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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向社会购买体育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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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部门社会购买体育公共服务,通过回答“购买什么”,揭示了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必要性,通过回答“为何购买”,揭示了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可行性。利用“石拱桥原理”,强化行为规制,揭示政府部门必须履行的第一类义务和第二类义务,同时就完善政府部门承担的第一类义务提出“确立五大优化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石拱桥原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推进和完善。但是,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公共服务需求相比,现有体系尚存在质量及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这一矛盾的化解,迫切需要政府部门在更高层次上构建服务型政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更廉价以及更均等化的体育公共服务。

就政府体育部门来讲,主要有两大前后相继的举措。一是,进一步转化政府职能,清除计划体制下的管制职能,增进市场体制下的体育公共服务职能,所谓“总把新桃换旧符”。二是,顺应精细分工潮流,大力向社会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政府部门要将工作重心放在“掌舵”而非“划桨”上,放在公共服务的分配环节而非生产环节上,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增加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所谓“君子性非异也,善假于物也”。第一个举措伴随着大部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成效日益显著。第二个举措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有鉴于此,本文致力于第二个举措的研究。

一、政府部门向社会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必然性

政府部门向社会购买体育公共服务,通过回答“购买什么”以及“为何购买”这两个基本问题,在逻辑上揭示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必然性。

第一,对“购买什么”的回答,揭示了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必要性。政府之所以要公布体育公共服务的“购买清单”,一方面,在于“清单”上的体育公共服务是人民群众亟需的,另一方面,在于这些公共服务产品存在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

第二,对“为何购买”的回答,揭示了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可行性。面向社会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可从“加、减、乘、除”四个方面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多的体育公共服务:

(1)“加”,就是政府部门要增加对体育公共服务“统筹分配”和监管生产质量的职能。

(2)“减”,就是政府部门要顺应社会精细分工的潮流,减少政府部门亲力亲为的职能,凡是社会能提供的,政府要把权力下放;社会不能提供的,政府要积极干预。

(3)“乘”,就是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系统合力。这里的“乘”不仅运用了西方公共管理思想中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而且直接体现了当代中国的创新社会管理思想。十指出,创新社会管理的关键在于“加快形成社会协同治理体制”,在于把各类管理要素予以系统聚合,形成系统治理。参见下图所示:

(4)“除”,就是通过这种改革,降低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成本。一方面通过系统治理提升政府职能(“分子”),另一方面运用社会分工不断降低行政成本(“分母”),这种“除法”的结果就是行政效能的提升。

下图是“政府购买服务”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四个基本路径:

二、政府部门向社会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行为规制

所谓“石拱桥原理”,是指行为动机要转化为行为结果,离不开行为的支撑作用。把行为动机比喻为“想过河的人”,把行为结果比喻为“已过河的人”,那么,行为就是一座可通达的石拱桥。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如果没有石拱桥,动机自然无法转化成结果。二是如果石拱桥存在问题,动机也不能转化为理想的结果,所谓“播下龙种,长出跳蚤”。第一个问题是要建立石拱桥;第二个问题是优化石拱桥。两个问题合在一起,就是如何建立一座优质石拱桥,让最初的行为动机,能够原汁原味的转化为最终的行为结果。

本文认为,所谓优质石拱桥就是根据行为动机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为规制,确保行为“随心所欲不逾矩”。经由这样的石拱桥,最初的行为动机会一直得到尊重,直到彻底转化为行为结果。完善的行为规制之所以具有如此作用,在于它为主体的行为套上了第一类义务和第二类义务两大枷锁。第一类义务强调“分内之事”,为主体的行为指引方向。第二类义务强调“不履行分内之事要承担不利后果(问责)”,为主体的行为设置禁止性栅栏。

如果行为结果经过信息反馈与对照,与行为动机存在差异,行为主体的相应行为就应该受到问责,并通过权利救济的方式补偿结果与动机的差异。事实上,正是这种补偿与惩罚并举的“问责之剑”存在,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规制。“石拱桥原理”参见下图所示:

就本文来说,“石拱桥原理”告诉我们不仅要重视政府部门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行为动机(即阐明“购买服务”的必然性),更要重视政府部门购买服务中的行为规制(即明确“怎样购买”)。

三、“石拱桥原理”在政府部门向社会购买体育公共服务中的应用

通过回答“购买什么”、“为何购买”这两个基本问题,提出“政府部门向社会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既具有必要性,又具有可行性,合二为一就是具有必然性。对必然性的觉察和认识是一种理性自觉,要把这种理性自觉转化为“政府部门向社会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行为动机。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动机一旦形成,不难发现政府部门业已成为“石拱桥原理”中“想过河的人”。

通过回答“为何购买”这个基本问题,提出要对“政府部门向社会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进行行为规制。强化行为规制,关键是要政府部门履行双重义务。第一类义务,就是明确为了让美好蓝图(行为动机)转化为美好现实(行为结果),政府部门在购买过程中应该做好哪些“分内之事”。第二类义务,就是明确政府部门如果不履行第一类义务,要承担哪些“不利后果”,即被问责。

