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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概论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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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伦·坡文学理论中“美”的概念

摘要: 本文以“美”这一概念作为论述的中心,重点对爱伦・坡对诗歌理想长度的界定,对诗歌最佳基调的陈述,对诗歌音乐性的钟爱,以及对统一效果的执著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并从中得出结论,爱伦・坡所谓的“美”并不是一种属性,而其实是一种效果,即作品对读者所产生的一种影响力。

关键词: 美 诗歌长度 诗歌基调 效果统一论

一、引言

美国作家埃德加・爱伦・坡是一位公认的世界文坛怪杰,在文学理论的探索上,他的贡献是史无前例的。事实上,“爱伦・坡是第一位有意识的文学理论家”,他大力提倡文学作品的内容应保持一种“统一的效果”。他还认为文学是一个思想的世界,不必与现实相连――呈现出一种唯美主义者“为艺术而艺术”的思想。本文旨在对爱伦・坡文学理论中的“美”的概念作概述性的阐释,以期对其理论中“美”的本质进行初步探讨。

二、爱伦・坡文学理论中的“美”

按照爱伦・坡对诗歌理论的阐述,自然将诗情赋予每一个人。这里的诗情指的是爱伦・坡对“美”的渴望。正如爱伦・坡在《诗歌原理》中所述:“远方依然有某种东西还没有实现。我们依然还有一种饥渴未获消解,他并没有向我们战士清澈的甘泉来缓解我们的这种饥渴,这种饥渴属于不朽之人所有。那既是他永久存在的一种结果,也是他永久存在的一种暗示。那是飞蛾拥抱星星的愿望。那不再仅仅是欣赏我们眼前的美――而成为一种力图靠近天堂之美的疯狂努力。”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美并不是一种属性,而是一种效果,正如爱伦・坡在《创作哲学》中所说:“的确,当人们谈论美时,确切一点说,他们不是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指一种属性,而是指一种效果――简而言之,他们恰恰是在指灵魂所受到的强烈而且纯洁的振奋――不是指心智或者感情上的振奋。”由此可以推断出,爱伦・坡所指的“美”实际上是一种读者情感的反应。因此,如果读者无法感受到一部文艺作品的美感,那这部文艺作品便没有美可言,而只是虚无。

为了在读者心中营造出自己预先构思好的效果,爱伦・坡界定了诗歌的理想长度,规定了诗歌的最佳基调,而且将音乐纳入了自己的诗歌理论框架中,最后又提出了自己理论的中心,即统一效果。下面我们将对其一一进行探讨。

三、诗歌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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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尊严”概念在生命伦理学中的价值

摘要:

由于“尊严”概念含义模糊,麦克琳、赫斯特等学者提出了“‘尊严’概念无用论”的观点,主张从伦理学词汇表中将其剔除。这种观点遭到国内外多数学者的反对,因为“自主性”等概念仅仅是与之有含义交叉,但无法涵盖或代替“尊严”概念。“尊严”概念的价值就在于它表达了人类使用其他语言不能表达的重要价值内涵,它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能帮助人们对抗工具理性的泛滥并拯救人性的迷失。

关键词:尊严;生命伦理;自主性;工具理性;人性迷失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1254(2015)03-0001-06

The Value of the Concept of“Dignity”in Bioethics

WANG Yunling1,GAO Jianguo2

(1School of Medicine;b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Development,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012,Shandong,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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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中的人的概念”学术论坛综述

伦理学涉及人际关系及行为的规则,“人”是伦理学最核心的研究对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在价值观念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其中有关“人”的理念也出现了一个从敌我阵营中的人向作为国家公民的人乃至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人的重要转变。这就促使伦理学界反思,这种“人”的图景的巨大变化是否是一种不容忽视的时代现象、国际现象和历史现象。对人的图景的历史变迁及其内在动因做出实事求是的把握与研判,对于理解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领悟尊重人权的宪法原则,总结中国社会的真实现状,推进伦理学本身的理论创新,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学理价值和实践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伦理学研究室于近期举办了“伦理学中的人的概念”学术论坛。

