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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分析了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内生机理以及演变逻辑,认为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实施信贷配给机制,是民间非正规金融介入的内生契机,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应从市场行为、监管体系、信用环境、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风险防控机制等方面,设计规范民间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创新路径,引导我国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非正规金融 内生机理 演变逻辑 规范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5-0109-04
一、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内生机理分析
信贷配给是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常态,也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根本原因。信贷配给是信贷市场上存在的一种典型现象,在所有贷款申请人中,一部分人得到贷款,另一部分人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请人即使愿意支付更高的利息也不能得到贷款。由于中小金融机构的发育受到抑制,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主要来源必须是国有商业银行。而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客户信息了解不足,难以区分高风险和低风险的中小企业,同时社会上又缺乏独立的资信、项目评估机构,这就在国有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造成了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对贷款人的风险作出完全的信息估计。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是按照平均收益最大化原则来选择最优放款决策,因为利率的提高可能导致平均风险水平的上升,银行的预期收益并不是利率的简单递增函数。在这种情况下所得到的结果是,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银行的预期收益,银行宁愿选择在相对低的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要求,而不愿意选择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借款人的申请,于是,信贷配给就形成了。信贷配给的形成将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缺口,融资缺口的大小(幅度)就是民间非正规金融介入的理论依据。
二、民间非正规金融发展的演变逻辑分析
民间非正规金融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盲目和无序状态,既未受到有效监管,也不受法律保护,其负面效应显著。如果任其无序发展,风险长期积累,有可能出现严重后果。下面从制度变迁视角阐述规范民间非正规金融发展的演变逻辑。
(一)民间非正规金融的产生――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
民间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就是典型的“内生金融”,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变迁体现为人们改变制度选择的行为,或称“制度行为”,一般来说,它有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
民间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是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其制度变迁如图1所示。首先,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实施主体是个人、企业或由它们组成的群体;其次,民间非正规金融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局部的现象和行为;再次,民间非正规金融是一种制度供给,它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融资制度;最后,民间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增加了实施主体的利润,而且在金融抑制和金融约束的条件下,这种利润是如此之高,以致于有的人甘冒违法风险。更进一步说,民间非正规金融的产生主要具有以下诱致性制度变迁成因:乡土社会是民间非正规金融生存的土壤;金融改革路径安排使正规金融对农村和中小企业供给不足;非国有经济和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内生出对民间非正规金融的需求。
(二)民间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发展――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
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如果没有政府干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展规律应该是由小到大,由非正规到正规。伴随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快速发展,其经营区域和参加人数逐步扩大,从而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逐渐减弱,传统的正规金融对其产生的压力就越来越大,迫使民间非正规金融逐渐从互金融组织,走向过渡性金融组织,最终成为赢利性金融机构。这一规律已被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所证实,而且即使是在今天的发达国家,中小银行和其他的正式的、非正式的金融机构、金融安排仍然存在。从美国的社区借贷服务到早期商业银行、日本的无尽到互助银行、台湾的合会到地区性民营银行等等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演变的事实可以看到,金融制度变迁最初的创新主体都不是政府,而是民间自发的体制外的创新过程。
民间非正规金融作为对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经过多年实践后,最终还是需要由政府来完成正式制度的供给。一方面是制度需求原则的要求,从非公有制经济对我国的贡献和非公有制经济对民间非正规金融的需要,完全可以说明这种制度需求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是适当超前原则的要求,既然民间非正规金融内生于经济发展之中,它并不是某一特定阶段的产物和过渡性制度安排,也不会随经济的发展而自然消亡,政府就应该尽早提供这种正式制度的安排,而不应被动应付,民间非正规金融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融入到正规金融中来,是其必然趋势。
三、规范我国民间非正规金融发展的路径设计
(一)引导及规范民间非正规金融行为
现阶段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的民间非正规金融已形成相当规模,其为农村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是正规金融无法替代的。在当前我国正规金融体系尚未健全、现代金融机构尚未惠及农村地区的情况下,培育竞争性的民间非正规金融市场,为民间非正规金融发展适度“松绑”,不失为一种现有条件下的次优选择。
应积极鼓励正常的民间非正规金融活动,承认其合法性,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从而扩大政府财政税收。严格限制与取缔不正常的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对具有一定规模和管理制度的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允许其领取执照开展业务,短期内可限定其利率浮动范围,条件成熟时可完全放开利率以自由浮动。积极进行非正规金融替代品的开发和管理,引导居民选择新的投资渠道,开办城乡信托业务。广泛宣传和强调民间非正规金融行为必须合法、有契约和担保。
(二)建立及完善民间非正规金融的监管体系
