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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乐传承基本方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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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为一门古老的艺术,之所以能够一往无前地穿越历史时空发展至今,无疑源自其存在价值所获得的强大生命力。但是,和所有人类精神文明形态的构建一样,具有工具属性的传承方式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外部条件。今天,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音乐的传承的形式和手段不断积累、丰富,形成了多元化的传承格局。如何从历史发展的脉络中认识和把握各种传承基本方式的特征,使之在当前多元文化交融的态势下更好地发挥协同互补效应,以寻求音乐艺术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千年万载的口头传承

音乐从远古沿着人类的历史长河而来,历时千年万载。其丰厚的艺术积淀广泛存在于各种体裁、风格的作品中,民歌、民乐、戏曲、曲艺、歌舞……琳琅满目,美不胜收。尽管它们的大多数原始作者和原始演唱、演奏者已无从查证,但是保存下来的音乐神韵却使人心旷神怡,叹为观止。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音乐的艺术生命却是无限的。是什么赋予了音乐艺术能够代代相传,获得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呢?其内在的基因蕴涵着丰厚的美学哲理,而其外在的实践性操作却主要依靠口头传承。

在以听觉为基本传播、感受途径的音乐艺术中,具有审美魅力使歌声、乐曲声在传递旋律美的同时,唤起了人们内心的共鸣,从而在模仿中得到传授,从传授中得到继承。这种朴素的自然传授、传播现象,既验证了文化生态本身所具有的旺盛生命力,也说明了口头传承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但是,当人们在长期的音乐实践活动中意识到音乐对个人和整个社会所蕴涵的巨大潜在功能时,口头传授就从无意识传授转化为意识传授,提升为一种重要的教育工具和手段。于是,出现了“口传心授”这样经典性的音乐教授法,在音乐艺术的传播和传承方面,立下了汗马功劳。

诚然,口传心授并非源于音乐,也不是音乐教育所特有。明代解缙《春雨杂述・评书》中有“学书之法,非口传心授,不得其精”的文字记载,实际上,民间舞蹈、曲艺、戏曲的师徒传授技艺中,一直承袭着口传心授的教学模式。但是对于中国传统音乐来说,口传心授却有着更为深刻的内涵。其一,音乐是通过音响传播的听觉艺术,人们不仅能够以口头歌唱来表达美感并产生“口口相传”的歌唱效应,而且也可以通过口头唱出音乐的曲调,为乐器演奏提供直观的依据,并能够以口头传授一些方法和技巧。当这些实践构成有目的的主体行为时,其模仿效应就会转化为传授动能。其二,音乐是心灵的艺术,通过口头传授的音乐必然要触动心灵,激感,乃至转化为表现音乐、理解音乐的精神力量,进一步提升了口传的效果。因此,口传心授不仅是中国传统音乐得以继承和发展的法宝,而且在今天的音乐教育活动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学习借鉴和应用价值。

此外,从音乐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自发性的口头传播也具有某些传承的因素。尽管这种传播大多是一种娱乐性的社会文化现象,但是其蔓延扩展效应却无比强大。诸如社会上长期存在对音乐的“剽学”现象,就是另一种口头传承形式。它没有固定的师徒关系,并带有浓重的自娱色彩,但是这种自由模仿习乐方式的传承功效显著,不仅成就了许多自学成才的艺人、歌手,也为民间、宗教等传统音乐的传承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和口传心授相比,“剽学”具有自发性、自由性,其动力资源来自音乐艺术的审美魅力对心灵的感染和呼唤。当我们回顾许多民歌的流传,环顾当今社会许多流行歌曲的流行,乃至某些借助于“剽学”入门、成名的歌手,自然必须承认口头传承今天还有价值,还在延续。

但是,从整个音乐艺术的发展历程来看,口头传承方式只是一种原始而朴素的手段,它那“乐人合一,乐随人移”的品格,难免带有一定的封闭性和局限性。伴随着时代的前进,伴随着音乐艺术体系的完整构建,乐谱传承方式应运而生,不仅丰富了音乐的传播、传承手段,而且极大地提高了音乐的艺术地位。

