犯”两类。公犯指危害国家社会利益行为,犯者受刑事惩罚;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所列私犯有四,即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

2.划分犯罪阶段、划分既遂未遂、厘定责任要件。罗马刑法在当时己将犯罪划分为犯意、预备、行为二个阶段。对单纯犯意,不加处罚;对预备行为,除叛逆罪外,均不予以处罚;必须有犯罪行为,才可以绳之以法。不仅如此,而且注重犯罪的结果,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外障碍而没有发生结果,仍处罚行为人的未遂。犯罪以行为为标准,但仍必须具有犯意,如果欠缺犯意,即使有行为,也不能加以处罚,因此,对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正当防卫的行为,不处罚。罗马法认为这三种人的行为,都是欠缺犯意的。《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写到:曾有人提出问题:未成熟者取去他人之物,是否构成盗窃。解答是:盗窃既己犯意为要件,未成熟者自不受根据这种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的约束,除非他己接近于成熟,因而能识别自己的行为是不法的。

三、原因

1.两国同属于奴隶制时期,在政治体制中,主要包括贵族、平民、奴隶三个阶层,并且三个阶层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地位是不平等的。因而,反映在刑事责任制度上,罗马与中国奴隶制时期一样呈现出极大的不平等性,同罪异罚。

2.中国的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战争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罗马法律是在大体势均力敌的个氏族部落之间的相互斗争与妥协的反复博弈中发展起来的。罗马法是以古代希腊、罗马文明为基础的,而中国法是根植于中华文明的法律,且两国对原始习惯的继承多寡各异。罗马奴隶制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农商并举。而中国则是以农为本,商为末,以农业经济为主导。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产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我国则为一切土地属于国家的国有制法律。中国,有人治的传统,礼治主义。而罗马为法治的国度,有务实主义和精神。这些因素的不同,使得两国的刑法原则都各有自己的特色。

四、结语

中国和罗马奴隶制时期的刑法,体现和反映的是奴隶主阶级的意志,这个共同的本质决定了它们具有共同的刑法原则。作为东西方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又存在诸多差异,各自具有特殊的刑法原则。但无论如何,奴隶制时期的罗马和中国刑法都是世界刑法史乃至人类思想文化的宝贵财富,不存在孰优孰劣之分。

参考文献:

[1]优士丁尼民法大全・学说汇纂(第48卷)[M]薛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一一法学阶梯[M]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