甘绍平研究员指出,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无论是在经济结构、法律制度还是价值理念方面都经历了一个巨变的历史过程。其中,“人”的概念、“人”的图景的变化尤为明显。作为伦理学研究者,我们应当从更加宏观的视角进行反思:“人”的图景的变化在伦理学发展史中是否有一个轨迹,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是不是一个国际的现象和时代现象?他认为,随着人类社会从古代到近现代的发展,人的概念确实发生了一个从传统中的差异的、层级的、其具体属性与身份特征得以强调的人,向一种抽象的、平等的、其普遍属性和独立个体之地位得以凸显的人的转变,因而在现当代伦理学的图景中“人”这一概念已经呈现出一副全新的高度抽象化的面貌。这个转变起源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

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呈现的是人类的一场思想风暴与观念洗礼,同时也是一场巨大的精神革命。这场革命的最大特点是个体的人从传统的集体意识的束缚中的觉醒。因为当时的统治者总是强调共同利益和国家性观念,总是把个体对私有权利的追求看成是自私自利的、损害集体利益的恶劣行径。而新兴的市民阶级为了反抗王公贵族、教会集团的压迫,自然要与这种集体意识决裂,他们首先要凸显的就是人的个体性,就是人作为个体超拔于群体(家庭、种族或宗教共同体)的地位;人首先应被看成是一个独立自主的行为主体,而非首先被看成是群体中的一个成员。所以自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来,崛起了一个个体的、大写的人的概念,这一大写的人在价值上独一无二、无可取代,他能运用其理智审慎地决定自己的命运。

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不仅认可人的个体性,同时还强调人的抽象性。尽管每一个人都是具体的、活生生的、独一无二的人,但就其地位属性而言,却又都应被视为抽象的、共同的和平等的。如果认可人与人之间具有地位和属性上的差别,那么王公贵族、权势集团以及教会势力就会利用一切可能和机会上的优势来主张自己的特权,比如强调血缘的高贵等。所以,近代以来对人的认识合乎逻辑地发生了巨变:当我们谈到人时,我们指的人的唯一属性便只是人类大家庭中的一员。我们不再也无须进一步追问他的别的差别与特征,因为这些差别、特征对于我们识别这个人不起任何作用,如此,人的概念就高度单纯化了,它屏蔽掉了所有的差别、地位和属性。对人的图景进行绝对的抽象化,这是近代文明的一项典型成就,它的最重要意义就在于为近代以来的伦理意识奠定了基础:在这样一幅属性高度抽象化、需求完全普遍化和同质化、地位绝对平等的人类个体的图景中,渗透着一种普遍性的、不偏不倚的、对所有的人都平等尊重的道德认知。这样一种道德视点也为对人权概念的普世性的理解奠定了价值基础,即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为每一个人所平等地享有,无关乎他的地位、能力和成就。以前常说“不劳动者不得食”,但按人权概念,即使不劳动者和无法劳动者也应当“得食”,因为他有生存的权利。除了人权的理念与这种普遍性的、不偏不倚的道德认识有关之外,契约主义的伦理学也强调人是抽象的、个体的人,互相在一个虚拟的环境中实现契约。所以,近代以来的所有伦理学思想、政治思想都同这种高度抽象化的、个体化的人的概念有关,这是人类历史上重大的认知转变。

当然,这里描述的凸显作为个体的人的地位的个体主义并不等同于那种自我隔绝、唯利是图、绝对自私的个人主义。理由很简单,个体的自我决定都是基于其理智而审慎地做出的,决断要基于一个“理由的世界”,因而不可能全然拒绝一种道德上的考量,不可能拒绝对他人的顾及和义务。《世界人权宣言》虽然是一项关于人的权利的宣言,但其第一条就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权利与尊严上平等。他们赋有理性与良心,并且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来对待”,这就把人的义务也规定进去了,明确规定了人和人之间团结的责任。另外还有专门谈人对社会和家庭负有义务的条款。人权中包含义务,《人权宣言》阐述了个人自由与社会合作之间的密切关系,因此应破除“一谈个人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误解。

徐艳东博士对文艺复兴时期的道德思想和道德状况进行了介绍。他指出,谈“人”必须谈到“文艺复兴”,如果说古希腊是“人的阶段”,中世纪是“非人的阶段”,那么文艺复兴又回归到“人的阶段”。文艺复兴是由中世纪向现代社会过渡的重要阶段,文艺复兴的思想家认为谈人必须谈人性,即什么是人。现代社会认为,人是理性和感性的合一体,但在中世纪和中国古代社会,即使有对理性的肯定、对理性的提倡,那也是通过对人的感性的压抑来说明理性的重要性。特别是在西方,当理性为信仰服务的时候就只肯定人的理性,全面否定人的感性,将人视为一个“抽象物”,这不是在真正意义上肯定理性,而只是强调理性为神学服务,这一现象尤其表现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理论中。除为神学服务外,神学家们全面否定人的理性和感性,借以突出信仰的重要性。

