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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中国化瓶颈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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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模式,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大学法学院。它把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中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引入法学教育,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在真实或者虚拟的“法律诊所”中,通过真实的案件,亲自参与诉讼或仲裁来学习法律知识,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从而“诊断”法律问题,开出法律“处方”。[1]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让学生通过法律实践活动学习律师执业技能,缩小书本知识和法律实践的差距,使学生毕业后能更快地融入律师执业活动中;二是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的观念,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中坚力量。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的发展与其民权运动、福特基金会的资金支持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诊所法律教育兴起前,美国大学法学院占主导地位的教学方法为案例分析教学法,强调教师、学生间的问答,要求学生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去阅读案例,通过案例进行推理,学会从特殊情况演绎出一般原理。案例分析教学法教会学生对问题做出正确的反应,并设身处地地去思考问题。[2](P3)然而这些案例与法律实践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从而造成教学与实际脱离,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很长一段时间无法适应律师执业的需求,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差,迫切要求对传统法学教育予以改革。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急速发展,广大贫困者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运而生,学生急切地希望能为社会提供法律帮助,在此情形下,两种需求的结合,催生了诊所法律课程。同时,美国福特基金会提供了1千多万美元的资金援助,支持部分法律院校建立诊所式法律教育项目,也进一步推动了诊所课程的发展。后来,美国律师协会更将诊所课程列为其认可的法学院的必备课程,从而加速了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诊所法律教育在20世纪70年代左右从美国传播到世界各地,逐步被许多国家的法学院校接受和采纳,对于推动各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此过程中,各国纷纷结合国情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本土化改造。据有关资料记载,亚、非、拉、北美、澳五大洲现均创建并发展了诊所法律教育。到2005年,在欧洲至少有22个国家的75所大学有法律诊所。南非、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也各有特点。[3]

一、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

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也是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发展起来的。1999年,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开始研究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高校开展的可行性。2000年1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七所国内知名高校正式向福特基金会提出立项申请,要求参加诊所法律教育项目。随后,在福特基金会的主持下又开展了一系列的培训准备工作,9月,这七所高校同时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标志着诊所法律教育正式落户中国。[4](P15-16)此后,越来越多的高校申请加入到诊所法律教育项目中来。2002年8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建立了自己的网站/。经过十年的推广,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自2007年之后,申请加入委员会的高校逐年递增,并且多数院校已经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与福特基金会十年来坚持不断的资助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更得益于近年来教育部加强实践教学的有关规定的推动作用。教育部2005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0条规定,“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推动高校实践环节教学改革,并把实践教学作为教学工作评估的关键性指标。”2007年《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第9条再次强调.“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要大力加强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在此背景下,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成功的法律实践教学模式,迅速在我国高校法学院系中得到普及。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经过十年的发展,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已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高校,都将其作为实践教学课纳入到教学计划之中,部分高校还将其列为必修课。将诊所课程列为必修课,应该说是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的,美国的法学院往往开设有名目繁多的法律诊所课并作为选修课,由学生任选,并且不同的诊所为了吸引学生选课,往往会在学生选课前进行形式多样的诊所推介活动。而我国多数高校目前只能开设一门诊所课程,为了满足教育部对实践课的学分要求,不得不将其列为学生的必修课。

第二,由于我国法学专业仍然以本科为主,所以诊所课程的对象,一般是本科阶段二年级以上的学生。由于大四上学期,学生面临着国家司法考试、考公务员、考研等一系列的事情,根本无暇专心上课,所以,诊所课程的对象一般为三年级的学生。部分高校也已试点为法律硕士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清华大学法学院的诊所课程具有自身的特点,其允许学生跨年级选课,二年级下学期的学生至法律硕士生都可以选修该课程。[5]

第三,诊所教育课程涉及的内容日益丰富,各高校结合自身特点,开设了不同的法律诊所,并形成了部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诊所,如农民工权益保护诊所、社区法律服务诊所等。诊所法律教育进入中国之初,部分高校往往设立某些综合性诊所,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保持公益性的前提下逐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建立了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专业法律诊所。