科学规范的乐谱传承

应该说,记谱法的出现不仅是为音乐的创作、表演和研究提供了可以转化的符号认知体系和工具,进一步完善了音乐艺术的人文品格,而且拓宽了音乐传承的途径,无疑是一场革命性的飞跃。当然,从乐谱的萌芽、发展到完善的时间表来看,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从纽姆谱、工尺谱等不精确的记谱发展到精确的记谱法,其间经历了长期视觉与听觉相互转换合理定位的磨合。不论当今国际上通用的五线谱、局部地区使用的简谱,还是各种有着固定记录对象的特殊乐谱(如锣鼓谱、古琴谱及其它专用谱等),都凝聚着音乐人长期的创造和智慧。但是从共性特征方面来看,它们都是以音乐音响为依据,通过各种符号、文字的记录,为音乐的“再生”提供了可靠的视觉依据,是一个从有声到无声,再由无声到有声的存在形式上的转换过程。

从技术层面来看,乐谱较好地解决了音高、音长、音强等音乐基本要素的记录,并通过一整套完备的符号系统,使旋律、节奏、调式、调性、曲式、和声、复调等音乐表现手段的记谱方法全部得到解决。而且在歌唱作品中,还解决了词与曲的结合记录方法问题。迄今为止,人类的记谱能力覆盖了所有的音乐品类和形式,从单声部到多声部、从声乐到器乐、从音乐小品到大型管弦乐……,都可以通过记谱得到完满的记录和保存。在需要时,又可以根据乐谱原原本本地使音乐再现。由于乐谱是人类社会通用的音乐记录工具,又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不断地得到完善,因此,它的记录和再现都有着严格的操作规则和要求,而不具有随意性和主观性,是科学而规范的应用工具。

记谱法存在的首要意义在于它是音乐传播的重要手段和媒介,不仅给了作曲家以得心应手的工具,可以忠实地记录下创造的成果,而且使所产生的乐谱能够为音乐表演提供二度创作演唱、演奏依据,歌唱者和演奏者无需作曲家面授,只要按图索骥就可以获得所要表演的音乐。由于乐谱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又没有语言和国界的障碍,可以超越时空、超越国家和民族的局限,促进音乐文化的交流和繁荣,因此,不仅传播的效率高,更具有传承价值。和口头传承相比,它更准确、更客观,也更具有保存、再现的传承优势。今天,人们能够不分国家民族、不分时间空间,都可以通过乐谱再现当时记录下来的音乐。假如没有乐谱的帮助,许多优秀的音乐文化(特别是那些无法用口头传承的交响乐等多声部器乐曲)就有失传的可能,这是无须争辩的事实。

当然,乐谱的传承价值不是其本身的物质价值,而是乐谱具有转化为音乐音响的精神文化价值,其过程是始于视觉,经过视唱、视奏,完成于听觉的感受。应该说这是一个复杂的学习心理过程,其中,记谱能力是先决条件,读谱能力是传授的必要手段,是决定能否准确接受和表达音乐信息的基本能力。从这些方面来看,乐谱的传承又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和专业性。

更为重要的是:乐谱传承并不是简单地将乐谱所记载的音乐视唱、视奏出来就完成任务了,而是一项由精神变物质,再由物质变精神的系统工程。由于音乐作品(特别是那些有艺术价值的传世之作)蕴涵着丰厚的时代精神和文化底蕴,在对音乐的传授和演绎过程中,必须要了解作品的时代背景和作品的风格,然后才有可能将音乐的内涵深刻而准确地再现出来。由此可见,音乐的传承不是单纯技术的传承,而是对整个作品艺术神韵的追求与效仿。只有将乐谱的音乐演绎与作品的人文精神体现融为一体,进行分析、理解和表现,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传承。

