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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地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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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范文第1篇

可纳入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调整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列入省人民政府扩大内需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耕地和基本农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新一轮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已通过部审查验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符合规划是指规划文本中包含其项目名称,或规划图件中可标识项目用地已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内);

3.项目占用地类情况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取得的地块现状图件审核真实。

二、进一步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各地要加快市级及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市级规划大纲未经审核通过的,各市应抓紧修改完善,尽快上报审核,争取在9月底完成大纲阶段任务。市、县级规划大纲已经审核通过的地区,应按照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和《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的要求,加快市、县、乡级规划方案的编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加快各乡镇规划基数转换与确认、乡(镇)规划控制指标分解、各类用地空间布局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要将扩大内需项目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下,明确具体项目名称,优先予以保障,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和管控作用。

三、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调整的报批程序和上报材料

(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扩大内需项目

按照法律规定应报国务院审批的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符合上述规划调整条件的,有关县(市、区)可按照省厅规定的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组织用地报件上报审批,其中与规划大纲衔接的说明可以纳入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材料,在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材料中增加一节内容以说明是否列入省人民政府扩大内需项目清单、是否符合新一轮省级、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及规划大纲批准时间和批准部门、“二调”地块现状图件审核情况等。

(二)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的扩大内需项目

对符合上述规划调整条件的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的扩大内需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规划调整和用地报批:

1.各县(市、区)应认真按照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核实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填写2009年扩大内需项目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并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应于9月15日前统一汇总上报至省政府。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下发扩大内需项目的批准文件,并由省国土资源厅将项目有关资料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并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

2.对于部审查通过的扩大内需项目,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关于改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31号)要求,依法组织上报扩大内需项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用地报件上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批准用地后,省国土资源厅将批准文件报部备案,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

四、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的规划监管工作

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范文第2篇

工程建设一般划分为工程咨询和工程设计两个阶段。工程咨询阶段包括厂址选择、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总图运输规划。工程设计阶段包括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基本建设管理和项目建成投产前试运行的总图运输设计及管理。

本文将介绍工程咨询阶段总图运输规划的主要内容及深度。

一、 厂址选择总图运输规划的主要内容

1. 在国家规定的建厂地区范围内,按行业对工程项目布点的设想及其建设要求,选择一处经济合理具有发展前景和竞争力的厂址场地位置。

2. 收集完整的满足工厂总图运输规划设计工作的基础资料,并经分析、研究、归纳、编辑、分类成册。

3. 圈定能满足多方案比较、择优工厂总平面布置的主场地用地面积及其用地红线;工厂配套项目的规划用地面积、位置及其用地红线,初步形成工厂总体布局用地红线。

4. 提出两个以上主次干道围成的工艺生产车间场地,并在场地上示出工艺生产车间空间位置的总平面布置方案,经比较、评价选出物料运输流程相对最优,场地环境、自然条件及其形状利用相对比较充分的总平面布置模式。

5. 绘制厂址地理位置、厂址场地区域位置和总平面布置模式及其用地红线图。

6. 编写厂址选择总图运输规划说明书(着重厂址场地环境条件、自然条件和交通运输以及总平面布置方案的比较、评价等)。

二、 工厂项目申请报告总图运输规划的主要内容

编制工厂项目申请报告的目的: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和国务院咨询公司评审,共同编制签发文件报国务院主管领导批示,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工厂用地总面积,工厂主场地用地面积及其用地指标,核正项目用地红线作为下阶段设计的依据。要达到上述申报目的,总图运输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 要认真、全面、仔细地分析、研究业主提供的工厂厂址场地位置、用地面积、用地红线;场地外部环境(指城镇现状及其规划和说明书;交通运输现状及其规划和说明书)条件和场地自然条件(场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场稳定全面评估报告、地区水文气象等资料);或厂址选择报告及其收集的厂址所在地场地环境和自然条件等规划基础资料;业主对建厂的主要设想(一般由设计单位代业主提出工厂生产规模、主要工艺生产车间及其设备的组成,主要金属和物料平衡框图,工厂建设分期、分步实施的意图以及原燃料、辅料供应点)条件等资料;归纳上述资料形成对总图运输规划有用的资料,综合业主对工厂建设的设想和意图,形成工厂场地环境和自然条件的总概念;规划构思2个以上总平面布置与物料运输及其流程方案的总思路。

2. 按工厂主场地环境和自然条件、用地红线(形状)、厂外物料的位置和主要工艺生产车间组成,结合物料流程全厂的运输流程线,串(并)联连接工艺生产车间、全厂公辅设施和配套项目场地及其场地上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布置;场地间胶带运输机、铁路线路、主次干道路由和其他机械运输路由的连接布置,提出2个以上的总平面布置方案,经全面比较、评价、推荐物料运输短捷、顺畅、安全、可靠、连续的物料运输与充分利用场地自然条件、用地红线的最佳总平面布置模式(包括场地竖向布置规划,规划构思预留了主干管线综合布置和绿化用地布置)。

