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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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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机制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108号)和《关于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1号)的通知,特制订本办法。

一、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区金融办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季度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照监督管理办法,落实监管责任。

二、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区政府采取资金抵押和资产抵押相结合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抵押,风险抵押用于处置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补偿。

小额贷款公司在批准设立前应向区政府出具书面承诺书。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由区政府组织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冻结其银行账户、吊销其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区金融办同时报请省金融办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三、工商分局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巡查、信用监管和年度检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提交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年度审查。

四、区金融办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业务。

五、区金融办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融资银行的关联交易,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六、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工商分局、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协调处理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公安分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留案备查,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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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意见

为促进*区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提高风险可控能力和稳步发展,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粤金[2009]10号)及《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府办[2009]9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监管工作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监管意见适用于坐落本区行政区域内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活动。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原则

(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遵守省、市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业务;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放高利贷、不得采用涉黑手段追收贷款、不得帐外经营;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短期周转”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少于30%的贷款发放于农民、农业、农民自主创业和农村经济组织流动资金需要,其余贷款应发放于小型企业的流动资金需要。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2.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的发放。

(三)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办法和信贷管理流程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

(四)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严格按照以下比例计提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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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分析

为加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维护我市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将我市小贷公司发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自从2009年12月__市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__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增长较快。至2015年5月末,__市共有开业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6家,总注册资本5.87亿元,经营资金总额5.92亿元,贷款余额为4.37亿元,当年累计发放贷款0.86亿元;从业人员105人,单家平均从业人员5人。单家公司最高注册资本为5.90亿元(桂平市金桂小贷公司),最低为0.1亿元(平南县安怡达小贷公司)。

(二)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按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其他经批准的业务。目前__辖区16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基本上只限于贷款业务,其中信用贷款余额3.12亿元,担保贷款余额1.05亿元,其他贷款形式余额0.21亿元。

(三)内控管理情况。目前,__市16家小额贷款公司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高层管理人员设有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下设客户业务部、风险监管部、财务会计部等部门。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制定有比较严格和合理的内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公司章程、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公司股东会议规则、人事管理办法等涉及公司运营的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各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比较规范。

(四)财务状况和违规状况。截至2015年5月末,__市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329万元,其中有6家利润为正数,9家为负数,1家正在转让过程中。主要是部分小贷公司经营管理出现风险,利息收入无法正常等原因导致利润为负数。目前__市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发起设立、资金筹集、经营范围、利率设定、非法集资等各方面都没有发生违法违规现象,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健康发展。

(一) 资金来源受到限制,公司规模难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大部分资金都来自公司的股东,而股东本身经营着多种行业业务,难以抽调更多的资金来增资。另外,金融机构受到上级行或监管部门监管限制,禁止信贷资金融入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而只有股权质押,也难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资金。因此,信贷需求旺盛与贷款资金供给矛盾严重,小额贷款公司规模难以扩大。

(二)抵押业务手续繁琐,费用高。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土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业务时,不仅手续繁琐,而且手续费还很高。比如,一笔普通的抵押登记,各种手续办下来,大概要花几天时间,这与小额贷款公司“快”的特点相悖。再如,办理一笔200万左右的抵押登记,需要的费用大概为1万元左右,目前这笔费用主要由客户承担,增强客户融资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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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监管下的小额贷款公司

摘 要: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为解决中国金融领域普遍存在的信贷配给现象,促进农村及欠发达地区中小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其在发展中也出现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高利贷等各种乱象。为防范及化解金融风险,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主导下,部分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办法。这些监管规范均体现了一种审慎监管的趋向,对于该领域的整顿有着相当正面的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存在的各种严重监管弊端则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配给;审慎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3-0028-04

从1994年开始发展起来的小额贷款,作为国际援助和中国政府的农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由于成效显著而日显其重要性。各地纷纷涌现的小额贷款公司既在客观上解决了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同时也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作了很好的尝试。但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还只是处于摸索试点阶段,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现存的规制小额贷款公司的法规仅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等。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地方监管办法。但这些办法大多出台仓促,存在诸多严重法律问题,虽有审慎监管的积极意向,但实际监管措施非常乏力,对于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不无负面影响。

一、概念及特点

《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界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各地监管办法中,也基本上沿袭了该界定方式。从该条规范可以明显看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法律地位模糊、法律属性不易界定的特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一般的工商企业

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并不涵盖在《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小额贷款公司与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贷款公司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股东身份,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贷款公司的股东是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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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贷款公司管治工作意见

