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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公司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享受年休假员工范围

(一)在我公司工作并与我公司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由劳务公司派遣我公司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过一年的,也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二条休假条件及假期

(一)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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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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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中的问题与对策

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一年来,年休假落实的情况到底如何呢?笔者对某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统计,已休年休假人数约占21%,未休完年休假人数约占21%,未休年休假人数约为58%。数据说明,年休假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一、未休假原因

1、休假观念淡薄。对于这从天而降的“馅儿饼”,很多人都抱有怀疑的态度。在中国传统中,我们鲜有耳闻带薪年休假,听到最多的是带病工作,几乎每一场英模报告,每一件先进事迹,都有家人病危自己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故事翻版,似乎只有这样才算得上先进。在广泛宣传之下,进而似乎所有人都理应如此,否则便是思想落后的表现。以超人的标准要求所有人,结果却可能是超人的虚伪。而对于那项“写在纸上的权利”却难以启齿,即便开口,也更像是在乞求一份恩赐。很多职工唯恐请年休假会对自己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大的休假文化氛围影响致使很多人不敢尝试。休假文化氛围没有形成其根源在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人们刚从温饱阶段走过来,没有形成休假这一更高层次的需要。

2、对休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中国大部分单位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认为通过减少员工的带薪休息时间,节省了人数,从而降低成本,取得更大效益。其实,带薪年休假的实施主要是从人权和员工福利的角度出发,从维护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出发,是员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增强员工归属感的一项福利措施,实行年休假是缓解员工压力、保持身体健康的一项有利措施,能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3、相关配套政策缺乏。虽然具体办法的出台能使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但如果缺乏真正制度上的保障,很难说带薪年休假不会继续只是停留在纸上。换言之,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尚且不能杜绝之时,凭什么保证用人单位遵行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呢?在谈到民生问题时指出:“解决民生问题,第一要有制度的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调节的是劳资双方的关系,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一旦实施,必然触及资本方的利益,因而也必然遭遇资方极力的抵制。而劳资力量对比的悬殊,让劳动者在资方面前没有讲价的余地,事实上连讲价的机会都没有。近期的华为“辞职门”事件就是一个证明。《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来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事实上却让很多人提前丢了饭碗,而要让员工“自愿放弃休假”更是轻而易举。在这种情况下,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要么通过工会等组织壮大劳动者的力量,要么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和推动政策的执行,最好的方式当然是双管齐下。而政策本身是否具有足够的威慑力,也是制度实施效果的关键,但在这点上,草案稿的规定显然还不够。草案稿第五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就是说,如果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给予补偿的,被发现了仅仅是责令改正,而没有任何处罚。即便是拒不改正,也只是含糊、笼统地“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此外,草案第四条还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但是,如何确定“确因工作需要”却是关键。因为没有单位会说不是因为工作需要。显然,如果不明确“确因工作需要”的具体内容,这一规定很有可能就成了一个可钻的漏洞。

对于没有休假的规定,我国也局限于经济方面的补偿,且补偿力度较大,为原工资的3倍。探究原因,则也可归结为各国福利理念及经济实力差异等因素。

二、如何才能真正落实年休假制度

1、公众健康意识,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一个关键因素。通过各国的比较,法国人的健康意识最强烈,故其制度也最完善。我国也应在文化领域引导人们的健康意识,给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的职业群体打一针“醒脑剂”,使其认识到休闲也是生活的一部分。这可以加强劳动者对自身休假权的关注,还可避免劳动者人为地不休假以获得高额补偿报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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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制度:一组调查数据引发的思考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与一项实践调查