文艺复兴的第一个转折表现在对人的感性、现实性予以肯定,第一个在文本中持此观念的是诗人但丁,在《神曲》中有两部分阐述了此观点,尤其是在对“炼狱”的描写中最为突出。但丁提出“炼狱”作为天堂与地狱间的渐变性过渡,炼狱中是犯七宗罪的人,但罪行并不严重。“七宗罪”实际上是对人性的肯定,现实中的人必然具有这样的特点,如骄傲、忌妒等,但丁对其予以肯定。但丁对地狱中的部分人也给予同情,如对阿基里斯等生前因致死而遭受永刑的人给予高度同情,他在诗中写道:当自己看到那些受刑之人时“泪流满面,甚至晕倒过去”,但丁对这些人的感性现实性给予了非常大的同情。这是对人的感性的恢复,将人重新作为感性和理性的合一体,而非中世纪时压抑人的感性。

文艺复兴对人的地位、尊严及其自由可能性的问题也做出了转折性的分析。皮科的《论人的尊严》被称为“文艺复兴的宣言”。在圣经的话语体系中《创世纪》只是粗略地提到上帝根据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但却没有分析为什么创造人。皮科对此进行了解释学意义上的发挥,他认为上帝创造了世界之后需要创造一种生物来肯定自己的伟大,所以创造了人,但对人进行了不同于其他创造物的规定,即不做规定,以使人可以随意地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拥有自己的位置、拥有自己的形象、支配自己的作为,这时的自由就呈现出一种现实性。皮科对人重新进行了规定,他指出,“人可以随意地确定自己的等级,可以向上上升为神圣之物,也可以向下堕落为野兽,甚至植物”,这就使人的主性体、现实性、自由性成为可能。在其中,个体性、差异性也被强调,“上升”或“堕落”都是作为独立个体的个人的选择,而不是一种集体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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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姆斯论伦理的客观性

摘要:许多道德哲学家试图为道德判断寻找一个客观的基础来保证道德规范的效力。有一种路径是将伦理的客观性与科学的客观性进行类比,认为我们能够像获得科学知识那样获得道德知识,并且能够认识客观的道德真理。威廉姆斯借助“趋同”原则,从“绝对概念”、“世界导向性”与“反思”三个方面将伦理学与科学进行了对比,提出伦理学不可能像科学那样在世界本来面目上达到“趋同”,它的客观性如果有,其结构与科学的客观性也是大不相同的。威廉姆斯的论证虽然符合我们日常的伦理经验。但也有其缺陷。

关键词:威廉姆斯;伦理客观性;伦理知识:绝对概念;世界导向性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1-0103-04

伦理的客观性问题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元伦理学问题,它不仅包括道德形而上学的问题:世界上有客观的道德存在吗?或者,是否存在着绝对的道德标准?而且也包括道德认识论的问题:道德知识是否可能?如果存在道德知识,这种知识与科学知识有什么不同吗?如果伦理知识不同于科学知识,我们如何获得这些知识?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深刻地影响着我们是否能对规范伦理学的规范性问题作更深入的思考。伯纳德·威廉姆斯在《伦理学与哲学的限度》一书中通过将伦理学与科学进行对比,对这些问题都作了不同程度的回答。本文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威廉姆斯的思想进行评述。

一、绝对概念与伦理的客观性

威廉姆斯的论证是以这样一个基本观点开始的,即:“科学有某些机会或多或少地成为它呈现出来的那个样子,并对世界‘真正如何’形成一个系统的理论说明,而伦理思想则没有机会成为它表现出来的每一个样子”。接着,威廉姆斯通过引入“趋同”(convergence)慨念对这一基本观点作了更进一步的解释,他认为科学和伦理学的根本不同就在于,当它们通过“趋同”来解决各自领域中的分歧时会给卅不同的解释。我们有可能希望科学在“事物的本来面目”(how things actually are)上达到趋同,而伦理学是否能达到趋同是值得怀疑的,就算可以,也不能像科学那样,即在事物的本来面目上达到趋同。总体而言,威廉姆斯在科学上持实在论的观点,但反对伦理学的实在论。

