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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造成经济损失的失职案件的几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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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我们共查处各类违纪案件*件,其中失职类案件为*件,占案件总量的*%;*件失职类案件中,造成经济损失的就有*件。透过这*起案件的查处,我们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分析并延伸思考,从中得到了不少有益启示。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启示之一:查办此类案件,必须在统一思想认识,坚定办案决心上下功夫

失职错误多数因过失构成,行为人缺乏主观故意。正因为如此,在具体查办过程中,上从各级领导,下到一般办案人员,容易对行为人产生同情甚至谅解的心理,狠不下心,下不了手。而从另一个层面看,失职错误往往造成负面影响大,不处理不足以严明纪律、消除民愤。事实上,失职错误同样是一种腐败行为,不论其外在具体表现如何,归根结底都是形式主义和的直接产物或由之所派生出来的衍生物,都是以侵害党和人民的利益为代价的。基于上述两个方面,每当我们在查办这类案件时,总是首先通过召开办案业务会或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教育引导,做到“两个讲清”——讲清正是由于行为人或单位领导不正确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工作失察等,才给国家、集体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因果关系;讲清不进行查处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使他们认识到失职错误的严重危害和后果,进而统一思想认识,坚定查办此类案件的决心。同时,注意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坚持站在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摆正办案工作的位置,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二是处理好对上与对下的关系。在查处领导干部失职案件,或查办过程中遇到重要和难办的问题时,多加强请示报告,积极争取领导的支持,排除种种阻力。注意加强与涉案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适时通报案情,听取意见或建议,求大同存小异,力争达成共识。三是处理好眼前与长远的关系。立足于教育与警示并重,积极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对违纪行为该立案查处的坚决查处,该责任追究的坚决追究,绝不能“网开一面”或大开“绿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查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启示之二:查办此类案件,必须在深入查清事实,严格区分责任上下功夫

事实清楚是定案的基础,也是办案工作最基本的要求。案件调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如果不真实、具体、准确,就可能对案件性质作出错误判断,导致处理结果的偏差。查办造成经济损失的失职案件同样如此。但由于失职错误属“结果型”违纪,很容易出现先入为主,忽视调查取证的问题。为此,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弄清发生案件的背景、主观原因、因果关系、具体责任等基本事实,切忌主观定论,简单行事。实践中,我们坚持做到“三个查清”:

一是查清失职。案件发生后,是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还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是领导的责任,还是具体人员的责任,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出了问题后,不问青红皂白就乱查一通,凡涉案人员一概追究责任,那是很不严肃和极不负责的“左”的表现。反之,一味强调客观,为涉案人员开脱责任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年至*年,我区金属材料公司与溧阳市清安金属结构件厂做钢材业务。金属材料公司发货,对方按月付款,至*年10月,对方已欠货款*万余元。但在业务滚动进行的过程中,金属材料公司并未觉得异常,当月又向对方发出价值195万余元的钢材。同年*月底,对方仍未能付款。之后,金属材料公司多次向对方要款未果,于*年*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对方于判决生效*日内向金属材料公司支付货款*元。对方没有履行判决,金属材料公司申请执行,截止目前,仅追回415864元,尚有*元未能追回。虽然双方的业务活动一切看似正常,而且金属材料公司追款也很及时、得力,可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只是凭经验、凭感觉,过于轻信对方。在查清失职所在后,我们对当事人周某(公司副经理,直接负责此项业务)、徐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分别作出了相应处理。

二是查清损失。条规对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以及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作了明确界定,这是实施处理的重要依据。我区某公司总经理陈某,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对承包公司某经营项目的夏某未做详细考察了解,仅凭个人印象即轻率与之签订合同,并将48万元公款借给夏某从事经营活动。因承包人经营亏损,致使24.5万元借款拖欠近两年未能归还,在职工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尽管陈某的主观动机是为了搞活企业,而且夏某也承诺欠款于*年底还清,但毕竟在案件调查结束时,款项还是没有偿还到位,我们最终还是认定陈某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对其作出了恰当处理。

三是查清责任。一起案件可能涉及多人,但由于涉案人员所处的地位、发挥的作用不同,应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必须查清失职与发生案件的内在联系,区分责任,准确认定。去年,我们在调查群众联名举报反映某校办工厂厂长谢某的有关问题中,查清了谢某于1998年12月至*年5月,出于业务需要和走帐方便,先后10次以白条形式,帐外提取现金56万元,用于业务打点和请客送礼,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事实。调查中,又重点就谢某在实施违纪行为之前,是否曾向学校领导报告并得到同意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入调查。这既是对违纪人谢某作出恰当处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可以从中看出当时学校领导是否存在失职行为。经查,时任校长兼党总支书记王某,在谢某向其报告关于帐外提取、使用业务费一事时,既没有严格把握政策规定,也没有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只是经领导班子研究(无正式会议记录),就轻率地同意了。对谢某来说,这如同拿到了“尚方宝剑”。可见,对于谢某严重违纪问题的发生,王某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我们最终以失职错误,对王某进行了责任追究。

启示之三:查办此类案件,必须在启发当事人思想觉悟,让其正视问题、自觉接受组织调查上下功夫

失职错误有一个明显特征,就是涉案人要么是领导干部,要么是拥有实权的所谓“能人”。就查办而言,既有有利的一面,即这些同志一般具有愿意承担责任的基本觉悟;但同时也有不利的一面,那就是这些同志思想包袱较重,心理压力大,等等,这无疑会给调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一般情况下,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往往会表现出这样几种心态:一是委屈心理。认为案发属于偶然,自己不贪不占,辛辛苦苦工作,没功劳也有苦劳,到头来“惹了一身臊”,思想转不过弯。二是惧怕心理。担心自己的前途、声誉受损,不轻易承认错误,甚至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责任。三是逆反心理。认为组织上与他过不去,有意整人,有意把事情扩大。四是抗拒心理。不配合组织调查,非得到拿出证据与其对质后,方才肯被迫认错。以上种种心理,均是涉案人内心斗争的外在表现,也是十分正常的反映。对于这些,办案人员必须敏于洞察秋毫,准确把握,分别情况进行耐心疏导,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工作,促成当事人的心理转化,逐步把他们从个人角度思考问题引导到对党负责、对单位建设负责的角度思考问题,从心理上缩短与调查组的距离,进而讲清问题,认识错误,接受处理。

启示之四:查办此类案件,必须在综合权衡后果与责任,把握好从严执纪的“度”上下功夫

案件调查结束后,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恰如其分的定性处理意见,是整个案件检查工作的组成部分。实践表明,在提出处理意见时,必须讲政策、讲原则,尊重客观事实,严格掌握规定。忽视了这一点,容易导致追究面过大,处理畸轻畸重等问题,并由此产生负面效应。通常情况下,每一起案件的发生总是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些违纪行为可能还是一个时期的普遍现象。因此,要想做到处理恰当,就必须把案件放到案发时的特定历史背景下进行考察、分析和认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错误事实材料与当事人见面这个环节上,一定要充分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要坚持不唯上、只唯实,防止和纠正对此类案件轻处、只关注领导批示而忽视事实责任的问题。落实到具体操作上,就是要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在教育人、挽救人上,既体现严格执纪,也体现人性化办案,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力求做到宽严相济。我们认为,失职错误多属过失行为,除问题性质、后果特别严重外,一般处分不宜过重。在这类案件的查处上,应更多地融入人性化办案,以更好地落实我们党一贯倡导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给出路”政策。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能对问题无限上纲,需要严格把握分寸,原则上只上追一级,主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