带薪年休假,也称带薪休假,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连续休假。它最早始于1936年的法国,现在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制度,它体现着国家对社会民生的关怀和企业对职工权益的尊重,并在许多国际公约中有明确规定。例如国际劳工大会1936年颁布的《带薪年假公约》(1970年修改)规定:“服务期6个月者有权享受年休假;服务期1年者,年休假不应少于3个工作周。”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实际上是从法律形式上确定了带薪休假制度。但是,相应的具体规定却一直未能出台。2007年12月1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工资收入的30%支付工资报酬。该办法和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从2008年1月1日到现在,《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一年多时间,该条例的具体落实情况究竟如何呢?笔者对某开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统计,已休年休假人数约占21%,未休完年休假人数约占21%,未休年休假人数约为58%。(如图)

从统计数字中可以看出,已休完年休假人数仅占21%,比例很小。未休完和未休年休假人数合计高达79%,数据说明年休假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二、针对调查数据的思考

针对数据反映的情况,笔者接着对未休假原因进行了调查,90%以上的人认为是工作太忙没有时间请带薪年休假。但对于一项法定制度来说,这一解释显然有些牵强。据笔者分析,主要原因存在以下几方面:

1.劳动力市场持续饱和是带薪年休假制度难以广泛实行的根本原因

由于我国剩余劳动力富足,大量失业人口作为劳动力后备军,造成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过于求的状况。除了少数掌握职业核心竞争力的劳动者外,大部分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是弱势一方。普通劳动者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惧于管理方权威,害怕提出带薪休假要求后被解雇或影响晋升,故主动放弃这项本属于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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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实施

【摘要】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国家制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共计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共计十九条。本文从年休假制度实施之困境出发,进而分析其原因,最后据此提出相应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劳动法;劳资关系;带薪;年休假制度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公布是我国劳动者保护立法历史上又一重要事件,它让我们看到了立法者对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的心愿,同时也让劳动者产生了提高自身劳动福利的希望。但期待背后,我们心中仍旧有着无法回避的担忧,正如“山西黑砖窑事件”可以在《劳动法》与《刑法》的双重监视下大摇大摆进入人们的视野中一样,谁又能保证我们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就不会再发生职工因为合理休假而被扣薪甚至辞退的事件发生呢?所以,对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出台或生效而言,其能否给广大劳动者带来实质上的福利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为其带来权益,关键还是要看其具体实施。但实际往往是事与愿违,据一些报道反映虽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因没有强力落实机制,带薪休假被各种原因克扣、忽略。

一、带薪休假被克扣的原因

(一)劳动力市场持续饱和使资方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是带薪年休假制度难以广泛实行的根本原因

除了少数掌握核心竞争力的劳动者外,大部分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是弱势一方。加之我国剩余劳动力富足,大量失业人口作为劳动力后备军,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过于求的状况,导致了就业机会对于大多数普通劳动者而言是十分来之不易的,因此害怕提出带薪休假要求后被解雇或影响晋升,故主动放弃这项本属于自己的权利。

(二)单位没有正确认识合理休假对于提高企业效益的重要性

中国大部分单位眼光十分短浅,认为只有减少员工的带薪休息时间,才能直接得到更大的效益。却忽略了为期不长的休假不仅可以调节员工身体和心理健康,更能提高员工对本单位企业的认同感,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对集体的认同感甚至是归属感必定对其创造性和积极性起到强大的提升作用,从而推动整个单位和企业的长久发展。并且相较于两种方式,在可持续性发展和劳资关系和谐程度、工作氛围等各方面,后者无疑是更具优势的。并且实践已经证明了我的观点:德国人在劳动合同中专门有假期条款,而在美国,有不少公司会用电邮提醒员工放假,办公室内更是张贴鼓励休假的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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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全面落实还有哪些坎?

最近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评估报告》显示,去年中国超过半数的职工享受了带薪年休假。统计显示,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外企等单位员工大多能享受带薪休假,没有执行带薪休假的多集中在私营企业。此外,无论体制外还是体制内行业,都不同程度存在带薪休假执行不到位,补偿不合理,员工不知道维权、不愿意休假、不敢休假等问题。

带薪休假,咋就那么难?全面落实这项制度还有哪些坎儿?听听大家怎么说。

可以休假――

制度何以“打折”执行?

