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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申报材料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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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审批制度

一、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

凡属于我局审批事项必须通过局网站(网址*的办事指南、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明示我局现行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类别、审批依据、办事程序及各环节责任人、审批条件、申报材料、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进一步提高内部审批透明度。

二、行政审批申请与受理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批申请的,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由局相关业务科室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

2、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对于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一律出具加盖我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我局推行电子政务,在局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网上查询、下载表格、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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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审批改革,规范窗口办文,加强效能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窗口办文,是指对进入厅政务服务窗口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办理并作出决定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厅政务窗口),负责接受申报材料、处理报件、送达文书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厅政务窗口应当将进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窗口权限等内容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布,并将《**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服务指南》、《国土资源行政许可项目告知单》、《国土资源行政许可手册》和示范文本放置窗口,供申请人查阅或者使用。

厅机关有关业务处室应当将行政审批申请书采用的格式文本和表格,在厅机关网站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布,供查询和下载。

第五条实行申报材料受理与办理分开制度。

申请人呈报申请材料及咨询办理情况由厅政务窗口负责接待,厅机关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不予接待,但厅领导和办公室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六条厅政务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当场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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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行政审批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力创建服务型、效率型、民生型机关,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州)、县(市、区)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24号)及省和长春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州)、县(市、区)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24号)及市政府部署,成立*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审批办)。审批办为市建设局内设机构。

第三条审批办负责建设系统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办结,实行一个窗口进出。机关科室(基层单位)原来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责一并撤消。

第四条行政审批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质(资格)或确立其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具体包括:批准、审核、认可、同意、备案以及企业资质升级;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及技术负责人等变更;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登记、续期注册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根据*建设系统实际,行政审批项目在2009年年末之前全部进入审批办进行审批,具体审批项目进入时间以附录为准。

第六条进入市政务大厅集中统一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事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等“八公开”内容,由科室(基层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经审批办审核同意后,在市政务大厅公示。

第七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项目需要采用专家委员会论证审查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由相关科室(基层单位)召集有关人员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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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项目审批管治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项目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精简办事程序,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效率,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并联审批运行机制

建设项目审批方式一律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采取“统一收件、牵头办理、同步启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运行机制。

(一)统一收件、牵头办理。凡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或以其他部门的审批结果作为本部门审批前置条件的,都实行并联审批(以下简称“联办件”)。由项目业主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附电子文本),由中心业务科(导办台)统一收件,并将文件存入中心网上审批系统,责任部门牵头办理。参与并联审批的各单位窗口在网上审批系统内同步对申报材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补办、受理、审核、审批等相应操作,逐步推行审批全程电子化。各审批部门不再单独受理项目业主的申请。

全程电子化后,审批部门需要书面存档的,待审批结果出来后,由申请人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发放正式批件。同一项目在不同审批阶段的并联审批由中心管理层确定一个部门为责任部门,配合中心管理层协调该阶段的并联审批。

(二)同步启动、并联审批。中心管理层在网上发出联办件收件通知,各相关部门窗口及时对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受理,需补件的或不符合相关规定需作退件处理的,应在3日内将补件或退件理由详细地反馈给中心管理层,汇总后统一转交给申请人,并书面或在网上告知其他相关审批部门窗口,等待申请人补件后再启动并联审批程序(符合容缺预审制条件的除外)。

项目需召开联席会议或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的,责任单位应在正式收件后5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项目业主代表进行,并形成联席会议或踏勘纪要;责任单位应在会后3日内出具纪要,同时抄送中心管理层,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纪要执行。

(三)限时办结、强化监督。联办件审批程序正式启动后,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必须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中心管理层。进一步强化对联办件的监督,健全电子监督系统,实行收件提醒、快到期黄灯预警、超时红灯警示等审批全程电子监督。中心管理层对项目落地前期情况及审批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并对并联审批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调,确保联审机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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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并联审批方案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促进蚌埠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审联办制度》确定的原则,决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实施“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办法。

一、并联审批的部门

凡法律法规赋予前置审批职能的或上级职能部门授权的部门均为并联审批的部门。

二、并联审批的程序

(一)接受申请

1、由工商局向前来申办企业的申请人提供《申办企业告知单》,列清申办该企业所需的全部材料清单。

2、指导申请人进行企业名称的查询、审核。

3、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由工商局代为发放相关的前置审批的《告知单》。《告知单》由各有关的前置审批部门负责向工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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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行政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计经委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县计经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于试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企业投资的实行备案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和外债项目暂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上述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仍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项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

(一)并联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并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

并联审批的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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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规范审批办理工作意见

局机关、爱卫办、医管局各科室,市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业务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能,优化办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职责

(一)局服务窗口职责

1.负责解答群众对现行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对属于我局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群众申请;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群众应当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指导申请人补正;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2.受理群众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后,局服务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局承办科室移交纸质申请材料,及时录入并向审核环节提交受理事项电子数据信息。

3.负责经局领导书面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制证及许可证照(或许可决定书)的颁发,对经局长网上审批后返回局服务窗口的电子审批数据信息进行办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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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设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和《**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简称“三项制度”),结合建设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厅机关的服务窗口,负责办理建设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登记确认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机关相关处室不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政务服务中心定编13人,其工作人员从厅机关各处室抽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岗前培训、轮换制度,要求政治素质好,业务熟悉,身体健康,能够履行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第四条政务服务中心除履行首问负责制规定的职能外,还履行厅长授权的以下职能:

(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决定是否受理;

(二)即办件的审批权。属于即办件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直接审批;

(三)承诺件的组织协调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组织评审、专家论证、现场勘察的,政务服务中心可以组织召集相关处室和有关专家进行;

(四)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诉权。因行政审批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政务服务中心派员应诉,厅法规处给予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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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项目运行制度

为规范办件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方便服务对象,推动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蚌埠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经商定在中心运行的便民服务项目,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都按照本办法予以办理。

第二条入驻中心的窗口单位应根据市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制定服务项目管理制度,保证项目的有序管理。对在中心挂牌运行的服务项目,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逐个编制服务《告知单》和项目运行流程图,报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在网上和办事大厅公示。项目所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收费依据和标准的变更、以及其他涉及《告知单》内容或者审批流程修改,窗口单位应提前将有关材料报中心审核确认,经批准后再行公布。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服务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运行,所有规定在窗口完成的环节不得在其他地点进行。

第三条窗口在中心运行的项目应当实施审批主体、审批项目、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事结果“十公开”。办事窗口应置放每个服务项目的申请表、格式文书等示范文本,以便申请人参考查阅。

第四条窗口工作人员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要按照文明服务规范的要求认真负责地接待,并依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窗口或者行政机关申请,并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准确回答有关窗口或者行政机关的位置。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的,对申请人提出的咨询或申请事项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条件及相关规定,并主动提供项目《告知单》;将申请事项所需的各种表格、文书等材料一次性提供给服务对象,并指导其正确把握文书表格中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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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审批流程规范通知

一、项目立项审批形式

项目报批分为审批、核准或备案三种类型。

1.项目审批:目前主要有两类: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二是申请国债资金。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核准: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项目备案: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二、项目立项审批基本程序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总体要求,从我县实际处罚,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范围。对于项目单位提出的内容完整、要件齐备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申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当日,明确告知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核准或出具备案意见。

1.项目单位立项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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