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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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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

一、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税费改革后的现行农业税以农业总收入为征税对象,按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不仅属性模糊,而且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主要是对商品流转额(增值额)或者是对生产、经营所获利润及其他性质的净所得征收。我国现行农业税从税种属性上来说,不属于按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不属于按商品流转额(增值额)征收的商品税,也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税,更不是调节因客观原因形成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因为农业税也调节了因主观原因形成的级差收入)。如果非要论现行农业税的属性,笔者以为,长期以来,农业税是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政府以过度汲取农民剩余为目的的行为目的税。

(二)现行农业税税负较重,几乎把农业利润全拿走,有时甚至伤及税本首先,我国当前的农业作为一个产业,正在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转化,农业生产中物质投入急剧增加,农业物耗的大量增加导致了增产农民不一定增收甚至减收。因此,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的负担率早已不能反映农民真实的负担水平。更何况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常年产量刚刚根据改革前连续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进行了调整,最起码近几年“增产”与“减产”应该是并存的。其次,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来看,“九五”时期,我国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只有2.6%。仅就这一数据本身来看,不仅低于以前的几乎各个时期,而且的确也比我国目前任何税种的名义税率都低。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是当年实际缴纳的农业税占当年实际产量的比例,而不是当年实际缴纳的农业税占实际销售额或农业纯收入的比例。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普遍较低,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和市场信息不灵导致农产品商品率和纯收入率都不高,当年农业实际产量与实际销售额或纯收入差距都较大,因而,以实际缴纳的农业税占当年农业产量的比率来说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这一数据的说服力并不强。事实上,近年来农村居民家庭来自农业的人均纯收入仅有1000多元,如果扣除劳动力成本,大多数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寥寥无几甚至为负数。

(三)横向比较来看,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税负高于城镇居民统计资料表明,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366.4元,这说明农村居民的负税能力明显低于城镇居民,而现行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实际税负却高于城镇居民。首先,如前所述,农业税税率偏高。其次,现行农业税不设起征点,而现行增值税对城镇工商业者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有起征点,如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为2000-5000元,折合年销售额为24000-60000元,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户的农产品销售额根本达不到这一起征点。再次,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所含增值税税款不能抵扣,这在农产品价格和商品率较低的条件下,等于是由农业生产者负担了绝大部分从农业生产资料产品加工环节转移过来的增值税税款。最后,农业税与适用于城镇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城镇居民工薪收入的免征额为800元(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已提高到1200元),相当于年收入9600元,月工薪收入超过800元只就超额部分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例如,月工资收入为1300元(800元+500元),相当于年收入15600元的个人,每月只需纳税25元(年纳税300元)的个人所得税,其负担率仅为1.9%。远低于现行农业税8.4%的税负。再从经营者角度来看,以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相比较。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以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去与其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第一级次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0元,税率为5%。即使以含劳动力成本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来比较,个体工商户的税负远低于农村居民。

(四)现行农业税税种设置不合理首先,现行农业税(广义)分农业税(狭义)和农业特产税两块,“两税”不重复征收,其中,农业特产税以品目繁多的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为计税依据,其税率一直略高于农业税税率。尽管我国农业特产税的开征有其历史背景,然而,现行农业“两税”并存的税种设置,在如今粮食生产产量大幅度提高且丰年有余,价格竞争已经使农业特产作物与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的情况下,加之现行农业“两税”又并未覆盖全部农业品种(如养殖业不纳税),导致税负轻重不一,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扭曲了税收对农业经济结构的调节功能。随着农业市场化,调整种植结构是经常的事。现行农业“两税”并存,也会因“两税”的频繁调整而增加征管难度和成本。其次,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现行农业税依然单独立法,设独立税种,使城乡二元税制得以延续,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制改革建议

(一)我国农业税制改革原则

1.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两个方面。这就要求农业税制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农村地区之间、农民个体之间的税负公平,而且要考虑城乡之间、产业之间的税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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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税率免征

Analysisofcost-profitoncancellationofourfarmer’sruraltax

TheSecondTheoreticalDepartmentsofNanjingInstitutePoliticsofPLANanjingJiangsuProvince

择要:资本和收益比力是决定制度变迁的要害。我国从2004年开始低沉农业税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农业税免征,2006年后,天下将取消农业税,实验农业“零赋税”。重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免征农业税将是净收益。但从短期来看,免征农业税敷衍当局来说大概是资本大于收益。干系制度创新主体对这一制度部署的资本和收益举行比力,同等附和、支持和推动了这一制度在天下的推行。

