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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尊严”概念在生命伦理学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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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尊严概念含义模糊,麦克琳、赫斯特等学者提出了“‘尊严’概念无用论”的观点,主张从伦理学词汇表中将其剔除。这种观点遭到国内外多数学者的反对,因为“自主性”等概念仅仅是与之有含义交叉,但无法涵盖或代替“尊严”概念。“尊严”概念的价值就在于它表达了人类使用其他语言不能表达的重要价值内涵,它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能帮助人们对抗工具理性的泛滥并拯救人性的迷失。

关键词:尊严;生命伦理;自主性;工具理性;人性迷失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1254(2015)03-0001-06

The Value of the Concept of“Dignity”in Bioethics

WANG Yunling1,GAO Jianguo2

(1School of Medicine;b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Development,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012,Shandong,China)

Abstract:Because of the ambiguous implication of“dignity”concept,scholars like Macklin and Hoerster held the view that“The concept of‘dignity’is useless”and they argued to remove the lexicon“dignity”from the ethics vocabulary.This point of view was opposed by a number of scholars at home and abroad.They held that the concept of“dignity”cannot be replaced by such concepts as“autonomy”because the concept of“autonomy”merely has similar meaning to“dignity”and it cannot totally cover the connotations of“dignity”.The value of the concept of“dignity”lies in that it can express the value connotation which cannot be expressed by any other words;it is the core value of Bioethics;it can help people fight against the spread of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and save them from the lost human nature.

Keywords:dignity;bioethics;autonomy;instrumental rationality;lost human nature

“尊严”是一个含义模糊的概念,这导致了学界对这一概念有无价值的争议。人们对“‘尊严’到底指什么?用它来辩护的人类重要价值是什么?在现代医学科技文化中‘尊严’是否是一个必要的概念?”等问题莫衷一是。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现代医学科技文化中许多与医学新技术应用相关的道德讨论几乎都与尊严相关,如对克隆技术、人工生殖技术、死亡标准等问题的讨论。本文试图在回顾相关学界争议的基础上,对“尊严”概念在生伦理学中的价值予以探析。

[BT1]一、“尊严”概念的存废之争

当我们回顾人类文明史时会发现,“尊严”曾经是人类为之努力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今天,让每个人都享有尊严,不得无故侵害人的尊严,早已成为文明世界的共识;人类之间和平交往,反对迫害与虐待,尊重人的尊严,共享稳定与和谐,已经深入人心。而这些都是因为尊严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健康发展、防止自我毁灭的精神基础。承认人人都享有尊严,这是人类在生存斗争史上所取得的一项巨大成果。然而事实上,当人们认真考察什么是“尊严”时,却意外地发现,“尊严”概念极其抽象、模糊和难以琢磨。人们在使用它时似乎都知道它意指什么,但是真正需要对其内涵进行明示时,却发现这是一个艰难的任务。事实上,当不同的人把自己对“尊严”的理解放在一起比较时,很可能发现大家所讨论的并非同一种东西。正因如此,一些伦理学者向“尊严”发难,认为这是一个无用的概念,应该将其从现代伦理学词汇表中剔除出去。