第四,中国法律诊所的主题相对集中在民事领域,刑事法律诊所的发展缓慢。这主要与在刑事诉讼领域学生缺乏必要办案身份有关。在民事诉讼和仲裁领域,学生以公民的身份参与活动,而在刑事诉讼领域,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非律师辩护人权利受到较多限制,学生以普通辩护人身份很难参与诉讼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刑事法律诊所的发展。第五,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更强调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兼顾对学生职业道德的培育。诊所法律教育不等同于法律援助,虽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色彩,但作为一门实践教学课程,更多的是针对传统讲授式法学教育的弊端而设立,通过教授学生一定的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其处理各种法律事务、自主学习的能力。办案不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让学生真实的案件只是教学手段,让学生掌握方法、学会做一名法律人,才是诊所教育的首要目标。

二、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进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诊所法律教育进入中国十年来,虽然取得了可喜的发展,但仍然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境,对此,已有不少学者撰文加以评述[6],笔者认为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师资问题、学生办案身份问题、资金问题、案源问题、教学目标的定位问题以及与传统实践课程的关系问题。

(一)师资问题。

美国的法学院开设有名目繁多的法律诊所课程,诊所教师只从事诊所课程的教学,不承担其他专业课程教学工作。诊所教师都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作为单独序列,与传统法学课程的教师采用不同的考核标准。部分法学院校的诊所教师完全由当地的公益律师兼任。[7]而我国的诊所法律教师基本上都是由法学院的专职教师兼任,其本身往往还承担着不只一门的传统法学课程的授课任务。此外,诊所课程这种课堂教学和个案指导并存的模式,决定了诊所教师要付出比传统讲授式课程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四川大学法律诊所,除每周3课时的课堂讲授外,诊所教师还须直接指导6-8名学生办案。以某普通刑事案件为例,指导教师先后与承办学生面谈4次,每次约耗时30-60分钟;电话联系9次,每次耗时3-20分钟不等;E-mail联系3次,每次回信耗时5-20分钟。合计下来,教师须在每个案件上耗时5-8个小时。除此之外,诊所教师还需要经常协调外部关系、处理突发事件等。实际上,占用夜间、中午、周末时间指导学生,对许多诊所教师是很平常的事。”[8]然而,我国的诊所课程教师在职称评定、教师考核等方面并不比一般课程教师享有优惠,仍然面临着科研、教学工作量等压力。此外,在教师工作量计算方面,目前各高校做法并不统一,有的高校只计算诊所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对于个案指导不另行计算。如清华大学诊所课程,课堂教学由两名教师共同上课,工作量每人都按全部课时计算,但课堂外的个案指导就不再另行计算。[9]有的高校,诊所课程由多名教师共同承担时,平分工作量。这些做法,不能起到鼓励教师投身诊所实践教育的作用。再次,在诊所教师的选定方面,一般要求有一定实务经验的教师担任,而我国高校开展本科教学的授课骨干多为近年来新引进的年轻博士,虽然有着较高的积极性,但实务经验相对欠缺,在诊所授课中面临着很多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应当借鉴美国法学院的做法,将诊所教师作为实践课教师单列,在教师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区别于传统法学专业课教师,但这不能等同于国内高校目前对实验员序列的单列。聘请公益律师作诊所课程的兼职教师,是解决师资问题的有效办法。公益律师经常面对贫困当事人,比较有爱心和耐心,由其担任诊所课程的教师有利于学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如果在现阶段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只能由专业课教师兼任时,在教师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则给予适当优惠,如科研工作量标准予以减半等。同时适当聘请少量的公益律师作为兼职诊所教师,与法学院系专职教师共同开展诊所课。

第二,针对诊所教师工作量问题,笔者认为如果课堂上是两位教师共同上课,理应各自计算全部课时。对于教师的个案指导等实践教学部分,也应该给予工作量计算,具体可以根据不同的诊所类型加以适当区分,采取类似学生论文指导的做法,根据与学生面谈或者电话、邮件联系的频率,大致估算出一个工作量,提高教师参与诊所教育的积极性。

第三,针对当前法学院系的青年教师缺乏实务经验这个问题,可以通过鼓励有志于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青年教师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办法加以解决。当然,这需要因人而异,有些教师科研能力非常强并且不善于与人打交道,此类教师就不适合培养成诊所课程的教师;而有些教师性格活泼,喜欢与人交往,并且热心于诊所教育的,就应该鼓励其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进行实务方面的锻炼,从而能更好地成长为一名优秀的诊所教师。