威廉姆斯首先考虑了对上述观点比较有力的一种反驳,即:不只是伦理学,科学上所达到的趋同同样不能根据“世界是什么样的”得以解释,不能通过这一点来对科学与伦理学作有效的区分。这种观点认为,关于作为能够决定信念的世界的这种观念有一种不能解决的困境。这种困境是,一方面,世界可能是通过我们目前关于这个世界包含什么的信念得以描述的,这时,我们当然可以说我们关于世界的信念是受这个世界影响的。比如,我们关于树的信念的形成是受树的影响,关于鸟的信念的形成是受鸟的影响,等等,世界是我们信念的对象。然后我们说世界就是通过我们受世界上存在的这些东西的影响所形成的信念得以描述的,并因此我们形成了关于世界的概念,但这并没有说明问题,因为这种作为我们信念对象的世界的概念无异于是对我们之前用来代表这一世界的那些信念的重复,还是不能说明这样形成的“世界”概念是在世界本来面目上的趋同。另一方面,如果在任何对世界的描述之前先形成一种关于世界的概念,试图用这种概念去代表所有的信念系统更是行不通的,因为这样形成的“世界”概念无非是没有内容的空概念。由于上述困境,科学所达到的趋同不能根据世界是什么样的而得到解释。

威廉姆斯针对以上反驳引入了他的一个重要概念,即“绝对概念”(“absolute conception”of the world)。他认为以上困境产生的原因在于,要么把所有代表这个世界的信念都放在一起,要么又把它们全都排除出去,其实有第三种方式能够形成关于独立于我们主观意识的世界的概念。即,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一些信念,而不是全部信念形成一个关于世界的绝对概念。这个概念的形成涉及到对一个独立于我们经验存在的世界进行反思,而在反思的过程中,我们首先关注的不是关系到我们信念的对象,而是关系到我们的信念表达其对象的方式。这样我们所选出来的信念所形成的概念就以一种最大程度上独立于我们独特视角的方式代表这个世界,然后又可以通过这样一个关于世界的绝对概念去解释我们观察到的个别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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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翻译伦理研究评述

摘要:国内有关翻译伦理的研究越来越丰富。本文就我国目前的研究成果做了三点总结:首先翻译伦理的概念界定研究颇多,研究核心问题基本一致;其次翻译伦理模式分类多样化,为我们提供了更多地翻译策略;最后译者伦理的建设也受到了大家的关注并出现众多的译者伦理建设的研究。翻译伦理研究使我们对翻译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平衡了作者、译者和读者三者的关系。

关键词:翻译伦理;译者主体性;译者伦理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13-0068-02

翻译活动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从最初的诗歌翻译到文学翻译、科技翻译等,都在不断地进步、不断完善。在翻译实践的过程中,翻译理论研究也随之建立并受到学者的关注。对于翻译活动的实质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从人本层面来看,最起码涉及三者的意向:作者、译者与读者,可能还涉及到赞助人、出版商或批评家的意向,所以译者实际上处于一个错综复杂的伦理网中;二是从文本层面来看,译作与原作之间也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伦理关系。翻译伦理起到一个平衡的作用,它可以有效地指导作者、译者与读者之间的关系,也可以协调译作与原作之间因文化差异等因素引起的问题。西方的翻译伦理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与翻译伦理相关的研究在西方的翻译理论与实践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内最初开展研究并使翻译伦理受到关注的学者是吕俊教授,与翻译伦理相关的研究从2005年开始逐渐丰富起来。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翻译伦理研究成果呈多样化,有对概念界定、翻译模式、理论特点等方面的研究,还有许多理论应用研究。本文结合已有的翻译伦理研究成果,论述我国翻译伦理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力图为今后的翻译伦理研究提供更多的建议。

