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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以来,由于WTO本身的发展要求,国际贸易发展以及全球化的影响,成员国自身的迫切要求和各成员国国家利益的考虑,使WTO与中国经济法的融合成为可能。但是,发达国家给予中国一系列不平等的待遇,我国国内的经济体制的障碍,成员国自身的迫切要求,我国公民的法律知识比较淡薄等因素又成为了二者之间的阻碍,由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十年间,我们与其他国家关于这方面的冲突不断。“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标志着国际贸易进人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由于传统贸易壁垒的主导形式——关税壁垒在世界各国的进口关税税率不断降低的情况下而名存实亡,反倾销、反补贴、最惠国待遇的隐蔽规则、反规避、保护和保障措施、技术门槛、绿色贸易壁垒等一大批被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相继登台亮相,并为世界各国选择使用。
2、入世后,中国经济法理念的发展
从制度变迁的视角看,中国经济法历经了六大转变:从干预之法到协调之法;从国家本位法到社会本位法;从国内法到与国际接轨;从硬法到软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公法到公私法融合。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法的研究有了更加广阔的天地,它不再仅仅关注我国自身经济体制的转型与发展,而是如何将我国融入WTO这样一个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运作机制之中。WTO所确立的诸如市场准人、国民待遇、最惠国、透明度等原则性规定,我国立法需要加以确认。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一直是经济法学中存在较多争议的领域,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WTO的“差别对待”的特点可以为我们借鉴。
3、WTO对中国法治做出的贡献
3.1通过众多的具体的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各类经济关系。
经济法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责任法等法律对社会经济进行个别调整,干预私人经济,保护市场中的弱者,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3.2从总体上对各种具体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调整。
经济法运用财政法、金融法、税收法、投资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法等法律,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任务、方针和原则这些根本方面进行综合调控,使整个社会经济均衡高效地发展。
4、中国经济法研究现状及完善
当代中国法学研究日益繁荣,随着中国社会复杂程度的加深和中国经济发展进程的加快,法学研究成果早已呈万马奔腾之势涌现。但如美国WTO法专家JohnHJackson所说:“严谨的治学者惊讶于以下事实:我们所知甚少,我们的学识和研究却陷入了对显见事实的无谓重复之中,这是极其危险的。”立法要做到前瞻性与稳定性的有机结合。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来说是难得的机遇,同时也是严峻的挑战,它将引起中国经济法系统的全方位调整,从而推动中国经济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4.1中国要善于利用WTO规范等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维护自己的利益。比如,针对中东石油公司对亚洲国家出售石油时订立更高的价格,中国有必要根据WTO的有关规范寻求消除此种价格歧视。
4.2完善立法。为了维护中国的利益,在进人WTO的后过渡期,中国政府应当设立与外经贸主管机构并立的国内产业保护机构,明晰有关国内产业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国内市场限制竞争行为的监控与此同时,应当注意到,很多国家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或者主动提起争议,或者在被申诉的时候利用程序规范,拖延本国不符合WTO规范的贸易措施。
4.3进行适当形式的政府干预。中国政府应当更积极主动地参与谈判,推动WTO的法治化改进WTO诸项协定并不是一套给定的规范,在很多问题上,充分利用国际谈判舞台,提出自身的主张,参与或者主导国际规范的施行、订立、修正。
4.4做好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从指导思想上,中国在参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构建的时候必须汲取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精髓,根据新的时代背景,通过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以及与发达国家的商谈采用可持续发展,全球善治等话语策略,提出更适当和具体的规划。并且在争端解决机制层面,要通过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应对的质量和效率,在多哈回合中把握更大的话语权,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团结,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拓展发展理念,推进全球治理,构建分配正义,满足自身的特殊需求,在相关的议题上应当体现出自己的主张和利益取向,而且应当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规范的修正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