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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救灾救济款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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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街镇乡救灾救济款物的管理,提高救灾救济款物的使用效益,促进灾区的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民救〔1999〕3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救灾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救灾救济款物,包括上级拨给街镇乡的救灾款、救灾物资以及本级接收的社会捐助款、捐助物资。

定向社会捐助款和物资,根据捐助者的意愿,可用于指定用途。

第四条救灾救济款物按照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实行专户核算、专帐管理。

第二章救灾救济款的管理

第五条街镇乡救灾救济款的管理工作,由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财政所具体执行资金的调度及核算管理。

第六条街镇乡财政所要建立救灾资金专户,将上级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统一存入专户进行核算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杜绝滞留、截留、挪用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对救灾救济款实行专帐管理,避免将救灾救济款混入其他会计科目计帐,保证救灾救济款的专项管理。

第八条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不得低于上年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救灾办下拨自然灾害救济款数额的20%。

第三章救灾救济款的使用

第九条救灾救济款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做到突出重点、注重时效、足额发放,不得平均发放,不得优亲厚友,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救灾救济款的使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发生后,用于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方面的费用。

衣:指紧急救助灾民所需的衣被、帽、鞋、生活必须品的购置。

食:指紧急转移、临时安置期间的食品、生活必需的饮水和春荒冬令救济中贫困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的口粮、燃料和食油、食盐等基本食品支出。

住:指对因灾倒塌、毁坏房屋的重灾户及敬老院恢复重建的补助支出。

医:指因灾直接造成的伤病员治疗补助费,只能直接补助给受灾伤病员户,不得直接补助给医疗卫生单位,不得用于灾区的防疫支出。

(二)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发生的人员、财产转移搬运费、临时栖身场所搭建费。

(三)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的支出,指为救灾应急准备的衣被、生活必需品、帐篷等的加工、储运所发生的费用。

(四)救灾救济款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生活补助,不得充当临时救济费,不得用于任何行政事业经费的开支。

第十一条自然灾害救济款的救济对象:

(一)因灾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的(不受发放程序限制,直接由街镇乡决定救济方案并立即组织实施)。

(二)因灾造成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

(三)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

(四)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的,或伤病者无力医治的。

(五)其他需要救济的对象。

第十二条自然灾害救济标准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以灾民家庭困难程度为依据:

(一)紧急转移安置的人员救济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按5—10天计算。

(二)住房救济:根据受灾户家庭情况、自救能力、损失轻重、家庭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救济标准,重点救济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军烈属和住房倒塌、严重损坏无家可归的重灾户。其中符合五保条件的灾民,可安排入住五保家园或敬老院,原则上不再救济单独建房,其应得的建房救济款可划拨给相关五保家园或敬老院用于建房。

(三)口粮救济:每人每天500克大米。

(四)衣被救济:保证灾民能御寒,重点救济御寒衣被。

(五)伤病救济:根据灾民伤病轻重和家庭困难程度适当救济。

第四章救灾救济款的发放

春荒、冬令救济款的发放按照《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救灾救济款的发放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救灾救济款的发放程序:

(一)灾民申请

灾民遭受自然灾害后,在本人无力承担时,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和造成的生活困难情况,如实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需救济的申请。

(二)街镇乡制定具体救济方案

街镇乡民政办公室根据各村灾害损失程度、灾民的自救能力、灾民的生活困难情况、参照灾民提出需救济的申请情况,在入户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各村具体救济方案。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召集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根据救灾救济款总量(上级拨款和本级安排的资金)进行平衡,审核确定各村具体救济方案。

(三)村级民主评议及公示

汇总灾民需救济的申请后,根据各村的救济款额度,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派人到各村召开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灾民代表参加的民主评议会(会上,对因各种原因未写申请的困难灾民也应提出评议,事后补申请),并形成相应的文字材料(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主持人、到会人员、缺席人员、民主评议过程、表决评议情况)。民主评议后,立即在村务公开栏和所在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将救济对象上报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救济申请,村委会要及时退回,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相关机关批准及公示

街镇乡收到救济对象花名册后,对救灾救济款用于口粮救济的,由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集体研究逐一审批到户,并在政务公开栏上再次进行公示;救灾救济款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和伤病救济的,由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集体研究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一式二份),由县民政局直接审批到户,街镇乡根据县民政局批准的救济对象再次进行张榜公示,并负责实施;救灾救济款用于灾民农业生产生活资料等救济的,经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研究审核后组织实施,同时,报县救灾备案。

(五)发放灾民救助卡

第二次张榜公示后,在规定时间内群众无异议,民政办公室按批准的救济对象,填发灾民救助卡。

(六)发放救灾救济金

灾民领取灾民救助卡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持灾民救助卡或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明白卡和身份证或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到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定地点领取救灾救济款,并在灾民救助花名册(格式统一为重庆市春荒冬令救助花名册)或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花名册上签字或盖章。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按进度拨款,每户至少分两次拨款,最后一次在建房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拨付。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发放救灾救济款时,遵循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推行送款到村,由街镇乡工作人员公开发放到户,以方便灾民,同时接受群众监督。

(七)跟踪救济效果,完善档案资料

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救灾救济款后,必须在10日内将救灾救济款发放到户(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款用于灾民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的,款到位立即组织发放),发放完毕以村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张榜公布,并在5日内向县民政局、县救灾办书面报告救济户数、救济人数、最高享受金额、最低享受金额、发放总数量、发放时间、发放方式、公示情况、群众反映等,同时报送《灾民救助花名册》或《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花名册》(含电子文本),并组织街镇乡人大、纪检、财政、民政等有关人员进村入户检查、了解救济效果。

第十五条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建立自然灾害救济款发放档案资料,按年度归档,按用途立卷。档案资料包括:

(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拨款文件、灾民救助花名册或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花名册、村级民主评议书面材料、村级张榜公示书面材料(含照片)、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张榜公示书面材料(含照片)、发放完后村级在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的照片。

(二)灾民申请书、申请(审批)表(含灾民建房前后照片)、灾民救助卡存根和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明白卡。

(三)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第五章救灾物资的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救灾物资主要指:

(一)上级调入的帐篷、衣被及抢险救灾所需的交通和通讯工具等物资。

(二)本级财政拨款购入的用于抢险救灾的各种储备物资。

(三)由社会各界捐赠,专项用于救灾的物资。

第十七条救灾物资主要用于自然灾害发生的应急处理之需,必须坚持专物专用,严禁挪用。

对衣物、棉被、生活日用品等必须发到灾民户。对救灾帐篷、交通和通讯工具等可重复使用的专用物资,用后必须限期清理回收(救灾帐篷限期收回民政局统一管理)。

捐赠物资主要用于贫困灾民、五保及优抚对象的生活之需,有捐赠意愿的按捐赠人意愿使用。

除以上范围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救灾物资。

第十八条街镇乡要建立救灾物资台帐,对救灾物资的接收和发放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帐物相符。

第六章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

第二十条县民政局、县救灾办应对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灾民生活救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在救灾救济款物使用发放中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的,可由当地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监察应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