一、翻译伦理的概念界定清晰化

自从20世纪80年代安托瓦纳・贝尔曼(Antoine Berman)第一个提出“翻译伦理”的概念到现在大范围的研究翻译伦理问题,何为翻译伦理这一问题得到了学者的高度关注。国内学者也曾对翻译伦理的概念进行过反复的研究。王大智从“伦理”和“翻译”这两个概念来界定“翻译伦理”的指涉范围,明确了翻译伦理研究的研究对象。他提出“翻译伦理”就是翻译行为事实该如何规律以及翻译行为该如何规范,它既面向翻译行为也面向翻译行为的主体。方薇则认为西方翻译伦理还是一个尚无定论的开放性研究,国内却热衷于对“翻译伦理学”、“伦理学研究途径”的系统进行建构。她分析了“规范”、“价值”、“准则”等之间的关系,从而发现国内翻译伦理研究的核心内容有明显的“规范”导向,很少在“价值”、“德性”等方面有所论述。最后认为“翻译伦理”不等于“伦理规范”,将道德哲学、德性伦理学相关资源引入来探索翻译中真正的道德价值,以此关照职业规范的制订才是“伦理学途径”翻译研究最具潜力的发展路向也正是这个研究视阈的缺乏导致“伦理学途径”翻译研究始终无法“正名”,并且缺乏广度和深度。这一理论的提出为国内翻译伦理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杨荣广等对翻译伦理进行了批评式的研究,他们认为翻译伦理研究经过不断地发展取得了很多成果,但仍存在概念界定不清、体系构建方面不够完善等问题。从以上描述来看,目前国内对翻译伦理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但他们一致认为国内的翻译伦理研究已成为翻译研究的焦点之一,并且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笔者则倾向于认为翻译伦理既包含了个人伦理,翻译职业伦理,还包括了译者的伦理、读者的伦理、赞助人的伦理等。它的核心问题就是译者的伦理问题。总之,理清了翻译伦理研究的基本概念、研究方向和类别之后以及这些伦理之间的关系才有利于翻译伦理研究更好地发展。

二、翻译伦理的模式多元化

除了翻译伦理概念的研究,国内有不少学者关注了翻译伦理的模式研究。不同的翻译伦理研究模式意味着其代表的伦理思想不同,他们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切斯特曼(Andrew Chesterman)曾将翻译伦理模式分为四类:再现伦理(ehics of representation)、服务伦理(ethics of service)、交际伦理(ehics of communication)和规范伦理(norm-based ethics)。在随后的研究中,切斯特曼进一步完善了翻译伦理研究并在之前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五种翻译伦理模式。由此他提出译者要保证互为异己的各方达成最大程度上的跨文化合作(Chesterman,2001)。我国的翻译伦理模式研究都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王莉娜针以切斯特曼的四种翻译伦理模式为基础,从伦理学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局限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力图为描述翻译学派提供理论基础和发展方向。陈瑛在切斯特曼的四种翻译伦理模式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翻译伦理模式,即对等伦理模式(equivalence-based ethics)、功能伦理模式(function-based ethics)、对话伦理模式(ethics of dialogue)、规范伦理模式(norm-based ethics)和差异伦理模式(ethics of difference),旨在为翻译研究提供一个新的发展方向(陈瑛,2008)。翻译伦理的不同模式提供了不同的翻译策略,所以不论是哪种伦理模式,他们都给翻译理论与实践提供了不可替代的研究理论和基础。孙致礼教授也在切斯特曼的五种翻译伦理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五种翻译职责:再现原作、完成委托人的要求、符合目的语社会文化的规范、满足目的语读者的需求以及恪守职业道德。由此可见,翻译伦理模式的研究也为翻译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相关的研究成果可以为翻译伦理研究提供更多的研究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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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经营的道德之维

摘 要:《道德经营论》较为全面系统地阐释了道德经营问题,构建了道德经营的基本理论体系,不仅深入系统地聚焦了道德经营的一般逻辑,探讨了道德经营的概念、合法性、核心价值、基本价值、关键环节、人格范式,而且多层面地透析了道德经营中的现实问题,将道德经营遭遇的责任伦理、人权伦理、财富伦理、信息伦理、时间伦理、空间伦理等突出的富有时代意蕴的论题都涵盖在内,可谓体系完备、逻辑合理、自成一体,堪称经济伦理学“形而上”与“形而下”自觉结合的最新成果。

关键词:现代企业;道德经营;研究;评析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6-0017-02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张志丹博士的专著《道德经营论》(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已经出版,我有幸捷足先登,拜读了此书,在饱览清晰独特的研究思路和创新深刻的学术观点的同时,深感敬佩。我们知道,经济伦理学自20世纪90年代在国内兴起,渐成为“显学之显学”,其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日益拓展,涵盖了企业伦理、劳动伦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伦理等在内的诸多领域,学科体系日渐完备,学术研究成果丰硕。其中关于企业伦理的研究成果和论著更是灿若群星,不胜枚举。由此,我们不难想见,在一个前人已经进行了深入探讨的领域,想要再开辟新的研究视阈,提出新的论题并系统论证之则实属不易。难能可贵的是,志丹博士却另辟蹊径、锐意创新,一改以往纯学理研究企业伦理道德问题的理路,聚焦企业究竟应该如何“用德”、“践德”,进行企业道德经营的研究。可以说,这决不仅仅是一种研究视角的转换,更蕴含着一种新时代的经营哲学的诞生。

