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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传播与贵州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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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治传播是社会治理的基础,而无效政治传播是无效治理的根源之所在。贵州民族地区至今仍存在影响社会治理的诸多不稳定因素,如社会发展滞后、网络时代的冲击,以及社会组织不成熟等,从而引起部分民族地区社会失序。社会失序的源于信息通道的缺失,信息通道缺失直接影响社会治理。解决信息缺失的根本举措在于追溯信息通道缺失的根源,遵照一定的原则弥补其缺失,以促进贵州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有序发展。

关键词:政治传播;贵州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3.12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议题中“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创新社会治理”,目的在于通过“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而努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进行的一系列社会变革,为“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了必要性。同时,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治理研究及其所形成的理论成果,为“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了可能性。更为主要的是,一直以来,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而倍受政府和学者的关注。尤其是在全国上下团结一心,共同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的今天,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本文从政治传播视角探讨贵州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创新。

1 社会治理中政治传播的重要作用

在政治学领域,治理一般指国家治理。学术界对于“治理”的界定大致有三种:“社会中心论”者认为治理是一种自组织,它不需要国家和市场干预;在“国家中心论”者眼里,“治理”的意思与“政府或公共行政管理”基本相同;“合作主义”者将“治理”视为国家与社会间的有效互动或“协作方式”。综合这三种界定,本文将治理界定为一种理念,其要义是强调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多元化和平等性分工与协作、具有抑制和稳定的目标以及通过协商的方式灵活参与其中,并自觉认同和遵守决策等,目的在于发现并确立公共理性。按照学者们的观点,治理涉及“治理的有效性”和“治理的合法性”、“两个基本问题”或两个重要维度。其中“治理的有效性”派生出“有效治理”和“无效治理”,“无效治理”又有“相对无效治理”和“绝对无效治理”之分。在这些内容当中,学者们研究的重点是“有效治理的实现”以及如何解决“无效治理”两个方面。

国内外学者们认为,实现有效治理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国家、社会与市场间的分工与协作”。要实现此类治理,“对称的信息”是基础,“组织机制”是有力保障,各参与主体间的“耦合”及其有效的信息沟通是关键。可见,政治传播在社会治理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政治传播具有“双向传递”信息的特点,涉及到政治信息的传递与处理两个过程,社会治理与政治传播的有效性之间有非常密切的关联。即有效政治传播是有效治理的基础,无效治理产生的根源在于无效的政治传播。

2 贵州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状

2.1 贵州民族地区的社会特点

2.1.1 民族成分复杂

贵州省共有49个民族,其中世居少数民族有17个,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7.9%,其少数民族成分个数居全国第二位。各少数民族间的文化差异性大,民族特色鲜明。

2.1.2 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

从2015年的生产总值及产业构成看,贵州省少数民族地区与绝大多数非民族地区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主要表现在工业化程度低、高科技产业不发达上。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发展受地形复杂、信息闭塞等的限制,且存在人为排斥工业化及现代高新产业发展等情况,其农业至今仍基本处在人、畜力耕作阶段。

2.1.3 社会维稳难题多

继瓮安时间之后,贵州省虽未发生重大暴力流血事件,但其地处西部且与事故多发的云南省毗邻,云南省的“3・1”火车站流血事件的传播或多或少会对其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会成为区域维稳工作的强大阻力。而且,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复杂的民族成分复杂,与之相对应的宗教成分也复杂而多样。近年来,虽然全省继续加大非法宗教活动的打击力度,但非法宗教活动给民族地区的社会维稳所带来的挑战仍然是巨大。

2.2 社会治理面临的难题

2.2.1 网络时代社会治理面临新挑战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网络越来越成为搭载本民族文化、向外界推介本民族的良好平台。在此引领下,贵州省的许多少得褡逡芽始利用网络传播本民族的文化,发展民族特色旅游业,甚至探索新型商业模式等。但是,网络这把双刃剑,在带给贵州各少数民族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给其社会治理带来新的挑战――一些通过网络传播的有害信息会造成民众心理恐慌等影响社会治安的问题。

2.2.2 各民族千差万别的宗教、习俗、禁忌也给社会治理增加了难度

贵州省各少数民族之间在宗教、习俗、禁忌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给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习俗,贵州苗族村寨的寨老――德高望重的人物至今仍然在村寨中享有盛誉,被村民称为“能干人”。寨老因具有公正、诚实、稳重、孝顺等种种值得称颂的品德而受到村民的佩服和尊重,也往往理所当然的成为民众的主持公道者。这种传统的“人治”是“法治”的有效补充,在村支两委成员在村长和村支书没办法解决问题时,寨老会出面调停或解决。因而,在“人治”是“法治”出现冲突时,往往会使社会治理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另外,少数民族的一些习俗和禁忌也不能一味地取缔,如苗族有信鬼神的传统。这样的民族传统往往与少数民族的发展历程有很大的关联,取缔了这种习俗就等同于否定其民族,也会给社会治理带来极大的麻烦。

2.2.3 社会组织发展不成熟

社会组织能够为社会治理减轻负担。目前,贵州的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均已形成了各种民间自发组织,如各种协会等。但是,这些社会组大都依赖政府而设立,具有较强的“官本位”色彩,在社会治理中不能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