[BT2](一)“尊严”概念无用论的挑战

基于“尊严”概念含义的抽象性而认为它“无用”并主张抛弃它的人中,露丝・麦克琳(Ruth Macklin)是最典型的一个学者。2003年,她在《英国医学杂志》(British Medical Journal)上发表《尊严是无用的概念――它并不比尊重人或人的自主性有更多含义》一文,主张从医学伦理学中删除“尊严”概念。麦克琳认为,“尊严”概念并没有给生命伦理学提供更多的东西。她在自己的文章中回顾了“尊严”概念进入生命伦理学的历史,认为这一概念与美国社会在道德和法律领域对人的自的强调密切相关。20世纪70年代,美国官方认识到病人“事先做出指示”(make advance directives)的重要性,并制定了此类法规。例如,1976年的“加利福尼亚州自然死亡法案”的条文所阐述的语境便涉及到“尊严”概念的使用:“立法机关由于知悉患者拥有享有尊严和保护隐私的权利,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应该意识到,成年人有权利做出文字指示,以便使医生知道,在病人生命末期应该维持还是撤除生命支持措施。”在麦克琳看来,此种语境中的“尊严”概念并没有超出尊重自主性的含义。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麦克琳在其文章中还提到了许多其他例子,如医学生利用新鲜尸体做插管之类的操作练习。生命伦理学家可能会谴责此种做法冒犯死者尊严,但麦克琳却认为这和尊重自主性毫无关系,因为此时医学生并不是在一个人身上进行练习,而是在没有生命的尸体身上练习。人们有理由担心死者家人的想法――如果他们知晓自己亲人的尸体受到那种对待的话。但在麦克琳看来,此种担心与死者的尊严毫无关系,而只是与死者家人的愿望有关系而已。在其他情形中,如关于生殖技术和遗传学的伦理学问题,麦克琳认为“尊严”概念会在个别地方获得意义,但它并未超出理性个体进行思考与行动的能力(尊重自主性原则)。因此,“尊严”概念只是一个口号而已,其含义模糊,并没有比已有表述给出更精准的表达,因而也就不能提供更多具有实质性含义的东西,从医学伦理学中删除它不会有任何损失。

此类看法并非麦克琳的突发奇想,她也不是唯一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德国哲学家赫斯特(Norbert Hoerster)也持有与之类似的观点。2002年,赫斯特指出,“尊严”在哲学、法学和伦理学领域中都是一个重要概念,但是它缺乏一个清晰的内涵。这种情形是很奇怪的。不要忘记,在德国,“尊严”被看作全部社会秩序之最高价值,即使如此,德国联邦也没有对“尊严”进行定义。结果,“尊严”概念实际上被滥用了,从而造成了这一概念的贬值。在涉及某一问题的争论时,支持者和反对者可能都会诉诸“尊严”,如对安乐死的争论就是如此。人们就很难想象这个概念能够发挥其应有的社会规范作用,很难想象它能有效地判定和调节社会利益冲突。最后,“尊严”概念很可能会沦为一个“空洞的公式”或一句“无描述性内容的口号”,甚至成为“意识形态的武器”。如果是那样,还不如干脆从现代伦理学词汇中将其剔除。

[BT2](二)学者们对“尊严”概念无用论的回应

“尊严”概念无用论在学界引发了激烈争论,许多著名学者都纷纷表达自己的看法。刊发麦克琳文章的《英国医学杂志》发表了30多篇快评,许多生命伦理学学家卷入争论,甚至包括美国总统生命伦理委员会的专家们。这表明,“尊严”概念无用论不但是一个学术议题,而且也是一个政治议题。这一议题触动了伦理学家和政治家们的敏感神经。

在这场讨论中,绝大多数学者承认,“尊严”概念的确存在含义不清晰的问题。但是,面对这一问题,简单的抛弃并不是好办法,设法澄清其含义才最重要。学者们从三个方面对麦克琳的思想做了批判。首先,人们不能以“模糊性”作为抛弃一个概念的理由。许多概念含义都是很模糊的,在不同的道德共同体中和不同的文化传统中可能有不同的阐释,然而它们不但未被抛弃,实际上还被频繁使用,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如平等、正义、善、公正等概念便是如此。“尊严”其实也是这样的概念。其次,含义模糊并不一定意味着概念无用。就“尊严”概念而言,在许多领域,如学、法理学以及生命伦理学领域,它都是相当有用的,往往被用来表达丰富的思想,这样的概念不应被随意抛弃。对于这样的概念,人们要做的事情是对其进行更加精致和细密的哲学分析和理论探讨,而不是简单抛弃。最后,“尊严”概念和“尊重自主性”也有差异。“尊重自主性”主要指对人类理性的尊重,但对那些缺乏理性的人类个体,我们允许使用人制度,因此可以不再考虑这些个体的自主性。例如,深度昏迷病人、休克病人以及婴幼儿。但是,我们不能因这些个体缺乏理性而不考虑其尊严,随意处置甚至侮辱他们。相反,我们必须认真看护他们,敬谨地对待他们。“尊重自主性”与“尊严”不能等同的情形很多。例如:一个人的自主性未被违背,却可能有失尊严;一个人的自主性受到了侵犯,却可能未失尊严。前一种情形,如那些来自贫穷地区,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得到医疗服务的病人;后一种情形,如一个自杀者被强制送医等。可见,“尊严”概念与“尊重自主性”可能在含义上有重合之处,但两者并不等同。

