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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是指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债权人依据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无法清偿的到期债务优先平均受偿的商事行为。要厘清这一概念,我们就必须科学界定破产财产的概念及范围。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用于破产清算分配的,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的,具有“非人为动态性”的财产权。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都应该被划入破产财产的范畴。
【关键词】破产 破产企业 破产管理人 破产财产
“破产”一词,最早见诸于我国宋朝陈师道所撰之《寇参军集(序)》“倾家破产,急士之穷,轻身下气,而交名胜”。大意是,拿出家中所有的财产,来接济穷苦的士子;用谦恭尊敬的态度,礼遇天下豪俊。颇有那么一种“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意蕴。这样的豪言壮语每次读来都让笔者热血沸腾一一尽管它与现代意义上的“破产”大相径庭。现代商事理论认为,“破产”是指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债权人依据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无法清偿的到期债务优先平均受偿的行为。当然,要正确厘清这一概念,我们就必须合理界定破产企业的财产范围,这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笔者将就破产财产的概念、法律特征、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规定进行阐述探讨,以飨读者。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的、用于破产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首先,破产财产是一种广义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其次,破产财产由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不属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应作为破产财产,而应由权利人取回。
2、破产财产是用于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及财产权。这一特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法律设定破产财产的首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和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这一目的决定了破产财产的特殊用途,即必须用于破产分配。第二,破产财产并不等于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第三,破产财产是可以实现的财产,无法实现的财产不应当作为破产财产清偿分配。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3、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我国法律称破产管理人为清算组。行使破产财产管理处分权的主体既不是破产人,也不是破产债权人,而是清算组;清算组独立于破产债权人和破产人,只对法院负责;清算组行使管理处分权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
4、破产财产具有“非人为动态性”,这是法学实务界的一种新提法、新观点。华北电力设计院法务部肖泽宇认为,“破产财产的这种非人为动态性一般可以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在时间上,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宣告时债务人的财产,也包括破产宣告前一定时间内被债务人违法处置的财产。在财产数额上,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总额,在破产清算期间,其数额可能因某些原因而变化,如清理破产人因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数额变化。在形态上,破产财产也并非静止不变,随着破产清算工作的进行,其表现形态可能相互转换。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这些财产大体包括四类:(1)有形财产;(2)无形财产;(3)货币和有价证券;(4)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权。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通过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的获得的利润分配。(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如房租。(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6)此外,“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也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除上述已涉及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外,还有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股东权是一种复合权利,主要包括收益权和表决权;(5)破产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6)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7)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破产财产;(9)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等等,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