3. 由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时,不可能与城镇规划同步进行,因此仍按厂址选择阶段的工厂总体布局核实、调整配套项目的场地面积及其平面布置与主场地形成完整、统一的经济、有效管理的产品生产经营整体。

4. 按交通运输现状及其规划,物料交接点位置及其布置规划工厂物料运输及其运输设施。

5. 场地竖向布置、主干管线综合布置和绿化用地布置规划。

(1) 根据场地地形和地区水文资料,按《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确定工厂防洪排涝标准,规划防洪排涝技术措施;论述厂内场地最低平土高程和平土方式(平坡式、台阶式);按工厂场地挖填土石方工程(包括耕植土、基槽余土和挖方松散系数)基本平衡估计开拓工程量。

(2) 根据推荐总平面布置方案中全厂公辅设施布置位置,初步规划主要能源介质位置;初步规划确定主次干道(包括路面宽、路面结构层和道路横断面)构成的通道宽度。

(3) 根据卫生防护条例和地区主导风向规划厂内主要污染源对厂内、厂外生产车间、公共场所等的影响,按规定规划防护距离和绿化防护林带位置、宽度,厂内按国家规定15~20%的绿化面积。

(4) 按建筑防火规范规定,检查落实甲乙类建构筑物防火安全距离,消防通道以及消防站的规划。

6. 确定并统计工厂主场地内工艺生产车间及其辅助设施、全厂公辅设施和配套项目场地用地面积及其用地红线,由主次干道构成的通道宽度及其面积及工厂总用地面积;分析主场地用地面积(扣除发展预留地和配套项目用地面积)及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内的平均先进用地指标,并正确划定主场地和配套项目的用地红线。

7. 提出总图运输规划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工程量和投资。

8. 编写工厂申请报告总图运输规划说明书。

三、 可行性研究总图运输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

以国家审批的工厂申请报告中工厂总图用地面积和主场地用地面积和用地红线及推荐的总平面布置模式;工厂生产规模、主要工艺生产车间组成、金属和物料平衡框图,工厂可行性研究开工报告等文件,作为可行性研究总图运输规划的主要依据。

1. 稳定可行性研究工厂总平面布置模式规划方案。

(1) 结合可行性研究工厂场地所在地区修编调整的城镇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环境条件和业主提交的最新测绘的场地地形图工程地质勘探报告等自然条件,作进一步分析、论证项目申请报告中推荐总平面布置模式的经济、合理性,

(2) 按进一步分析、论证会议上提出的局部调整主要生产车间场地和部分全厂公辅设施配套项目场地的平面布置及其场地内建构筑物和设施布置的意见来调整总平面布置,供总平面布置更趋集中、紧凑,更符合环保规定,物料运输流程更加短捷、顺畅,物料运输路由连接布置更加合理。

(3) 对影响总平面布置稳定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专题论证,如车间成品运输采用铁路还是道路运输方式,场地竖向布置的最低平土标高和场地平土方式、防洪排涝技术措施等专题的分析、论证。通过上述分析、论证工作,稳定了工厂总平面布置模式,为全面开展工厂可行性研究奠定基础。

2. 开展各工艺生产车间场地内总图运输可行性研究,包括各协作设计单位承担的工艺生产车间单元。

(1) 按各专业设计任务书,在单元用地红线范围内完善调整单元内建构筑物平面布置和物料运输路由连接布置,达到布置集中紧凑、规整物流短捷、顺畅;与车间内物流连接规范、正确,满足工艺生产工序要求,用地指标与同类单元相比是平均先进的。

(2) 确定单元内道路主要技术标准;规划单元内场地竖向布置;单元内能源介质主管线路由位置考虑。

(3) 估算单元内总图运输工程量;提交总图运输专业任务书和单元总图运输说明书。

3. 全厂公辅设施、配套项目和总图运输单元可行性研究;全厂公辅设施和配套项目单元总图运输和可行性研究与b)条的规划内容一致,在这一节中重点介绍总图运输单元可行性研究主要内容。

(1) 按工艺专业提交的工艺生产车间的运入、运出物料运输量,核实、调整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厂外物料运输量,各运输方式的运输量及其运输比;厂内物料运输量,各运输方式的运量及其运输比,作为厂内外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可行性研究的基础。

(2) 汇总工艺生产车间单元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总平面布置;逐步完善全厂公辅设施、配套项目单元的总平面布置;进一步落实场地城镇规划和交通运输规划的整体经济合理性;按厂内道路运输量和车流在各主干道路上的大致分布,确定路面宽度及其路网连接布置,形成初步的工厂总平面布置。

(3) 开展总图运输可行性研究阶段重大技术专题论证,如总平面布置模式、运输设备、铁路信号集中闭塞设备、铁路轨道结构及其排水形式等专题。

(4) 在这基础上提交以总图运输专业为主体的各专业和外协各设计单位的第一次任务书。

(5) 按厂内道路运输量,估算各主次干道的车流量以及分别按给排水管线、电缆和隧道架空动力管架用地宽度和铁路、胶带机通廊及风动输送管道等用地,核实主次通道宽度;规划主次干道路技术标准,道路结构层材料厚度及其标准横断面。