要害词:农业税制度创新资本收益

Abstract:Analysisofcost-profitisthekeypointtothesysteminnovation.In2004,Chinesecentralgovernmentlowersit’sruraltaxrateIneconomicflourishingregion,thelocalgovernmenttrytocancelfarmer’sruraltax.In2006,thecentralgovernmentwillcancelallthefarmer’sruraltax.Intheeyesofthenewinstitutioneconomics,thatthecancellationofruraltaxwillbeanetprofitinalongrun,butitisanegativecost.atpresent.Relatedbehaviorcorpusadoptsandpromotesthissysteminnovationinthewholecountry

字串9

Keyword:RuralTaxRateRuralTaxSystemInnovationCostProfit

从2004年起,国家垂垂低沉农业税税率,匀称每年低沉1个百分点以上。吉林、黑龙江两个粮食主产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造试点。河北、内蒙古等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低沉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从2004年此项政策的现实实验看,减免农业税的步骤已经大大加快,停止到2005年1月尾,天下已有26个省市区都已经宣布取消了农业税。2005年3月5日,温总理在十届人大三次集会上审慎答应:(2005年)592个国家扶贫开发事情重点县免征农业税,全部免征牧业税,2006年天下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的,3年就可以实现。那么,免征农业税是否是一种理性的市场经济举动?一些农业和经济专家以为,思量到中国当局去年财政收入有2.6万亿元,GDP高出13万亿元,人均百姓收入到达800-1000美元,我国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生长阶段,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已底子成熟。也有人对免征农业税后的下层当局运转表现担心,以为一些贫困地域,从干部人为到教诲经费,财政大部门付出都依赖农业税,全部免征,当局和学校将无法运转。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一样平常理论,对免征农业税的资本-收益举行分析,以资助读者深刻明确党中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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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政策

美国的农业税收政策是美国联邦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政策体系对美国农场的数量、规模、组织结构、以及农业生产中的投资、管理、资源配置和生产决策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税种包括所得税、自雇主安全税以及遗产与赠与税。在实施农业税收政策的同时,美国国家委员会根据收入特点制定了一般的标准来划分定义农场。其中,年销售额超过25万美元的农场被定为大型农场,包括大型家庭农场、超大型家庭农场和非家庭农场。年销售额少于25万美元的被定为小型家庭农场,小型家庭农场包括4类:资源有限型、退休休闲型、居住生活型和耕种型,占美国总农场数量的94%.现行的美国联邦农业税政策通过面向所有纳税人税收条例和针对农民特别制定的税收条款两方面来对农业进行保护和支持。

一、美国联邦农业主要相关税种介绍

1.所得税联邦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制,对纳税人每年获得的净收入进行征税,税率有6级:10%,15%,25%,28%,33%和35%,这意味着收入越高的农民缴纳的边际税额也会越多。农业所得税占联邦农业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在所有税种中具有最大的影响力。应税收入的计算方法为总收入除去允许的调整额(如50%的自雇主安全税,自雇主健康保险等),课税减免额(如子女抚养费)和个人免税额。其中总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应税利息,股息收入,资本利得,营业收入,租金收入,应税社会保障收入和应税退休收入,以及其他的杂项收入。根据统计数据,大部分农民的收入水平在15%的税率级别上,但是大部分的农业所得税是由收入水平在28%-39.6%的税级上农民所缴纳的,其中居住生活型的农场占了多半数。

相对于其他产业来说,美国所得税法给予了农业更多的优惠政策来鼓励某些农业投资。至今为止,美国联邦政府已经设立了很多保护农业和减轻农民税赋负担的条例和细则,包括从纳税范围到减免项目、从生产要素(土地、家畜等)的税收规定到特定的报税核算会计处理方法等,涉及农业生产销售的各个过程及期间发生的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等。其中主要有:对农业收入采取“现金记账法”,允许农业生产在不同期间处理收入和开支,鼓励了农业投资;把诸如土地、家畜等销售获利尽可能算作资本利得,降低实际税率;对长期资本收益减征所得税,扩大所得减税、免税范围。

