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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武术及相关产业商标权保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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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传统武术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悠久,属于我国历史文化的沉淀和凝聚,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对传统知识以及非物质文化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很多的非传统文化被商业化,导致了文化资源不合理的利用,传统武术亦如此。所以,加强对传统武术商标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传统武术理论的基础之上,通过对传统武术商标权保护的问题分析,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对我国传统武术商标权的保护提出有价值的借鉴。

关键词:传统武术;商标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3.124

0 前言

通过商标权制度对传统武术进行保护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式,可以减少传统武术文化在市场经济中被滥用,使得传统武术避免被不恰当地利用,同时也可以保护传统武术的权利人以及传承人的权益不被侵犯,有效的商标权保护,可以给予传统武术良好的发展空间,保证了传统武术能够在商业社会中得以完整存在,促进传统武术不断的丰富和发展。目前,很多的传统武术出现了失传的危险,就是因为传统武术项目不能带来经济效益,使得很多的传承人放弃以此种方式来谋求生路,为了避免这样的现象更多的发生,我国现阶段对传统武术的商标权进行了规范,这样有利于维护传承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继承人能够合理利用传统武术和传承创造了一定的法律环境,因此加强对传统武术商标权保护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传统武术的概述

1.1 传统武术的内涵

传统武术被看作成一种体育项目,主要是以套路和搏斗为表现形式,在古代武术以战争及搏斗的方式存在,而当代的文明社会中,传统武术仅仅是为了强身健体,以养生为主旨,传统武术发展至今,其含义也有了一定的变化,当今社会对传统武术内含的界定是:以传统武术文化为基础,以散打、套路等攻防技巧为内容,注重的是养生、健身、自卫以及竞技等,且集美学、娱乐、体育等于一身的文化艺术。

1.2 传统武术商标保护的意义

首先,传统武术商标权保护有助于传统武术的传承与发展,现在很多的国家在与中国争传统武术的发源地,损害我国传统武术的名声,这很不利于我国传统武术的健康发展,而且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很多的传统武术都已经产业化,自从国外的健身项目以及体育项目走进我国以来,人们对传统武术的使用少之又少,使得传统武术和其他国别或类型的体育项目混杂不清,因此加强传统武术商标权的保护,有助于传统武术的传承和发展。

其次,随着传统武术的商业价值逐渐的提高,很多人都对传统武术的市场进行开发,随着传统武术市场化逐渐的扩大,其经济价值也不断的攀升,相关产业也都在对传统武术进行利用,比如电影、旅游、餐饮、娱乐等等,最终导致了传统武术被滥用,甚至流传到国外进行不合理的利用。因此,加强对传统武术商标权保护,可以保证传统武术在经济价值开发过程中能够被合理的使用,打造属于我国的传统武术特色产业。

最后,现阶段很多人看到了传统武术的经济价值之后,纷纷对传统武术进行了抢注,导致了传统武术被滥用。因此,加强对传统武术商标权的保护有利于避免传统武术被滥用的局面发生,规范市场秩序,也避免传统武术的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的侵害,以便能够保证传统武术真的向着健康、长远的方向发展。

2 传统武术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商标注册主体不明晰

一般来讲,商标注册主体都是个人或者法人,但是传统武术商标注册主体却呈现着群体的特征,群体注册传统武术就会导致群体的每位人员都对商标有使用权,个人是不能独占的,而且什么人能够成为传统武术商标注册申请权利主体也是不确定的,很多真正拥有传统武术商标权的人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导致了武术界之外的人因为看到了经济价值而注册了,最终使得很多武术界之外的人进行抢注传统武术商标权,反而导致武术界真正拥有权利的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了侵权的行为。所以可以发现,由于商标注册主体不明晰,导致了很多传统武术商标抢注、侵权的事情很多。因此,明晰商标注册主体的问题亟待解决。

2.2 Υ统武术知名品牌的保护较少

在法律上,传统武术商标的客体包括了与传统武术相关的名称、器械、服装、工艺品、服务、发源地动作、武术产品、服务组织的商号、标志,而且种类繁多,因此,尽管法律上对商标权给予了一定的保护,但是对传统武术中一些知名品牌和比较好的品牌保护的却很少,以武术器械为例,在武术器材的市场上,很多的武术器械产品鱼龙混杂,缺少很知名的品牌;同时,在武术培训服务行业中,比较有名的培训学校也很少,因此加大了人们对传统武术消费选择的困难,因此缺乏严格的评定标准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对商标的申请、使用、评定等监督不严格,是造成传统武术品牌良莠不齐现象产生的原因。如果不加以改善,则会影响传统武术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2.3 商标保护方式单一

对于商标保护方式而言,主要是通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商品商标、服务商等方式对传统武术进行保护,但是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广泛的使用,很多的传统武术名称都被注册成为了商品,对于其他的保护方式运用的少之又少,这种保护现状并没有真正起到对传统武术的保护作用,反而导致了传统武术在商业价值开发过程中很难管理。因此商标保护方式单一,不利于传统武术商标的监管和经济价值的开发。

