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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政府一时的痛换来人民长远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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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业和群众反映,办事环节虽然少了,但很多事办起来还是很难;投资审批“万里长征”虽大大缩短,但仍需“千里长征”;各种横在办事者面前的隐性要件还大量存在,部分“深水区”和“角落”对权力恋恋不舍。

2016年11月21日,总理在上海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座谈会上强调:“目前改革中仍存在不到位、不配套、不衔接等问题,必须进一步转变理念,持之以恒进行政府自我革命,以壮士断腕精神把‘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用政府自身一时的痛换来人民远的利。”

用更大的“放”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简政放权推进4年来,国务院累计分9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618项,占原有审批事项的36%,超额实现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三分之一的承诺。多数省份行政审批事项减少50%左右,有的达到70%。各类“奇葩证明”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基本被取消。政府在权力下放上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市场活力也被持续激活。但简政放权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一些企业和群众反映,办事环节虽然少了,但很多事办起来还是很难;投资审批“万里长征”虽大大缩短,但仍需“千里长征”;各种横在办事者面前的隐性要件还大量存在,部分“深水区”和“角落”对权力恋恋不舍。这些都成为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的绊脚石,必须用更大的“放”、用政府权力的“减法”,进一步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

一是规范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实现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职能的严格分离,在此基础上大力推动所有审批事项和审批人员真正意义上的归口管理,实现所有审批事项统一入驻、审批人员统一管理、审批标准统一尺度,进一步优化、重组审批业务链,提高办事效率。以省会城市中第一个成立并投入运行的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为例,企业办理“四证一章”的法定审批时限是20个工作日,而实际办结时间不到一个小时。要加强顶层设计,尽快实现行政审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确定相对统一的行政审批运转规则和程序,规范行政审批权力,推动阳光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要加强地区间的统筹协调,确保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具有相对一致的审批要求和审批流程。要规范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努力向社会提供无差别的行政审批服务。

二是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放权。要系统梳理经济建设和养老、教育、医疗等社会民生领域的审批事项,提出整体改革意见,确保关联、相近类别审批事项“全链条”取消或下放,最大限度精简优化,协同配套,放宽市场准入,方便社会资本进入。加快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抓紧修订行政许可法,为进一步下放权力营造法制环境。积极探索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多评合一”“联合验收”等新模式,推动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程序繁、环节多、部门不衔接等问题。要围绕企业注册成立这一关键环节,继续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推动全国市场实现统一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加快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分离”全面铺开,切实解决企业“准入不准营”问题。继续创新优化登记方式,尽快实现“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政策落地。要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必要的后置办证事项,不给企业增添额外负担。要通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努力使新增企业数持续保持较快增长,促进新企业活跃度不断提高,使市场活力不断得到激活和释放。

三是取消和规范各种审批要件、资质资格和中介服务。要逐行业梳理环评、安评、雷评、震评、能评、交评、水评、地评、稳评等各类评估事项,能取消的取消,能下放的下放,能合并的合并,能转为备案的转为备案。对确实需要保留的评估事项,要减少评估过程中的行政干预,缩短审批时限,加大对评估结果的公开公示,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要规范各种资质资格评价和发证行为,对市场竞争充分、市场主体成熟的行业,能取消资质资格认证的尽量取消。对认证主体多元、认证事项相似的行业,能合并资质资格认证的尽量合并,以解决证出多门的困惑。要弱化资质资格认证的限制性作用,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保、人身安全和需求规模较小的经营行为,尽量取消对资质证书的准入要求。要自上而下清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抓紧制定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项目,精简中介评估事项。要加快清理依附于审批事项上的“红顶中介”,促使其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斩断利益链条。要规范和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提升对政府下放权力的承接能力。

用更好的“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实施“放管服”改革以来,“管”的能力持续得到加强。各级政府加快“三个清单”制定和实施力度,政府行政权力得到削减和规范。着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成效不断显现。各级政府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综合监管和信息化监管方式,创新举措持续涌现。但总的来看,政府还是管的过多过细,很多应该由社会承担的监管职能下放还不到位;用联合执法代替综合监管比较突出,统一规范的监管体制尚未建立;监管方式还跟不上新技术的发展,监管本领恐慌日益凸显。下一步,必须用更好的“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市场发展的监管环境。

一是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主体培育。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从关注事前审批,向着重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的中央转移支付体系,确保地方政府拥有与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相匹配的财力。规范垂直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关系,建立责权清晰、敢于负责、便于问责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积极探索大部制改革,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提高行政效率。要重点关注政府行政审批权力下放或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着力解决监管制度滞后、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要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加快建立“三个清单”,科学划定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的权责边界。要建立健全面向企业、个人的市场培育机制,提升各类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效率意识和发展意识,提升市场主体自我监管的意识和能力。要制订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组织进行行业自律,承担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