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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对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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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金融对于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的重要作用

(一)民间金融能在资金供给上提供补充

国家财政支农资金的相对缺乏以及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供给的缺位,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民间金融发挥了替代作用,从而缓解了农村资金的供求矛盾。目前农村的种植业和养殖业逐渐呈现规模化和专业化的趋势,对于资金的需求十分迫切,而这种需求往往在正规金融体系的不到满足。与此同时,民间金融供给的力量也在不断增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十一五”期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达到了11.2%,同时农民人均纯收入也从2006年的3587元增加到2010年的5800元,增幅达到61.6%。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快速增长使得城乡居民的储蓄水平也相应提高。但自1998年之后,较低的利率政策导致了城乡居民储蓄的比例一直呈下降趋势。在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仍然高达40%以上的情况下,银行的利率已逐渐丧失了吸引力,资金不断流向了高利率的民间金融领域。据目前比较权威的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的《中国地下金融调查》,结果显示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农户从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比重就越低,西部农户通过非正规金融途径取得的借贷规模指数最高,超过六成。

(二)民间金融相对正规金融具有比较优势

首先,民间金融具有信息成本优势,从而使得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降低。民间借贷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乡亲和邻里等熟人之间,贷款人容易收集和处理借款人的信息,对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也非常清楚,贷款监督成本低。贷款根据市场状况和自身收益与风险的关系设置利率,减少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所以,民间金融尽管缺乏来自政府的监管和规范,但多数情况下资产质量反而比国有商业银行要好,据对张家口地区的调查,大多不良贷款很低,乡土气息浓厚反而能提高履约率。[8]其次,民间金融具有交易成本优势。民间借贷的手续简便,形式灵活,合同内容实用性强。例如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特点,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所面对的复杂手续往往使农户错失了农业生产的最佳时期,而民间借贷却能够提供个性化服务并进行创新和变通。最后,民间金融具有灵活的抵押担保优势。农村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和农户没有合适的财产作为抵押又找不到有实力的担保人做担保,很难达到正规金融的贷款要求,而农村民间金融关于抵押担保的安排则非常灵活。同时,民间社会关系的约束这种无形的担保机制给双方都带来便利。

(三)民间金融能够满足资金需求主体多样化需求

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户多样化的信贷需求。正规金融的贷款不仅手续复杂,而且不能满足农户生产性贷款的季节性和紧迫性的需求。并且修缮房屋、看病买药、婚丧嫁娶之类的生活需求,还有买种买肥、承包经营等生产需求。总之,在正规金融不愿意到达但又有合理需求的领域,民间金融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补充的作用。民间金融还可以实现农村金融体系的多样化,与正规金融相互补充发展,更好的服务于中国的新农村建设。

二、制约农村民间金融发挥作用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民间金融缺少有效法律保护

法律认可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都具有官办金融的性质,而民营机构却一直得不到国家法律层面的认可。农村合作基金会在20世纪80年代一度得到农业部的鼓励发展,但90年代后由于农村金融改革向正规金融机构商业化发展,非正式金融组织反而受到了越来越严厉的管制。[10]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和温州地区民间金融风波,促使国家此后于1998年颁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运行十多年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彻底解散并清算,同时部分“合会”还被定性为违法犯罪活动而遭到严厉打击。从此,民间金融组织和借贷活动进入非正规的“地下”层面。2003年我国又进一步出台政策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做出了严格规定,这样,金融法规的严厉管控使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受到了极大制约。

(二)民间借贷利率的容易失控

利率市场化是民间金融的主要特点和优点,但是同时也有负面效应。目前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平均利率大约是18%—25%,是国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3到4倍。我国当前利率和商业银行的借贷行为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大量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农村个体户将借贷需求转向了民间金融。在资金供不应求的农村借贷市场,资金的价格—利率自然居高不下,有时远远超过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的利率上限。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民间借贷利率常因无管制容易失控从而引发社会问题。

(三)农村民间金融潜在风险大

民间金融独特的运营模式使得各种金融风险潜伏其中,潜在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借贷引发的债务纠纷。民间金融多口头约定且履约简单,大都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认可借贷行为,当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时,就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由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受政府机构的直接监管,民间借贷行为没有合法地位,所以农村民间金融受损方只能通过私人来追讨,黑社会等非法组织往往会成为债权人的选择。二是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本身所蕴含的风险。高利率意味着债务负担重,金融风险因此被放大。三是民间金融组织结构松散带来的风险。以合会为例,随着会员数目的增加,相互了解程度反而减少,安全性大大降低。近期内蒙古鄂尔多斯、山西和温州等多地都发生了民间金融资金链条断裂的事件,上亿元的民间标会崩盘,对社会安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三、发展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民间金融法规,推出有效管理办法

正确定位民间金融,通过立法的形成对其进行界定,是促进其发展的首要任务。首先,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赋予民间金融合法的法律地位,明确界定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金融活动的界限。在具体实践中,要对民间融资管理主体、职责和内容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对民间融资的利率做出指导,以便于民间贷款者能将规定和指导运用于金融产品设计中。同时,学习美国和香港的经验,推出类似香港地区的《放债人条例》,允许企业和私人放债,但对放债行为通过法规加以约束。其次,在有法规规范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应对民间金融的合法行为加强保护。与此同时,政府也要加强配套服务的建设,比如成立金融咨询公司,构建数据库和征信体系以及为民间金融业务开展提供人员保障与业绩激励等。最后,依照法律处置民间金融纠纷,防范未纳入合法渠道的民间金融风险。

(二)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

建立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是引导民间金融结构从“地下”转向“地上”的有效途径,同时也能引导民间金融结构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转变。首先,政府可以适当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部分私人钱庄以及合会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伙制的形式进行登记和注册,转变为正规的金融组织。其次,还可以组建民营银行,以此实现制度创新,在市场机制下进行企业化管理。最后,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农户自己拥有的金融机构也是一个可考虑的方案和选择,即在全国推广商业性质的小额贷款组织。国有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白因此可被填补,有效吸纳的资金因而也得以用于农村本地市场。总之,通过合法和多种金融机构的创建和改革,将原本流向地下钱庄的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

(三)引导农村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进行合作

首先,鼓励民间金融利用信息与履约机制的优势与正规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使后者也能分享客户信息,并利用其资金优势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其次,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和农村信用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改革相结合起来,小规模的私人钱庄以及民间资金可尝试参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改制。引导农村民间金融参与正规金融具体的方式可以包括:对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并允许和吸收农村有实力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入股;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开办企业、个人委托等业务,引导民间资本流向规范借贷行为;鼓励有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向县域延伸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一定改制,通过发展典当业等方式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总之,通过吸纳民间资本入股等多种方式,将地下的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

(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既是农村金融稳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因而通过多方面的制度建设和理念倡导来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势在必行。首先,通过建设和完善信用体系不断强化诚信,进一步形成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机制。其次,在农村大力倡导诚信理念,同时开展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以及信用企业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解除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担忧。最后,督促行政管理部门强服务意识和服务效率,在具体办理金融业务时降低资产评估、公证和转让的费用,简化办事手续,为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创造宽松和良好外部环境。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必定会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

作者:陈欣单位:西安外国语大学经济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