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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伦理是人伦关系及其包含的道理和规则,是区别于物理与事理的情理。伦理学是研究伦理的一门学问,从情感中发现普遍认同的情感,并把这种情感作为伦理的规则以评判、规范个体情感,指导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人伦关系的和顺及人伦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在西方,伦理和道德可以通用。这种伦理学定义为关于道德的学问。伦理学知识是面向大众生活的,具有理想性、历史传承性、可普适性和知行统一性。
[关键词]伦理;情理;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8-0026-01
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历史各个阶段以及中西方都不相同。笔者从伦理的本身意思作为切入点,从以下几点对伦理及伦理学进行试析。
一、伦理
“伦理”是由“伦”和“理”两字组成的复合词。
文言文中,“伦”字本义为“辈”。“伦,辈也。”其一,是指不同辈分、同类事物之间的顺序或秩序关系;其二,可以等同于道和理。关于“理”,有两个意思:一是动词,即按照内因剖析、整治、打理;二是名词之义,指事物内在条理、道理。
从“伦”“理”二字的字面意义看,各有其非名词的含义,“伦”是数量词,“理”是动词。在名词意义上,“伦”字比“理”字多了“同类事物之间的顺序或秩序关系”一层意思,而其“道”“理”之意却基本相同,只不过“伦”字所指之道理更宏观,“理”字所指的道理更细密。
“伦”“理”二字连用,始见于《乐记》:“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伦理”一词开始被广泛使用始于汉初,用以指人际之间的关系及其规范,即人际关系的条理。在古人眼中,人际关系有理可循。伦理之间有着联系,事物之间或辈分顺序因理而成;遵循人伦道理来处理人际关系,才能使实物辈分井然有序。这种条理是人际关系中自然而成的。因此,“伦理”一词的本义是指人伦关系及其内在的条理、道理和规则。伦理有其特殊性。世上道理可分为物理、事理和情理。物理是自然事物之理,自然科学以其为认识对象。事理是人事之理,即有人参与其间的事务之理,社会科学以其为认识对象。情理是人类的情感发用之理,伦理学以其为认识对象。人是有情之物,因而人与人之间的人伦关系之理就不像物理和事理那么单纯。
二、伦理学
对情理的认识不是靠理智就能达到。物理、事理是客观性占主导的,因而靠逻辑的方法、理性的思考可以增进认识。然而,智商、逻辑推理以及在知识上的增进,并不意味着在伦理道德知识上的增进。一个人可能学识渊博,但其道德水平可能不如一个粗人。知行合一、以情e情是情理认识必由的途经,离开这一途经,所得的知识只是一种系统信息,而非真正的伦理认识。认识人伦关系中蕴含的道理,从个体的情感中发现普遍情感,并把这种认同作为伦理的规则以规范个体情感,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人伦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就成为本义上的“伦理学”。
“伦理学”这个词源于日本。井上哲次郎在他主编的《哲学字汇》中,因找不到ethics这个单词对应的词汇,便借用了汉语中的“伦理”一词将其翻译成“伦理学”。清末时期严复在翻译《进化论与道德哲学》时,将“伦理学”一词借用了过来,沿而用之。
英文“ethics”一词在《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的解释为“伦理学:哲学分支。它研究什么是道德上的善恶是非。其同义词是道德哲学。它的任务是分析、评价并发展规范的道德标准,以处理道德问题。”“伦理学关心的任务:1,元伦理学任务:对人的行为、思想和语言中规范的道德成分的意义和性质进行分析。2,规范伦理学任务:判断道德上的好坏是非的时候提出并鉴定一种标准,以此标准来评价规范的道德成分。”