2.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是一种美国联邦政府对资本资产出售或其他处置行为所产生的资本利得收入而征收的税赋,资本利得收入作为农民收入的一部分被单独考虑。资本利得收入的计算以某项资本资产经过折旧和增值调整后的买卖价差为基础,并且纳税人的资本利得收入只有在资本资产已被处置并取得收入后才予以确认。资本利得税率收入长期以来低于普通的所得税率,按照现在的美国税法规定,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资本资产所获得的资本利得视为普通收入征收所得税,对于个人纳税人而言,资本资产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资本利得税率最大不超过20%.同时,税法规定持有时间超过5年的资本资产可获得比应缴税率更低的税率:应缴税10%、15%和20%的资本利得分别按8%、10%和18%征收。虽然用于生产或者交易的农业资产按照现行法律不算资本资产,但是其中有很多资产(如土地,用于驮重、产奶、饲养和运动用的家畜等)在超过规定持有年数后取得的收入按照资本利得税率征税。资本利得税政策同一些减免优惠政策的结合(如减免土地的利息税和不动产税)吸引了农业资产投资,对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导向作用。

3.社会保障税和自雇主安全税联邦社会保障税包括两部分:老年人、遗属和残疾保障被划归为一部分,合称OASDI,医疗保障为一部分,简称为Hl.社会保障税纳税人为在美国境内发生雇佣关系、领取和发放工薪的雇员及雇主,其中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的应付社会保障税。最近几十年来由于税率的提高和应税收入的增加,社会保障税的负担在加大。与联邦所得税的累进税制不同,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是不变的(OASDI为12.4%,Hl为2.9%),2005年OASDI的应税限额为90000美元,Hl没有应税限额。

4.失业税失业税独立于前面所提到社会保障税和自雇主安全税,用于提供失业者暂时的收入来源。农场主如果在上一个或现在的日历年度内每季度内的工资支出不少于20000美元,或者20个星期内雇佣10个劳动力以上则需要缴纳失业税。目前最高应税限额为7000美元,税率为6.2%.自雇农场主不需要缴纳失业税,并且对农场劳动力的非现金支付不属于失业税的应税范围。

5.遗产与赠与税遗产与赠与税是美国联邦政府对死亡者的遗产和生前赠与的财产征收的税赋。遗产税以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人,赠与税以财产赠与人为纳税人。应税遗产额等于遗产总额扣除死者的丧葬费用、管理费用、债务、慈善捐赠、转移给配偶的财产等项目。应税赠与额是赠与财产总额减去税法允许的每年免税赠与额、夫妻之间赠与的全部财产以及慈善捐款等之后的余额。1976年起联邦税收立法将二者合并统一课征,现有的联邦遗产税与赠与税采用统一的税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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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农业税:农税改革第一步

11月7日,财政部常务副部长楼继伟在“世界经济发展宣言大会”上一语惊人:“我国要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一言既出,反响热烈。

近年来,城乡税制不统一的政策已遭到越来越多的不满。比如,从所得税的角度看,城里人800元以上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农民,却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之说;再从税率的角度看,农业税的基本税率是7%,加上附加税,其总体税率为常年产量的8.4%,而且不可以抵扣;而增值税的平均税率为17%,在扣除抵扣的因素之后,增值税的实际税负是3%~4%,与农业税的税率相差四个百分点左右。相比之下,农业总体税负明显偏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韩俊直截了当地指出:“税收制度对农民存在明显的不公。”

作为财政部常务副部长,楼继伟的表态显然预示着新的政策动向。而对于“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具体步骤,他也做出了具体的描述:“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在完善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降低税率,降低农业税的税率。”

消息人士透露,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很可能是:从明年开始,取消农业特产税,农业税税率每年降低1%。到本届政府任期结束为止,农业税的税率基本维持在3%左右。这一税率与目前通行的流转税的实际税率大体一致。

虽然此方案只是将改革放在税率的调整上,没有涉及税制本身,但可以看出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程度。

农民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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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农业税几点

我国是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全国总人口的3/4是农民。湖北乡官李昌平的“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的呼声让中华大地为之一震,广大农民收入微薄,负担沉重,生活艰辛。“三农问题”的解决尤为紧迫。如何增加农民收入?怎样减轻农民负担?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是稳定社会的必要条件,也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环节。当前,在我国农民增收困难的现实状况下,减免农业税的征收是一则有效的方案。

一、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及农业税征收状况

1.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制度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收体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常年产量基础上征收的农业税收,名义税率为15.5%,实行以征收实物和征收代金大致各占1/2的定额征收方式。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并且保持长期稳定。另一方面,1994年,我国进行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流转税为主体、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辅的新的税制体系。新税收体系基本没对农业税做改动。2000年,中央开始在部分农村推行税费改革,改革内容之一就是调整农业税政策,对农业税税率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农业附加税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

