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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农项目管理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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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涉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办发〔2010〕86号)、《县涉农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县财政支持农业发展重点项目导向目录》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涉农项目、资金管理,更好推进我县涉农项目、资金申报与整合,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涉农项目、资金的整合对象

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原则,对财政专项支农资金中,除救灾资金、惠农补贴资金、畜牧防疫、病虫害防治、抗旱防汛岁修等专项资金以外的各级财政管理分配的支农资金和农口部门预算项目建设资金及各类社会融资进行整合。根据我县实际,资金整合的重点是:低收入农户发展资金、劳动力素质培训、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特色优势农产品建设、土地整理、水利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小农水资金)、低产林改造、林区道路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移民(项目建设)后期扶持资金、财政贴息资金等。

二、涉农项目的申报程序

在进一步建立健全涉农项目储备库基础上,涉农项目申报应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统一审核”的程序操作:

(一)下发申报指南。省级涉农项目申报指南下达后,由负责项目申报的主管部门及时向县涉农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县涉农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涉农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县级涉农项目储备库,召集相关部门对项目整合方向、项目安排初步意向和具体申报要求等进行研究,确定县级具体申报指南,由负责项目申报的主管部门会同县涉农项目办下发给各乡镇(街道),并做好项目申报指导工作。

(二)乡镇(街道)组织申报。各乡镇(街道)收到县里具体项目申报指南后,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已列入县级涉农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择优确定申报项目,按时做好项目申报。未按时上报的视为放弃。

(三)联合择优评审。县涉农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涉农项目评审人员,进行联合评审,提出项目申报评审意见。

(四)审定联合上报。县涉农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联合评审意见提出项目审核意见,报县涉农项目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与财政部门协同上报。负责项目申报的主管部门要在项目申报期限内做好项目文本编制、文件会签等具体工作,确保项目按时上报。

三、涉农项目的竣工验收

涉农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按相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涉农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

同时,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项目自查。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建设进度、管理及财务情况进行初查,对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要及时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二)做好审价和会计、审计报告。对政府投入项目按政府审价要求提交审价,其他项目按照《县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及时报请相关部门竣工验收;

(三)做好资料归档。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要做好所有文件资料、财务决算审批及审计文件的归档,以备验收;

对竣工合格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得将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项目长时期挂帐为在建项目。

四、涉农项目的资金拨付

涉农项目的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县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拨付原则上实行报账制和直拨制,项目按照进度审核拨付资金。各部门在项目要求拨付资金时必须提供经县涉农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县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第四章“资金拨付程序”中规定要求报送其它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