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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利用民间资本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营林业的重要性分析,指出了民间资本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营林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比,提出几点建议。
Abstract: This paper points out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ocess of collective forestry system reform with participation of private capital,through analyzing the importance of collective forestry system reform with participation of private capital and by means of comparison,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关键词: 民间资本;林业产业;改革
Key words: private capital;forestry industries;reform
中图分类号:S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1-0254-01
0引言
辽宁省林业用地面积10425万亩,其中集体林面积9000万亩,占林地总面积的86.5%。2005年3月,辽宁省启动了以“明晰产权,建立现代集体林产权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共完成确权面积7804万亩,占集体林应改革面积的98.7%。全省已有9878个村完成了改革,涉及农户430万户、林农1473万人。林农在改革中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1民间资本参与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作用
1.1 民间资本参与林改有利于林改后规模经营民间资本一般多为闲散资金,以流转或者直接以其它承包形式从一家一户的林农、集体经济组织手中获得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统一进行经营管理,引进先进的技术,了解及时的管理信息,从而提高经营林业的收益率,形成规模效益。
1.2 民间资本参与林改有利于解决林业经营资金短缺充分利用民间资本进行林业经营,有利于解决林业经营资金短缺,同时林农还可以通过流转自己获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直接得到收入,从而获得利益。
1.3 民间资本参与林改有利于带动林业产业的发展民间资本就会积极地利用林地林木,在林木尚不足已形成经济价值时,用林地发展林下经济,如养殖业、种植业等,据初步统计,林改后林下和林间养殖业、种植业数量是林改前的2-3倍。
2利用民间资本参与改革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造成林农失山失地目前民间资本进入林业产业可依循的法律法规仅有《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而民间资本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是通过林地、林木流转等形式来获得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长期以来,有一些法律规定了森林资源可以流转,但却没有规定怎么流转、流转程序、流转管理等内容,虽然《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但目前为止,从国家层面并没有出台有效的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一些素质比较低的村干部就钻法律空子,暗箱操作,低价转让集体林地、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有一些村民由于只考虑眼前利益,没有长远打算,对市场缺乏认识。
2.2 容易形成垄断林业市场,损害广大林农的利益民间资本进入林业产业,使林地大规模集中,通过经营联合、统一销购等方式,必定会越来越走向集中,最后林业资源就集中在了个别几个大企业、大林户手中,形成林地兼并、垄断市场的现象,而广大林农由于经营面积比较小、经营成本比较高,如果民间资本进行恶意竞争,势必使广大林农的利益受损,从而造成林农改变经营林业的意识,退出林业经营市场,这就势必会造成国家的惠农政策不能真正的使林农收益,而成为民间资本投机的砝码,引发新的矛盾,影响林业长期的经营发展。
2.3 民间资本过度开发森林资源,影响森林生态效益的发挥由于民间资本经营林业主要是以获得高额利润为最高目标,民间资本大规模进入林业产业后,势必会最大限度地开发林地、林木资源以及林内其它动植物资源,林地的过度开发,会破坏原有的生物平衡和土壤结构,造成林地荒芜、土壤质地下降,甚至是山石、水土流失,改变林木资源的生长环境,不利于林地可持续利用。同时,民间资本会在短期内对接近成熟甚至是没有成熟的林木进行大规模采伐,而目前又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来制约这种情况的发生,必定会影响森林长期生态效益的发挥。
3对策
3.1 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特别是应对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特别是在村干部不按政策去落实或者民间资本违背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林地流转的情况,要进行加以制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出台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操作、管理流程及管理办法,使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3.2 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针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自身特点,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的具有林业专业实践知识的人员,同时还要有对价格、财会等相关知识的人员,评估师在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时应同时取得林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部门应站在保护生态、规范市场的高度加大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资格的审查制度,切实履行负责任的职能,而不是“发证了事,收费了事”。
3.3 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信息服务为林业经营者搭建便捷、高效的服务平台,是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促进民间资本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营林业的关键。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应尽快建立规范化的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平台,积极建立林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为林业经营者提供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流转、林产品交易、林业科技与政策法规咨询、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森林资源价格评估、林业行政综合服务、林业劳动力服务、林业有关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3.4 改革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机制林改后,民间资本进入林业产业,极大地激活了林业经营市场,随着各种高新技术的发展,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林下经济开发等各种林业项目逐渐发展扩大,原有的森林经营技术规程,特别是采伐管理方式方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式的发展需要,因此,必须尽快修订《森林经营技术规程》。要在森林经营采伐技术方面做出更大突破,更好地满足了广大林业经营者经营森林的需求。同时要指导广大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指导林业经营者合理经营森林资源。另外,还要改革森林采伐管理方式,大胆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