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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产品安全问题的控制对策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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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人们对水产品安全问题普遍关注,本文论述了如何让居民了解、鉴别、选购水产品以及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的控制措施,使我们的水产品食用安全性逐步提高。

关键词:水产品;安全;控制对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TS254.7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水产品安全事件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水产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目前,水产品就其对社会的影响来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安全水产品的供给可提高公共生活水平、改善消费者饮食平衡、扩大社会就业人口、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另一方面,消费者因食用不安全水产品引发疾病造成对自身健康的损害,以及这种疾病对社会其他公众造成的危害。

对水产品安全问题的控制对策及采取措施上,首先要让人们更多的了解选购水产品,最终达到居民普及的状况,这样在购买时已经降低了水产品食用安全性的风险,居民根据选购知识可以判断购买的水产品是否有问题,其次政府从养殖、捕捞、加工等环节加以监管,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专业人员不断完善水产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使我们的水产品食用安全性逐步提高。

1 了解鉴别选购水产品

1.1 常见水产品的感官指标

1.1.1 黄鱼

黄鱼的感官指标见表1[1]。

1.1.2 带鱼

带鱼的感官指标见表2。

1.1.3 青鱼、草鱼、鲢鱼、鲤鱼、鳙鱼

青鱼、草鱼、鲢鱼、鲤鱼、鳙鱼的感官指标见表3。

1.1.4 青虾(河虾)

青虾(河虾)的感官指标见表4[2]。

以上列举是居民平时常吃的水产品,当居民了解这些感官常识后,在购买时只要仔细看就可以避免购买不安全的水产品。

1.2 水产品的食用原则

通过感官鉴别的方式实现对水产品及其制品品级的确定,在此基础上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对水产品及其制品进行处理:首先,在出售的过程中,新鲜水产品或良知水产制品并不受任何限制。其中,黄鳝、河蟹、甲鱼、乌龟及贝壳类在出售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其是鲜活的,如果出现死亡的情况则不能够进行出售或者加工。其次,在出售的过程中,次鲜水产品或者次质水产质量有着严格的出售限定时间,只能够在限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出售,不可贮藏,在出售的过程中出现变质情况应该及时按照腐败食品进行处理。最后,变质水产品及其制品禁止食用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要根据水产品及其制品的腐败变质程度对其进行处理,例如腐败变质程度较低的可以用作饲料与肥料的加工,腐败变质程度较高的应该进行毁弃。

2 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的控制措施

控制水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对于减少水产品安全性事件的发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解决“三农”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水产品中药物残留即农药、兽药、渔药残留。针对目前我国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的现状,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2.1 加强农药管理

严格规范农药的生产和销售,堵住高毒农药和识别不规范的农药的源头,防止这些农药流向市场。

我国农药管理是以农业部为主体,国家发改委、环保、卫生、供销、工商、技监、林业、安监、商检、公安等部门共同协作,已经出台《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合理使用规范和最高残留限量标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规范[3]。今后应该对上述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加强上述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尤其对一些中小企业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净化农药市场。另一方面,对于农药标签的不规范标注行为也要加大整治力度,是农业生产人员能够买到合格规范的农药,这是合理使用农药的重要前提。

我们还应给农民更多的机会培训,使农民掌握合理使用农药的知识。合理使用农药是降低农药残留的关键环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该通过举办培训班,散发相关宣传资料使农民掌握合理使用农药的知识。同时农技推广部门要根据农产品中的农残检测结果适时对推荐农药品种进行调整,并指导农民严格控制施药次数和安全间隔期,进一步降低农药残留含量。

2.2 加大对水产养殖用药研究的力度

加大对水产养殖用药研究的力度,应建立起完善的水生生物特点药理实验模型,对水生生物药物吸收、分布及转化等规律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对养殖水产品的休眠期进行全面的把握,并据此制定出科学的停药期。同时,还应该掌握渔药的使用方法,对无污染、无残毒的药物加大开发力度,形成一条无公害的水产养殖链。

2.3 健全药物残留检测体系,加强对水产品流通企业的监督,制定和完善药物残留限量标准 虽然我国各地都建立起了相应药物残留检测体系,但是这种监测体系覆盖面还很小,达不到全面阻止残物超标产品进入市场的要求,需要对这种监测体系进一步进行完善。我们还可以考虑像畜产品定点屠宰那样建立起其他水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水产品市场准入是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工程,是保证水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的重要举措。建立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虽然给渔民和经营者增加了很多限制,但从长远看是有利的,有利于消费者建立信心和实行优质优价。有关部门要在大的水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建立监测点,加强对入市水产品的检测和检查,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对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不准上市、不准销售和就地销毁等行政措施,从销售渠道上把关,要在水产品生产示范基地、龙头企业和养殖大户中,首先配制药物残留快速检测设备,对上市前的水产品进行检测。合格的贴上统一标识,入市销售或专柜销售。打出自己的品牌,取得更好的收益,区别于一般水产品。从经济利益上引导农民使用新技术,取得更好的收益,从而达到控制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目的。

2.4 开发生物农药和开发降解技术

在高毒农药限用和禁用后,开发安全替代品已经成了当务之急。生物农药是指利用生物活体其代谢产物对害虫、病菌、杂草、线虫、鼠类等有害生物进行防治的一类农药制剂,或者是通过仿生合成具有特异作用的农药制剂。关于生物农药的范畴,目前国内外尚无十分准确统一的界定。生物农药多利用天然动植物原料生产,产品选择性强,对人畜无害,对生态环境影响小。有些生物农药还可以诱发害虫流行病,不但对当代害虫有效,还对后代或者翌年的有害生物种群起一定的抑制作用,有着明显的后效作用。今后应当开发出更多的高效低毒的生物农药,扩大生物农药的使用范围,逐渐取代化学合成农药。

即使是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的水产品,也并非是绝对安全的。农残检测合格只意味着该水产品的农药残留含量低于现行法规规定的最高含量。在这些水产品中仍然含有一定量的农药残留,如果能采用一定的方法处理采收后的水产品,降低其中的农药残留量,则可以进一步提高产品的使用安全性。对于那些农残含量在标准附近或者略高于标准的水产品,也可以通过降解的方法使其合乎食用要求。

为了逐步消除和从根本上解决药残对环境和水产品的污染问题,减少农药残留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除了采取上述措施以外,还应积极的研制和推广使用低度、低残留、高效的药物新品种,尤其是开发高效的生物农药。进一步加强环境中药物残留的监测工作,建立“从养殖场到餐桌”的监管机制。

总之,我国目前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现状不是很乐观,但是真正要消除水产品中的药物残留,使大家都吃上不使用药物的水产品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参考文献

[1]谢达尧.鱼病常用药物合理使用[M].金盾出版社,2010.

[2]傅德成,等.食品感官鉴别手册[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1.

[3]河北省渔改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法定职能――解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J].河北渔业,2009,19(02):55-57.

作者简介:李莎(1989-),女,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六师农业技术推广站,研究方向: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