西方学者除了对“尊严”概念无用论提出批评意见,也对“尊严”概念的内涵进行了探索。一般来说,尊严意味着“某种值得赞誉或崇敬的东西”,或者是某种杰出或非凡的特性。在“尊严”概念的历史沿革中,康德在理论上做出的贡献最为重要。康德关于人之所以都拥有尊严是因为他们都拥有理性的自觉,人的尊严与人本身的固有价值相联系的观点对当代“尊严”思想具有重要影响。事实上,无论“尊严”概念的含义如何演变,“尊严”概念都应该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

关于“尊严”概念是否有用,是存是废,中国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中国学者大多肯定“尊严”概念在各个学科领域所具有的重要价值。比如,关于“人的尊严”到底在生命伦理学中有何用途的看法,韩跃红就认同生命尊严应当成为现代生命价值观的内核的观点。张国安也坚持认为“人的尊严”乃生命伦理学之重要概念,具有不可替代性;“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追求,它在其概念体系中处于较高层次,统摄其他概念。甘绍平明确表示:“研究尊严理念,从而更好地坚守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是今天人们的一项重要职责。”可见,国内学者大多对“尊严”概念持肯定看法。

[BT1]二、“尊严”概念的价值

尊严”概念的价值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HTK](一) “尊严"概念所代表的价值,人类不能使用其他语言来进行表达[HT]

持“‘尊严’概念无用论”观点的人认为,“尊严”这一概念完全可以使用其他语言来代替,如“人权”或“人的自主性”等。在他们看来,“尊严”概念并未提供超出这些概念的更多东西。然而,如果我们对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别进行细致分析,就会发现“尊严”概念的涵义不但区别于其他概念,而且实际上内涵更为丰富,它所反映的某些价值无法使用人类的其他语言来进行表达。

许多人以为在某些场合中“尊严”概念完全可以被“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来代替而并不损失任何含义。事实上,“尊严”概念和“人权”与“人的自主性”都仅仅只是含义交叉的关系,并不能互相代替使用。

首先,“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都只含有“尊严”概念的部分涵义,二者都不能完全包容“尊严”概念所含有的伦理意蕴。例如,孟子讲:“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孟子・告子上》)艰难境遇最能展示一个人的尊严。一个人处于即将饿死的境遇中却拒绝嗟来之食,是有骨气的表现,是一种做人的尊严。然而,有骨气与“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之间却并没有必然联系。孟子把这种骨气称之为“浩然之气”,其“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孟子・公孙丑上》)。“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显然都不能包容这种含义。又如,英国学者泰德提到一种未被侵犯人权,也没有被违背自主性的典型情形,就是那些因身体退化失能又缺乏儿女照顾而不得不孤单地在养老院里生活的老年人。这些人早已退出社会生活,终年没有人探望,他们常常产生被社会和家人抛弃的感觉。虽然政府的高福利制度使他们没有衣食之忧,但是他们感到缺乏“尊严”。对这些老年人而言,缺乏尊严有何伦理意蕴?这伦理意蕴便是:这些老年人对国家和社会来说已经失去价值,因而他们自己丧失了生活的意义感。这一伦理意蕴显然与“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之类概念的意蕴完全不同。