中国古代的“道德”与“伦理”两个概念含义不同,“伦理学”与“道德哲学”意义也不同;在中文中,“道德”本义是人们行道过程中内心对道的感悟、获得以及由此形成的内在品质;“伦理”的本义是指人伦关系及其内在的条理、规律和规则。前者是指向行为主体或个体的外在行为、内心观念和内在的品质,后者是指向群体生活、人际关系及其本有的条理、规律及其应有规则;前者主观性更强烈些,后者的客观性更强烈些;从涉及的内容上说,前者更适合进行哲学的玄思,而后者则更贴近政治学、法学之类,关注的是治世实务。
英文“ethics”源于拉丁文的“ethica”,而“ethica”又源于希腊文“ethos”。“ethos”表示一群人共居的地方。后来,还包括了这群人的性格、气质及其所形成的风俗习惯。但是,广义上,则包括社会的一切规范、惯例、典章和制度。而拉丁文的“ethica”,也就成为伦理学的专有名词。“ethos”这个词是一个客观性较强的词,表示人共居之所及其共同的生活风俗、惯例、规则。换句话说,它原本表达的是一群人长期的共居之所以及在此共居之所中是如何共居的,这后者即是共居之所内所存在的包括生活风俗、惯例、礼仪、规则在内的习以为常的生活模式。它本身也就是中国文化中所谓的伦理的生活模式。后来,亚里士多德就用“ethike”一词来表示关于“ethos”的学问。从此,西方正式有了一门叫ethike 即“伦理学”的学问,亚里士多德就是西方伦理学之父。
“moral”一词中文译文是“道德”。它源于拉丁文“moralis”。道德是人们接受的人际行为标准,反映了人的文化、时代表征,传统和习惯,常被看作是群体的习俗。“Morality”虽然有时可以和伦理一样表示传统、习惯以及人们接受的人际行为标准,但是,更多是与主体的行为和品质相联系。
西方语言也有两个与‘伦理’、‘道德’相关的词。分别是希腊文ethos和拉丁文mores。汉语通常把ethos翻译成伦理,mores翻译成道德。但ethos与mores在语源上都指与实践相关的伦理规范或风俗习惯。因此,当拉丁文化接替希腊文化为西方主流文化时,人们正是用mores翻译ethos。但“伦理”与“道德”决不是两个词的问题。它们反映着人们的社会生活,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文化特质。在中国千百年来的社会生活中,伦理侧重的是实存的人伦关系之理,寻求的是人道的当然的规则,指向的是良好的、和谐的人伦关系秩序。道德侧重的是个体的对人伦关系当然之理或人道规则的态度、体认、学习、实践以及由此所形成的行为习惯、内在品质和心灵境界。这是两个范畴,不能混为一谈。“伦理”与“道德”不同,伦理学也不同于道德哲学。所以,“规范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也正是源于古希腊语ethos和拉丁语mores的本义差别。不管这两种伦理学有怎样的不同,它们毕竟统一于“伦理学”这个名词。因此,伦理学这个词包含了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学问。
由于上述原因,许多著作把伦理学定义为“关于道德的学问”。这种意义上的伦理学,与西方通行的对伦理学的理解一样,不仅包括了关于伦理的内容,也包括道德的内容,因而可称之“广义伦理学”。“广义伦理学”在西方伦理学和当代中国伦理学界占据主流地位,但它并不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本原意义上的伦理学。伦理学是关于伦理的学问,即关于人伦关系及其内蕴的条理、规则及其变化规律的学问,是关于人伦关系如何调解的学问。它阐明人伦关系之理,并引导人们去认识并实现人伦关系中的应该和善。对于与具体行为主体相关的道德意识、内在品质、外在行为之类的学问,则把它划归为“道德学”范畴。
三、伦理学知识特征
不论是广义的伦理学还是狭义的伦理学,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体系都有其自身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伦理学知识具有理想性。