现代科技的多媒体传承①

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在不断地进步,它改变了社会的面貌,也为音乐传承提供了新的工具和形式。

留声机作为十九世纪奇迹的出现,开创了音乐音响可以保存再现的先河,尽管它对音响的仿真程度要大打折扣,但是毕竟结束了口头传承“人在乐在,人亡乐亡”的历史。录音机、收音机、电影、电视的出现,进一步突破了音乐传播在时空方面的局限。加上音像制品CD、VCD、DVD的纷至沓来,电脑音乐的出现,在客观上已经构筑起一个全方位多元化的音乐传媒世界,今天,高保真的录音、高清晰的录像不仅强化了再现音乐的表现力和感染力,也为音乐的传承提供了高效的工具和手段。

各种多媒体在音乐传承中的优势是多方面的,首先,它们都能以精确的科技手段将音乐的复制、保存和再现“克隆”得惟妙惟肖,十分准确,绝对忠于原作。而且这些音乐制品便于保存,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可以为以后的学习和研究提供标准的范本。特别是以计算机为工具、以互联网为中介的远程音乐教育,可以将优质音乐教育资源的能量充分地发挥出来,这种音乐传授方式师资质量有保证,学生数量不受限制,打破了传统的音乐教学模式。即使在正规学校音乐教育中,无论是传授知识还是技能,合理地运用多媒体进行教学,不仅形象生动,而且便于学生参与,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特别值得提出的是:现代多媒体技术对民族音乐的传承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通过录音、录像将那些频于灭绝的民歌、民乐和戏曲保存下来,将一些有影响的民间歌手、乐手、艺人的代表曲目录制下来,具有抢救民间音乐遗产的价值。另一方面还可以将已经通过唱片、录音保留下来有流派风格的代表作品进行整理加工出版,使其更具有学习和研究的价值。如国家的“京剧音配像”工程利用现代音响、音像技术,将已故的一些著名京剧表演艺术家的唱片音响复制还原,配以现代演员的表演,予以合成为音像制品,既“推陈”又“出新”,将视听觉感受有机融合,为京剧艺术的传承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由于现代多媒体技术全面沟通了人类的视觉、听觉等主要感官,同时又有超越时空的本领,因此,运用多媒体为音乐传承服务还有许多潜力可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音乐是以人为主体的精神文化活动,音乐传承是人类精神财富的传授、继承和发扬,因此必须以人为本,以音乐为主体,避免在传承过程中以技术替代艺术,避免非音乐因素淡化甚至扭曲了音乐的原本面貌。在今天以多媒体作为音乐载体的文化市场中,并非所有的曲目都具有传承价值。此外,就音乐的基本传承方式而言,多媒体可以作为口头传承和乐谱传承的重要补充手段,但是绝不能完全替代口头传承和乐谱传承。

结 语

在人类构建音乐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口头传承、乐谱传承和多媒体传承的先后出现,标志着传承工具的积累和丰富、方法的完善和齐备,是时代的进步,也是音乐寻求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成果。经过长期音乐活动实践已经充分证明,这三种音乐传承的基本方式不是弃旧图新式的淘汰和替代的关系,而是长期并存的相辅相成、协同互补关系。它们在音乐的传授与继承过程中,既有着各自的优势,也都存在着自身的某些局限与不足。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在音乐实践中的主体地位,善于将三者优势互补,扬长避短,从而才能促使整个音乐艺术在传播和传承中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9

[2]曾遂今《音乐社会学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1997

[3]刘富琳《中国传统音乐“口传心授”的传承特征》,《音乐研究》Ⅱ,1999

[4]蒲亨强《“剽学”――值得注意的民间音乐传承方式》,《中国音乐》Ⅲ,2002

[5]臧艺兵《记谱法的变更对中国音乐传承传播的影响》,《中国音乐》Ⅲ,2000

①“多媒体”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的诠释。这里主要泛指多种媒体所具有的音响、图像、文字存储、传播和表现的载体。

陈自勤 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