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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学对爱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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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哲学对爱的问题有着多维的探索和深刻的认识。早在春秋时,期,儒家就提出了“仁”的哲学。《论语・颜渊》载:“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儒家所谓爱,第一,爱有差等。“亲厚。厚;亲薄,薄。”(《墨子・大取》对亲厚的就厚爱,对亲薄的就薄爱。爱依血缘关系的亲疏而有等级之别。第二,泛爱。“爱父,其继爱人,仁也。”(《郭店楚简・五行》)仁是把对亲之爱加以推广。“亲至,薄不至。” (《墨子・木取》)有最亲的,却没有最薄的,爱是普遍的。第三,诚。“诚于中,形于外”(《大学》)爱是内心情感自然伪流露,不是“作”出来的。“作’出来的爱,不是真实的。所以说“为孝,此非孝也。为弟,此非弟也。不可为也,而不可不为也。”(《脚店楚简・语丛一》)孝弟不是人“为”的,有真情实感的孝弟又是“不可不为”的。即爱不可做作,而要真实,真诚的爱是人类社会所不可缺少的。

道家以天道自然为本,强调要爱人以“真”。“天地不仁”,(《老子・五章》),自然而然;爱人也要效法天地,自然而然。即“端正而不知以为义,相爱而不知以为仁,实而不知以为忠,当而不知以为信,蠢动而相使,不以为赐”(《庄子・天地》)。在伟大的自然之道普遍流行的,隋况下,仁爱以其质朴的形态,真而不显。“大道废,有仁义。”(《老子・十八章》)自然之大道废弃,本有的条理发生了混乱,就不得不人为地提倡仁义。于是爱就不再是“流”出来的,而是“作”出来的,失去了自然本真。“绝仁弃义,民复孝慈。”(《老子・十九章》)只有排除了“作”出来的虚假的仁义,人民才能恢复自然而淳朴的仁爱天性。所以,爱要“法天贵真”(《庄子・渔父》)。老庄追求的是自然本真的爱,有利于防止社会出现的虚伪之风。但其过于强调自然:,对仁爱缺乏理性的自觉,其爱只能是低层次的,也是不稳定的。儒家提倡的仁爱,如孔子的“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是对人的理性自觉,是通过修、齐、治、平的道德实践而达到的,不仅是真实的,而且是更高的道德境界。春秋时期儒家提出的仁爱观,是对西周以来的礼乐文化的重要补充。“乐会同,礼别异。”(《荀子・乐论》)礼,在当时是具有等级内容的外在的行为规范,它、把亲疏、尊卑给区别开来;而乐则通过音乐、歌舞来调和人的感情,化解由“别”而造成的对立,使人之间关系协调。儒家提倡的仁爱,既可以使礼的“别”成为自觉,又可以使乐的“和”更有亲和力,对于缓解等级对立,凝聚人心,稳定社会秩序,全面提升人的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

墨家出于儒而超越儒。墨子提出“兼即仁矣”,主张兼爱,要“兼以易别”(《墨子・兼爱下》)。兼,即爱无差等。如墨者夷之违背墨家薄葬的精神,厚葬了自己的父母。他自己的解释是:“爱无差等,施由亲始。”(《孟子・滕文公上》)意他厚葬双亲,也是对别人厚爱的开始。“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墨子・兼爱中》)爱己与爱人的厚薄相等。这种“施由亲始”,源于亲情而又超越亲情的等值之爱,体现了墨者的博怀和远大志向,是可贵的,也是应该提倡的。但在“大同”社会实现之前的“天下为家”的历史时代,儒家的差等之爱仍然是人们基本的现实的价值取向。

人与人之间为什么要爱?中国古代哲学的回答是:第一,做人。《中庸》:“仁者,人也。”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有仁爱之心。孔子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性”是先天生就的道德资质,人与人之间基本相同,有成善或成恶的两种可能性。一个真正爱人的人,并不是先天生就的,而是在人性的基础上后天道德实践即“习”的积累的结果。

