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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试行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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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2138”工程的实施意见》政发〔2008〕49号精神,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积极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和创业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现提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如下:

一、类型和标准

基地分为工业加工型、楼宇型、门面型和市场型4种类型。

1、工业加工型孵化基地:根据当地实际,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屋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10家以上,安排就业200人以上。

2、楼宇型孵化基地:要求是多层写字楼,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生产、、经销、广告等创业项目。

3、门面型孵化基地:要求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10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6平方米,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4、市场型孵化基地: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和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二、认定范围

1.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指由县创业资金投资新建;或由乡镇投资新建,经县审核确认的基地。

2.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指利用辖区内现有的成片商铺、商务用房或专业市场,通过市场化运作,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

三、认定条件

申报的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标准,安排具有到户籍且在就业年龄段内、经就业登记(纳入省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数据库)的人员比例达40%,并与入驻基地创业人员签订书面协议。

四、申报认定程序

建立准入机制,县创业资金投资新建创业基地由县劳动保障局确认后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乡镇建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和乡镇辖区内社会力量建办创业孵化基地,由乡镇统一申报,县劳动保障局审核确认后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各乡镇于每季末填写《县创业孵化基地情况表》(附件一)上报。对拟建孵化基地情况各乡镇应向县劳动保障局上报筹建方案。

县劳动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团对乡镇上报基地实地考察,予以认定并授予《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五、补贴政策

对自建创业孵化基地,县创业资金根据基建审计报告反映的资金使用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按1:3的比例,即1/4的补贴办法)。对于各乡镇利用社会现有资源整合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县创业资金根据该基地对本地创业人员减免部分租金予以补贴。

各乡镇于年底填写《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运作情况评估表》(附件三),并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审计报告、创业孵化基地中创业人员的营业执照及减免门面租金等原始资料及复印件,一并上报县劳动保障局,申请基地补贴。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后上报县创业引导工作评估小组,评估合格的给予补贴。

六、配套服务

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服务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基地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站负责指导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可享受配套服务:①提供创业咨询;②推介创业项目;③帮助开业登记;④实行减免租金扶持;⑤提供后续咨询和指导。各乡镇每季末上报《县孵化基地配套服务情况表》(附件二),反映孵化基地运作情况。

七、监督管理

各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经提出后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各基地还应确定创业人员(实体)毕业、延长孵化或孵化失败的标准,定期实施考核评估。

县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检查考核,达不到创业孵化基地条件的,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