(二)学生办案身份问题。

前文已经提到,当前我国的法律诊所主题主要集中在民商事领域,刑事法律诊所发展非常缓慢,其局限性主要源于学生缺乏相应的办案身份。事实上,即使是在处理民商事等案件时,身份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处理。在面对工商、税务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时,或者在与对方当事人谈判时,只能提供学生证、以公民身份出现时,对方经常会不配合学生的工作。而刑事诉讼法中强调非律师辩护人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等都应经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批准,实践中获批的可能性较小,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刑事法律诊所的开展。在美国,诊所学生案件时,具有准律师的身份,各州最高法院都有类似的规定。如明尼苏达州最高院专门制定了《学生执业规则》,对于法学院未参加诊所项目的学生和参加诊所项目的学生进行执业活动的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诊所学生执业的范围明显大于未参加诊所项目的学生。其规则第2条第1项指出,“一名适格的法学院学生在执业律师的监督下,可以从事一名执业律师在客户时或为客户利益从事活动所进行的任何活动。”(Aneligiblelawstudentmay,underthesupervisionofamemberofthebar,performallfunctionsthatanattorneymayperforminrepresentingandappearingonbehalfofaclient.)[10]这给了诊所学生合法的身份,使其能够在诊所教师同时又是执业律师的监督下,在参加诊所课程期间顺利案件。对此,有学者建议,“允许获得司法考试资格的学生凭借司法考试成绩单申请实习律师资格,尔后允许其在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师(包括社会专业律师和法律院系的兼职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诊所进行实习。对通过司法考试的又参加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授予实习律师资格,能有效地解决学生的执业身份矛盾。”[11]但是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只有大三年级以上的学生经申请才可以报考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下旬,即大四第一学期,拿到成绩单时一般为年底,并且根据现有的司法考试通过率,通过的学生应不足50%。这一建议对于在研究生阶段开展的诊所课程还可以适用,但无法满足本科阶段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借鉴美国法院关于学生执业的规则,制定我国的《学生执业规则》,允许学生在诊所教师的监督下,享有准律师身份。所有参加诊所课程的学生都应该登记在册,在当地律师协会备案。当然,鉴于我国不同于美国的诉讼体制和教育体制,这类规定应由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教育部联合制定。其中可以对诊所学生资格规定相应的标准,如必须已经接受过国家承认学历的正规大学两年以上法律专业学习,对学生的活动也可以做出相应规定,如必须在诊所教师的陪同下出庭支持诉讼等。这样既给予了学生合法的身份,又保证了办案的质量,有利于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三)资金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相比传统讲授式或案例分析式法学教育,是一种昂贵的教学模式。讲授式教学模式下,课堂人数往往可以达到上百人,而诊所课程容纳的学生规模小,一般不超过30人,否则,诊所教师无法指导、监督学生从事实践活动,并且课堂教学中也无法有效互动。[12]而且,诊所课程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学生办案需要办公地点,外出调查需要交通费用,这些都需要资金支持。因此,要想推进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必须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寻求多方面的支持。首先,就诊所的办公场所而言,可以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如果设在校内,可以积极向学校申请,或者联合学校现有的社团组织,如法律援助中心,借用其已有的学生活动场所。如,广西大学特别为诊所课程指定有专门的60平米法律诊所专用房(用作接待室和教室),开通了热线咨询电话,并配备有专门的办公与教学设备。[13]其通过争取学校的支持,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值得借鉴。如果设在校外,可以通过与有关机构合作,将办公地点设在其办公场所内,既方便了与有关机构的合作交流,又节省了一定的办公经费。[14]其次,就学生的交通费用问题,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生实践活动经费。自教育部要求加大对学生的实践教学环节后,学校在此方面的投入也在逐年增加。借此机会,诊所法律教育可以通过向学校申请相关经费,谋求发展。此外,诊所教师在选择案件时,尽量选取学校所在区县内的案件,以减少学生外出调查、进行诉讼或者仲裁的费用。因此,我国当前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关键在于要争取到所在学校的支持,这样不仅能够解决师资方面的问题,更能解决经费问题。同时也要通过宣传诊所法律教育,争取外部资金的帮助,如国外基金的资助、国内大企业或者慈善组织的赞助等,多渠道多方面地拓宽资金来源。