其次,由于涵义交叉,“人权”与“人的自主性”中的某些涵义实际上也无法被“尊严”概念包含。例如,当一个人人权受到侵犯时,或者当其“自主性”被剥夺时,很可能与其“尊严”毫无关系,甚至反而展示了个人的“尊严”。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形,如一个人因坚持正义而为恶势力所不容,惨遭杀害,其人权受到侵犯,却并未丧失“尊严”。为正义事业献身倒是一种英雄壮举,反而展示了个人“尊严”。“人的自主性”被剥夺的情形,在学上有一个典型案例,足以说明人的自主性与人的“尊严”并非同一个问题,这个典型案例就是法国的“投掷侏儒案”。1994年,法国奥日河畔莫桑镇(Commune de Morsang-sur-Orge)镇长了一个禁止在这个镇的舞厅进行“投掷侏儒”演出的命令,认为这种演出伤害了人性“尊严”。然而,当事人认为镇长的决定没有道理,就诉至地方行政法院,请求撤销镇长禁止“投掷侏儒”演出的命令。案件反复审理,最后上诉到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最终作出了该行为“与公共秩序(order public)不相容”的裁定。当事人认为,“投掷侏儒”演出乃是其自主自愿选择的行为,而镇长的禁止命令违反了其自主性。可是镇长却认为,不允许“投掷侏儒”表演是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在这个案例中,当局诉诸“尊严”,而当事人诉诸“人的自主性”,两者的结论与主张截然不同,表明“人的自主性”与“尊严”有时并非同一回事。这种情形也典型地体现在发生于中国某地的“女体盛”事件上。2004年,某娱乐公司推出“女体盛”,以女大学生的身体当食器盛菜,引发争议。随后,某妇联发表文章怒斥“女体盛”侵犯女性“尊严”,而当事人却称行动出于自主选择。可见,尊重人的自主性并不一定意味着尊重人的“尊严”。

所以,“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与“尊严”概念在含义上有实质不同,尽管某些情况下其含义确实有交叉,但彼此并不能互相代替。“尊严”概念所表达的某些重要价值确实不能在其他概念中找到或用其他言辞来确切表达。当然,到底何种重要价值只能通过“尊严”概念来表达,也许还需要深入研究,但是毫无疑问,“尊严”概念是不能被其他概念取代的。概念含义模糊的情形在各个学科中都是很常见的,如法学中的“权利”、哲学中的“理性”等概念,都是如此[ZW(DY,7]

以“权利”概念为例,在法学界,对它的解释方法纷繁复杂。夏勇在谈及此种复杂性时引用康德的话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那样使他感到为难。”而费因伯格则在其著名论文《权利的本质与价值》里断言:给“权利”概念下一个“正规的定义”是不可能的。1991年出版的弗雷泽《权利》一书在论及研究“权利”概念的途径与方法时说:“在政治理论里,权利已经成了一个最受人尊重而又确实模糊不清的概念,想在原理上阐发权利概念所代表的观念,与阐发诸如平等、民主乃至自由之类的观念,几无二致。”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38页。

[ZW)]。这些概念的确切含义至今仍在不断探讨中,甚至每一项涉及这些概念的具体研究都要首先对这些概念进行界定。

[BT2](二)“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

与医学伦理学不同,生命伦理学并不只是关注行为规范,而是要研究作为行为规范之依据的价值观念,如“正义”“平等”“德性”“权利”“义务”等,但这些观念中所体现的核心价值乃是人性“尊严”。诸如安乐死、人工流产、放弃治疗、器官移植、基因工程、人工生殖等当今生命伦理学研究中的主要生物医学议题几乎都与“尊严”相关。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当代生物医学技术的每一个进步都有可能从根本上触及传统价值,而某些传统价值乃是人类生活的基础,其如此重要以至于它已经成为人类生活秩序的根基而不可被动摇。人性“尊严”就是这样一种基础价值,是当代生命伦理学辩护的核心价值观念。

显然,把“尊严”作为生命伦理学研究和辩护的核心价值观念,这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人性“尊严”思想的萌芽出现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德尔斐阿波罗神庙上的铭文“认识你自己”就是先贤对人性“尊严”思想的哲学启蒙。而近代启蒙运动以来,人性“尊严”思想越来越为哲学家们所关注,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等思想家都对“尊严”思想有过深刻阐述。

康德的“人是目的”的目的论思想奠定了现代人性“尊严”观念的理论基础,并使“让人拥有尊严”越来越成为近现代人类社会的重要奋斗目标。人类能够追求“尊严”,这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是人类作为理性存在的重要标志,是人类自尊、自信、文明与开化的体现。就此而言,在现代生物医学科技背景下,在人性“尊严”面临工具理性威胁的道德境遇中,生命伦理学把“尊严”作为核心价值来研究并非来自某些聪明人的偶然灵感,而是合乎文明社会发展逻辑的一种必然选择,也是现代社会发展和文明发展的支柱与结果。

[HTK](三)“尊严”概念帮助人们对抗工具理性,拯救人性迷失[HT]

