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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不存在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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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Did Not Exist in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Li Shufang

(渭南师范学院,渭南 714000)

(Weinan Teachers University,Weinan 714000,China)

摘要:有很多学者认为,西周时已经形成了户籍制度。可是对比后代的一些史实我们会发现西周不可能存在户籍制,原因有三:一、从户籍制度形成的条件来分析,西周不可能存在户籍制度;二、《周礼》所记载的户籍制度不是西周时的实际制度;三、《国语》中的记载也能说明西周时不存在户籍制度。真正的户籍制度形成于战国时期。

Abstract: Many scholars believe that in Western Zhou Dynasty,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has been formed. The author discusses three aspects of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there can be no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first, from the conditions for the formation of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there can be no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second,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recorded in Zhou Li is not the actual system of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third, record of the Guo Yu also shows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does not exist in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And pointed out that real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was established in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关键词:西周 户籍 户籍制度

Key words: Western Zhou Dynasty;household registration;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K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0-0297-02

0引言

户籍制度在我国已存在了几千年,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有很多学者认为,在西周时我国已确立了详细的户籍制度,笔者却不以为然。西周时血缘关系纽带仍然存在,地缘关系没有真正形成,家族是基本的政治经济单位,家长代表全族向国家纳贡或派子弟服役,统治阶级是通过“审之以事”来掌握人口的,因而不需要作详细而具体的人口统计。下面我就分别从三个方面谈谈西周时不存在户籍制度的原因。

1从户籍制度形成的条件来看,西周不存在户籍制度

户籍,最常见的解释是“登记户口的册籍。”①或 “中国历代登记居民户口、财产的一种簿籍制度。”②由户籍的定义可推出,一个集权制国家的形成是户籍制度产生的前提,这个集权制国家必须对统辖区域下的领土和民众及其数量能够完全掌握,并以此来保证国家赋税、徭役、兵役的完成。户籍制度的户说明民众的多少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的,因此,“户”的出现,即个体小家庭的出现,是户籍制度产生的条件之一。对个体小家庭征税,是按照财产包括土地的多少由地方政府调查之后才进行的,地方机构的设立即真正的地域组织的出现,则是户籍制度产生的又一个条件。

以户籍制度建立的条件来衡量,西周是不存在户籍制度的。第一,表面上看来,西周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但实际上,分封制的实行,使得西周成为了一个“多邦并存”的联合体,诸侯邦国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周王朝对地方上的诸侯及各诸侯国统治下的土地和人民并不能完全控制,在这样一个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格局下,标志着国家对人民和领土完全掌握的户籍制度是不可能贯彻到西周天下的每一个地方。第二,从生产力发展水平看,西周的农业生产大多仍是家族集体生产的形式,以家族为单位的集体劳动很普遍,个体化的小农经济尚未产生,所以当时的统治者是以家族为单位通过指定服役来完成统治和剥削的,家族演变成为向贵族提供贡赋、劳役、和兵役的单位。[1] 因此,周王和诸侯没有必要和可能了解家族内部户的数量的多少。第三,西周保留了大量的由原始社会延续下来旧传统,血缘关系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阻止了纯粹行政的地域关系的出现。虽然西周已出现了“里”的设置,但“里”的规模很大,“里”与族既是并存的,又是相互交叉的。国中真正的政治、经济实体仍然是族,而不是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地域组织,就不可能产生以地域组织为基础的户籍制度。

2《周礼》所记载的户籍制度不是西周时的实际制度

很多人认为西周时我国已存在着严密的户籍制度,其依据就是《周礼》,因为《周礼》中记载了很详细的有关人口登记制度及其与人口有关的各种指标数字。从这些记载来看,当时已俨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户籍制度。从地方到中央,每年都要进行人口登记,每三年要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复查。登记的对象包括“自生齿以上”③(不满一岁)的全部男女老幼、各种身份的人,登记的内容包括他们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健康状况、婚姻状况、财产、土地、牲畜、家庭人口、居住地点、与上一年相比的变动等,并且都有详细的记录。[2]依此看来在周代不仅存在着户籍制度,而且已相当完善和先进。可是,对比后代的有关史实,我们会发现这些记载不符合西周的实际,很可能是作者以战国的情况为依据所设计的理想化的制度。

例如,《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专门记录了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初令男子书年”, [3]一个“初”字便说明在此之前就没有调查过男子的年龄,至少还没有制度化。《史记》对此事专门作了记载,可见秦国的这项制度是开创性的,有其重要意义。如果早在西周时就已对“男女成名以上”记录了出生年、月、日和姓名,并有“媒氏”专门管理的话,秦始皇仅让男子“书年”的规定就是一种倒退,根本不值得重视,怎么会被太史公当作大事来记载呢?