2.每年征收的农业税所占的比例

农业税属于间接税税种,具有累退性。近几年,我国每年征收的农业税占总税额的3%左右。根据统计:1999年,全国税收总额10682.58亿元,农业税423.50亿元,占3.96%。直至目前,每年的农业税额也不足500亿元。

二、现行农业税制带来的问题

我国农业税的形成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建国之初,国民经济以农业为主,政府收入主要依赖农业的贡献,在那个时期的国家财政收入中,农业税确实是一个举足轻重的税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行的农业税制呈现出很多缺陷和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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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问题研究

一、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税费改革后的现行农业税以农业总收入为征税对象,按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不仅属性模糊,而且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主要是对商品流转额(增值额)或者是对生产、经营所获利润及其他性质的净所得征收。我国现行农业税从税种属性上来说,不属于按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不属于按商品流转额(增值额)征收的商品税,也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税,更不是调节因客观原因形成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因为农业税也调节了因主观原因形成的级差收入)。如果非要论现行农业税的属性,笔者以为,长期以来,农业税是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政府以过度汲取农民剩余为目的的行为目的税。

(二)现行农业税税负较重,几乎把农业利润全拿走,有时甚至伤及税本首先,我国当前的农业作为一个产业,正在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转化,农业生产中物质投入急剧增加,农业物耗的大量增加导致了增产农民不一定增收甚至减收。因此,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的负担率早已不能反映农民真实的负担水平。更何况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常年产量刚刚根据改革前连续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进行了调整,最起码近几年“增产”与“减产”应该是并存的。其次,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来看,“九五”时期,我国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只有2.6%。仅就这一数据本身来看,不仅低于以前的几乎各个时期,而且的确也比我国目前任何税种的名义税率都低。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是当年实际缴纳的农业税占当年实际产量的比例,而不是当年实际缴纳的农业税占实际销售额或农业纯收入的比例。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普遍较低,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和市场信息不灵导致农产品商品率和纯收入率都不高,当年农业实际产量与实际销售额或纯收入差距都较大,因而,以实际缴纳的农业税占当年农业产量的比率来说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这一数据的说服力并不强。事实上,近年来农村居民家庭来自农业的人均纯收入仅有1000多元,如果扣除劳动力成本,大多数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寥寥无几甚至为负数。

(三)横向比较来看,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税负高于城镇居民统计资料表明,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366.4元,这说明农村居民的负税能力明显低于城镇居民,而现行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实际税负却高于城镇居民。首先,如前所述,农业税税率偏高。其次,现行农业税不设起征点,而现行增值税对城镇工商业者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有起征点,如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为2000-5000元,折合年销售额为24000-60000元,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户的农产品销售额根本达不到这一起征点。再次,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所含增值税税款不能抵扣,这在农产品价格和商品率较低的条件下,等于是由农业生产者负担了绝大部分从农业生产资料产品加工环节转移过来的增值税税款。最后,农业税与适用于城镇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城镇居民工薪收入的免征额为800元(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已提高到1200元),相当于年收入9600元,月工薪收入超过800元只就超额部分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例如,月工资收入为1300元(800元+500元),相当于年收入15600元的个人,每月只需纳税25元(年纳税300元)的个人所得税,其负担率仅为1.9%。远低于现行农业税8.4%的税负。再从经营者角度来看,以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相比较。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以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去与其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第一级次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0元,税率为5%。即使以含劳动力成本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来比较,个体工商户的税负远低于农村居民。

(四)现行农业税税种设置不合理首先,现行农业税(广义)分农业税(狭义)和农业特产税两块,“两税”不重复征收,其中,农业特产税以品目繁多的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为计税依据,其税率一直略高于农业税税率。尽管我国农业特产税的开征有其历史背景,然而,现行农业“两税”并存的税种设置,在如今粮食生产产量大幅度提高且丰年有余,价格竞争已经使农业特产作物与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的情况下,加之现行农业“两税”又并未覆盖全部农业品种(如养殖业不纳税),导致税负轻重不一,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扭曲了税收对农业经济结构的调节功能。随着农业市场化,调整种植结构是经常的事。现行农业“两税”并存,也会因“两税”的频繁调整而增加征管难度和成本。其次,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现行农业税依然单独立法,设独立税种,使城乡二元税制得以延续,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制改革建议

(一)我国农业税制改革原则

1.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两个方面。这就要求农业税制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农村地区之间、农民个体之间的税负公平,而且要考虑城乡之间、产业之间的税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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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制内容