(四)案源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能够良好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有相对充足的并且适合学生办理的案件以供教学使用。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是教学,办案只是教学手段而非教学目标,所以在诊所教学中并非学生办理的案件越多越好,而是要求诊所教师起到把关作用,选取合适的案件交给学生实践。挑选的前提是要有充足的案源,现实情况却是很多诊所几乎没有案件可办,更别说挑选了。这种局面严重制约了诊所的发展,必须加以解决。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拓宽对外合作的范围,可以跟当地的多个组织,如消费者保护组织、劳动者保护组织、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会、基层法院、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加强联系和合作,在其办公场所设立值班点或者在醒目位置放置诊所宣传材料,以吸引需要帮助的当事人向诊所寻求法律帮助。第二,有条件的诊所,可以开通法律咨询热线,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进而发现适合的案件。第三,不论是在校外设立的办公地点,还是校内设立的办公地点,必须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学生值班,以备有人前来咨询。第四,可以制作宣传网页,通过互联网对诊所进行推介,并由专人按时更新,扩大影响力,凝聚人气。

(五)教学目标的定位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法学院,这与其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有密切关系,并与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有关。美国法学院培养的学生毕业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是其法律人生的第一步,如果执业比较成功,多年后可能会被任命为法官。其法官是从律师中选出的,所以,法学院教授的执业技能即律师执业技能。诊所法律教育的成功,就在于其给予了学生在校期间接触实际当事人、掌握律师执业技能的途径。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检察官、法官以及警官都是由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仅是培养其将来成为合格的律师,律师执业技能只是教育的一部分。同时,我国的法律传统属于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逻辑性和先验性,以成文法为主,法学教育历来重法学理论轻职业技能。因此,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主要是针对传统法学教育过于偏重理论的缺陷,强调加强实践性教学而兴起的。其教育目标的定位与美国法律诊所存在差异,其涉及的执业技能应该包括哪些?学生进行法律咨询、办案主要是从律师角度分析问题,如何处理与将来的职业方向不一致的问题?这都是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必须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第一,我国目前开设诊所课程的高校中已经包括了一些公安、警官院校以及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所以在这个方面,我国的诊所课程教学目标也应定位于培养法律职业人才,涉及的法律职业技能应更为宽泛,不仅仅包括律师执业技能,主要是让学生掌握学习的方法,掌握自主学习的能力。第二,至于学生实践中主要是从律师角度出发办案的问题,可以通过课堂模拟、角色扮演的形式来体验其他法律职业人的思维和办事方法。并且,在诊所课程中,也可以请法官、检察官、律师参与到诊所课堂中与学生互动,从而让学生感受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共同性和差异性。

(六)与传统实践课程的关系问题。

法律诊所课程是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的的一门新型实践课,其发展对推动法学教育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诊所法律课程之前,我国高校法学院也已经开设了一些传统的实践课程,如法律文书写作、律师实务或者法律实务、模拟法庭以及毕业实习等。如何处理与这些传统实践课程的关系,是摆在诊所法律教育面前的重要问题。

对此,有学者指出,应将现有的教学计划进行整合,即将模拟法庭、学生毕业实习、假期调研(社会实践)与开设的《律师实务》之类的课程在法律诊所的平台上进行整合。以现有的模拟法庭为依托,建立法律诊所,同时将毕业实习也纳入法律诊所课程。对于《律师实务》之类的课程,认为只是经验知识的课堂讲座式的传授,是纸上谈兵,对解决实际案件是隔靴搔痒,学生一旦遇到真实的案件就不知所措。因此,也完全可以纳入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程中,让学生在行动中学习。[15]

笔者认为,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实践课程存在一定的互补性,开设诊所课程并不一定要取消其他实践教学课程,其各自的教学目标和教学重点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法学实践课应该进行整合,不能各自为政,必须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文书写作、模拟法庭、法律实务和毕业实习等整合到统一的实践教学平台下,进行资源共享,并确定各自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要互为补充,避免重复。如诊所课程中会涉及到法律文书的应用,但这只占很小的比例,只对该诊所主题项下可能适用的文书进行简要分析,对于其他文书完全不涉及,而法律文书写作课,则涉及三大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全部内容。清华大学法律诊所以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主题,其课堂教学部分对文书的讲述只涉及了与劳动仲裁、协商等有关的内容,采用让学生比较文书修改前后的差异性,进而总结合格文书的特点的方式进行教学。[16]同样,模拟法庭也有自身的特点,会针对三大诉讼程序,组织法庭模拟训练,而诊所课程的课堂教学部分,虽然也有角色扮演、模拟等,但也是结合诊所自身的主题和涉及的真实案件进行,并不一定涉及法庭模拟。因此,应当通过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机会,对法学实践课程进行全面整合,才是更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