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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进一步合理划分市与区财政收入范围,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加收入和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理顺税收征管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持续稳定发展,建立市、区财源共生、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市对区的财政体制与中央对地方分税制改革以及省对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相衔接。
(二)保持现行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总体框架基本稳定。按财政收入属地原则,实行税收属地征管,按税种划分市与区财政收入范围。
(三)按照区级现行承担的事权,下划相应的财权,保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四)规范统一,便于操作。统一市与各区固定收入税种和共享税税种划分、统一分享比例、统一属地征管、统一基期年核算;规范开发区财政管理。
(五)在保证既得利益的基础上,适应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适当提高区级财力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市级单列收入范围。除外地来肥建安企业、金融保险业、*卷烟厂和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共享税收入,以及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仍作为市级收入实行单列外,其余单列企业税收全部按属地下划各区。
(二)将省下划我市的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所得税按属地下划各区,列入市区共享范围。
(三)以2002年市区财政决算数为基础,考虑区划调整、企业纳税变更以及市级单列企业和中央、省属企业所得税下划因素,计算确定各区区级共享税收入基数和属地范围内共享税收入总数。
(四)统一各区共享税分成比例。四个城区和三个开发区分别实行统一的共享税分成比例。四个城区共享税统一按30%比例分成;三个开发区共享税统一按60%比例分成。
对各区因实行统一共享税分成比例与以2002年为基期年确定的各区区级共享税收入基数占属地范围内共享税收入总数的比例不同而造成对各区财力的影响,由市财政年终与各区办理结算。各区补助(或上交)数,按核定的基数以及各区当年共享税收入比上年的增减幅度作同比例增减,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补助(或上交)基数。
(五)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在我市范围内属于我市收入范围的税收征管及收入缴库,按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执行。属市、区固定收入的税种,分别解缴市、区财政金库;市、区共享税收入,按各区核定的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解缴市、区财政金库。同时,以2003年各区属地范围内实际征收缴入市级金库的区级固定收入数为基数,由各区定额上交市。
(六)逐步降低开发区共享税分成比例。从2005年起,三个开发区共享税分成比例每年降低5个百分点,到2010年实现城区与开发区统一共享税分成比例。2005-2010年期间,对三个开发区因降低共享税分成比例所减少的区级财力,由市财政年终结算返还给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偿还到期债务本息和建设性支出。
(七)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分配办法。城市维护建设税划作市、区共享税。2004年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缴库及各区城市维护费经费供给渠道暂维持不变;从2005年起,各区属地范围内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单列企业和行业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核定的各区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解缴市、区财政金库。有关各区城市维护、管护、养护、建设及管理方面的收支基数,由市级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区城市管理事权划分情况以及财随事转、财随人走的原则,另行核定下达。市级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按2002—2003年市实际下划各区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支出数占市级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比例,结合市与区教育管理方面事权划分情况,核定市对区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分配比例,具体比例另行下达。市对区按比例切块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配合市教育局按各区的在校学生数量比例切块下达给各区财政,由各区专项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教育布局建设。
(八)重新核定各区所得税基数。各区所得税基数以2002年各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绩(全口径),乘以75%比例计算核定。从2004年起,各区实际入库所得税达到基数的,市按核定的所得税返还基数全额返还;达不到基数的,市相应扣减对区的所得税返还基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别考核)。
(九)市区范围内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由市农税部门统一征收管理,收入全部作市级收入缴库。耕地占用税区级返还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城区范围内征收的契税不予返还;三个开发区范围内征收的契税,按市财政已核定的基数,基数内收入全额返还,超基数部分按40%予以返还。政务文化新区范围内征收的契税暂比照开发区的政策,返还用于政务文化新区建设。
(十)取消各区体制递增上交,简化市、区财政结算。各区体制上交以2003年实际上交数为基数,实行定额上交,不再逐年递增。将市对区各项补助以及区对市各项上交进行合并相抵,核定各区定额上交(或补助)基数。
四、配套措施
(一)各级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库部门要配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做好税收征管和金库管理的配套工作。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所规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分别解缴各级国库;同时,结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征管机制和手段,提高征管效率。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库部门要及时调整收入入库程序,确保收入准确、及时入库。市财政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库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资金调度,确保预算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各项重点支出需要。
(二)在本体制实施前,中央和省、市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收入与支出(返还)相对应”的原则,收入归哪一级财政即由哪一级财政兑现;各区要对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凡优惠政策到期的,一律停止执行。实施新体制后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谁定政策谁负担”的原则兑现,重大项目需市、区共同负担的优惠政策,须经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安排使用好市下划的财权,强化预算约束。要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保证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区政府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调整完善区对街道(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四)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合理地分解细化市区两级的事权,并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财随事转、财随人走的原则,合理确定下划各区的财力基数,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工作步伐。各职能部门要制定资金使用细则和监管办法,确保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及时到位,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五、几项具体规定
(一)严禁利用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进行“拉税”。从2004年起,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已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实行税收先征后返,要求(或吸引)企业跨区变更纳税登记。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市财政将按其对企业的税收先征后返还数额,相应扣减所在区财力。
(二)实行税收属地征管。所有独立核算企业,一律按属地原则办理纳税。对确因企业生产经营地点改变需跨区办理纳税变更的,对年地方收入超过3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国税、地税部门按季将跨区变更纳税的企业名单以及企业前一年度分税种入库情况提供给市财政局,由市财政核实后相应调整有关区的财政体制基数。对年地方收入小于30万元的企业,不调整区级财政体制基数。非因企业生产经营地点改变,一律不得跨区办理纳税变更。
(三)关于市区范围内企业转移到3县进行生产经营的税收征管及收入分配。从2004年起,对原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转移到3县进行生产经营的,税收分配兼顾市与区、县利益。
对市区范围内的企业在3县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其税收征管和缴库级次不作改变,对企业的税收增量,按销售收入系数分配办法计算,市财政按30%比例补助给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县,市与企业所在区按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对市区范围内企业转移到3县进行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其税收由所在县国税、地税部门征管,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个税种地方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四税”)按7:3比例分别解缴市、县财政金库,其他税种全额解缴县级财政金库。对年税收收入规模(转移前一年度税收实绩之和,下同)在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市财政按企业年度实际缴纳“四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的40%补助给企业所在县;对年税收收入规模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市与县不另行结算。年终,市财政以转移企业实际缴入市级金库的“四税”收入数以及各区共享税分成比例对转移企业原所在区给予补助。
(四)规范开发区财政管理。从2005年起,3个开发区财政预算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并表汇总,提交市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审计报告制度。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与各区财政体制与本体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体制规定执行。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调整对我市的财政体制,市对区财政体制也相应进行调整。对2004年已按原体制规定和共享税分成比例入库的收入,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按本体制规定作相应调库。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授权*市财政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