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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现代科技发展的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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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技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但是,科技的革命性发展对人类的社会伦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尤其是科技发展进入到数字时代以后,这种对社会伦理的冲击程度更加广泛和重大。如何减少现代科技发展对社会伦理的冲击,如何将社会伦理的积极作用转化到科技活动中去等问题是本文试图分析讨论的。

关键词:科技活动 社会伦理冲突

生活在当今社会,无论你过着怎样的物质生活,你都必须承认:现代人的生活已经史无前例地依赖于现代科技。科学技术就像一个全能的保姆,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类的衣食住行。人类文明的现代进程与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历程正是同一轨迹。而今,现代科技像一双梦幻的翅膀,把人类带入了一个数字化的时代。然而,尽管科技是我们崇尚的第一生产力,是我们越来越离不开的文明成果,可它也像人类信仰的其他美好事物一样,给我们带来了不少的麻烦,甚至是极大的挑战。关于这一点,最显著的问题之一就是科技的发展对社会伦理的冲击。

所谓社会伦理,就是人类社会的道德现象,既包括道德意识现象、道德活动现象,也包括道德规范现象。现代科技作为现代文明最直接的推力,对社会伦理的影响是深刻而全面的。科技的革命性进步,客观上促进了社会伦理的变革,但对科技成果的滥用,可能会导致更大的罪恶。所以,如何让伦理更好的引导科技的发展,并最终真正服务于全人类,是本文力图深入讨论的话题。

关于科技与伦理的关系的理论,古今中外,莫衷一是。有一种观点认为:科技与伦理等同。苏格拉底说“知识包括了一切的善”,美德作为一种普遍的善,属于知识的范畴,所以,知识就是道德,道德就是知识,科技进步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行为,就是社会伦理的进步。知识使人摆脱愚昧,拓宽人的认知,提升人改造自然的能力,反之,愚昧和无知则是恶行的主要根源之一。另一种观点认为:科技与伦理相悖。老子有云“为学日益,为道日损”,知识改变命运,但也败坏人的淳朴天性。特别是在当今的中国,科技的进步和伦理的崩溃从未曾有如此的鸿沟,如此的撕裂。国人可以把一个女子送入太空,也可以强行堕掉另一个乡村女子七个月的胎儿。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科技与伦理无关。科技与伦理分属不同的范畴,各有其研究对象和社会功能,就像两条平行线,各行其道,是不会发生冲突的。康德曾指出,科学的王国与正义的王国是不重叠的。维根斯坦也说过,科技没有善恶之别,道德没有真伪之分。

科技与伦理到底是怎样的关系?笔者以为,科技与伦理不等同,非无关,亦非排斥的关系,而是既相区别却又紧密联系的。可以说,科技与伦理苦乐相随,善恶并进。诚然,人类从科技而受的利益将会比害处多,但是,对科技的滥用或不慎使用可能会带给人类无法弥补的灾难。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主要力量之一,道德作为人类活动的普遍规范和准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前提,是保障正常社会关系的重要基石。科技发展决定着社会伦理发展的趋势,并促成新的伦理规范的形成,进而影响甚至更新整个时代的伦理观念。因此,二者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作用,只有在二者取得最佳合力的情况下,才是最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

当前,科技的发展面临的伦理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技进步引发的伦理冲突直接涉及到每一个具体的人。科技的发展最直观的成果就是缩小了社会生活的空间距离,信息的数字化传播以及虚拟网络的盛行,将人类的传统生活方式大量颠覆。人们情感的表达载体在不断增加,但情感的交流程度却越来越疏浅。那种传统的面对面交流方式,逐渐成了一种落后的甚至是高成本的方式。因此,人类对科技的无限依赖在很大程度上冲击着传统的生活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疏离。当MSN、QQ、FACEBOOK以及微博、微信等现代通讯手段强势崛起的时候,多情又无情就不得不成为一种人人面临的真实状态了。

