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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全面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予保”的目标,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城市低保对象开展全面清理、重新申请、重新申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市低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为确保城市清理工作有序开展,县里成立由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有关人员组成的城市低保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全县城市低保清理工作,帮助街镇乡分析和解决低保清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并完善城市低保工作制度,查处城市低保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审批确定清理后的城市低保对象。各街镇乡要成立相应的城市低保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履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的初审、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等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工作。
二、明确保障范围,界定不应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
凡持有本县居民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2﹒人户分离(大中专在校生除外)的;
3﹒家庭拥有汽车或者提出申请前半年内购买摩托车、钢琴、空调、冰箱、计算机等非生活必需品的;
4﹒家庭通讯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0%的;
5﹒水、电、燃烧的合计费用月总额1人户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2%,2人户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5%的;
6﹒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未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或虽已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2次经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社区介绍拒绝就业的;
7﹒家庭成员有购买股票、基金、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8﹒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9﹒拥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或非拆迁安置在5年内购买商品房的;
10﹒供养子女出国留学的;
11﹒服刑、劳教期间的;
12﹒有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的;
14﹒不在调查表上签字或者不配合民政部门查证的;
15﹒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1个月内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街镇乡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或者学习的。
三、严格收入核定,确保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科学合理
(一)城市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的计算
城市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个月核定的家庭总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下列项目计入家庭收入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补助和务工所获收入及其他劳务收入;
2﹒一次性安置费、商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3﹒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
4﹒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5﹒投资的经营收入、租赁收入和馈赠、继承收入;
6﹒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7﹒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3﹒政府给予在校学生的生活困难补助及实物;
4﹒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5﹒独生子女费;
6﹒城乡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和抚慰金;
8﹒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外出务工收入的计算
凡是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者,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的30%作为应支付给被赡养、扶养、抚养人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外出务工(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街镇乡务工)人员如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一律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对凡是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申请人,有关单位须如实提供其收入证明,并作为申请必备材料。各街镇乡可结合实际,细化家庭收入计算方法,特别要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外出务工收入的计算出合理规定。
四、突出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城市低保工作各项制度
(一)健全低保民主评议制度。明确民主评议小组由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低保工作人员、居委会干部等9—11人组成。组长由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担任。民主评议会议须有4/5的人员到会,能行动的低保对象应到会陈述申请理由。评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申请对象得到4/5与会人员同意后视为民主评议通过。
(二)完善低保张榜公示制度。居委会将民主评议通过的人员名单(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救助金额等)在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7天后无异议的申请对象上报街镇乡。街镇乡将居委的上报人员名单经审核后在政务公开栏公布,7天后无异议的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将拟批名单在《**日报》上进行公示,7天后对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同时,街镇乡建立城乡低保永久性公示栏,全面公布城乡低保政策、低保享受条件、低保申请审批程序、低保享受对象人员名单及享受金额,长期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制度。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报告所在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接到报告后及时通知街镇乡民政办。民政办应及时入户调查核实并向县民政局报送延续、提高、降低或者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手续。《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各街镇乡按季度定期进行审核,有效期满未经审核的,证件自动失效。
(四)建立健全分类救助制度。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残人员”、“重病人员”、“8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分类救助,在原享受的低保金基础上该四类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保障金。
(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街镇乡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或销毁。
(六)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各街镇乡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分级次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按月准时逐级填报。同时,各街镇乡要随时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并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健全城市低保数据库。所建城市低保数据库每季度向县民政局备案一次。
(七)建立健全公益活动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建立社区公益服务社,组织辖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如打扫卫生、绿化社区、治安巡逻等公益性劳动,或组织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并从服务社区居民的角度出发,开发寻找如物品维修、卫生保洁、花卉养护等有偿劳动项目,把有偿劳动与无偿劳动相结合,既增加低保户的收入,又为低保对象再就业创造条件。劳动和学习的次数每月不得少于4次。每季度末15日前向县民政局报送公益活动季度报表。
(八)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低保资金专户、专帐,实行专人管理;全面实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委托金融机构低保金,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户。
(九)建立健全低保与就业联动制度。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足委发〔2006〕17号)精神,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制度,积极支持和鼓励城镇低保人员就业,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优先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他们尽早就业和再就业,并按规定发放就业补贴。
(十)建立健全检查督查制度。确保低保政策落实,加强督促检查是重要的手段。要采取明查暗访、有关部门联合或单独检查的方式对各地城市低保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
(十一)建立低保责任追究制度。低保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居民故意给予低保待遇的,或,,影响低保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谁表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分清责任,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同时,有关单位或个人为申请人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提供虚假证明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十二)建立低保举报有奖制度。在县民政局、街镇乡、居委设立举报电话。发挥基层群众邻里之间的“零距离”接触、掌握情况比较全面的优势,充分发动群众反映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对举报属实者,由县民政局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每户200元的现金奖励,奖金在民政局领取。经举报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低保对象,立即取消低保享受资格。对违规工作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明确工作步骤,有序推进城市低保对象清理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10月18日至10月20日)
县和各街镇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城市低保清理工作。在《**日报》和**电视台广泛宣传城市低保清理工作清理范围、低保享受条件、公开县及各街镇乡低保公开监督电话号码。各街镇乡将已享受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家庭住址、享受人口、享受金额)等在城乡低保公示栏(街镇乡和各社区)张贴,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自查自纠阶段(**年10月20日至11月10日)
一是按照城市低保有关政策,各街镇乡对享受对象进行审查复查,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停发手续;对符合享受条件而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按相关规定上报审批。二是自查低保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各项工作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落到实处,是否持之以恒。三是自查基础管理工作规范情况。各街镇乡、居委会是否建立低保对象台帐,是否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是否准确及时上报需要报送的各种报表和名册,是否立卷归档各种报表等资料,做到有案可查。
(三)检查审核阶段(**年11月10日至11月25日)
由县城市低保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组对各街镇乡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各街镇乡城市低保清理工作宣传发动情况;各项制度建立完善情况;城市低保政策落实情况;对上报的审核名单和新增审批名单进行入户随机抽查。县民政局重新审批城市低保享受人员名单。
(四)公布清理结果阶段(**年11月25至11月30日)
在《**日报》上公布审核确定的城市享受人员名单和新增城市低保对象名单,送发各社区,接受群众监督。7天后在《**日报》上刊载城市低保清理工作全面情况,公布清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