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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复杂的多变量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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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最初目的是保护国家安全、人类健康、动植物的生命、生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等。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表现为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产品检疫、检验制度与措施:包装和标签要求。但一些国家却利用制定高标准或特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方式来达到贸易保护,甚至贸易歧视的目的,从而使技术性贸易措施演变为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成为贸易障碍。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浪潮使得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正在被逐步弱化,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成影响中国对外贸易的又一项重要的非关税壁垒。其形式上的合理性、多变性,内容的广泛性,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和灵活性使其担负起了各国保护国内市场的重任,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最隐蔽、最难突破的一种贸易壁垒。

发达国家充分运用其在立法上,技术上、经济上的优势,尤其是立法上的领先性,在技术贸易壁垒上作文章,保护了本国经济的发展,给其他国家出口造成重创。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我国,由于法制、经济、技术水平的落后,面对发达国家一系列的技术贸易壁垒,必然是在劫难逃。商务部从2001年起做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技术贸易壁垒遭受的损失都超过170亿美元。国外的技术贸易壁垒的手段越来越高明:涉限的项目越来越多,涉及的品种越来越广:相关的立法条款越来越苛刻:如,日本拟于2006年5月底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更是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农业化学品,而我国农药兽药有492项没有标准、3300(1多指标没有办法检测。欧盟REACH法规对化学品方面的管理,包括对其化学品下游的产品形成了链的管理,REACH法规直接或间接影响达到200亿,所以说,现在各国已呈现技术贸易措施法律体系化的趋势。显而易见,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迫在眉睫。

构建与完善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宏观策略

遵循与灵活运用WTO/TBT协议原则

各国成功构建、运用技术贸易壁垒的重要一点就是法律规则均以WTO/TBT协议原则为框架。作为WTO成员国的中国,所制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应遵循WTO成员达成的有关TBT的贸易协定。其原则主要包括:

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原则

由于国家间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和地理等方面存在着差异,WTO并不否认TBT的台珲性和必要性;WTO/TBT给予成员起草、采用和实施本国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的高度灵活性,任何成员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实现合法目标,包括: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

非歧视原则

这个原则是对WTO基本原则的再现,体现了WTO的基本精神,是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为避免不必要的贸易争端和防止发达国家对中国产品实行双重标准,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它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子以体现。

采用国际标准原则

采用国际标准原则是指无论技术法规、标准或者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在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完成的情况下都应以这些国际标准、原则或建议为基础,但是,由于受到本国的地理、气候等因素的影响,WTO/TBT的此项规定没有强制性。

因此中国在构建与完善TBT法律体系时,可充分利用这三个原则,对于技术领先的产业可率先采用国际标准,对于技术落后的产业可援引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加以保护,即可以保留与中国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技术,生产方法和加工工艺,并应积极要求国际标准机构制定中国具有优势的产品的国际标准。同时清除歧视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有效地维护中国的合理利益。

构建与完蕾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微观策略

引进技术法规概念

我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中没有技术法规的概念,不符合《TBT协议》的要求。因此我国应该按照这一协议附件一的规定,引进技术法规的概念,将技术法规界定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和适用的管理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在涉及与产品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时,生产方法必须与产品特性有关。当技术法规是用于某一产品、工艺和生产方法时,也可以包括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加强技术法规的复杂性,填补技术性法规的空白

这是发达国家技术法规的主要特点,我们应该加以学习。美国联邦有联邦的技术法规,各州有各州的,技术法规有50卷,共140余册。欧盟的许多技术法规高于国际标准,产品要想进入欧盟,不仅要符合欧盟的规定,还要符合特定出口国家的要求。除政府制定的大量技术法规外,更有各行业的会规以及各企业为了增加竞争力而制定的企业内部的技术技规以及规章制度。

目前,我国应结合我国产业的状况及消费标准,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以此法律法规为立法渊源,制定相应的执行条例来弥补我国的技术法规覆盖面的不够全面,某些领域的技术法规存在的空白。特别是应该根据国际市场情况及时制定一些急需的技术法规。

加强我国标准的制定和灵活运用

我国标准有2万多项,而欧盟拥有的技术标准有10万多个,德国的工业标准约有15万多种,日本和美国的技术标准也不在少数。可见我国标准与较发达国家相比的确太少了。不仅如此,仅德国为例,目前应用的15万多种工业标准中,大多数等同于国际标准,而我国技术标准约有70%~80%低于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显而易见,我国标准数量少、水平低的现状导致其不能在保护本国产业及突破国外技术贸易壁垒上发挥应有的作用,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当然这也与我国的整体国情有关。因此,中国亟需完善现行技术标准。

首先,形成政府主导,各行业协会和各民间团体相结合的标准制定分散化机制。如,美国是一个标准大国,联邦政府负责制定一些强制性的标准,主要涉及制造业、交通、环保、食品和药品等。此外,相当多的标准,特别是行业标准,是由工业界等自愿参加编定和采用,美国私营标准机构就有400多个。这一体制造成的结果是技术标准数量繁杂,要求比较苛刻,如果用来作为国际贸易的标准,经常会让人防不胜防。这一分散化的标准制定体制还为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多样化的渠道,使制定者能根据一些特殊的要求作出灵活的反应。

其次,注重采用国际标准与标准的多样性相结合,不应该机械地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便于为我国今后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提供有力的条件。对于净出口的产品,如纺织品、玩具、鞋类等的技术规定,一定要以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进口国的标准为基础。对于重要的进口商品应适用中国的国家标准,从而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参照国外标准时应注意维护国家。对于民族产业的产品应适用国家标准或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取缔各地方标准,以保持其技术优势,确保此类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主导地位。对于幼稚产业的产品,则可援引WTO/TBT赋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在一定的范围内不采用国际标准,而适用较低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自愿认证结合强制认证,并转化成强制认证

我国对产品的认证实施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两种制度。为了完善和规范强制性的产品认证工作,我国已经颁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但对于自愿性产品的认证,我国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因此,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应制定《自愿性产品认证的管理规定》,使自愿性产品认证有自己遵循的原则。

用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相结合是国际上一种重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方式。在技术性贸易壁垒领域有很多的自愿性措施,如IS09000、IS014000等。2002年以来,有些自愿性认证正在向强制性认证转化,如欧盟2002年5月12日通过的“生态纺织品标签”指令就是典型的例子。由此可见,自愿性认证向强制性认证转化将又给设置技术贸易壁垒提供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我国在规范和加强自愿认证和强制认证管理办法的同时,不能忽略两者的转换应用。灵活把握两种认证制度,才能保护我国产品,从而设限于国外产品。

总之,中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变量系统工程,其构建与完善只有以WTO/TBT规则为基础,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考虑中国的现实国情,才能实现对其模式的最优设计和最佳选择,从而保护我国的合理利益,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