1.包含农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

在法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一切自然人和特定的法人。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为纳税人的净所得总额,应税所得总额包括下述各项净所得之和:工商业利润、地产收益、农业收益、工资所得、特定公司成员的报酬、自由职业所得、流动资本收益等。其中,农业收益为自耕农、分成农、佃耕农以及农场主经营所获的农业所得、山林所得以及培育树苗、蘑菇、养蜂、饲养家禽、养殖(鱼、牡蛎等)所得。农业收益应税所得的确定有两种方法,纳税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一是协商征税,即由税务部门根据每个经营种类历年的总收益,减去必要费用,协商决定每单位平均收益,再按照每公顷平均收益额乘以经营面积计算出应税所得;二是据实征税,即在征税年度中,就总收入减去经营上必要费用及折旧费后的实际收益征税。

法国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其税额的计算是按家庭系数来确定的。所谓家庭系数制是法国于1954年实行的一种按总所得征税的方法,其基本内容是将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全部加在一起,然后按家庭成员的系数划分为若干份,每份纳税义务乘以系数就是该家庭应纳税额。家庭系数确定的一般原则是:大人为1,小孩为0.5。但根据各人的状况不同,也有所不同。家庭系数制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充分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

法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申报纳税和协商纳税两种课征方法。对于纳税人不能正确申报其纳税收入的,采用协商征税法,比如:农业应税所得由税务检查人员决定,农业纳税人每年定期向税务检查官提出记载被雇人和助手的人数、支付的报酬、使用车辆情况等情况的申报表,检查官据此决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纳税人按期交纳税款。

2.法国实行大范围的增值税

在法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仅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和自由职业者,还包括农业,即所有法国境内有偿提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都应当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相应地包括从事上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即包括自然资源采掘企业、制造加工企业、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企业、同经济活动有直接关系的自由职业者,还包括农业企业和部分农场主。课税对象是从事采掘业、工业、商业、农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所获得的增值额。税率共有四种:基本税率17.6%;低税率7%;高税率33.3%和“零”税率。农产品主要按基本税率或低税率计征。免税规定包括:一是彻底免税,即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二是一般免税项目,主要包括某些农产品的销售、特定旧物的贩卖、有价证券的交易等等。对于免税环节,一般都确定在商品的最后一个环节——零售环节上。课征方法有:税款扣除法;核定征收法;简化的据实征收法;据实申报的征收方法。农业纳税人每季度只缴纳上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的1/5。年终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每年申报一次。

对于每年应缴增值税税额低于3500法郎的免征增值税,农业纳税人年收入在30万法郎以下的免征增值税,但也可以自行选择缴纳增值税。因为农民生产要购买机器、肥料、种子等,这些都包含增值税。农民如选择按增值税办法的缴纳就可以扣除这部分税款。城里的商人喜欢到实行增值税办法的农民那里去购买东西,这样税款可以扣除。

3.对农业有优惠的公司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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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理性管理

中国大陆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中已有26个宣布全面停征农业税。专家称,总理一年前承诺的5年内取消农业税的目标可望提前两三年实现。

取消农业税目标的提前实现,对于我们这个处于转型期、贫富差距、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社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但是,我们不能仅仅围绕农业税看农业税,而应该结合整个社会的发展现状和改革发展的最终目的来看待提前实现取消农业税目标的意义。

首先,提前实现取消农业税的目标并不必然缩小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现实,或者说,如果没有配套措施,很难保障城乡居民福利水平的同步增长。由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1978年的2.4∶1、1985年的1.7∶1,扩大到2002年的3.1∶1。如考虑到供水供电、交通通讯、文教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分配上的差别,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人估计实际上达到6∶1以上。要知道,按照国际管理,当经济发展水平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800-1000美元时,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大体上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1.7倍。取消农业税,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差距过大的问题,没有更坚决的措施是不可能的。

其次,取消农业税并不必然带来农民享受各种社会公共资源能力的增强,更不能保障农村基本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的提高。经济连续25年快速增长,而财政投资公共医疗的幅度却没有相应增加。1978年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是85%左右,目前还不到20%。不适当的医疗市场化使一些农村低收入者买不起药,看不起病。农村居民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缺乏有效的社会安全网,难以应对社会上的各种风险因素。事实上,目前对农村的贫困线定的过低,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城乡收入差距。2000年,中国农村的贫困线为635元,而国际上通常认定的发展中国家贫困线为每天一美元或者两美元,两者差距还是很大的。农民对于社会现代化的贡献程度和社会应该对农民的回报程度不成比例,违背了公正准则。

