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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继续性合同中,原则上要区分整体给付与个别给付的关系,并作不同的处理。对于个别给付,可以直接适用《民法通则》或《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对于整个合同,由于已经有了部分履行的事实,不适宜有溯及力的解除权的规定,而只能根据合同的目的和性质,解释其无溯及力,终止合同并保持过去给付的效果,使其仅向将来发生消灭。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26-0277-01
正常情况下,合同关系因债务的履行而达到目的,从而归于消灭。履行不能、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是债务不履行的三种最基本形态,贯穿于整部合同法。但这三种基本形态在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中的救济模式是不同的,继续性合同由于时间因素的核心地位,其给付呈现出连续性的状态,在合同的存续过程中,存在诸多个别的给付。个别的给付只是清偿个别的债务,导致个别的债务履行完毕并消灭,并不是清偿整个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导致整个合同的消灭。因此,在继续性合同中,原则上要区分整体给付与个别给付的关系,并作不同的处理。对于个别给付,可以直接适用《民法通则》或《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对于整个合同,由于已经有了部分履行的事实,不适宜有溯及力的解除权的规定,而只能根据合同的目的和性质,解释其无溯及力,终止合同并保持过去给付的效果,使其仅向将来发生消灭。
一、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关于不能履行的判断标准,通常认为“应当依据社会的观念,而不是物理学的法则,即应当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斟酌交易观念而予以判断。”
在继续性合同中,一定时点的给付是否具有可回复性对于不能履行的判断具有重要的意义。不能履行有一时不能履行和永久不能履行的分别,一时不能履行在因债务人不能履行的暂时障碍消除后仍不能履行,如果该给付为可回复性的,构成迟延履行。如果为不可回复性的,则构成期次不能履行。
二、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或者逾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构成迟延履行,一是存在有效的债务,二是能够履行,三是债务履行期经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四是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
迟延履行在继续性合同中可分为期次迟延履行和整个合同的迟延履行,其处理方式与不能履行类似。如果期次的迟延履行不影响其他期次的履行的话,该期次迟延履行适用一时性合同中有关迟延履行的规定。
在继续性合同中,迟延的给付通常是不具有回复性的,构成不能履行。债务人迟延给付的可回复性,在继续性合同给付迟延与给付不能的界定上至为关键。“如果期限的遵守,是继续性合同的本质所必需的,并且,给付依合同的目的属不可回复的,则其迟延的给付应适用给付不能的规定。”因此,继续性合同的给付义务,依合同的目的是可回复性的,债务人的迟延应按照迟延履行的规定处理。
三、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人的要求,在我国立法中称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参照《民法通则》第 111 条,《合同法》第 107 条)。在德国一般称之为积极侵害债权。不完全履行在构成要件上须符合两项条件:一是债务人所提出的给付不符合债的本旨或者债务人违反债的关系所生的附随义务;二是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在继续性合同场合,也会产生不完全履行的情况。继续性合同的给付分为整体给付与个别给付,若发生不完全给付的情况,则应区别对待:
1、个别给付发生不完全履行时,但没有影响到后续的履行时,可以适用一时性合同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一方就该个别支分的给付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个别给付发生不完全履行时,致使债权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不影响后续合同的履行,也不对整个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时,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并解除。
3、当个别给付不完全履行时,该期次不完全履行致使该期次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且该期次履行与其他期次履行相互依存时,债权人可以就以前期次的履行和未来期次的履行解除合同。
4、在继续性合同中,在某一期次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该下一期债务履行的约定。如果自此以后的债务的履行对于债权人来说已经没有意义或者导致整个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则债权人可以终止合同,使合同的解除效力自此向该期次不完全给付的合同。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