一、严格对小贷公司虚假做账、账外经营的查处。严禁小贷公司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杜绝账外经营、隐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要重点监控小贷公司冒名贷款、拆分贷款、账外以现金方式收取借款人费用等虚假做账、收入不入账的行为。通过分析、抽查客户情况,确认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投向的真实性。对查实的虚假做账、账外经营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二、严格小贷公司交易的管理。加强对小贷公司关联贷款,特别是大额关联贷款的管理,防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类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未从银行融资且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50%;已从银行融资或已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特殊情况须报经市金融办审批。小贷公司发放其它关联方贷款,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其中单户余额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含)的关联方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所在市金融办备案。各市金融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联方贷款管理细则,小贷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

三、严格小贷公司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管理。小贷公司客户不得包括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其它类型涉及货币经营的主体,已从银行融资的小贷公司应严格控制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领域提供信贷支持,且不得违反银行融资协议中对资金投向的规定。小贷公司向客户贷款,必须将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应从借款人账户将本息划转至小贷公司账户。小贷公司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客户以现金归还贷款本息及交纳各种费用的,应由客户全额存入小贷公司银行账户,由小贷公司代收现金的,原则上应在当日全额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小贷公司应制定现金管理办法,并报所在市金融办备案。开业未满一年的小贷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开业一年以上的小贷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各市要从严制定单户小额贷款标准,并监督严格执行,使小贷公司真正体现“小额、分散、灵活”的经营特点。

四、严格小贷公司股东资质和股本结构的管理。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真正引导有资金实力、有社会责任感、经营诚信度高的企业家投身于农村小贷事业。各地要在招投标环节严格审查投标股东的出资额与其出资实力是否匹配。单个法人股东,出资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权益的35%;单个自然人股东,出资额不得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鼓励小贷公司股权适度分散,最大股东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全部股东应不少于3个非关联的法人或自然人。鉴于信贷行业特殊性以及小贷公司本身已具备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资质的现状,不允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自然人成为小贷公司的主发起人,特殊情况需在招标前报经省金融办核准。

五、严格小贷公司股权转让的管理。小贷公司开业后一年内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开业一年以上的,小贷公司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转让,但必须事前报各市金融办批准,各市金融办批准后报省金融办备案。小贷公司最大持股人、实际控制人增资和股权转让,以及涉及50%以上股权发生变化的股权交易,需经省金融办审批。

六、严格小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小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职或有不良从业记录,其任职资格由市金融办负责审查。小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变更需及时向市金融办备案,小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更,需经市金融办批准,并报省金融办备案。省、市金融办将进一步建立完善对小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核、任职考核、诫勉谈话等制度。省金融办在批准小贷公司筹建前,将组织拟任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以及总经理进行应知应懂考试和约谈,考试和约谈合格,方可批准筹建。

七、严格小贷公司发展规划和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各市金融办每年年初应及时将本地区全年小贷公司发展规划报省金融办,原则上应明确规划发展数量和设立地点,经省金融办批准后方可执行,年末不得擅自突破已经批准的规划总数。拟组织开展新设小贷公司招投标工作的县(市、区),必须事先获得市金融办同意并占用所属省辖市规划总数,不得擅自提前组织招投标工作。对未经规划批准的小贷公司招投标结果一律不予承认。

农村小贷公司转入正常发展阶段后,在布局上仍应坚持扎根乡镇、服务“三农”,新设农村小贷公司营业地点必须位于乡镇或涉农街道(需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村工作部门出具涉农证明)。各地应严格控制在各类市辖区、经济开发区新设农村小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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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建议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号)作了修订补充,现就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发展农村金融的方针政策,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号)为指导,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以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为目的,在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和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实现规范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三)坚持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试点公司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三、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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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方案

为促进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和《关于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的通知,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对内、对外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要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在合作方银行开立账户,存入的货币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小额贷款,其他资产类业务、表外业务须经区金融办初审,报省金融办核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应有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经济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发放的贷款以短期小额贷款为主,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1%。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在规定的区域外发放小额贷款。如需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区政府初审后,报市政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出资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区政府初审,报市政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并会同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区金融办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派出机构备案。区金融办每月定期跟踪监督、检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审计一次小额贷款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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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工作实施制度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农”和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试点要求与工作步骤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切实为本市“三农”和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本市部分符合条件的区(县)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每区(县)1~2家,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二、准入资格与运营要求

(一)准入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在崇明县,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要求可适当降低)。其他股东原则上为所在试点区(县)的投资人。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试点期间,有限责任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崇明县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崇明县2000万元)。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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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满足“三农”和中小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为目的,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富裕资金的作用,拓宽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发展的资金需求,进而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基本原则。

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选取1个县(区)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动作的原则,试点县(区)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承担起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试点县(区)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和监管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铜川银监分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促进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一是制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相关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二是负责组织、协调对试点县(区)政府申报的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方案进行复审和报批;三是指导和组织、协调试点县(区)政府及各级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四是作好试点的推广工作和新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复审和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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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4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需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以及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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