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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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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

1.1没有明确如何解决可抗辩期内出险不可抗辩期内报案的情况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无论期间发生什么,保险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即使投保人以欺诈方式投保,故意出险骗取保费,在此期间身故或者自杀身亡,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而在两年抗辩期自杀是属于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在可抗辩期内出险,两年后再索赔,保险人也不能对此进行抗辩,因此导致了更多保险争议和纠纷的发生。在台湾地区曾发生过一起纠纷,有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并在两年内死亡,其亲属拖延至两年期满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结果双方诉诸法院。

1.2抗辩期的起算日有争议

国内保险的不可抗辩期是以保险合同成立之日为起点的,而国外的则以保险合同生效之日为起点。在我国实务操作中,保险合同生效是附带条件或期限的,例如缴纳首期保费后或到第二天零时起保,合同才生效,所以生效之日往往滞后于成立之日。不可抗辩期间的起算在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就容易产生争议。如果保险合同存在复效问题时,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相关规定,我国新《保险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魏华林、林宝清)。对于复效的保险合同,抗辩期的起算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抗辩期是重新计算,还是接着以前的抗辩期继续计算;二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复效时重新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时,是否需要设置新的抗辩期。

1.3没有规定适用例外情况

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不可抗辩条款均规定适用例外情况,例如美国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设有两个前提,其中一个前提规定:“两年抗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必须存活”。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在可抗辩期死亡的话,无论何时报案,保险人都可提出抗辩,解除合同,拒绝赔付。新《保险法》虽然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但却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任何例外情况,只要合同期满两年后,保险人就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不可抗辩条款会成为投保人恶意欺诈的投机工具,导致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失衡,保险人处于不利地位。

2完善不可抗辩条款的措施

2.1加快出台司法解释的步伐

一部法律的欠缺性是不可避免的,总存有一些漏洞。法律规章和条文不能网罗一切的行为准则,也不能覆盖一切具体的案件。国际上一贯都是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去完善法律,以弥补法律漏洞。新《保险法》虽然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并进行明确的规定,然而规定过于笼统,不够细致,存在诸多漏洞,在保险实务操作中不易操作,也给保险人的经营管理带来更多的风险。这就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度剖析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含义的基础上,制定更为详细和严谨的司法解释。比如,明确列举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情况,使我国的保险法体系更周全和完善,指导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为我国新《保险法》中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与国际惯例接轨提供契机。

2.2明确适用范围,增强实践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保险法虽然大范围拓宽了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年龄误告的不可抗辩,但适用范围仍较笼统,没有将“有关情况”细则化和详细化。因此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健康状况、工作环境、年龄、家族病史等加以说明,促使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尽到注意义务,将询问事项更加具体化和细则化,相应地,投保人也应清楚本身应尽到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事项,了解未履行如实告知的后果,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2.3明确不同情况下抗辩期的起算日

第一,保险合同成立之日与生效之日不一致时,可抗辩期的起算日

在实务操作中,不可抗辩条款抗辩期起算时间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可抗辩期,则对投保人有力;而以保险合同生效之日为起点计算,则对保险人有力。众所周知,保险合同成立之日一般与生效之日同步或早于生效之日,新《保险法》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既得利益和合理期待,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因此,可抗辩期应该以成立之日为起点。

第二,在保险合同存在复效的情况下,可抗辩期的起算日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处于中止状态的原保险合同恢复法律效力,是对中止前的原保险合同在法律效力和内容上的延续,并不是法律效力的终止或者产生新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内容。因此,在失效的保险合同恢复效力时,可抗辩期应该从原保险合同失效前经历的时间起算,但仅仅是针对投保人投保时所提供的信息。在国外,保险合同复效会设置一个新的抗辩期,但新的抗辩期只是针对投保人在合同复效时提供的新信息的,对于投保时的信息,则仍参照原有的抗辩期。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司法解释时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

3.结语

新《保险法》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可能会带来保险公司经营放宽投保和理赔的局面,但其引入是保险法律体系的一大进步,可以重塑保险行业诚信形象,增强公众对保险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促使我国保险业的健康长远发展。然而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很多,我们在正确理解和应用的同时,也应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增修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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