在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们的日常语言科学化,生活习惯科学化,甚至社会风俗也已经“科学化”。例如,传统社会中的节日走亲访友已经部分地被短信祝福和视频聊天代替。如果说这些改变还只不过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科学技术作为工具理性的一种依赖,而并没有对人们的价值观念(例如“尊严”)造成更大影响的话,那么,在医学领域,人民便能切实感受到科技作为工具理性对人们生活影响的严重程度,因为现代医学的发展已经导致了医学对人类生活的过多侵入。确切地说,这是指人们的生活在许多方面表现出医学化现象。例如,我们以医学理论为依据来指导和变革生活方式,不吸烟是因为烟草中的焦油、尼古丁等会伤害我们的肺;少喝酒是因为酒不但会让我们产生酒精依赖(一种精神性疾病),而且可能使我们的血压升高,等等。而当我们的身体发生变化或者不适之时,我们不是求助于生活经验或者文化传统,而是使用医学语言来解释。这种情形在传统社会中是不可想象的。就此,恩格尔哈特教授有过一个重要评论:“医学使实在医学化,它创造了一个世界。它把一些问题翻译成它自己的术语。医学塑造了经验世界由以形成的方式,它为我们限定了实在。人们所具有的困难由此可被了解为病症、疾病、畸形和医学上的异常,而不是被看作无故的烦恼、正常的疼痛或魔鬼附身。医学问题是一系列现象,人们把它们看作是适合于医学的评价、说明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修正或治愈的。”之所以会这样,显然是现代医学建制化发展的逻辑结果,医学在逐渐控制人类的生活,并成为人类当代社会生活的一种范式。通过这种范式,人们根据现代医学研究成果对生活给出种种解释问题的医学预设,如身体胖被解释为营养过剩,个子过高被解释为垂体问题,等等。传统社会中无需烦恼的问题在今天则成了病症。这样,现代医学就创造了一种超越经验的社会实在,而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人则不得不在科技权威面前接受这种实在。据此,当某一问题被解释为医学问题时,医学实际上就在决定着人们的生活预期,人们的命运就必定受到医学的影响。事实上,这表明现代科技发展正在导致人性异化,威胁着人性“尊严”,而这正是康德曾经担心的问题。

这是一种生存困境。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们敏锐地注意到这种困境并对其进行了深刻反思。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认为科学和工具理性已经与政治相结合,深刻地奴役着人和自然界。马尔库塞使用了“单向度的人”这个概念来指称那些在现代科技背景下丧失了否定性和批判精神的人。弗洛姆则把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人被商品化和物化的情形称为“人性异化”。他们所揭示的人类生活情形正是人类在现代科技社会面临丧失“尊严”之危机的情形。这是现代社会的人们所面临的一种深层生存危机。

如何在现代社会拯救人性的迷失?弗洛姆揭示了人不同于动物的一种重要特性,即人有回忆过去、展望未来的能力,有使用符号的能力,有理性地理解和规划世界的能力,具有巨大而丰富的想象力。我们把人的这种特性叫做“反思性自我意识”,是人与动物的标志性区别。当人秉持这种反思性自我意识并能够按照个人意愿自由行事时,人就拥有了马斯洛所说的“自我实现”能力。这是人类的一种高度主体性与自我超越性。只有在人的自我实现过程中,人才能体悟人之为人的高贵与幸福。根据马斯洛的看法,人的最高需要就是赢得自尊。这种需要会成为一个人行动的动力,也就是争取“尊严”的动力。然而,在当代科技背景下,此种动力却在面临着不为人所自知的消解的危险。为此,当代生命伦理学家把“尊严”概念所代表的价值作为现代社会人们拯救人性迷失的行动目标,是恰当的。

可见,“尊严”概念在当代生命伦理学中极为重要,它代表了人类使用其他语言不能表达的重要价值,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帮助人们对抗工具理性的泛滥,拯救人性的迷失。基于这些理由,人们完全可以肯定“尊严”概念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及不可替代性。当然,由于人们至今对它的研究尚存不足,因此其含义还不是非常清晰。然而,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尊严”概念不但可以认识,而且可以有很清晰和准确的含义――去认识并清晰地界定它,这正是伦理学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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