《道德经营论》一书主要内容和基本脉络是:该书由王小锡教授的“序”、“绪论”以及十章内容组成。“序”里重点对“道德经营问题产生的背景以及该书的创新点”进行了高屋建瓴地分析厘清;在“绪论”里重点论述了道德经营研究的学术基点、研究发展趋势和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第一章“道德经营的概念”重点梳理了以及道德经营概念、强调“道德经营”的缘由);第二章“道德经营的合法性”着重分析了宏观层面的经济道德本质维度、中观的企业道德本质维度以及微观的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道德本质维度以及从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和实践危害四方面驳斥企业非道德经营神话,从而论证了道德经营的合法性;第三章“道德经营的核心价值”主要分析了道德经营的核心价值——义利统一的概念和正当性、企业义与利的概念、统一及其三个层面;第四章、第五章“道德经营的基本价值”着重阐述了道德经营的基本价值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绿色发展和合理慈善;第六章“道德经营的关键环节”基于领导力问题的重要性,提出并深入地阐述了企业道德经营的关键环节就是道德领导和道德决策;第七章“道德经营的人格范式”揭示了经济道德人的合法性根据、合理性边界及其互利的行动原则,有力地回答了道德经营的主体依托和主体模型建构的问题,并深入而全面地回击了对互利主义的质疑;第八、第九、第十章“道德经营的时代境遇”则集中分析了当代道德经营遭遇到的责任伦理、人权伦理、财富伦理、信息伦理、时间伦理、空间伦理等时代性问题,使得道德经营植根于当代实践的沃土、直面时代性的伦理问题。

纵观全书,其特点大致有以下五个方面:

1.概念范式创新。著者在企业伦理学与企业经营学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企业“道德经营”的概念范式,这在国内经济伦理学界尚属首创。著者认为:“所谓道德经营,是指在经营的过程中,企业及其核心利益相关者主张道德价值观驱动经营活动,坚持义利统一的基本原则,以及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护生态和合理慈善等基本价值,遵循伦理道德理念与规范来规约自己的经济行为、经营活动,保持经营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及合目的性和合理性之间的有机融合、辩证统一,从而实现企业的经济目标与道德目标相统一的战略性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以及由此形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习惯、内在品质和道德境界。”[1]简而言之,道德经营就是企业按照道德理念来指导自身的经营行为,合乎道德地谋取正当的利益,从而真正建构起企业的战略经营模式。这一崭新的概念范式,既是企业伦理学、企业经营学以及管理学研究的理论新范式,也是分析企业问题的理论新范式。

除此之外,这样的概念范式或论题的创新在专著中还有很多,如“道德竞争力”、“经济道德人”、“互利的边界”、“慈善责任的合理性边界”、“时间伦理“、”空间伦理”、“道德致用主义”等。这些原创概念不仅对经济伦理学、企业伦理学研究具有重要启发和深化拓展的作用,而且对于其他学科方向的研究也具有范式创新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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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闻传播研究中“伦理”和“道德”的混淆

【关键词】新闻传播研究 伦理 道德 混淆

新闻伦理和新闻道德是新闻学界十分重视的研究方向,然而笔者在阅读近年来国内的该类学术研究文章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普遍存在“新闻伦理”和“新闻道德”两个概念使用混淆的问题。这种状况使研究成果打了折扣,令读者费解。

伦理和道德的意义到底是否完全相同?这个问题在伦理学界也一直有所争论。大多数伦理学界的学者认为,在日常生活中这两个概念一般不做严格区分,但具体到研究中,它们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具体也有以下几种:

一、理论与现象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伦理比道德有更大的共同性、普遍性和可通解性。道德则是这种价值向个体倾向延伸的部分,因而更具有个体性、独特性、更依赖于个人的心性。于是指出“当表示规范、理论的时候,较倾向于使用‘伦理’一词,而当指称现象、问题的时候,更倾向使用‘道德’一词”。[1]

