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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人权概念传入我国以来,民国时期宪法到现行宪法都有关于人权问题的规定,并且都是以完善和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权利的本质是自由,宪法规定的权利称为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和人权保障条款是中国宪法关于人权的具体规定。本文主要是对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后,特别是经过四次修改以后,我国人权的进一步发展作出分析。
关键词:宪法修改;人权;发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较严格。虽然宪法的修改从宏观上来说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但是本文从宪法修改过程中对人权的发展这一方面来说,对人权规定的不断完善是很有必要的。现行宪法1982年通过后,历经四次修改共通过31条修正案,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多方面。从广义上来说这些修正案都与人权有关,因为宪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权,宪法一切条款的设计从最根本意义上说都是围绕人权而展开的。
一、人权概念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优劣的重要标准。因此,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都从宪法上不同程度的规定了人权的保障问题。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但是这并不影响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规定。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就是从权利到人权的过程。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了近代意义的宪法,标志性宪法文件是1689 年颁布的《权利法案》。100年后,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出现了权利条款,法国出现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可见,在宪法产生早期只有权利的概念,没有明显的人权字样。列宁概括了宪法权利时代的特征,他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他是从宪法根本目的来理解宪法的。这一句宪法学者常常引用的话,揭示了宪法的精髓,即宪法的核心是权利。
二、我国人权发展历程
(一)民国时期的人权保障
清朝末年,人权思想在我国广泛传播开来,直至民国时期得到迅速发展,可以说民国时期人权的宪法化开启了保障人权的之门。在这一时期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很多,诸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等,这四部宪法及宪法性文件规定人权的内容相对比较具体,当然也有其他宪法性文件也有相应规定。
(二)现行宪法关于人权的规定
如前所述,宪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权的实现,因此从广义上来说宪法的一切规定都是与人权息息相关的。不仅是每部宪法,包括每一次宪法修正案都是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人权的细节。在此主要是分析1982年宪法以后的四次宪法修正案中关于人权保障发展的问题。
宪法修正案31 个条款中,有15个条款与经济有关,分别是宪法修正案第1、2、5、6、7、8、9、10、14、15、16、20、21、22、23 条。有7个条款是关于序言和总纲的修改,分别是3、4、12、13、17、18、19条。有8个条款是关于国家机构的修改,分别是11、25、26、27、28、29、30、31条。还有第24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个兜底条款,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修改。本文主要分析15个与经济有关的条款,通常将上述15 个条款称为宪法修正案的经济人权条款。经济人权条款占了四次修正案中的一半,可以看出经济人权条款是宪法修改最多也是最频繁的部分,这足以说明经济条款在人权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本文就从经济条款这方面入手分析人权保障的发展问题。
三、我国宪法修改中人权发展分析
权利的本质是自由,人权是一种权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是人权。要实现权利,也可以说是要实现权利的自由,当然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自由。也可以理解为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公民可以实现权利并得到保护。宪法修改的15个经济人权条款,其实实质上体现了人权的自由度的扩张。
(一) 对土地使用权的修改
土地是生产和生活的最基本的资源,离开它人民不能生活,自然人权也得不到保障。1982 年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988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由于土地是经济发展的必不可少的资源,这样修改后社会经济主体可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这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活力,提高了社会和国家的经济自由度。
另外,宪法修正案还规定了关于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虽然说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对公民的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但是,征收或者征用必须给予补偿,这是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补偿”写入宪
法后, 为弱小公民私权利对抗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提供了宪法保护, 这样公民财产权受保障的自由度就扩展了。
(二) 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提出
生命、自由、财产是最基本的人权,离开这些权利,人权是不完整的。2004 年宪法修改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而1982 年宪法规定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收入与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从对财产所有权的宪法保护到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极大地提高了保护的范围。财产权不仅仅限于所有权,还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各种权利。这样修改无疑扩大了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也使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度得到极大扩张。
并且宪法修正案在同时也规定了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如上所述,也可以帮助弱势群体对抗国家公权力提供保障。
(三)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组成与基础发生变化
主要表现在:宪法修正案提供了私营经济存在的法律依据,非公有制经济从补充地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从指导、引导到鼓励,国家将计划经济改为实行市场经济,等等。总的来说,宪法修改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变化的过程,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比较,其根本区别在于计划经济是僵化的静态的经济,市场经济是动态的开放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有更大的自由与权利,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人权保障得以提升,市场会更加充满活力,这是一个社会自由度扩张的过程。
当然,宪法修正案的经济人权还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分配方式的改革、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变迁等内容。
四、小结
从宪法修改中人权发展的分析来看,宪法的修改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现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宪法的修改关系到社会稳定以及宪法权威性的问题,因此也不能单纯的依靠频繁地修改宪法来深入保障人权的实现和发展,这就关系到另外的问题,如何采取措施保障这些宪法规定的实现,比如,细化关于人权的规定,扩大范围和增加权利种类;建立人权实施保障机制;宪法解释的方法等等。这同时也需要公民的人权意识和观念不断提高,以加强人权的保障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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