再比如,《周礼》对人口的登记是由地方政府到中央政府逐级调查登记,由小司徒颁布比法于六乡大夫,六乡大夫再向州、族、闾逐级下达,使之于四时统计民数。由此可见,《周礼》所记述的地方机构设置已很完备,闾即里,已成为地方的基层单位,但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西周时期,的确有里和里君的设置,周初铜器《令彝》铭曰:“唯十月月吉癸未,明公朝至于成周,告令,舍三事令及卿僚:及诸尹,及里君,及百工;及诸侯:侯、田、男,舍四方令。”[4]西周晚期的铜器《黹簋》铭曰:“唯王正月,辰在甲午,王曰,黹,命汝司成周里人及诸侯大亚。”[5]黹为当时贵族,周王授予他的职权中有管理“成周里人”一项,里人或即《令彝》中的里君,也可能是指居住在成周里中的居民。但西周的里作为一个地域性质的机构,它的权力与族长权是并存的,它并不能完全行使对国人的管辖。西周王公诰命时,常常里君与家族长并提,有时只面向家族长,不提及里君。如据《尚书・吕刑》记载,王曰:“呜呼!念之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皆听朕言,庶有格命。”下又曰:“官伯族姓,朕言多惧。”族姓即指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他们都是家族长。在《梓材》篇里,王曰:“封,以厥庶民暨厥臣达大家。”以,由也。暨,与也。达,通也。此处语倒,应是“由大家达厥庶民暨厥臣”,可见国家的各项举措在很大程度上仍要通过“大家”而不是通过里君来落实。里君称君,可能就是由里中大族族长兼任的。可见西周的里,血缘关系很浓厚,并不是纯粹行政上的地域单位,里中真正的经济实体是家族,家族是统治者进行剥削的基本单位。各家族长代表家族向国家纳贡或派子弟服役,因此,没有必要了解各家族的具体人口数量并进行登记。而且,西周的里规模很大,并不是后世所说的“二十五家”或“五十家”。《国语・齐语》记载“管子于是乎治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论语・卫灵公》记:“言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何晏《集解》引郑玄说曰:“二千五百家为州,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后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风俗通义》:“里者,止也。里有司,司五十家。”这些材料中的里均以个体家庭为基础,或五十家,或二十五家,规模有限,决不是西周的里。前引《令彝》铭曰:“舍三事令及卿僚:及诸尹,及里君,及百工”。诸尹为王室显官,里君与之并列,属卿事僚之一,且共同直接受命于王、公,显然不能与后世的里宰等量齐观。故余省吾先生指出,此铭“可证里君职务之崇要,绝非五十家之司里也”④。后世的里是国家统治和剥削、编户齐民的单位,以个体家庭的出现为基础,因而有必要了解并统计里中的人口数量以作为剥削的依据。这种真正意义上的地域组织的出现,到战国时才有可能出现。

由上可见《周礼》所记载的户籍制度绝不可能当成是西周时的实际制度。《周礼》的成书年代大概晚至战国年代,是作者根据儒家学说和战国出现的新情况为未来设计的政治蓝图。后人对于它的注疏,实际上都是从秦汉以后的制度反观上古而做出来的,离当时真正的历史事实相去甚远。因此,以《周礼》来论证“西周时已出现了严密的户籍制度”的结论,是不可信的。

3《国语》中的记载也能说明西周时不存在户籍制度

另一个更能说明西周时不存在户籍制度的证据是《国语》。《国语・周语上》记载:宣王既丧南国之师,乃料民于大原。仲山父谏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协K孤,司商协民姓,司徒协旅,司寇协奸,牧协职,工协革,场协入,廪协出;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皆可知也。于是乎又审之以事,王治农于籍,L于农隙,耨获亦于籍,A于既A,狩于毕r,是皆习民数者也,又何料焉?不谓其少而大料之,是示少而恶事也。临政示少,诸侯避之。治民恶事,无以赋令。且无故而料民,天之所恶也,害于政而妨与后嗣。”王卒料之,及幽王乃废灭。[6]

仲山父认为,宣王之前的西周统治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掌握人口的多少。第一种是根据不同身份的对象,由不同的官员分别登记的:司民登记死亡者和孤儿,司商登记有族姓的人数,司徒登记军队的人数,司寇则掌握罪犯的数量。同时又根据百工人数、库房的储存和粮食的消耗等数字综合推算后,就能得出“民数”多少的结果。