最后,应站在共享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待取消农业税问题。取消农业税,是让农民共享改革成果的必然,没有共享就谈不上发展。就我国来说,社会发展的根本宗旨是普遍受益,人人共享社会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也就是说,社会发展的成果,应该让社会中的成员平等、公平地享有,否则将会形成社会的隐患。只有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才能更好地促进整个社会的融合,为社会的全面合作和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增进社会的信任度,减少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各个阶层之间的不必要磨擦,增强人们对社会的普遍认同感和对改革开放成果的认同,这种意义对于农村居民来说意义更为明显。从一定意义上看,笔者以为,取消农业税可以看作是政府从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方面进行的努力。

取消农业税的意义是重大的,但是这需要我们理性看待,应该认识到,取消农业税之后还有更多的事情要做,更不能把取消农业税看作是对农民的恩赐。正如人言,这是一个利益分化的时代,是一个伸张权利的时代,更是一个渴望和谐的时代。如果城乡差距超出了公平的底线,就可能在各个阶层和各个群体间制造出对立情绪,使得所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到:取消农业税是对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和不公平的矫正,是为了建立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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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减免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两个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措施的意见》(赣市发[**]6号)的要求,从**年起,对农村贫困群众及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减免农业税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及《赣州市农村贫困群众及重点优抚对象农业税减免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县农村贫困群众及重点优抚对象农业税减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原则

按照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减免对象和减免口径,确保农村贫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减免对象

1、农村贫困群众,即符合国家确定的困难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年的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637元以下的农村人口。

2、重点优抚对象,即享受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的优抚对象,包括革命伤残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苏区老干部、红军失散人员、烈士家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和定期抚恤对象)、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减免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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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意识管理

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市、自治区宣布取消农业税。然而这一举措,却引发了一些人的担忧。2月28日出版的《瞭望东方周刊》报道,一位被媒体称为“学者型官员”的某省农业厅厅长张教授指出,免除农业税不仅是一个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它对中国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都是一个冲击,“在中国农民的意识里,种地纳粮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现在农民不缴农业税了,他们的国家意识和集体观念一定会受到影响”。

我们都承认,免征农业税必将给中国农村社会带来冲击。但是这种冲击的结果,必然是让农村社会形成了张教授所称的那种缺乏国家意识的意识形态吗?我难以认同。

有一个简单的事实判断,在目前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几个国家还在征收农业税。我们显然不能说,更多没有征收农业税的国家的国民,都普遍缺乏国家意识。而如果依据张教授的说法,征收农业税必然产生国家意识。这是不是说:更多的征收农业税必将产生更强烈的国家意识?如果我们并不排斥历史课本中那些苛税时期农民社会的记忆,这一说法的荒诞不经之处就不言自明。当然,张教授所说的可能只是基于一种“适度的”前提,但这也必须回到国家意识的产生,并放到一定历史及社会发展条件下进行考量。

国家意识是国民对国家的认同、认知意识。毫无疑问,国家对于国民的庇护与国民的安全感、幸福感、自豪感,是公民国家意识形成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但是谁会说,从最实际的利益与最朴素的情感出发,在取消农业税后,农民的对国家的认同感较之于取消前反而降低了?

要知道,我们面临着这样的社会现状:如何焕发农村社会的创造热情,已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瓶颈;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呼声,也呼唤中央在扶持农业发展方面做出切实的举措;城乡二元格局的制度设计,在特定历史时期农村对于城市发展所做出的巨大贡献或牺牲,更加要求国家对农村的“反哺”。这个时候做出的取消农业税这一顺应历史发展要求的举措,只会增强而不会降低农民对国家的认同感。

因此,以农业税来强化国家意识的说法,实在让人莫名所以。现代社会以权利与保障为内核,增强公民国家意识的观念,早已不同于过去那种以强权和专制以期形成国家意识的社会形态。如果以此来看待张教授的说法,我们能看到多少关于农民权利与保障的成分呢?

张教授的说法,其实不值一驳。而假如说我有所担忧,则在于报道所说“学者型官员”这一身份,以及由此显示出的取消农业税所面临的可能的障碍。我们有理由担心,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农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官员,他对取消农业税的这种观点,会不会对取消农业税工作带来影响?在各地宣布取消农业税后,舆论最大的担心就在于,基层政府和干部的认识不到位,使这一政策在执行中遭到异化。我真担心,所谓取消农业税将影响农民国家意识的说法,在某种情势下会成为异化中央政策的一个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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