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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费预收管理的应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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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费收入是电网生产、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能否及时回收是经营成果顺利实现和资金正常周转循环的重要保障。本文以供电企业电费回收存在的困难为前提,重点探讨预收电费的合法性,阐述了如何规范运用好电费预收管理的形式,促进企业及时回收电费资金。

Abstract: The electrical bill income is the main source of fund of electrical network production and development and it is an important safeguard whether they can recycle to management performance realization and the normal turnover of the fund. This article takes the difficuty of bill recycling of power supply enterprises as a premise, discusses the validity of advance receipt electrical bill, elaborates how to utilize well advance electrical bill receipt management to promote electrical bill recycling.

关键词:电费;预收管理;应用思考

Key words: electrical bill;advance receipt management;using thought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0-0062-02

0引言

电费收入是电网生产、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能否及时回收是经营成果顺利实现和资金正常周转循环的重要保障。对于供电企业来说,电费回收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尽管供电企业采取各种措施,动员一切力量追收电费,但拖欠电费现象还是屡见不鲜,如何适应市场环境,依法回收电费资金,消除日益增长的经营风险,是供电企业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

1当前电费回收状况和存在的风险

电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产、供、销同时进行,难以储存,“先用电,后缴费”是我国长期的交易方式,但是现在这种方式已经出现严重问题。近年来全国各地拖欠电费超过亿元,虽然供电企业通过法律、经济等途径追收,打乱了供电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此情况下,供电企业也要适应、遵循、应用市场经济规律、价值规律的法则来运营企业,部分供电企业采用了预收电费的方式规避电费回收风险。

2预收电费管理的合法性探讨

供用电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电力买卖关系,属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这种调整总体上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而“价款和报酬”条款是合同的基本条款,预收电费方式的约定恰恰是关于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的约定,是完全合法的。我国《合同法》第182条明确指出:“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而目前国家对电费的支付方式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因此当事人对付款方式的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为合法。鉴于此,预收电费方式只要是基于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就属于当事人的约定范畴,也符合《合同法》161条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的规定,因而《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是预收电费方式实施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从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来看,我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这就从电力行业法规的角度,确立了把预收电费方式作为用电人交付电费方式的约定合法化。 有人认为预收电费方式违反了我国《电力法》,因为我国《电力法》第33条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客户计收电费”。但事实上,预收电费方式并不违反《电力法》的这一规定,因为预收电费方式并不是一种最终的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是以客户的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为依据,通过核算,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最终结算的。所以,这种预收电费方式与《电力法》规定的按计量装置的记录收取电费并不矛盾。

3实施预收电费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3.1 因地制宜开展电费预收工作供电企业要针对当地电力市场实际情况,对预收电费管理的推行可采取先点后面,先易后难,逐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对新装增容用户、大商业用户、私企、信誉度低、支付能力有问题的用户实施预收管理,重点是高耗能企业、高风险行业和大工业用户。他们不但用电量大,且应缴电费多,如经营状况恶化,电费无法收回,将严重影响供电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其他用户可采取电费储蓄、IC卡交费、银行折卡代扣等方式,由用户根据自己用电量大小把资金存人银行账户或IC卡,利息归用户,电费由银行代收,这样既无“占用”之嫌,又能保证电费按时回收,为用户缴费提供方便。

3.2 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管理电费预收是供用电双方之间的约定,实施前提和法定条件是双方协商一致,如没有协商一致,供电企业是不能单方要求用户先购电后用电,更不能以中断供电威胁、强迫用户预交电费,如果违背自愿原则,强迫用户接受交纳电费保证金或预交电费等不合理交易条件,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因此,在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过程中,企业要以真诚服务的态度,认真听取意见和用电需求,为用户出谋划策,切实保障客户权利;要在专业法律人员指导下,分析预收电费购电结算方式的特点,细化合同条款,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制定合同范本,尽最大可能避免各种意外给企业带来风险。

3.3 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电是商品”这一观念进行大力的宣传,让人们都明白供电关系,是民事间的电力商品的买卖关系,将先用电后缴费改变为先购电后用电,这是一种交易行为习惯的改变。但是有很多的民众甚至机关单位都难以接受这种交易方式,有的认为这种交易方式是供电公司在利用其垄断性的地位给用户施加的不合理要求。因此,为了让大家接受电费预收,需要我们政府和社会都加大宣传,让民众认识到事情的真实原由。

3.4 要注意把预收电费方式的电费预交与最终的电费结算结合起来电费预收只是用电人按一定的方式确定的基数为基准预先收取的电费,但实际供电企业收取电费的依据是计量装置显示的度数和国家规定的相关电价,供电企业必须以此为据进行最终结算,多退少补,采取预付―结算―预付―结算的滚动付费方式才最终符合法律规定。如供电企业可在月初以客户上一个月实际结算电费或在月中以客户当月13日抄表电费数的两倍为参照,向客户预收当月电费,月未抄表后以客户实际电费再进行最终结算。供电企业切忌为了省事,以预收电费为名,只收取一定费用在帐上,以后用电人每月还是抄表后付费,当用电人某月不能缴清电费时,就将帐上的这笔费用扣下,作为抵扣欠缴的电费。这实际上就不是采取的预收电费方式,而是有收取电费保证金之嫌,这与相关法规是相悖的。

根据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战略目标要求,电网公司作为国有特大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资产资金的安全完整、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因此,供电企业必须增强法制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要善于运用电力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制度来化解电费回收风险。而电费预收管理作为一种有法可依的管理模式,可以基本解决电费拖欠问题,促使电费资金按时全额回笼,降低化解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电力生产和经营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使电网公司更好地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