第二种是统治阶级通过“审之以事”来了解所统治人口的多少的。这里所言的事,一种是指农事。西周时的农业劳动是在父系家长领导下,由长子、长子的兄弟,血缘关系稍远的叔伯兄弟,众多的子侄及家内奴隶共同参加,集体进行的。农民进行耕作时,周王及各级官吏还要四处巡查,进行监督。同时,各家族还需共耕王室、公室所占有的大片籍田,通过对籍田劳动的管理,统治者自然就可掌握民数的多少。西周时社会分工不发达,各家族除负担农田上的劳动外,还要从事手工性质的劳作。农事包含的范围很大,除了指农田上的劳动者外,如制陶、造车、打绳索、缝旌旗、做酒器、编篱笆等手工性质的劳动都由农业家族承担。《国语・周语中》记单襄公述周之《秩官》曰:“敌国宾至,关尹以告,行理以节逆之,侯人为导,卿出郊劳,门尹除门,宗祝执祀,司里授馆,司徒具徒,司空视T,司寇诘奸,虞人入材,甸人积薪,火师监燎,水师监濯,膳宰致饔,廪人献饩,司马陈刍,工人展车。”《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子产述晋文公迎宾的情况时也说:“甸设庭燎,仆人巡宫,车马有所,宾从有代,巾车脂辖,隶人、牧、圉各瞻其事。”《周礼》中也有所谓“兽人掌罟田兽”、“渔人掌以时渔”、“鳖人掌取互物,以时u鱼鳖龟蜃”、“腊人掌制干肉”、“浆人掌共王之六饮”、“缝人掌缝线之事”的记载。这些虞人、甸人、火师、水师、膳宰、廪人、工人、兽人、渔人、鳖人、腊人、浆人、缝人等是对从事各类事务的族长的称呼,这些各族家长都是代表本家族为王室或公室服务的。他们带领各自的家族,专服某种役事,具有世代相传、长期不变的特点。这种固定的摊派到各个家族必须服的役事,就属于指定服役。[7]什么时候服役,大致需要多少人,各家族长对于自己所辖的大家族的人的数量、能力自然能够做到心中有数。而王室或公室通过摊派役事也可以掌握这些家族的人数。

另一种就是狩猎。所谓狩猎就是“L于r隙”,“A于既A,狩于毕r”,“L”“A”“狩”均田猎的名称,《尔雅・释天》说:“春猎为L,夏猎为苗,秋猎为A,冬猎为狩。”由于田猎的季节和方式不同而名称不同,但都带有军事训练的性质和作用。大盂鼎记述周王说:“易(锡)女(汝)鬯一卣、冕衣,市(黻)、车马。易(锡)乃且(祖)南公纾用兽。” [8]兽即狩。周王如此郑重地把服装、车马,连同盂的祖父南公的旗,赏给盂,用于“狩”。这个“狩”一定不是一般的狩猎,而是带有强烈的军事性质。《左传・隐公五年》记载:“春L,夏苗,秋A,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这里的讲事讲的就是军事。《国语・齐语》也说“春以L(一作搜)振旅,秋以A治兵。”这种通过狩猎进行的军事训练和军事部署活动具有统计人口的功能,这从春秋时期的史实可以推断出来。《左传・隐公五年》记载:“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归而饮至,以数军实,昭文章,明贵贱,辨等列,顺少长,习威仪也。”《左传・成公十六年》记载鄢陵之战,苗贲皇曾说:“L乘补卒,秣马利兵,修陈固列,蓐食申祷,明日再战。”《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晋楚之战,也有“简兵L乘,秣马蓐食”的记载。这些记载说明春秋时期还是凭借军事活动整顿兵员掌握人数,并随时补充。据此我们可以推断出西周统治阶级的“L”“A”“狩”也是掌握全国军队数量的重要形式,周宣王料民太原就是在广大的平原地区进行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以此来掌握可以用来补充兵力的壮丁数,但并非是全面统计户口、清查人数。即便是把它看作是一次人口调查也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与后世的人口普查意义大不相同。

综上所述,西周不存在户籍制度。户籍制度的真正确立是在战国时期。这时,由于铁器的出现和广泛应用,生产力迅速提高,小农经济迅速发展,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真正的社会经济单位。为加强统治,各诸侯国纷纷健全基层组织的设置,按居住区域统计户口,以作为稽查人口、维持治安、征课赋税、调派劳役的依据,这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完备的户籍管理。

注释:

①《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2:4212.

②《中国百科大辞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2270.

③《周礼・秋官司寇》.

④余省吾《双剑B诸子新证》,转引自赵世超的《周代国野制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76.

参考文献:

[1]、[7]赵世超.指定服役制度[M].赵世超.瓦缶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64-76.

[2]孙诒让.周礼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7.

[3]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74.

[4]、[5]、[8]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M].郭沫若.郭沫若全集:考古编.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

[6]徐元诰.国语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2002: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