第二,科技进步引发的伦理冲突越发重大、广泛、深刻和尖锐。比如,生命科学的长足进步引发的对克隆人的争论;基因技术的应用引发的对转基因食品的恐慌;高科技应用和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坏境污染;核能以及核武的和平使用带来的安全威胁和伦理挑战等等问题,无一不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大难题。它们一旦成为现实的灾难,其涉及的就不只是社会伦理的问题,甚至会威胁到整个人类的生存。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解决科技发展面临的社会伦理问题,比如何更快的发展科技本身更为重要和紧迫。让伦理为科技领路,让科技更好地为人类服务,是人类当前的一种义务。

首先,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科技的研究和应用。法律作为社会实践的最低行为准则和最高权威规范,同时也是公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对人类活动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因此,在人类发展的进程中,科技作为人类活动的一种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引导,尤其是在科技发展面临伦理冲突的时候,更应得到来自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具体而言,应从三个层面进行立法规范。一是对科研活动的规范。对于严重违背社会伦理、违背人类基本权益的科研活动应该明确禁止。二是对于科技工作者的职业行为的规范。根据具体的行为特征,制定相应的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并形成固定的行业机制,限制和预防从业者利用职务的便利滥用、泄露科研成果或科技知识 。三是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从法制的层面要求政府强化监管力度,减少并杜绝因科技研发、应用等而导致的社会伦理问题。

其次,强化职业伦理道德,减少科技发展的负面效应。遵守职业伦理道德是一个从业者应该肩负的基本责任。科技的研发多由国家、企业、民间组织或个人资助,其研发目的是比较明确的。因此,广义的科技从业者(包括科技研发者和科技产品生产者以及科研资助者)作为一种社会职业角色,不仅要为科研活动的组织者和赞助者服务,更主要的是要为社会大众服务。一个健康的科研活动要以造福民众为前提。所以,科技从业者的职业行为既要服从于社会普遍的道德规范,又要担负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作为一个科技从业者,应该坦诚地估计一项新的科研成果的社会价值,对于科研活动可能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要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并竭力减小甚至避免负面影响。应该肯定的是,一个负责任的科技从业者,必然会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必然会把民众的福祉放在最高的位置。强化科技从业者的职业伦理,就是要把科技发展的积极成果最大程度的投入到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去,最大程度的减少科技发展存在的负面效应。

再次,树立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人文理念,为促进科技研发和应用提供有利条件。科技发展的本质是人类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的提高。科技活动作为人类追求真理的实践过程,本身是一桩极其伟大的事情。但是,长期以来,科技活动却处于一种远离普通民众的境况。大多数人不知道也不关心大多数最新的科研活动和科研成果,一定程度上,科技活动和民众生活处于割裂的状态。无论这样的局面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都无法改变这本身是一种极其狭隘的科技发展理念的事实。在现今的人类文明中,以人为本已经是一个普世的价值观,无论什么活动,如果背离这样的价值选择,无疑是极不明智的选择。科技活动作为推进社会发展的主要生产力,必须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理念贯穿到整个科技实践中去,让更多的人去关注科学,热爱科学,服务科学,科技的发展才会减少和社会伦理的冲突,才会更符合人类发展的需要。

总之,科技的进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福音,对科技发展的期待和规制必定不会以牺牲民众的福祉为条件。虽然,当前科技的发展和社会伦理之间的问题还很严峻,而且这种局面在短时间内未必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但是,科技这把双刃剑的剑柄毕竟是握在人类手中的,就像罗尔斯曾说的那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的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我相信,科技作为人类追求真理的过程,若与正义同行,科技发展面临的社会伦理问题就会和人类在其他实践中曾遇到的问题一样,都是应该而且可以得到克服的。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6.1

[2]叶朗.《美在意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

作者简介:童亚(1989―),女,汉族,湖南岳阳人,贵州师范大学美术学院2011级艺术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