2.4 商标权人权责不明

商标权主要是维护商标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以便能够在使用的过程中将传统武术的商业价值得到应有的开发,但是如果商标权人的权责不明确就会导致传统武术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被抑制的现象。比如,很多的商标权利人利用传统武术进行商业表演、产品开发的时候,由于对传统武术资源的过分占有,导致了社会大众并不能合理的运用此类资源,使得传统武术商标持有者与社会大众之间的权力范围不明确导致纠纷。我国目前在商标权人权责的限制上,或者过大,或者过小,如果过大则不利于社会公众对传统武术资源的使用,如果过小,则不利于传统武术商标权人自身利益的实现,因此必须对商标权人的权责给予一定的限定。

3 传统武术上商标保护的对策

3.1 明确商标保护的主体

3.1.1 特定传承人为权利主体

传承人是对传统武术最具发言权的权利人,也是主宰传统武术的未来发展方向,很多的传承人缺乏对传统武术的保护意识,因此加强对传统武术特定传承人的法律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商标法》中自然人也可以成为传统武术的权利主体,成为传统武术权利主体的自然必须是对传统武术的传承和发展做出一定实质贡献的,比如陈氏太极拳的陈正雷,就是特定的传承人。因此对于这样的自然人,应该明确其权利人的法律地位。

3.1.2 特定地区或传承群体为权利主体

由于传统武术经过了多年的历史沉淀,不能够以单个自然人为权利主体,只能以一定区域或者群体为权利主体,比如少林寺和武当,特别是对于群体性较强的传统武术项目,有很多的人共同参与。因此权利主体设定为群体形式是可行的,以特定群体为传统武术权利人,整个群体都拥有此种传统武术的使用权。

3.2 确定商标保护客体的范围

首先是传统武术的名称,传统武术的名称要符合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要求,一是要区别与其他的商标经营者对同类产品以及服务商标的使用,要具有显著的特征,显而易见,传统武术由于经过历史的沉淀,具有特殊的民族性质以及自身的特征,比如武学派系的咏春拳、铁砂掌、武当派、峨眉派、再比如一些武林人士的霍元甲、陈真、郭靖等,都具有此特征,与其发展的历史文化以及地域文化关联很大,这些名称都可以确定为商标保护的客体。

其次是传统武术的服务,随着传统武术的发展,很多的传统武术出现了相关的服务,比如少林寺武僧的舞台剧、太极拳的培训班等,通过提供武术服务来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些都是传统武术衍生出来的服务,为传统武术的推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也必须划进商标保护客体的范围,这有利于传统武术的统一化、标准化管理。

最后是传统武术的衍生产品,随着传统武术的发展,产生了很多的衍生品,比如武术器械、音像制品、服装等。在武术器械方面有双击滚、屠龙刀等,这些都应该成为商标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将传统武术衍生产品划入商标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有助于保护传统武术商标权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传统武术的健康发展。

3.3 扩展商标保护方式

3.3.1 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的注册主体即是对某种传统武术商标具有鉴定能力以及监管能力的组织,亦可以是组织之外的人对商标所代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利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很多的传统武术流传的范围比较广泛,因此必须对其加以评定以及管理,那么通过对证明商标的保护,可以有利于规范传统武术商标的市场秩序,比如国家的体育局即可以行使证明商标权。

3.3.2 集体商标

由于传统武术的种类丰富、样式很多,因此不宜以个人或者一个门派的支派作为商标权的注册主体,而应该将这类传统武术的集体作为传统武术商标的注册人,这样不但可以保护传统武术的文化,也可以维护传统武术的名誉、制止“冒牌”“欺世盗名”等现象,集体商标也有利于国内外市场的开拓,更有利于商标权益人获取经济利益。比如“峨眉武术”注册为集体商标,派系中人拥有商标的使用权,而派系之外的则不可。

3.4 明晰商标权人的权责

3.4.1 在先权利

传统武术商标权在先权利包括对传统武术使用的在先权和对传统武术商标的优先注册权,在先使用权主要是指他人将传统武术注册为商标之前一直使用传统武术的人,如果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就可以继续使用。很多的传统武术权利人缺乏商标注册意识。因此导致了被他人注册,最后当自己使用传统武术的时候却成为了侵犯别人的权利,所以在先权利的使用可以保护传统武术文化。

3.4.2 确定商标权人的合理使用范围

由于传统武术商业化的现象很严重,因此在使用的过程中往往会失去传统武术的本质内涵,为了确保传统武术能够在商业开发的过程中还能够得到传承和发展,必须对传统武术商标的使用给予一定的限制,不能妨碍社会公众利益。也不能未经过许可对传统武术进行营利活动,因此必须确定商标权人的合理使用范围,保证传统武术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3.4.3 明确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

传统武术的基本权利内容主要包括Υ统武术商标的使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续展权、对他人滥用传统武术商标的禁止权,这些权利可以有效的保护传统武术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传统武术商标权人拥有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维护传统武术商标形象、不定期对传统武术商标的推广、防止其他人对传统武术的不正当利用。

4 结论

传统武术不但具有文化价值,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加强对传统武术的商标权的保护,不但可以促进传统武术得以优良的传承,也可以规范传统武术的市场秩序,维护传统武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以使得传统武术的经济价值得到更大的开发。因此,加强对传统武术商标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在研究传统武术理论基础之上,通过对我国传统武术商标权的保护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传统武术商标权的保护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所以,本文最后为我国传统武术商标权的保护提出了具体可行的解决对策,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为我国传统武术商标权的保护给予一定的借鉴,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传统武术的文化价值以及经济价值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由于本文的知识以及经验有限,在本文的研究内容上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希望能够在未来的学习中不断的加强和完善,以此为我国传统武术商标权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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