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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能源安全关系着国家的核心利益,主要包括新能源技术、能源多元化、能源战略储备、资源战略储备以及能源战略关系多个方面。在2010年10月第十七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第一篇中就明确了能源安全的重要地位。为了更好的应对能源安全问题,各能源需求大国包括我们国家除了积极增加本国石油储备,加大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力度,提高煤炭的开采利用率之外,还将大量的财政资金投入到了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之中。《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更是明确了“十二五”生物质能源领域的发展目标及具体的产业发展布局,确定的生物质发电及生物燃料规模较“十一五”将有大幅度提高。
二、经济法在保障能源安全方面的合理性研究
(一)是经济法社会本位理念的基本要求
经济法秉承的是整体主义社会观,将社会各个因子从宏观的角度予以对待,把各个要素都看成是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整体与部分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在关注整体利益的同时,对局部利益予以兼顾。社会本位理念“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均衡提高。”
能源安全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能源安全得不到保障,将会给我们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这关乎到了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但由于私法主体大多考虑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只有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才有助于能源安全问题的解决。
(二)符合经济法整体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
“公平是永恒的人类价值,又是古老而持久的法律价值之一。”经济法以社会本位理念为基本指导,决定了其公平观是一种由三维七度构成的整体主意公平观,即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过程维度上的公平、空间维度上的公平以及历史维度上的公平三个层次。从历史维度来看,整体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代际公平上,也就是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应当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分配,这就要求当代主体在利用各种能源资源时考虑到后代人的需求,尽到我们这一代人应尽的义务。“经济法关注代际之间的平等发展。为了保证后代人的利益,要求当代人节约资源、合理开采和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生态。”通过经济法在能源安全方面的制度完善,构建一套有利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经济法律体系,这样才能确保后代子孙在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等方面正常的能源需求得到合理的满足。
(三)符合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的要求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推行社会经济政策, 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蕴涵着和谐的社会理念。前面已经提到,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是公共物品, 属于市场失灵领域, 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基于满足社会经济整体持续、稳定、高效发展的需要,在给经济个体提供足够的自由充分发挥功能的前提下,有必要对能源领域进行有效的干预。但这种国家干预必须在适度的范围内进行,必须给市场主体提供足够的自由,从而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同时,国家在能源领域的干预要对社会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否则就会不利于市场经论文联盟济的正常运行。
三、保障能源安全的经济法对策研究
(一)尽快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1994年实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为基础,采取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模式,只包括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法》,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大都是一些部门规章,经常朝令夕改,因此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一部权威性的法律,确保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能源行业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有法可依。
在具体应用财政转移支付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考虑集中国家财政资金同国外主要能源输出国建立长久而稳定的能源合作关系,确保我国的能源储备。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财政补贴,对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产业进行资金上的扶持和帮助,提高能源开采利用率。并且对天然气管道的安装和天然气上户进行财政专项拨款;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力度,大力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同时可以借鉴日本经验,建立国库支出金制度,对各地政府在新能源推广方面进行专项补助接受补助的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指定的用途和使用方式安排该项资金的支出。
(二)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煤炭、石油、天然气、其他金属以及非金属矿原矿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生产、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稽查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征收资源税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根据《条例》规定,资源税的征收采用幅度定额税率,一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税收的征管由应税资源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负责。这种从量定额的征税方式容易使那些因为资源过度开采而形成的资源产品积压现象失去税收约束 ,不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合理、有效、节约地利用资源。而且,改革前我国资源税率偏低,对于有些资源甚至没有开征资源税,导致一些企业采富弃贫,采大弃小、等破坏和浪费国有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
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使我国资源税改革正式启动。这次资源税改革将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由鼓励资源开采转为鼓励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注重保护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以缓解由于经济飞速发展所带来的能源供需矛盾。虽然这次改革只涉及到了石油、天然气领域,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立法者在今后可以借鉴此次改革的成功经验,将资源税逐步应用到其他能源领域,充分发挥资源税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向节能型能源产品生产转移,促使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协调发展,保证未来我国资源的有效供给,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从而更有效地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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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完善计划调控
党的十四大报告曾经指出:“国家计划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计划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手段,有着许多其他调节手段所不具备的优越性,英国著名的自由主义者哈耶克曾经指出:“作为社会主义改造首要工具的同一种手段的‘经济计划’,也可以用于许多其他目的。我们如果想要使收入的分配符合流行的社会正义观念,就必须对经济活动进行集中管理。
计划法是经济调节的重要手段,它规范计划行为、调整计划调控关系,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纳入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法治轨道 ,可以为制定和实施好能源计划提供法律保证,以利于充分实现计划的功能,发挥计划的重要作用 ,推动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从而应对国际能源危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典化的计划法,基于能源安全的重要性,我国有必要尽快出台统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建立严格的计划责任制度和法律救济制度,为保障我国能源安全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四)完善天然气和新能源的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是指政府对市场主体进入特定市场领域的规制,它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进入物定市场成为生产经营者的规制,也是国家对特定市场领域和投资活动的直接控制。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往往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而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优势十分稀缺的,这就需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来限制经营自由,从而达到限制资源盲目开发与配置的目的。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煤矿瓦斯爆炸事件反应出我国能源行业市场准入存在的严重问题,基于这一惨痛教训,我们十分有必要完善天然气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准入制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能源安全是关乎着社会整体利益,是我们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无论是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还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来看,由经济法对之进行调控都具有其合理性。我们可以考虑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资源税改革、完善计划调控及市场准入制度几方面入手,为维护我国能源安全提供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转贴于论文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