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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锅炉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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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锅炉数量多,管理难度大,烟尘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区政府的要求,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特制定区城区锅炉整治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区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周剑章同志担任,成员由区环保局、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城管局、经贸委、质监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锅炉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锅炉整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办公室主任由童达康同志兼任。同时,成立锅炉整治工作督查组,对失职渎职、行为交区监察局追究相关责任人纪律责任。

二、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城区范围内的锅炉整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的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事关的经济发展,全区上下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造浓氛围,要深入宣传锅炉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政策,号召全社会来关心、支持和监督这次行动。

三、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城区锅炉整治工作面广量大,涉及部门众多。各部门要从全区大局出发,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形成锅炉整治的强大合力。今后城区涉及使用锅炉的新上项目,一律经区政府审批,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审批。在这次锅炉整治工作中,环保局要做好锅炉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和核查锅炉使用单位环保审批手续的办理情况。经贸委要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及产品,并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取缔。质监局要加大对锅炉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等监督管理力度,做好《特种设备使用证》的核查工作。安监局要加强锅炉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锅炉使用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工商局要做好锅炉使用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发放的核查工作。法院要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经申请单位提出后依法做好强制执行工作。消防大队要做好锅炉使用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核查工作。公安局要保障锅炉整治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制止暴力抗法事件。

四、强化措施,综合整治

1、对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证》,经检测达不到安全要求的锅炉,由质监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予以取缔。

2、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锅炉使用经营单位,由工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提请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3、对0.4-0.7吨/时立式水管固定炉排锅炉,由经贸委牵头,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提请区政府予以取缔。

4、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锅炉使用单位,由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提请区政府予以关停。

5、对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锅炉使用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由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相应处罚,直至关停。

五、联合介定,重新核发

1、已经质监、环保、工商等部门批准,且治污设施经验收合格的单位,可直接向区环保局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审核后领取《排污许可证》。

2、虽经质监、环保、工商等部门批准,但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修、更新并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向区环保局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审核后领取《排污许可证》。

3、已经质监、环保、工商等部门批准的2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配套除尘设施,经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已经过质监、环保、工商等部门批准的2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必须改用油、气、无烟煤或其它清洁能源。

六、整治范围

城市规划区及近郊区。具体为京沪高速公路以西,淮河入海水道以北,京杭大运河、乌沙干渠以东,新长铁路以南;以及翔宇大道(段)两侧地区。

七、整治对象

燃煤锅炉。以洗浴业为重点,同时整治有烟尘排放的工业企业和其他排污单位。

八、实施步骤

根据目前城区锅炉的具体情况,这次锅炉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时间安排如下:

1、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11月27日—12月3日

2、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12月4日—12月10日

3、综合整治阶段:2014年12月11日—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