这些天,在北京某央企工作的王英(化名)正忙着和同事交接工作,他准备和女朋友一起休年假,到外地游玩。“我所在的单位对职工休年假有明确规定,但因为女朋友在私企,一起休年假需要根据她的时间安排。”

在贵州省贵阳市某工商局工作的小孟(化名),休年假的事情则把她弄得有点烦心。

去年,刚进单位两年的她因为工作忙,同时也想争取一个好的表现,没有休年假。一次同学聚会上,听说其他单位没有休假的朋友都有补助,小孟这才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

中国1995年起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7年和2008年先后出台《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一条例两办法”),对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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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带薪休假制度在企业中的“执行难”

摘 要 我国自1995年起施行带薪休假制度,然而近期的官方调查中显示,带薪休假政策执行率仅50%,尤其在企业中落实情况不佳。本文以政策执行系统模型为框架,将带薪休假制度执行问题视作一个完整的系统,通过对各个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后发现,政策执行的薄弱环节在于政策标准、组织间关系的性质、执行者的偏好这三个环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核心在于强化执行组织的约束、规范和激励行为。

关键词 带薪休假 政策执行 系统模型

一、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及其执行现状

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起始于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其中第45条明确:“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并沿用至今,明确了带薪年休假的适用对象、休假条件、休假天数等细节。此后,国家先后出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确定了“带薪休假制度到2020年基本落实”的时间表,并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

在新华网年中的第161期网上调查中,2013年至2015年期间,表示从未享受过带薪休假的占72.4%,仅有7.2%的人表示休过3次假;89.1%的人没有在未休天数内按照规定获得相当于工资3倍的工作报酬。显然,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推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但政策执行效果与政府的预期和目标仍存在较大差距。

二、政策执行系统模型

政策执行系统模型是美国学者米特(D.S.Van Meter)和霍恩(C.E.Van Horn)基于组织理论在其论文《政策执行过程:一个概念性框架》中提出的。他们认为,系统内、外部因素共同影响政策决定与政策效果之间的转变过程,具体包括:第一,政策目标与标准,即目标的明确性、可行性和评估标准的具体性。第二,政策资源,即系统本身实现政策目标的条件,包括人、财、物,信息资源、权威资源等。第三,组织间关系的性质,包括沟通、协调与强制,如标准作业程序、规范、激励等。第四,执行机构的特性,包括执行机关的基本特征,以及执行机关与其他机构的关系等。第五,政策环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条件。第六,执行者的偏好,即执行人员的态度、价值取向,以及对政策的认知和回应。

三、带薪休假制度“执行难”背后的问题探讨:基于政策执行系统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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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落实带薪休假政策探微

【摘要】随着《国民旅游休闲纲要》的颁布,政府再次要求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但在实行计件工资和绩效工资的广大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中,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目前落实情况却并不好。文章试图从思想观念、人力资源、经济效益、社会文化等方面进行分析,探索私营企业走出落实带薪休假“两难”境地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私营企业 带薪假期 旅游休闲 “两难”境地

我国目前带薪休假的落实状况

带薪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休假的时间根据工龄来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带薪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带薪休假15天。然而,从落实情况看不容乐观,由于没有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和明晰的处罚标准,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大打折扣。大型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在落实职工带薪休假方面都已具备较为规范的操作方式,对带薪休假有明确的制度保障;但在中小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强制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工资、劳动侵权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雇工几乎不能实现带薪休假。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曾经做过一项针对国内带薪休假情况的调查,在受访的2441人中,54.5%的人表示从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23.5%的人表示偶尔享受过,仅有22%的人表示每年都可以。

