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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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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法治是一体

从目前的宣传和反应来看,似乎大众对“德治”和“法治”都存在很严重的误解。最大的误解就是简单的对立二分法,以为德治就是德治,法治就是法治,非此即彼。

这种误解就像一部分人理解的西方经济学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误解,以为“政府”和“市场”是对立的两个,其实政府是市场的政府,市场是政府的市场,二者不可能截然分开。离开政府的市场,会变成弱肉强食的丛林,最终难免导致“市场失灵”,美国1929年爆发的大萧条证明了这一点;离开市场的政府,会陷在哈耶克所说的“致命的自负”中,导致“通往奴役之路”,国家社会的生机与活力受到打压,苏联解体证明了这一点。这就如同人的精神和肉体不能分离一样,离开精神的肉体是尸体,离开肉体的精神无从在这个世界起作用。那么同样的道理,离开道德的法律只能是暴力的条文,离开法律的道德在一个唯利是图的社会里只能被蔑视为软弱的说教。恰如春秋时期管子所认为的那样:“仁义礼乐,皆出于法”,而且要“法立令行”,才能国将大治。什么叫大治?“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法治”是“以法治国”的简称。“以法治国”的提法出自《管子》:“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管子提倡的“法治”,是建立在道德教化之上的法治,德治与法治不是机械地谁主谁从的关系,而是德法一体,共同服务于国家管理。德治是法治的自觉版本,法治是德治的强制版本;德治是法治的柔性版本,法治是德治的刚性版本;德治是法治的“先礼”版本,法治是德治的“后兵”版本。犹如父母教育孩子,孩子乖巧懂事勤奋精进,则父母一旁守护注视就行了;可是如果孩子不明理不守规不上进,就需要管教了。

没有一部法律不含有道德的观念,没有一种道德不具有规范人类行为的法律作用。所以,任何国家社会,必须是德治和法治交融管理的结果。所不同的就是:在道德水平高的社会,德治为主,称为德治的社会,法律只是辅助的作用;在道德水平下降的时代,国家法律的强制规范作用就不得不相应地增强,等到道德水平下降到一个临界点,必须主要靠法律的威慑和制裁才能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的时候,就不得不以法治为主,称为法治社会。此时人民会普遍感到人心不古、世风日下,对道德的教化作用和规范作用已经没有信心。

因此,老子在《道德经》中说:“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礼”是实现“以德治国”的最后底线,如果到了“礼”这个层次,说明社会上的人大部分已经到了不知“道”、不做“德”、不“仁”也不“义”的境地,大家彼此依靠最后一点为人的底线保持着“客客气气”的状态,天理人伦的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已经非常淡薄,稍微一突破,就会失去规范而乱象频生。所以老子接下来才说“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也”。因此,失“礼”之后就是“法”,违“法”之后就是“暴”了:如果人们不讲理(礼),就必须依靠国家法律把人们强制恢复到基本的规范状态,以保持社会的有序运行。同时老子指出,没有了道、德、仁、义、礼的伦理教化作为国民行为的规范,仅仅依靠以法治国,一定会发生“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情况,要建设理想中的和谐社会也是事倍功半。明白这一理念的利害关系,我们就会知道,恢复中华传统文化道德规范,在国家各个部门大力提倡和推行以德治国的理念,倡导每一个公民见贤思齐,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生死攸关,意义重大。

德治是法治的前提

考察为什么中国是目前唯一还有连续的远古文化传承的国家,一个比较可信的结论是:在中国古代,国家坚持“以德治国”的原则和推行伦理道德教育。中国历史表明,“以德治国”涵盖道化、德治、仁政、遵义、守礼。《礼记》上说,“自古先王建国,君民教学为先”。此处的“教”,就是“德治”。通过伦理道德教化,把国民教育好了,人人真正明理,人人依教而行,有敬畏之心,有羞耻之心,崇德兴仁,遵纪守法,则君臣上下贵贱皆守法令,必然圣王垂拱而治。恰如孔子在《论语》为政篇中第一句所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周朝初年,周文王以孝德治天下,其子周公制《周礼》教化并规范天下,是德治盛世的典范。等到春秋时期,道德衰微,才有管子在所谓“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基础上实施“法治”的必要。所以,就德治与法治表象不同、适用社会道德水准不同的差别来说,德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在以德治国的过程中,起着辅助的强制规范作用。若道德教化缺位,不但依法不能治国,反而会为其所乱。如《论语》为政篇中记载,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是中国古代从黄帝到周朝一脉相承的治国理念。

曾子在《大学》中说:“德者,本也;财者,末也。”如果没有培育德行之根,单求财富的增长,必定会发生舍本逐末的诸多社会问题,恰如孟子指出的那样:“上下交争利,其国危矣!”所以,发展市场经济,必须要夯实道德理念的教育。西方经济学家哈耶克被公认的最杰出的原创性贡献是发现了“以法治为前提的市场经济是产生、保护、协调、流通与增益知识的最佳机制”,哈耶克进而认为,人类应该把研究如何利用分立着的知识代替对资源配置的研究作为经济学的首要问题。他的整个市场经济的理论原则建立在“通过自律达到自由”的理念上,而“自律”的自由经济意味着“德本财末”的伦理经济价值观。综合古代和现代西方的认识,其实不难得出结论:“以德治国”是理想的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前提。

德、法结合“治未乱”

中国古代国家管理的最高追求是“治未乱”,即未雨绸缪,转化社会矛盾的起因,消解社会危机的种子,在问题发生之前解决问题。《黄帝内经》中说:“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病已成而后药之,乱已成而后治之,譬犹渴而穿井,斗而铸锥,不亦晚乎?”以德治国解决的是“不治已乱治未乱”的问题,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当下人们普遍赞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观念,殊不知“德治”才是建设没有危机、没有欺诈的市场经济的根本保障。

从社会功用的效果上区分,只有德治才能实现“治未乱”,法治主要在于实现“治已乱”。“以德治国”可以帮助“以法治国”实现“治未乱”的社会管理目标。法治当然具有威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治未乱”的作用。但是真正的“预防性司法”主要是教育,是通过教育让大众明明德而生仁心,树立起觉悟的价值观,以悖道逆德、违法犯罪为耻,以精进奉献、止于至善为荣,国能如此,不管而治。

药因病有,方由病生。当前的道德水准和社会现实,必须坚持“以法治国”的理念,建立和健全法律制度,以惩戒腐败,维护正义和公平,保护弱小与善良。“以德治国”是以“柔性”的方式管理国家,它能够帮助“刚性”的“以法治国”理念实现国家管理的“刚柔并济”,达到中道和谐的状态。“以德治国”也是降低社会运行的交易成本的最佳方式,应该长期提倡和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