既然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事实上在从事金融业务,就应该将民间非正规金融业纳入有组织、有管理的系统中进行严格监管,在不断完善对其管理的条件下鼓励其发展。除了专门的监管部门以外,还要有合格的金融审计机构,以及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只有在体制设计上充分考虑到这些金融监管机构的相互利益牵制和监督机制的相互制约,才有可能获得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真实信息,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
鉴于民间非正规金融的民间性质,在政府部门的监管之外,除了要重视行业自律、机构的内部控制以及市场约束的补充与配合,还应分类对待。如对于民间亲友间主要体现互助的借贷活动不必干预,只是在法律上应对民间非正规金融活动中形成的契约进行有效的保护,并不断鼓励其向着规范化、契约化方向发展。有些企业针对社会或企业内部的集资活动,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无疑是目前民营企业迅速成长阶段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不足约束下的次优选择。事前备案制度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既可以通过事前审核控制和减少风险,同时可以引导社会资金的理性投资。对于通过民间非正规金融中介组织进行的间接融资活动,由于其组织化程度高,涉及金额巨大,一旦发生风险后果严重,应进行重点监管。
(三)优化及提升民间非正规金融的信用环境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库和个人信用档案,由专门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按受社会监督,以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适应银行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信用担保体系,规范担保行为。尽快形成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商业性担保与互担保为辅的“一体两翼”格局,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抵押难问题。加强金融安全区的创建。广泛开展创建信用企业、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农户活动,把金融机构贷款是否按时归还与人品、道德、伦理、社会区群众透明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无形的约束力量,提高借款对象自觉归还贷款的意愿,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同时加大对守信企业、村镇和个人的信贷倾斜。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规范企业改制和破产程序,对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法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对列入逃债“黑名单”的企业,通过维护金融债权联席会议等制度,使金融、工商、财政、公安、司法等部门联手行动,形成合力。
(四)建立及完善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通过建立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使得民间非正规金融“浮出水面”,良性发展,同时赋予其与商业银行同等的“国民待遇”进行监管,逐步形成竞争性市场环境,提高金融配置效率。
一是建立及完善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机制。当前,国家对于民间非正规金融支持更为切实可行的策略是,放松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激励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机构的产生,并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与引导。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只要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它有关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就可以注册登记。金融管理部门只是审核其是否达法律规定的标准。引导私人钱会、民间非正规金融合会等“灰色金融”从“地下”走向“地上”,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金融转变。在现实条件下,政府一方面要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私人钱庄、金融合会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规范管理,接受监督,将其转变为正规的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另一方面,要引导小规模的私人钱庄和民间资金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正规民间非正规金融的改制,使原先投向地下钱庄的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截断地下钱庄的社会资金供应来源。同时要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与典当行的经营行为。政府要将其纳入监控范围,健全市场契约制度,使其合法并规范运作。
二是建立及完善民营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我国对陷入困境的金融企业退出市场多采用行政指令托管、接受的方式,而没有建立在市场原则基础上的退出形式。例如,在处理银行退出时,我国主要运用行政手段指定一家银行托管、清算陷入困境的银行,遗留的债权债务由托管方承接。虽然这种方式在短期内化解了一些银行的金融风险,但没有市场需求的承接可能增加托管和接受行的风险和历史包袱,同时加大了国家对风险的最终承受困难,并导致国家信用的受损。因此,在退出方面,应对有问题的中小金融机构处理的过程要依据其管理水平、资产质量以及当地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分门别类地加以规范和处置。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兼并、联合、重组及自行清盘、关闭,金融监管当局则可依法对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或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强制进行清理、关闭、兼并和重组。通过优胜劣汰,堵住向社会转嫁风险的渠道,迫使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选择高素质的经营者,并且努力审慎经营。同时,也能改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被动监督的局面,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是实行市场化“退出”的必要配套措施。
(五)建立及完善民间非正规金融的风险防控机制
鉴于现有民间非正规金融缺乏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已严重影响了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对此,必须建立科学高效的民间非正规金融的风险防控机制,风险防控机制主要包括风险转移机制、风险分散机制、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
建立民间非正规金融的风险转移机制,以转移民间非正规金融体系的放贷风险。可通过引入专业性担保机构、第三方担保、资产抵押或质押等方式,来实现民间非正规金融的风险转移目标。
建立民间非正规金融的风险分散机制。民间非正规金融的服务对象可能更多的来自于无担保、无抵押或质押的中小企业群体,为实现风险防控目标,民间非正规金融可尝试金融创新路径,开展供应链贷款,利用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隐性担保”功能,来转移自身的部分风险,以实现对放贷风险的防控目标。
建立民间非正规金融的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通过风险识别机制,以实现将民间非正规金融的风险规避在放贷之前。通过风险预警机制,可以将放贷风险防控在风险初期,以有效保全大部分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