同持该观点的学者还指出:道德偏重实际的社会现象,伦理偏重道德现象的内在理据。[2]道德侧重于指人们之间的实际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伦理则较多指关于这种行为和关系的系统原理或学说。因此,伦理学在西方称之为“道德哲学”或“道德科学”。[3]

二、社会与个人的关系

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就对伦理和道德进行了区分,他把伦理称之为客观的法,指谓社会道德,把道德称之为主观的法,指谓个人道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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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伦理和信息道德的概念辨识

1 信息化社会。

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下,信息的获取和利用与传统模式已然不同。目前社会信息特征可以用 4V (Volume、Variety、Value 和Velocity)来概括,即体量大、多样性、价值密度低(抑或数据易变性)、速度快[1-2].2014年5月,美国白宫了大数据白皮书《大数据:抓住机遇、保存价值》,旨在鼓励使用数据以推动社会进步,但其中不乏信息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论述。说明信息伦理或信息道德的相关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同伦理与道德一样,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也存在混用现象。很多教材和专着中认为信息伦理即信息道德。如沙勇忠等认为,信息伦理又称信息道德“,它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 伦理与道德。

中外很多学者都认为伦理与道德意思相同,用法不必作区分。美国伦理学家艾伦·格沃斯认为“这种同义词具有十分清楚的词源根据:伦理源自希腊文 ethos 一词,道德源于拉丁文 mores 一词,这两个词所表示的都是习惯或风俗的意思”[4].在一般使用上,伦理与道德经常被视为同义词“,伦理道德”作为一个词汇也经常见于各种出版物。

也有学者认为伦理与道德在学术上应该区别、规范使用。尧新瑜在其研究中指出“伦理”与“道德”是伦理学或道德哲学中的两个核心概念,认为“伦理”是伦理学中的一级概念,而“道德”是“伦理”概念下的二级概念,它们有着各自的概念范畴和使用区域[5].

王泽应认为伦理和道德皆指涉某种规范系统,若是严格加以区分,则伦理偏重于社会的层面,道德偏重于个人的层面[6].宋吉鑫认为应对伦理与道德做出限定,即道德是人们调节各种道德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一般指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伦理是人们对道德现象和道德关系进行的系统化的哲学思考,在关于学理研究中,多使用伦理一词[7].

3 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辨析。

有些学者将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视为同一概念。但是笔者认为信息伦理与信息道德应区别开/!/来,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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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摩尔的元伦理学的基本思想

【摘 要】摩尔以其独特的视角,对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即“善”和“善的事物”等,做了语言的分析,并希望通过对这些基本命题的分析来指导道德实践。分析方法和直觉主义共同构成了摩尔的元伦理学的基本框架。本文通过研究摩尔的元伦理学思想,从而为了更好的把握西方伦理思想的发展脉络。

【关键词】元伦理学;分析方法;直觉主义

一、元伦理学的定义

元伦理学,英文是Meta-ethics.Meta是指在什么之上、在什么之后,超越什么东西的意思。那么元伦理学的意思就是指在传统伦理学之上和之后、超越传统伦理学的研究伦理学的学说。元伦理学主要是通过运用逻辑学和语言学的方法,对道德概念、判断和词语的意义、性质和功能以及日常用法进行研究的道德哲学。它仅仅局限于语言的逻辑分析,而对于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等并不探讨。它主要解释道德概念,研究道德判断的意义或用法,以及道德语句的性质等。因为元伦理学追求像科学一样的准确性,它甚至被视作一门“中立”的科学。

二、摩尔在元伦理学中的地位和独特地方

(一)摩尔在元伦理学中的地位

美国伦理学家宾克莱在《二十世纪伦理学》一书中说,自摩尔以后,哲学家们开始摆脱过去那种企图给人们以道德指导的尝试,转而着眼于对道德判断本身和道德词语的研究。宾克莱说就现实意义而言,1903年摩尔的《伦理学原理》一书的发表,标志着20世纪伦理学革命的开端。宾克莱认为摩尔对伦理学理论的最大贡献是他所倡导的分析方法和认为善是不可定义的思想。

自摩尔之后,有些学者把伦理学的研究区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另外一类是探讨伦理学的基本概念、范畴以及我们做出道德判断的本质、功能、依据和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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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女性.关怀

