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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供电企业生产技改大修项目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科目,合理、有效使用技改大修资金对供电企业实现“安全、效益”目标影响重大。本文通过对当前供电企业技改大修项目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根据集约化管理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大修、技改工程管理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供电;技改;大修
一、背景
供电企业作为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而技术改造支出、大修费用又是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重要的两项后续支出。供电企业为保障资产正常、健康运行,必须通过体制完善,标准统一,资源整合、多项目协同管控等管理措施,加强大修、技改工程管理体制的集约化、管理标准的集约化、技术资源集约化、设备资源集约化、检修力量集约化、项目管控集约化,结合供电企业人力、物力、管理等生产要素,以节俭、约束、高效为价值取向,优化配置技术力量和设备材料,提高检修维护效率,实现了对大修、技改工程的高效管理。
二、管理现状
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资料前后不能环环相扣。重要档案资料缺失较多;档案资料签字盖章不全,部分项目的可研报告、概算书、开竣工报告、验收报告、结算书、结算报告签字盖章不全;部分服务类合同签订日期未写;档案资料时序性不符合规定。部分项目合同签订不及时,未在中标通知书下达30日之内签订合同。(2)可研报告不规范:部分项目的可研报告只能提供电子版,不能提供经过审核的纸质存档文件;部分可研报告未能按公司规定要求编写,特别是缺少拆旧部分相应内容;部分可研报告编写不细致,可研报告内容与后面的初设无法对应。(3)针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编制不合规定的问题:部分项目的工程拆旧费用应按直接工程费乘以相应费率,不应再计取其它费用;部分项目的施工费合同金额高于工程预算中的施工费金额,无相应工程量变更依据;部分项目工程结算中计取了夜间施工增加费,但计取依据不充分;部分项目施工结算中拆旧费的取费依据不符合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未区分可利用和不可利用;部分项目工程实际支付的设计费、监理费高于工程预算中的设计费和监理费;部分项目未计取设计费,也没有设计方案、施工图和预算;部分项目的概预算由项目主管单位编制且取费不合理,不符合公司初设管理办法。(4)项目拆旧资料不完整:部分项目档案缺少拆旧部分详细资料,缺少主要拟拆除设备再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拟拆除设备清单、拆除设备技术鉴定及处置意见;缺少废旧设备报废手续等。(5)项目转资资料不完整:部分项目成本确认时未附项目结算表、合同等,完工结算时未附验收报告等,不符合原始凭证规范要求;部分项目使用本单位报账单和报账单支付申请,且自制费用报账单上日期有手工修改痕迹;部分项目财务支出类别有误。为了克服以上弊端,在充分研究国网公司、省公司各类政策、文件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整合供电企业的检修资源,提出“整体工作系统化,专业管理项目化,项目实施团队化”的管理思路,全面梳理该公司与工程、技改有关的管理流程,通过整合、规范,加强大修、技改工程的集约化管理。
三、针对问题的各项工作措施
(1)针对档案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措施是按照检查报告,补充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资料环环相扣;补充各种签字、盖章;档案资料要严格按照项目流程时序性进行,目前已发生的项目时序性存在问题的,尽快整改。(2)针对可研报告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措施是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要求,补充缺失部分;修正编写有误部分,保证前后对应。(3)针对项目概算、结算编制不合规定的问题,主要措施是加强工程造价审核,严格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编制和审核;对已发生的存在问题的项目,建议调整有问题的概算、结算,按取费标准合理取费。(4)针对技改项目拆旧资料不完整的问题,主要措施是尽快补充完善拆旧资料,补充可研报告拆旧部分,补充拆旧设备技术鉴定,发生报废的补充报废手续。(5)针对项目转资资料不完整的问题,主要措施是按原始凭证规范要求,补充完善缺失资料;对财务支出类别有误的项目进行修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国债项目管理、确保国债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国债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国债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债项目管理的重要性
发行国债、实施国债项目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是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国债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均有着严格的管理规范和制度规定,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我县今后国债项目的申报和争取,因此,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债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加快国债项目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好国债项目资金,为我县争取更多的国债份额打好坚实的基础。
二、严格国债项目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债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国债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县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的问题,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县发改委、财政局停止拨付国债资金,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二)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三专一封闭”制度。设立“国债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项目建设资金。资金拨付要依据签订的有效合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投资计划预留10%的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再予以拨款。
(三)严格执行国债项目“四制”制度。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合同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项目的达产达标承担终身责任。项目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国债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监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严格实行合同管理,严禁违规分包和非法转包工程。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为加强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里的总体部署,3月29日,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制定下发了《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乡〔2012〕195号),现全文刊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和《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象包括专项资金整体支出和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二)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论文关键词】 企业 内部管理报告 财务报告信息 经营管理者 财务报告体系 决策报告
【论文摘要】 为了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信息,满足社会了解企业经营成果和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企业要定期出财务报告。现行财务报告的缺陷很多,难以满足经营者、尤其最高管理当局独特的信息需求。本文就如何通过建立一系列相关内部报告来弥补财务报告的不足,提出了一些见解。
现行财务报告的目标,主要定位于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财务报告的多重目的,造成了现行财务会计报告的诸多缺陷,理论界和实务界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和改进企业财务报告。但对于何谓管理报告,一套完整的管理报告应包含哪些内容,如何建立管理报告体系等实际问题感到困惑。本文试图从分析现行财务报告信息和经营管理当局需求信息的差异人手,逐步分析管理报告的目标和内容,提出建立企业内部管理报告的设想,以及建立管理报告的意义和难点,以期在企业实践中建立其自身的内部管理报告体系提供帮助,也为财务报告的改进提供参考。
一、 现行财务报告信息和经营管理当局需求信息的差异
(一)现行财务报告的构成
企业现行的财务报告,主要由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附注(如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等)、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有关市场竞争状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其他相关内容构成。其中,财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部分,主要报告受托人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投资者决策所用的信息则包含全部内容。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企业现行的财务报告主要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其目的在于满足投资者等相关信息使用群体的需要。
(二)经营管理者对信息的需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