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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缓刑,也称作自由刑的缓期执行,是指法官在对犯罪人宣判一定的短期自由刑时,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同时宣告暂缓刑罚的执行,规定一定的考验时间和条件,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了规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就执行宣判的刑罚。当今社会,缓刑在刑事政策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的缓刑适用做了重要调整,尤其调整了缓刑适用对象的范围。但新的修正案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从缓刑适用对象入手,在统观我国缓刑适用对象的适用情况后,发现缓刑适用对象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缓刑适用对象;《刑法修正案(八)》;缓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6-0087-03
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缓刑适用对象的规定
(一)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的第十一条对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进行修正,变三项为四项,分别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修改后的条文细化了缓刑实质条件,补充了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的判断依据。修改前的法律判断“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依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新的修正案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的基础上增加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使定罪量刑具体化,更便于操作。
首先,“没有再犯的危险”,在理论上实现了对再犯可能性的全面考察。考察一个人的再犯可能性,实质上就是考察这个人主观恶性深浅的问题。比较全面的考察依据当然应该包括犯罪人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的所有表现,缺乏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导致考察的不全面。其次,“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起到保护社区免受缓刑犯危害行为侵害的重要作用。相比之前的条文,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有了更多的约束。缓刑的宣判,本就与社区安全存在着很大的关系。缓刑的适用,不能无视社区的态度,必须考虑社区的意愿和承受能力,即对罪犯适用缓刑是否会引起社区居民的不安全感、恐惧感;是否会引起被害人的强烈反对以及社会一般人对刑法威信的质疑。“人是一种追求完全需求的动物”。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不仅是生理的,更重要的是社会的、心理的――他们是人类的内在本质。新的修正案从多方考虑,更加尊重人的需求,使得缓刑在适用中更加人性化,也必定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
(二)对特殊犯罪主体缓刑适用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特殊犯罪主体缓刑适用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增加“应当”宣告缓刑的适用对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宣告缓刑的有三类人,分别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也就是说,对一般犯罪主体而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并不必然会被宣告缓刑,考虑到国家、社会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不对这类犯罪人宣告缓刑;而对于以上三类特殊犯罪主体,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必须予以宣告缓刑,而不能根据其他方面的考量对其不予适用缓刑。此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由此,可以对“已满七十五周岁”做适度扩张性理解,即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对于“怀孕的妇女”的界定,可以参照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其内涵不仅包括“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还应将“因涉嫌犯罪被立案,在侦查和审查阶段流产”的怀孕妇女纳入其中。《刑法修正案(八)》对特殊犯罪主体的限定具有人道主义色彩。中国古代尚有“流者鞭笞,留养其亲”之说,而《刑法修正案(八)》对特殊主体的限定,体现了对中华文明的传承和人本关怀。
其二,增加“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的规定。首先,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对于犯罪集团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这是犯罪集团在主体上量的规定;(2)有一定的组织性,主要是指成员比较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3)具有实施某种犯罪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4)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其次,刑法第九十七条指明,“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在此,应区分主犯和首要分子两个不同的概念。据刑法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首要分子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必须以犯罪集团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主要表现为:组建犯罪集团,网罗犯罪集团成员,制定犯罪活动计划,召集犯罪会议,布置犯罪任务,指挥集团成员进行具体的犯罪活动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中起重要作用,而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极大。新增设的规定有力地制裁了这类犯罪分子,也符合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题中之意。
其三,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该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也就是说,对于取得受害人谅解并和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这从程序法角度给缓刑的适用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对于那些取得受害人谅解并和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特殊”犯罪主体,法院可以更多的从缓刑角度考虑对其从宽处理。
二、对我国刑法中缓刑适用对象完善的依据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