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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发明电[2012]10号)文件精神和4月17日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统一部署,为党的十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时间要求
自5月18日至9月18日,集中4个月时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三、重点范围和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学校安全、水利电力、重点工程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非法违法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非法用工、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9、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1、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2、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3、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采用扩壶爆破的;(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4)开采规模低于省政府最低控制标准的矿山应关而没有关闭到位的。(牵头单位:县经信委,相关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等)。
2、道路交通。(1)非营运车辆违法载客、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客运班线行驶的;(3)酒后驾车、超员超载、超速行驶、不按道行驶的,无驾驶证、以及准驾不符的;(4)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5)农用车非法载客、载人的,过期或报废的农用车上路的。(牵头单位:县公安局,相关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农机局、县教育局、县农委等)。
3、建筑施工。(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2)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3)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牵头单位:县住建局,相关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发改委、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
4、危险化学品。(1)无证生产、经营的(重点是已注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2)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突出改扩建项目);(4)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5)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6)特种设备未按时检测照常运行(使用)的。(牵头单位:县安监局,相关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商局等)。
5、消防安全。(1)“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2)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的;(3)公共聚集场所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配备、管理不符合规定的。(牵头单位:县公安局,相关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文广局、县工商局、县住建局等)。
6、烟花爆竹。(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3)非法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以及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4)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易燃易爆产品的;(5)非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6)不按规定配送、储存烟花爆竹的。(牵头单位:县安监局,相关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供销社等)。
7、民用爆炸物品。(1)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2)非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存在超量储存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牵头单位:县公安局,相关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县安监局等)。
8、冶金。(1)违反冶金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牵头单位:县安监局,相关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县卫生局、县质监局等)。
9、学校安全。(1)未按规定和时限对校舍危房进行改造的;(2)未按要求采取防范学生溺水事故具体措施的,“校安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3)未对学生乘车加强管理的。(牵头单位:县教育局,相关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质监局等)。
10、电力。(1)病险水库未整改照常运行的;(2)对树障未消除照常送电的;(3)高压线下违章建房的;(4)农电工无证上岗的。(牵头单位:县经信委,相关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供电公司、县小水电集团公司等)。
11、重点工程。(1)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投入施工的;(2)没有资质或非法承包、分包、转包工程的;(3)工程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偷工减料的。(牵头单位:县发改委,相关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住建局等)。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重点,制定方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当前或今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工作重中之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结合去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明确打击重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单位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5月28日前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
(二)联合执法,依法打击。由各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联合执法,11个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牵头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标准,加强督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9月15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将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送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办将汇总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府。
(四)依法依规,严格问责。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打非治违的工作决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从快处罚。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要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