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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艺术作品构成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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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艺术作品一旦形成,就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的整体,只是到了理论研究领域,为了便于阐释和说明,才被分解成各种因素和层次。对于艺术作品的研究,不能脱离艺术作品的构成、层次以及典型、意境、风格、流派、思潮等几个要点问题。文章内容具体分析讨论艺术作品的构成问题,将涉及到六个因素三个“统一”,即: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感性与理性的统一、再现与表现的统一。

关键词:艺术作品;构成;统一

中图分类号:J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12-0015-02

艺术作品的内容,作为艺术作品的重要构成因素之一,它是指经过艺术家体验、加工和创造的人类生活。具体来说,是通过艺术形象反映在作品中的社会生活及其显示的思想意义,是客观的现实生活和作家的审美评价的统一体。内容因素在这里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生活内容和思想内容,前者是作品内容的客观方面,后者是内容的主观方面,这两方面内容在特定的作品中总是融合、统一为一体的。越是优秀的文艺作品,它的内容的两个方面就越是高度有机的统一在一起,两个方面相游离的作品不可能是优秀的作品。

艺术反映人类生活,它从社会现实生活中获取艺术创作的源泉和基础。艺术家生活在人类社会中,现实生活的是非善恶、矛盾冲突总是要影响着艺术家的喜怒哀乐,形成艺术家对客观世界的思考、判断及对人生的追求,体现在作品中便有了对客体世界的某一或某些方面的反映。艺术作品的内容,不仅包含着对客体世界的反映,它还凝聚着艺术家主体的审美理想和审美情感,有着艺术家个人不可忽视的主观因素在内,是艺术家的知、情、意的物态化显现。因为,艺术是高于生活的,不是对社会生活的简单实录或拷贝,艺术家在进行艺术创作时总是要将个人对社会生活的主观感受融入作品之中。艺术作品的内容,体现在具体作品中,主要是指题材(人物、环境、情节)和主题等诸多要素的总和。

艺术作品的形式与内容一样,也是构成艺术作品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说内容是艺术作品的“灵魂”,那么形式就应是“灵魂”赖以生存的“躯壳”。也就是说,当作品的内容还没有获得一定的艺术表现的时候,它作为一部文艺作品就还没有形成;只有当艺术家依据作品内容的内在逻辑对它加以组织结构,并予以一定的物质表现的时候,一部艺术作品才算最终形成。艺术作品的形式指艺术作品内容的具体存在方式。亦即作品的内部联系和外部表现形态。其内部联系表现为内部形式,包括内容诸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组织方式,主要指艺术结构;其外部表现形态呈现为外部形式,即表现内容的方式和手段,包括艺术语言、艺术手法、类型体裁等。在具体的艺术作品中,其内部联系和外部表现形态的形式因素是紧密相联,不可分离的。

如果说,艺术作品的内容是“灵魂”,那么作品的形式就是承载内容的“躯壳”。内容与形式之间是不可分割的有机体,它们构成了辩证统一的相互关系。内容存身于形式之中,离开了形式,便无所谓内容,而只有形式没有内容的艺术作品又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即使有人一定要制造出这样的“作品”来,它对于人类也没有任何意义。可见,在艺术创作中,一方面,内容具有主导作用,它决定和制约着形式,形式的选择应以是否适应内容的需要为原则;但另一方面,形式又呈现相对的独立性,它不仅可以具有独立的审美价值,而且由于形式的变幻,可以直接影响和制约内容的审美价值的实现。我们是从理论上来探讨艺术作品的内容、形式,但是事实上任何内容、任何形式都不是能够单纯拿出来的,必须在相互关系中去认识二者。一件优秀的艺术作品,必须同时具备进步的思想内容与尽可能完美的艺术形式,只有二者达到有机统一,才能呈现出恒久的艺术魅力。

在艺术作品中,感性更多地是指蕴含于作品之中的情感因素,以及寄寓在形式之中的感性特色。所谓情感因素,是创作主体在艺术作品中的主观情感的移人和投放。艺术家进行艺术创造,常常就是以情感为主动力的。人的情感都是丰富的,只要是生活中能够让人怦然心动的情思,都能够进入艺术家的视野,经过一段时间的孕育,以最恰当的艺术形式喷薄而出。所谓感性特色,就是艺术作品中那些具体可感的艺术形象的一种属性,是指任何艺术门类的艺术作品所共同具有的生动感人的审美特征。

与艺术作品中的感性因素相对,我们在阅读作品时总是能从作品当中获得一定的理性内涵,它或者呈现为一种理趣,或者呈现为一种事理。在哲学范畴中,理性是指与感性、知性并列的一组概念中的一个。在艺术作品的范畴里,所谓理性,是指与作品的情感因素、感性形式相对而言的概念,也就是指通过作品的形象、情境及意境所凸现出的理性的意义内涵。

