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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德治·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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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新闻宣传、社会管理等工作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舆论引导者声称并坚信自己是出于维护和谐稳定、实现社会效益的正当目的,却难以获得被引导者的广泛承认和支持,甚至在双方都接受舆论引导正当性、合理性的情况下,仍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其中尤以被引导者对引导手段的质疑为主。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世界的非理性在公共政治领域中尤为突出,“在无数情况下,获得‘善’的结果,是同一个人付出代价的决心联系在一起的――他为此不得不采用道德上令人怀疑的或至少是有风险的手段,还要面对可能出现、甚至实际可能出现的罪恶的副效应”。①那么,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的舆论引导,什么时候、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使用一定的手段达到为善的目的,从而实现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及其双重正当性?这就需要我们探讨舆论引导的边界与空间问题。

舆论引导以法治为前提

舆论引导不能仅基于目的的合理性而不考虑正当的程序要求。舆论引导者的使命是在保证公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基础上,实现权力话语与公共舆论的融合。舆论引导的法治化是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1.以法治取代人治。首先,社会管理者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其依靠权力而非程序、规则和制度包办一切的时候,难免会顾此失彼甚至导致破坏规则和秩序的严重后果;社会管理者应把握好依法行政和尊重民意之间的尺度,在以人为本、体察民情的同时,公共决策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则,解决问题也要权责清晰明确,从而将舆论监督对决策的作用纳入法治建设范围。其次,舆论引导者特别是新闻媒体要谨慎使用自身的权利,防止对权利的滥用而引发舆论危机,避免因法律意识淡漠,而“对人缺乏事实根据地评头论足;一味地迎合某些‘读者的兴趣’,极力挖掘名人的社会新闻制造轰动效应;甚至在舆论监督和新闻报道过程中有意无意地侵犯别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②第三,提升公众尤其是网民的媒介素养和新闻媒体的自律意识,使之认识到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带来的问题以及“媒介审判”可能造成的危害。媒体和网民的语言往往无法避免煽情和主观因素,从而有意或无意地压制了相反意见,这不利于法治观念和社会理性的成长。

2.构建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现代社会,在决策者不断听取公众意见并使之转化为政府政策的过程中,随时面临着选择、放弃和众说纷纭。民主科学决策的实现,有赖于“规则与程序”和“公众参与”两大制度因素。首先,根据公众舆论对基本社会规范和利益分配方式的修正和调整,需要舆论引导者以反思性为其提供恰当的开放度,公开坦诚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勇于承担试探意见遭到社会批评的风险。其次,舆论引导者施行能为公众有效协商提供更多机会的制度。实现更多样的话语互动,需要建立健全社会管理者、专家和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让公众真正参与决策酝酿、调研、论证、实施、改进的全过程中。这不但赋予了决策以民主性,也减小了落实过程中的阻力。

舆论引导以德治为基础

舆论引导广阔的德治空间在于,用先进的价值观念引领社会思潮、针砭时弊、弘扬正气,通过尊重民意夯实舆论引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营建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新发展共识。伴随着全球化文化传播而来的各种价值观念和亚文化,中国传统的社会价值和文化形态面临巨大冲击,而新的主流文化还处在发展、定型之中,公众思想观念的差异性、独立性、多变性在不断增大。作为“兴国之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集聚社会正能量的黏合剂。面对利益群体、话语体系和价值取向的多维度,须着力提升舆论引导的“主流价值传播力、社会思潮影响力、社会共识凝聚力”,强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体的思想文化道德基础,进而使公众从信息认同、利益认同升华到价值认同。

2.提高舆论引导者的职业道德与专业素养。首先,“欲正人,先正己”,启迪民智的前提是提高舆论引导者自身的理论素养、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在舆论引导工作中,急需通过承载着时代精神的新闻作品和蕴含着高尚情操的文化艺术精品的生产与传播,让民众认识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巨大意义。其次,尊重人民的意愿,理解人民的诉求,维护人民的利益,以获得社会认同,形成民众的舆论自觉。舆论引导者须深入了解民众的思想动态,找准民众最关心的问题,基于民众的心理预存立场和关键利益之所在进行有的放矢的引导。第三,通过“柔性传播”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涵化效果。为避免灌输式的信息输入引起“逆反心理”,需要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亲近性文本”,与受众已有的知识、经验、需求偏好相契合,以实现舆论引导与民众心理认知体系的有效对接。

舆论引导以自治为归宿

在社会加速转型和传播格局深刻变革的新形势下,政府对社会信息的控制力、管理权威以及主流意识形态的社会认同度,均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新形势下的舆论引导需要全方位的思维更新与策略调整。

1.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社会管理者在舆论引导中的角色定位应是规则和程序的制定者,其源头治理的主要方式是构建舆论运行全程管理的长效机制,从而最终形成社会舆论的自治。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是舆论引导的最初目标,而更有效地维护公众权益才是舆论引导的最终目标。先进的舆论引导理念,需要从传统的主体性引导转向主体间性引导,而主体间性更需要公众的有效参与;舆论引导者的自信与对民众维权的尊重和保护,是提升公众参与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前提。它体现在对“异质思维”的容忍度,对社会稳定的弹性理解,以及实现“包容性增长”的价值诉求等。

2.将舆论引导与舆论监督融合。舆论引导在社会权力运行维度的功能实现,主要来自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督,即“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而舆论监督所发挥的社会修正功能,正与舆论引导的目的紧密相关,两者间相互平衡并保持张力的关系,看似对立,实则一致。首先,舆论引导者在鼓励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尽可能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的支持,为其提供空间,畅通渠道,避免舆论监督陷入孤掌难鸣的状态。其次,在舆论监督的内容上也应予以适当的引导,把握好“主题的重点”与“内容的全面”之间的关系,监督的重心是切实关系执政治国方略、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道德等的重要公共事务和社会问题,以免涣散而无力。监督过程中需要深入调查研究,以免以偏概全,力求客观和全面真实。第三,健全并完善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机制,协调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政协监督的关系,以良性的互补形成整体合力,实现权力监督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最佳效能。

【本文由四川师范大学文科一般项目“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引导范式创新研究”资助】

注释:

①【德】马克斯・韦伯著,冯克利译:《学术与政治:韦伯的两篇演说》,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08页

②季立新:《从新闻官司看新闻法制建设的紧迫性》,《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6期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