第一类义务属于正面激励:一方面,所谓“分内之事”不过是告诉政府部门如何完成自己使命,对政府行为起到指引路标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若完成这些“分内之事”,可得到相应的权利补偿。其中最大的权利补偿就是因为公共服务能力的优化,政府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执政合法性得到提升)。第二类义务属于负面激励:与第一类义务是肯定性义务相反,第二类义务是一种否定性义务。它通过强调“承担不利后果”,对政府行为起到禁行栅栏的作用。

正面激励是“疏”,负面激励是“堵”,疏堵结合,不仅让政府“言必行,行必果”,而且让政府“行必有方”。显然,这种有疏有堵的行为规制就是摆放在政府面前的“石拱桥”。既有“想过河的人”(行为动机),又有“石拱桥”(行为规制),在河的对岸迎接“已过河的人”(行为结果)就不再是一种理论憧憬,而是一种客观必然。

第一类义务的内容有哪些?这个问题十分重要,若不能解决,“政府部门向社会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就缺乏最基本的行为指引。为了将这个问题说清楚,我们先来考察“政府部门向社会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基本流程示意图:

根据示意图,发现“政府部门向社会购买体育公共服务”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政府部门作为购买主体,应该根据人民的真实需求拟定体育公共服务“购买服务清单”。这里主要有两个问题要处理好:第一个问题,一定要把人民的真实需求转化为政府的“服务清单”,否则,政府提供的“体育服务清单”就可能会与人民的真实需求产生错位。这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底线。第二个问题,服务型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既不能把所有的服务项目都推向社会,也不能拒斥社会分工,搞包打天下。

具体来说,要通过研究确定“三个不能购买”和“一个应当购买”的基本原则。“三个不能购买”是指,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体育公共服务,政府不得购买;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体育公共服务,政府不得购买;对不属于人民群众真实需求的公共服务,不得纳入购买“清单”,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一个应当购买”是指,凡人民群众亟需的,并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改善服务质量和有利于提升资金效益的体育公共服务,都应当向社会购买。

第二,政府部门要根据“购买清单”向社会力量(承接主体)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并予以质量监管。在这个阶段,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两个工作机制:一是,购买主体(政府部门)履行好购买义务:公布购买目录――确定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支付合同资金――全程跟踪监管――成果检查验收。二是,政府部门对承接主体(社会力量)予以监管,确保其履行生产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三,政府部门要履行好问责义务。如果承接主体不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出售的体育公共服务有瑕疵,政府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以上三个方面的工作,就是政府部门的“分内之事”,就是“第一类义务”的基本内容。

第二类义务的内容有哪些?如果政府部门没有履行好第一类义务,要承担哪些“不利后果”?如果不能对这些“不利后果”予以明示,对政府部门种种行为就无法“问责”,政府部门就缺乏忠于职守(履行第一类义务)的基本动力。服务型政府也是法治政府,强调“有权必有责、有错必追责”。因此,要根据相关法律制度,明确第二类义务的基本内容,让第二类义务成为政府部门远离的高压线。

根据上述流程图的观察,这个主体还得是人民群众。一方面,人民群众通过有序政治参与的方式,向政府部门表达日益增长的体育公共服务需求,这会促动政府部门不断创新和完善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自觉承担第一类义务。另一方面,因为劣质的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人民群众通过有序政治参与方式“问责”政府部门,这是强化政府部门承担第二类义务。有鉴于此,要不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向政府部门表达诉求和监督政府的成效,如此才能把政府部门关进由两类义务编织的“笼子”里。

一方面,双重规制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必须要遵循“实践出真知”这一认识论基本原则。它来自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既有实践(包括古代中国的实践、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以及当代中国的实践),又要回到实践中去指导实践和约束实践,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另一方面,理论界和实务界要根据相关实践进一步明确两类义务的地位、具体内容和规制作用。

本文基于初步研究,就完善政府部门承担的第一类义务提出“确立五大优化原则”的建议:一是,政府部门要建立全国或地区统一有效的体育公共服务购买平台,在统一开发的大市场中建立高效合理的体育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二是,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在公开竞争中提升所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性价比。三是,建立机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有效监管。这一原则要求政府部门做好过程管理。四是,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所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部门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这一原则要求政府部门不仅要做好结果管理,更要发动人民群众(服务对象)参与考核评价。人民群众是服务的体验者,最有资格也最有诉求参与评价。五是,加强法制建设,让政府部门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参考文献:

[1] 王平.问责权法治化研究[M]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

[2] 闵健,李万来,刘青.公共体育管理概论[M].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5.

[3] 李军鹏.公共服务型政府[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 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 欧文.休斯.公共管理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

张安娜(1977- ),女,汉族,安徽怀远人,安徽怀远县文广体新局办公室主任。

张 飞(1990- ),男,汉族,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治理与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