感性与理性的辩证统一,包含着两重含义:一方面是艺术作品的感性形式与理性内容的统一;另一方面是艺术作品的情感因素与理性精神的统一。首先,感性形式与理性内容的统一。艺术作品必然是以情动人的,但同时又在感性形式中渗透着理性的因素。感性形式离不开理性的内容,而理性的内容也必然要物化为有血有肉的感性形象,只有这样,才是达到了感性与理性的辩证统一。其次,情感因素与理性精神的统一。艺术家在进行艺术创造时,是饱含着情感的,而情感并不能任意泛滥,它常常是要受理性的规约的,在情感中包孕着理性的精神,达到情理交融,形成理趣。

所谓再现,是指在艺术创造中将客体世界及人物真实地呈现于作品之中。再现的对象不仅是指艺术家以外的客观社会生活,也包括对艺术家本人的亲身经历和生活阅历的再现。所谓表现,是指在艺术创造中艺术家对客观社会生活的思考和评价及愿望与情感。它侧重于表达主观层面的思想感情及对社会生活的认识判断。

艺术家作为从事艺术创造的专门人才,他面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现象都会有自己的独到的主观见解及情感态度,有自己的分析认识事物的能力,因此,他们在对社会生活进行艺术的反映时,绝对不可能是照相式的复制,死板机械地照搬照抄。纯自然主义的反映,决不为艺术家所取。而且这种情感的表现,也决不限于个人情感范围之内、它应是更深层的情感表现,包含了社会、时代、民族的情感层面,乃至全人类的普遍情感。当然,这种普遍的情感也与艺术家的人生观、立场、境遇有直接关系。除情感的表现外,我们前面说过艺术作品的表现还包含对社会生活的思考、评价与理想的表达。对此我们以两幅绘画作品为例来加以阐释。

艺术作品的再现与表现只是出于对生活的摄取与呈现的角度不同以及为了理解的方便才加以区分的。表现作家的主观心灵与再现客观现实生活,它们同为文艺创造艺术形象世界时不可或缺的方面,二者绝不是互不相干、截然隔裂的,它们共同体现艺术审美活动的本质。在具体的艺术创作中,再现与表现是紧密联系的,艺术家只是会对再现与表现的侧重有所不同,而不会将两者截然分开。因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再现与表现都是相互依存的。

从主观的角度来看,离开了再现,表现就失去了依托。如果不以某种方式再现出艺术家的观念、情感、意愿所由以发生的社会环境背景和氛围,不将客体世界的人与事物真实地呈现出来,艺术家复杂的内心世界与主观精神就不可能得到准确、明晰、生动的表现,艺术作品就不可能造成感性的审美效应,因而也就无法激起读者的审美情感。客观现实是主观情感得以表现的基础和支撑。反之,从客观角度来讲,离开了表现,艺术作品的再现也将失去思想及审美的意义。艺术创造要求对客观现实生活中的人与事物真实地呈现出来,但是这种呈现又不能脱离艺术家主观精神的支配。作为再现对象的客观生活现象本身,固然有一种自然形态的美,但是只有经过艺术家主观心灵的陶铸,才能形成具有审美价值和意义的艺术形象。因此,完全排除了艺术家主观表现因素的“纯客观”的再现,是无意义的,事实上任何艺术家都无法创造出纯以客观为内容的艺术作品来,主观精神总是要不同程度地在作品中得以表现。甚至是以冷静、客观自居者,也一样是要在作品中有自己的主观情思的流露的。

艺术作品的再现与表现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又能相互转化。因为作为表现对象的艺术家的主观心灵是社会存在的产物,艺术家的内心波澜是他置身于其中的客观现实生活矛盾的反映。当艺术作品的表现揭示出了艺术家主观心灵与现实生活的深刻联系时,尤其是当表现的心灵内容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时,表现也就成为了一种特殊的再现。另外,再现转化为表现的条件,则是主观的意象与客观的物象完全融为一体。

在各种具体的艺术门类中,常常由于艺术媒介、艺术语言的采纳和运用各有不同,而使艺术作品在再现与表现的侧重上有所差别,因此,全部艺术有时被划分为再现艺术和表现艺术两大类别。这种划分,并不是说艺术可以是互不相干的纯再现或是纯表现的,事实上,再现艺术中有表现的因素,表现艺术中有再现的因素,任何艺术都是再现因素与表现因素的统一,只是再现因素与表现因素在两类艺术中所占的分量不同而已。在侧重再现的艺术作品中,也就是再现艺术中,不可能没有表现因素,也就是说,它在对现实生活真实再现时,必定要融入主体的情感和理想。在表现艺术中,侧重于艺术的表现因素,而再现因素也不能缺少,它仍然要注重对客体世界及其规律的遵循,只不过它所表达的主要是心理和情感的真实。

艺术作品的主要构成,涉及了内容与形式、感性与理性、再现与表现三个方面的统一,正是这些构成因素的相互融合、有机统一,使得艺术作品的创造更加臻于完美。这是从横向对艺术作品进行的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