孟子讲性善,意谓人人都有爱人的资质。他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孟子・离娄下》)人天生就有仁、义、礼、智之“端”即萌芽,只要扩而充之,就会形成现实的爱人的品格。孟子不把人与禽兽诸多相同的方面,而把人与禽兽些微不同的方面叫做性,讲的是“爱生于性”(《郭店楚简,语丛二》),意在强调做一个爱人的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荀子言性恶,意谓人人都有沦为禽兽之人的危险性。人天生就有类似动物的,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变得与禽兽无别。但他仍坚持认为“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 (《荀子・非相》),仁义道德才是人之所以为人者。所以,人人都应该做一个有爱人之德的人。人“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荀子・性恶》),通过师法之化,都可以成为―个真正的人。其性恶之说,旨在强调“化性起伪”(《荀子・性恶》),即化解恶端,突出教化修养的必要性。

第二,事天。天即自然。人有自然的属性,前述荀子的“质”或“具”,也即周敦颐的所谓“唯人也得其秀而最灵”(《周濂溪集・周子太极图说》),是人通过世代的道德实践演化积累而获得的遗传基质,是人区别于动物的可后天塑造道德的物质性基础。动物缺少这样的物质基质或基础,所以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类似于道德的现象,与人类的社会道德有着本质区别。人又有社会酌属性,爱人的品德,主要还是后天人为修养的结果。

天,又是古哲用来表述终极的最高权威的概念;尽管不同的人赋予天的具体含义有别。但都摄有不可违背的最高法则之义。《尚书》曰:“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哉。”(《尚书・皋陶谟》)以爱为核心的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之常法,是自然生就的社会秩序;人必须敦厚而实行之。以天论爱,表征着古代哲人对爱的真理性的至高无上的肯定,也是对人下的一道绝对命令。人珍视祖宗遗传给自己的灵秀之气,敬畏天命,在社会道德实践中修养提升自己的境界,就是事天。

第三,有利。儒家之爱人,既属“正德”,又是“利用厚生”,旨在个人安身立命,进而齐家、治国、平天下。荀子说:“人生不能无群,群而五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故宫室不可得而居世,不可少顷舍礼义之谓也。”(《荀子・王制》)“群”即分工协作的社会统一体,是人类与动物不何的本质之所在,也、是人类获得生活资料的前提。而仁爱;礼义,正是化解冲突,使人结成社会之“群”,从而改造自然以获取生活资料不可缺少的凝聚剂。墨家之“兼”,则意在避免人与人、家与家’、国与国之间的互相伤害,以期天下富、庶、治之利的实现。

在这里,个人利益是自然合理的。孔子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墨子的“为彼犹为己也”(《墨子・兼爱下》),就已经内含了对“己欲”和“为己”的认可。如果人都没有私利,爱人也就失去了意义。“欲人之爱己也,则必先爱人”(《郭店楚简・成之闻之》),“投我以桃,报之以李”(《墨子・兼爱下》),“天道无亲,常与善人”(《老子・七十九章》)。利人与利已是相辅相成的。这也就是说。私心的存在不足为怪。

但是,中国古代哲学反对私欲的过分,而主张对私心要适当地控制。先哲们想了很多办法来避免和解决私心造成的负面效应。儒家的“克已”、“节欲”,墨家的“去六辟”,道家的“无欲’等等,都是从道德的层面,要人节制私心,不仅利己,而且要做一个有利于别人的人。为了社会的公利,必要时甚至可以牺牲个人的生命。法家更从法治的层面,力图通过“势”的强制同,“术”的明辨,“法”的赏罚,以期“不逆天理,不伤情性,……守成理,因自然,祸福出乎道法而不出乎爱恶,荣辱之责在乎己而不在乎入”(《韩非子・大体》),君、臣、百姓各得其所的“利民萌便众庶”(《韩非子・问、田》)的治世的实现,实际是试图规定一个道德底线一人人都应得其所该得,失其所该失。起码不要做一个有害于他人,有害于社会,以私害公的人。

儒、墨、道、法各从自己的视角探索柑回答了爱的问题。孤立地看,不同程度地各有所短;合而言之,则互补相济,共成一以爱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的主流文化。它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人生观、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已内化为中国人“厚德载物”的品格意识,是建设现代道德文明的宝贵精神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