根据2011年10月《小康》杂志的“职场人休闲满意度”调查,有21.8%的受访者虽然符合享受条件但从没享受过带薪休假;另外有26.3%的受访者偶尔享受带薪休假,而每年享受带薪休假的只占3成。据权威数据显示,受访者中,单位实行带薪年假的仅为40.6%,不足半数,所在单位不实行带薪年假的有50.4%。具体到单位性质上,74.3%的人认为私营企业带薪年假实行情况最差,其次为个体工商户(60.1%)。可见,私营企业落实带薪休假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私营企业落实带薪假期难的原因

法制不健全。我国的带薪休假难以得到彻底落实是因为法制建设不健全。尽管《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都对落实带薪休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缺乏责任追究条款的细则,违反规定的处罚不明确,相关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不到位,使得带薪休假制度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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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金周”到“带薪休假”对旅游市场的影响

【摘 要】1999年以来连续多年的“黄金周”在给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2008年起,国家对原有休假制度做了相应的调整。本文对我国新的带薪休假福利制度进行探讨,对带薪休假制度在我国的意义和现实性进行了总结分析,并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措施提出初步设想。

【关键词】黄金周 带薪休假 旅游市场

1 对新旧休假制度的解读:从“黄金周”到“带薪休假”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中国公众开始适应并懂得如何协调忙碌的工作与休闲的生活。休假制度日益成为全国公众关心的话题。20世纪90年代,中国先开始实施每隔周日放假的制度,不久后又修订为每周六、周日都放假的制度。1999年国务院通过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宣布,从1999年国庆节起,每年的春节、“五一”节和国庆节都放假三天。虽然法定的三个公众假期是三天,但在实施中一直是通过上移下借两个周末的形式,来形成每年长达三个七天的全国性放长假,而每个长假掀起的旅游消费热也逐渐成为中国经济生活的新亮点,被人们称为“黄金周”。

“黄金周”的实施在经过几年以后,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于是,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和社情民意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及新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经国务院通过并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从明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从2008年起,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调整为从农历除夕开始计假。新年(元旦)仍放假1天,国庆节仍放假3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条例》指出,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此次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调整方案的拟订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法定休假日天数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二是法定节假日安排要有利于弘扬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三是节假日制度安排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社会运行影响和冲击;四是休假制度安排要体现社会公平,让全体公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五是法定节假日调整和带薪休假制度安排要充分考虑到国民旅游需求。

2回顾“黄金周”的假日经济

2.1“黄金周”假日旅游市场特征

2.1.1旅游人次和旅游收入火爆增长,居民旅游需求持续旺盛2007年春节黄金周期间,全国共接待游客9220万人次,同比增长17.7%;实现旅游收入438亿元,比2006年同期增长19.0%。从人均旅游花费来看,2007年春节黄金周期间,游客人均花费达到475元,较2006年同期增长1.1%,虽然增速较上年有所下降,但游客人均花费仍创出历史新高。这些都充分表明目前中国居民仍然保持旺盛的旅游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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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带薪休假制度法律探讨论文

内容摘要:希望通过分析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影响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使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

摘要:随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对原有劳动法中带薪休假制度进一步细化,一方面表明政府对劳动者权益愈加重视,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分析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影响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使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带薪休假;影响;对策

1国际带薪年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也称带薪休假,指工作一定年限的员工每年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资的假期。带薪休假制度,就是指规定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保留工资和工作的假期的法律、法规或制度。带薪休假制度在国外已实行多年,在许多国际公约中也有规定,例如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52号公约——《1936年带薪年假公约》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后休假至少应有6个工作日,未成年工和学徒为12个工作日,放弃或取消年休假的劳动合同一般应视为无效。1970年通过的132号公约修改了上述规定,该公约虽然允许各国主管当局规定获得假期资格的服务期限,但又明确规定,服务期6个月者有权享受年休假;服务期1年者,年休假不应少于3个工作周。公约还规定,由于疾病、受伤、怀孕等无法控制的原因致使雇佣人员缺勤,应计为服务期的一部分;公共例假和传统节日,不论是否与年休假同时发生,均不得计为年休假的一部分。

2我国带薪年休假实施的好处

2.1是“以人为本”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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