摘 要:伴随伦理学的社会性别转向,20世纪60年代西方女性伦理学家基于研究主体性别的差异,在伦理思考的文化内涵上,显示了与男性伦理学家的不同。从伦理道德上看,女性伦理学家的理论内涵体现了社会性别视域中的女性关怀伦理,突出了女性关怀生命、关注个体、关心他人的文化内容。具体到女性关怀主义伦理学的理论建构,以吉利根、诺丁斯等为代表的理论家们试图挣脱男性树立的秩序/等级模式,通过塑造以关怀相联结的乌托邦世界,再现基于关怀的世俗伦理,确认女性关怀的伦理自我。

关键词:伦理;女性;关怀;乌托邦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7-4244(2010)06-0058-03

随着伦理学在二战后由理论研究向社会实践领域的转向,伦理学家们的内在性别与身份差异研究逐渐成为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理论分支。也正是基于研究主体的性别差异,伴随20世纪60年代一批西方女性伦理学家理论思考的成熟与思想体系的建构,她们在伦理思考的文化内涵、实践指向与研究路径的深度上,都显示出与同时期的男性伦理学家极大的不同。当然,性别上的不同并非仅仅标榜不同,在文化的内蕴之中,不同也是一种独特的价值所在。正是基于这种研究主体性别的差异,方显示出不同的理论研究背后所潜藏的深意,也由此焕发出女性主义伦理学在战后难以被掩盖的光彩。而通过研究对象的考察,阐明其中蕴涵的女性对当代社会变革、历史发展、伦理道德、宗教神学的思考,以期发现当代女性的精神变化脉络和独有的思想轨迹,这正是成熟于20世纪60年代的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这一理论思潮所包括的深层文化内涵。

一、对等级的批判

在阅读吉利根、诺丁斯、特朗托、拉迪克等这些女性伦理学者的著作时,不难看出女学者们创作这些文本时思维的开阔度,她们的确是在努力将其伦理思考推至一个更广的维度上。她们是由基本的伦理学范畴出发,以女性独到的生命感悟和伦理关怀为基准,探求世界的起源、历史的变迁、时代的环境;她们是以内心的宽厚去包容外部的大天地,从而在其构造的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的理论世界里显现了万千气象。总而论之:从伦理道德上来看,其伦理内涵是体现了社会性别视域中的女性关怀伦理。

伴随伦理学的社会性别转向,战后西方伦理学研究中所蕴涵的伦理层面内容突出了强烈的性别意识,其中对女性关怀生命、关注个体、关心他人的文化内容的伦理思考占据了突出位置。具体到重要的女性伦理学家的理论建构中,她们在伦理层面首先试图挣脱由男性树立的秩序和等级模式。在这种秩序和等级模式的严格界定中,其第一要义是强调血缘的纯度,所谓:同宗同族。凡是异乡异族,必定是男性伦理中的他者,也就是非我族类。在这样的男性等级伦理中,君、父、兄居于正位,而臣、子、弟居于偏位,因此,在男性建构的叙事伦理中,即使是男性自我也不能不处于血缘纯度所决定的等级安排之下,他们其实与女性在伦理关系中的处境一样卑微,他/她们从未体会到生命的自由状态和美好、和谐的人伦关怀。

实际上,作为血缘关系的等级伦理是极为可疑的,它带给人的不仅是对自由的禁锢和对更为宽广的生命世界的漠视,更导致了人类世界的狂妄、自大和无休止的占有、索取。而20世纪60年代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家的伦理关照基本不在血缘和等级的意义上纠缠不清,在她们的审美伦理中,女性、男性、人类、世界是可以作为一体而共存的。等级只能让孤独的人类越走越远,让不再保持亲密关系的世界濒临荒芜。在她们的伦理阐释中,摒弃了男性的伦理等级,而以更加本真的关怀姿态去关照每一个女性。与此同时,理论家们还用她们对经典女性关怀主义伦理学文本的阐释,在其笔下复活了带有乌托邦化色彩的同性世界。尽管这样的复活和再生是以冲突、矛盾甚至伤害的方式开始的,但没有伤害就不可能达到失去关怀之后对于关怀的渴望,这是人的本性。也正是由于这样的本性,我们才一再地寻找桃花源,想象乌托邦。因而,在女性关怀主义伦理学家的理论阐释中,经由等级的批判,其最终的理论建构则是要落实在具体的女性关怀伦理的社会实践中,而她们所提出的女性关怀话语也是在这样的层面上更具理性色彩与建设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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