伦理学是关于善恶的知识,而这种善恶只是在比较的意义上而言。当我们说一个行为是善,只是与其他行为比较。甲行为与乙行为比较,乙行为更好、更善; 然而,如果甲、乙与丙三种行为放在一起比较,可能丙更好更善一些。善或恶的判断只能依当时的各种境况而定。在现实中,绝对地好、善或者绝对地坏、恶是很难找到的。伦理学的知识永远也不可能像数学那样精确。再大的伦理学家也不能独断地宣布自己所说的就是掌握了伦理学的全部真理。我们批判过去的伦理知识,建立了新的伦理知识,但我们并没有掌握伦理学绝对真理,未来的人如同我们所做过的一样,会批判我们建立的伦理学知识,创造出更新更好的伦理学知识。伦理学的本性就是这样,在对现实的不满中和在对现实的批判中追求更善和更好,在与恶和坏的对峙中向往善和好。失去了善和好的追求,失去了伦理和道德的理想,伦理学就沦为世俗的描述和再现,就丧失了其学科特质。
2、伦理学知识具有历史传承性。
伦理学是面向人生活的学问,而生活着的群体和个体都生活于一定的文化传统之下。农耕文化人们风俗习惯不同于游牧文化的人们,也不同于商业文化中的人们。在原始时代农耕文化之下,人们安土重迁,交通不便,因而不同地域的人们有着自己的小传统。不同的部落和部落联盟都有自己的伦理生活方式。当大一统的封建政权建立之后,大的文化传统形成了,其统一的伦理规则也随之建立。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伦理知识。这种伦理知识是作为传统的风俗习惯、理所当然的规矩渗透到人们的血液和良心中去。当今世界,存在着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地区和国家,各民族和国家都有各自的伦理观念和伦理规则。离开伦理文化的历史传统,一个民族的伦理性格也就丧失。不讲历史传承、不讲伦理历史传统的伦理学,就没有历史的底蕴和历史的厚重感;没有历史的底蕴和历史的厚重感的伦理道德知识,是无法使学习者庄重的。
3、伦理学知识具有普适性。
伦理学作为面向大众生活的一门学问,探究的不是一个人的私理,而是适应公众生活的公理。它与一般的哲学思考不同,哲学的玄思尽可以因人而异,标新立异甚至提出奇谈怪论,只要是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即可为一家之言。然而,怪僻的认识和观点是不能成为大众生活的指导的。因此,只是一人之言的伦理学理论是没有伦理学价值的。研究伦理学不在于是否建立一个与众不同的理论体系,而在于能否适应公众的生活。一个伦理学家提出了一个观点或一个道理,这还只是他个人的一己之见,至于能否进入公共的生活,那要看其是否能够可普遍化或可普适化。一个伦理学的观点或理论,越是能普适化,就越是具有深刻的伦理真理性。当然,如前所述,不同的文化传统之下是有不同的伦理传统的,这里所说的可普适化主要是指在这一伦理传统文化圈内的可普遍性和可普适性。如果一个人提出了一种不仅可以适用于本伦理传统文化圈的伦理理论,并且可以超出本伦理文化圈而在全世界范围内适用,不仅在今天可以适用而且还能在未来适用,那他就是提出了至上的伦理学理论。正是因为伦理学的理论是可普遍化和可普适化的,伦理学才不崇尚道德的空想。如果一个伦理学的理论只是给少数 “圣贤”看的,那么这种理论再高妙也是没有实际价值的。面向公众,说普通的道理,让一般民众听了这种道理之后感到契合于心,并乐意照之行事,这才是伦理学所追求的效果。
4、伦理学知识具有知行统一性。
在人类知识体系中,有的知识属于对客观存在的某种现象的认识,明了其状况及其变化规律即是达到了科学研究的目的,不一定付诸实践。伦理学则不同,它研究人伦关系的调解及人的道德素质的提升,这注定了它所提出的原则规范是要在实际社会中付诸实行的。既然它是一种普遍性或普适性的知识,那就是说对在这一伦理文化圈中生活的人包括伦理研究者在内都适用。正是伦理知识所具有的这种对己对人的规范性,才能够引导人们去掉轻浮和散漫,把人引向庄重。如果一个伦理学工作者的研究成果或其所准备提倡的生活规则和模式只是让别人去做,而他自己是不准备实行的,那么,他就缺乏伦理道德倡导者所应有的真诚,他所说的话无疑是一种欺骗。伦理学属于实践的科学,它的职能就是展示人生必须以何种方式度过,以实现它的目标或目的。因此,它处在实践科学之首,在某种意义上囊括了它们,因为所有的技艺根本上都服务于一个共同的目的――人生的完善。
实际上,伦理学的研究者,同时也应该是他所欣赏的伦理生活方式的忠诚的实践者。伦理学是面向大众生活实践的学问,而不是一个或几个学者思想的体系。学者既新且奇的思想体系最多只能算是个人的对伦理的哲学反思,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伦理学。真正意义上的伦理学,应该具有上述四个方面的知识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