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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杀行为低龄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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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已经和即将发生的深刻变化,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利益关系等都在随之发生相应地改变。而近些年来所呈现出的低龄人群自杀率不断走高的趋势令人担忧,如何利用好社会规范,利用道德约束以及法律手段等各种社会力量来控制并减少低龄人群的自杀问题,不仅是保护青少年成长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正确引导青少年的价值观,关心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并设立自杀防护机制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低龄人群;自杀因素;预防

2010年富士康科技集团深圳厂区发生的员工跳楼事件,一时间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在短短的四个月中,就有12名富士康员工接连选择极端的方式去结束自己的生命。对于这起事件的发生,各种评论可谓接踵而至,有的观点认为“富士康缺乏起码的人文关怀,导致员工在遇到问题时感受不到集体的温暖,进而选择自杀去逃避现实。”也有的观点认为“自杀的员工心理素质太差,遇到点挫折就选择这样极端的处理方式。”不管怎样,更多人给予的则是对受害人的同情以及对生命的惋惜。但是在这启事件中,有一点确是值得全社会去深省,那就是这些自杀员工的年龄均在18―24岁,而从2009年《中国自杀报告》来看,“在中国,两分钟就有1人自杀身亡,有8人自杀未遂。自杀虽然是我国人口死亡原因的第五位死因,但在15至 34岁人群中,自杀则是死亡原因的首位,其中青少年这类低龄人群在自杀人数中所占的比例正连年走高。”[1]可见,低龄人群的自杀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一、自杀的现状和原因

1.中国青少年自杀现状

有数据表明,在我国自杀者中15―24岁的青少年占50%―70%左右,自杀的平均年龄仅为22.5岁。目前中国青少年的自杀率正逐年走高,并且有低龄化趋势。当被问及可能造成自杀的原因时,学习压力过大,人生目标得不到实现,失恋等情感问题都一一浮出水面。可见青少年自杀的诱因正在增加,而这正是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所给青少年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2.自杀的原因

2.1社会结构因素

杜尔凯姆的著作《自杀论》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对自杀行为进行了诠释。[2]他将自杀分为三种类型: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失范性自杀。利己型自杀,是由于个人与社会联系脱节,缺乏集体支持和温暖以至在遇到问题时得不到群体的保护和支持,从而滋生孤独感和空虚感。这种自杀的根源是群体的整合程度低,群体没有将成员有效的凝聚为一体,这样容易使人陷入绝望而难以自拔,进而采取自杀以求解脱。第二种利他型自杀,是个人为某种主义或团体竭尽忠诚而舍身的结果。自杀者出于高尚的信念,完全将自己献身于群体,服从群体的意志,为了群体的利益即使付出生命也在所不惜。最后一种失范型自杀主要发生在社会大动荡时期,当个人觉得失去改造社会、适应新的社会要求的能力,失去与原有社会的联系时,就会产生极大的恐慌和困惑,选择自杀作为一种解脱也变的不难解释。

因此,自杀者的行为乍一看似乎是个人性格的表现,而实际上却是从属于一种社会条件的,是该社会条件的外在表现。任何一种人类社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自杀倾向,通常被认为是自杀首要原因的个人经历的影响只不过是借助于自杀者的社会道德观而实现的。自杀者的悲伤来自外界,但并不是来自生活中的某个事件,而是来自他所从属的社会阶层。这就是为什么几乎任何情况都能成为自杀诱因的道理,关键要看社会性的自杀倾向对个人的影响有多大。由此便不难看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高速发展期,一些社会状态正在发生变化,比如外来文化的侵袭、价值观念的变迁等往往会影响和冲击青少年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破坏对他们来说非常重要的社会支持与交往。这样一来,存在于这一社会阶层的青少年在诸多外界环境的刺激下,如就业压力,学业问题,人生理想如何实现等,很容易变的迷惘和不知所措。而当这一个个问题得不到解决,日积月累便形成诱导这些青少年自杀的因素。

2.2社会环境因素

二十一世纪是以互联网为科技代表的高科技时代,各种新闻媒体对自杀事件的宣传可能会误导青少年,在他们的心中留下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自杀或许是一个解决问题、获得解脱的途径。基于这样的错误态度,在遇到冲突挫折时,个体或许觉得自己处在极度的绝望之中,只有自我毁灭才是唯一的解脱方式。[3]另外,家庭,学校对青少年的教育管理方式也对其心理产生很大影响。过严的要求或过高的期望都会增加青少年的心理压力,一旦达不到父母的要求和期望,有人就认为自己无用,因而选择自杀的方式。当青少年遇到困难时能否从家庭,学校中获得情感支持和物质方面的支援是影响自杀危险性的重要因素。当一个人处于心理严重失衡的氛围中,又没有人和组织帮助他走出困境,则极可能造成心理崩溃,甚至选择自杀。如果能够及时地从家庭学校里获取这种有效支持,那就可以避免好多悲剧的发生了。

二、青少年自杀防护措施建设

青少年群体属于自杀高危群体,他们心理不成熟,当遇到问题时往往会缺乏自己的价值判断,在现在中国所处的高速发展阶段,青少年的心理更加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要动用全社会的力量去控制青少年自杀率的增加。

1.重视团体的力量。社会要发展各种有意义的团体把个人紧密地团结在自己的周围。可以设立各种学习,旅游,交友等积极向上的团体,这种团体本身的性质就是证明它能起到预防作用。当个人陷入困境的时候,他会感觉到团体对其的关心有帮助,意识到还有团体中的很多人在支持他,这样有助于减少自杀心理倾向。在现代社会中,一定要避免青少年出现自闭,不与他人交往的现象,要努力借助团体的力量来控制青少年自杀行为。

2.开展形象教育。各种传媒机构要对自杀事件做出客观正确的评价,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而做出不负责任的报道。要在评论中提出造成自杀原因的解决办法,可以帮助有自杀意愿的人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预防自杀本身就是一项十分有意义的社会慈善工作,需要动员社会现有资源,支持自杀预防工作。在中国应该建立以社会工作者为主导的预防自杀的救助体系,将各种救助系统建立起来。部分启动资金可以由政府提供或社会慈善基金资助。

3.及早干预潜在自杀者。[4]研究发现,青少年自杀行为具有很强的冲动性,即在情感情绪突发的情形下,轻率地自杀,自杀前没有什么明显的迹象,因此避免偶然事件的发生就成为危机干预的工作。那些多数企图自杀的人会有继发性自杀行为,就是第一次企图自杀的人并不因为没有自杀成功或被他人事先劝住就会停止自杀企图,他们仍在寻找机会,因此还有自杀的可能性。只有当他们原来所处的环境确实改变,自己也从绝望心理状态摆脱出来之后,自杀企图才会完全消除。自杀的预兆性和继发性特征,为危机干预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可以对这些自杀高危人群进行针对性控制。

总之,减少青少年的自杀率,呵护青少年健康的成长需要全社会给予关注,建立起高效有力的防范措施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们必须坚持理解,鼓励的原则来为青少年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生活环境,去缓冲社会高速发展所带来的冲击力,真正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 中国自杀报告,中国社科院,2009年11月。

[2] 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

[3] 余仲宇:青少年教育问题反思. 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1

[4] 何兆雄:自杀病学. 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7,P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