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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减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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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两个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措施的意见》(赣市发[**]6号)的要求,从**年起,对农村贫困群众及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减免农业税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及《赣州市农村贫困群众及重点优抚对象农业税减免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县农村贫困群众及重点优抚对象农业税减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原则

按照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减免对象和减免口径,确保农村贫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减免对象

1、农村贫困群众,即符合国家确定的困难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年的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637元以下的农村人口。

2、重点优抚对象,即享受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的优抚对象,包括革命伤残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苏区老干部、红军失散人员、烈士家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和定期抚恤对象)、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减免口径

以农村税费改革后核定的农业税及其附加为基础,扣除农业税税率下调减少农业税及其附加后的余额实行全免。对单个的减免对象,按该户人口平均负担农业税及其附加确定减免数额。

四、操作办法

对各乡镇减免对象的确定,农村贫困人口以统计部门**年度统计年报数为准,重点优抚对象以200年民政部门优抚普查统计数为准,各乡镇具体落实到村组、户、人。

(一)农村贫困群众的确定:1、各乡镇将确定的农村贫困群众人口数分解到村组。2、村民委员会经过核实,将减免对象落实到户,并张榜公布到村民小组。认可后,上报乡镇政府。3、乡镇政府据实审核汇总后于6月底前上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确定后,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办、县民政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重点优抚对象的确定:1、乡镇民政所提供优抚对象名单会同乡镇财政所核实减免农业税额,并张榜公布到村民小组,认可后,上报乡镇政府。2、乡镇政府据实审核汇总后于6月底前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确认后,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办、县扶贫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减免对象和减免数额,在7月底前将“农村贫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减免农业税通知书”发至各减免对象,乡镇财政所根据“通知书”相应调减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农业税任务。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实施,公正确定减免对象,并做好宣传工作,确保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农村贫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得到更多的实惠。

2、各乡镇要建立和健全责任制度,对因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的问题,要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管理,密切协作,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减免农业税政策落实到农户和个人。

3、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减免农业税工作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减免政策的行为,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4、各乡镇6月15日以前要完成减免对象的调查核实工作,6月16日至6月25日要完成减免对象的张榜公布工作,6月26日至6月30日将村委会核实、张榜公布认可、乡镇政府审核的减免对象汇总上报县扶贫办或县民政局,同时报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