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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全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10]13号)、县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县“九小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发[2010]17号)文件要求,结合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校验许可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定于8月下旬至10月上旬在全县辖区内集中开展以“规范基层医疗服务市场,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安全”为主题的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品和管理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增强我县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依法执业行为,消除监管盲点,规范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安全。
二、检查范围
依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此次检查范围包括:县境内所有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母婴保健机构、皮肤病防治机构。
三、检查内容
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一)依法执业情况:检查医疗机构各种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情况和执业范围;检查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情况(执业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检查科室管理情况(科室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不得出租承包科室);医疗广告情况(医疗广告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应符合规定)。
(二)病历管理:检查是否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科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保存管理工作;检查病历书写是否规范等。
(三)处方管理:检查处方书写及开具是否符合基本要求;处方调剂是否规范;检查处方的封存及销毁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四)麻醉和管理: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对麻醉和进行管理(设施、人员、记录)、采购和储存、使用及安全管理;处方管理。
(五)母婴保健技术:检查机构及人员资质、依法执业情况、科普宣传、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产前诊断、婴儿保健、卫生保健指导以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六)性病诊疗:检查机构及人员资质,从事性病诊疗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性病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单位是否有2名以上从事性病诊疗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医师;检查科室设置及依法执业情况。
(七)传染病防治管理:检查工作制度以及疫情报告执行情况;检查诊疗程序及科室设置是否合理等。
(八)医院感染管理:检查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人员培训是否到位。
(九)医疗废物管理:重点检查医疗废物管理(是否按规定分类收集、包装医疗废物、职业安全防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运输、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暂存,医疗废物暂存处选址合理,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关要求,警示标识明显);检查污水处理情况。
(十)放射工作情况:检查机构资质;执业管理(是否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从事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的人员是否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检查放射诊疗人员是否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参加专业级防护知识培训,并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检查工作场所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临床用血管理:重点检查是否设立独立的输血科(二级以下医院设立血库),并符合《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要求;是否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查血液的使用管理情况;检查血液储存及消毒监测等情况。
(十二)临床实验室管理:检查机构和人员资质(实验室是否由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验室负责人是否经过省级培训、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检查科室设置情况以及执业管理。
四、检查方式
采取暗访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查阅病历、处方等相关资料,询问医务人员,对每一家医疗机构利用半天至1天时间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7日至8月28日)县卫生局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下发有关标准和实施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8月29日至9月3日)。各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开展自查,详细掌握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8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县卫生监督执法局医疗卫生监督科。
(三)执法检查阶段(9月4日至9月27日)。县卫生监督执法局组织专家对照检查标准和内容对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四)汇总阶段(9月28日至9月30日)。检查完毕后,将检查情况汇总,将检查结果和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问题上报县卫生局办公会研究,依法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五)复查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针对存在的问题改进情况,县卫生监督执法局要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在全县通报,对整改迅速、措施到位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改进缓慢或未改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复查情况从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此次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是规范基层医疗市场秩序,净化就医环境,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自查,落实工作责任,务求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查找自身执业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杜绝非法行医行为,杜绝无证行医,杜绝本单位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违法执业行为。
县卫生监督执法局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案件查处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放过。对群众多次举报、非法行医长期得不到治理、医疗安全事故频发的重点单位、重点环节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依法处罚的力度。
(三)规范执业行为,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强化日常监管,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从许可准入、监督管理、树立典范、规范行为等方面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各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自觉意识。要实行监督执法责任制、公示制,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