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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办理流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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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全力支持市级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强化管理的指导思想和总体工作原则,根据市有关政策规定对区内已对接经济适用房源但未安置的重点拆迁项目,按照动迁安置办法准入和经济适用房办法予以管理;对还未对接但经经批准后对接动迁房源的重点拆迁项目,按照动迁安置办法准入和管理。

二、动迁安置房适用的项目范围

市级重点项目和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并经市政府同意的重点项目。

三、动迁安置房办理程序

(一)被拆迁人申请。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协议》)后,持《拆迁协议》、房地产权证明、身份证明等资料向区开发办提出购买动迁安置房申请,并如实填写《区动迁安置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区开发办负责对被拆迁人申请情况及《审批表》进行初审。

(二)被拆迁人身份核查。区开发办负责将已初审的被拆迁人情况及《审批表》报送区规土分局审核后办理《被拆迁人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人经济适用房资格核查。区开发办负责将被拆迁人及其配偶人员清册材料报送至区房产局核查是否办理了经济适用房资格证。对已办理了经济适用房资格证的被拆迁人,由区开发办负责收回其资格证并送交区房产局备案,区房产局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

(四)动迁安置房资格审查。区开发办在对被拆迁人《审批表》、《被拆迁人身份证明》和《拆迁协议》进行确认后负责出具《动迁安置房通知书》。《动迁安置房通知书》有效期为半年。

(五)动迁安置房购置及办证。被拆迁人持《动迁安置房通知书》前往动迁安置房建设单位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动迁安置房建设单位在办理完成购房手续后,将《动迁安置房通知书》复印件收取备案,并在《动迁安置房通知书》原件上加盖“已购房”印章;动迁安置房建设单位或被拆迁人持加盖“已购房”印章的《动迁安置房通知书》原件前往房地部门办理权属证书。

(六)动迁安置房安置备案。区开发办在被拆迁人拆迁安置工作完成后,与动迁安置房建设单位核对动迁安置房销售安置情况并进行汇总,汇总后将安置情况登记造册后上报市国土房产局备案。

(七)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中的拆迁户安置工作参照上述办法实施。

四、动迁安置房的监督管理

(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拆迁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在市政府有关动迁安置房源计划审批下达后,各拆迁工程项目单位不得将计划数量挪作他用,需要进行计划内调整的应报经区政府研究批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区开发办负责动迁安置房源对接重点工程拆迁项目困难户安置计划上报、资料审核、《动迁安置房通知书》出具及安置情况统计上报等项工作;区规土分局负责对被拆迁人身份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区房产局负责对被拆迁人经济适用房资格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区监察局负责动迁安置全过程的监督。对在动迁安置房实施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骗取动迁安置房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依照政办〔〕88号文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