(6) 按综合原料场输入、输出胶带机通廊及其转运站的路由,作平面连接布置(有可能局部调整综合原料场内部布置和胶带机通廊与工艺生产车间物料交接点的转运站布置)。

(7) 进一步落实场地竖向布置,形成主场地平土标高,场地台阶布置;挖填方坡度值,土边坡处理;防洪排涝技术措施,桥涵等位置及其布置。

(8) 规划落实给排水和污水出入口及其方向;高压电线入厂交接点,电信交接口及其它管线如天然气、氧气等交接口;规划场地外绿化用地宽度、长度,场地内绿化用地。

(9) 估算总图运输可行性研究各项目的工程量;修改提交各专业设计任务书;委托技术经济、工程经济、环保设计任务书。

(10) 编写总图运输可行性研究说明书。

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范文第3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重视规划编制工作,在《县县城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超前地抓好辖区内各层次的规划编制工作。

(一)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由县规划局负责,年内完成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任务。

(二)各类专项规划编制。为了做好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协调,确保总体规划意图的完全实施,国土、环保、交通、城建、气象、电力、电信、广电、经贸、消防等部门,在县城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土地、环保、交通、供热、供气、给排水、气象、工业园、电力、通讯、人防等专项规划的编制。规划编制要坚持依法实施,总体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的规定执行,各部门在编制规划前,要与县规划局衔接,明确规划编制的任务和要求;编制完成后,报县规划局组织评审,编制成果要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三)集镇村庄规划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规划局具体协调指导,按照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本乡镇实际,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体现特色的原则,积极开展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年榆林子镇、宫河镇、周家乡要完成集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尤其是涉及煤区的周家乡要在完成集镇总规的基础上,配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剩余的李家川村、石家湾子村、柴桥子村等24个村庄规划编制年内全部完成任务,编制成果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全面实现全县村庄规划全覆盖。

(四)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包括总体平面布局、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建筑效果图等内容,并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报批,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实施;住宅小区规划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创造宜居的居住环境,做到社区服务、娱乐健身、环卫设施、公共服务、停车泊位等配套设施齐全。

二、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一)建立健全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审议制度。县城乡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县、乡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县上成立由县长任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规划、发改、城建、国土、环保、山河镇等单位为成员的规划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工作,县规划局办理具体业务。一般性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单体、绿化、亮化及建筑风格等具体问题)由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实施。

(二)强化规划设计条件管理。规划设计中的强制性指标由县规划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严格管理,弹性指标由县政府讨论审定。规划设计条件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各项要求,特别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等重要强制性指标,不得随意改变。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从重予以处罚,并恢复到原设计水平。尤其对县城十字、轩辕大道、南二环路等沿线主干道两侧大型建筑在确定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同时确定建筑立面设计造型。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调整规划或遇到不可预见问题等特殊情况时,可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调整。调整时,由县规划局会同城建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三)强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坚决杜绝规划多头审批。对拟审批的建设项目,县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相关单位要认真现场踏勘,共同把关,提出土地预审、环保、绿化、供水、供热、人防等方面具体审定意见。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审批的规划要求,对建设项目按各自职责进行跟踪管理。建设项目审批通过后,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审批程序,抓紧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要设立公示牌,公布审定规划的主要指标,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审批管理。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县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用地建设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县规划局不得提前为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开工手续,不得在集体土地上进行规划审批。

在城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发改、环保、国土、消防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持县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证明、用地协议和规划平面图向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县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向县规划局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消防单体审核意见等材料,按程序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民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审批管理。山河镇的东关村、西关村、蔡峪村、董庄村、移风村、冯柳村等已纳入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庄,严禁私人在县城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零星建房;纳入县城规划区内的村民确需新建住房的,一律由山河镇人民政府统一迁建或安置到规划批准的居民点,并经规划、国土、山河镇及所在村组四级进行现场放线,划拨后方可建设;对在原宅基地上新建、翻建住房的,一律由山河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改建、翻建住房的规模、面积不能突破原住房的规模、面积。其他乡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农民建房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批准。

(六)严格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严格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建设项目附属设施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严格处理。

三、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原则,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不断加强日常巡查,对违法违章建设早发现、早处理。

(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理顺监察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范围。县规划局负责已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的规划监察,重点负责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上的违法建筑查处;县国土局负责规划区内违法用地的查处;县城建局负责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项目的查处。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对违法违章建设项目的查处。对在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本部门管理的要立即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管理的要立即转办,属于各部门联合执法的要主动协调,不得推诿。特别是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章建设项目,要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施工企业要记录不良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坚持开展日常巡查活动。县规划局、国土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规划区内的日常巡查活动。确定专人,合理安排,分片包干,责任到位,认真开展监督监察,切实强化日常监管,有效防范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发生。

(三)广泛开展社会监督。积极调动有利因素,广泛开展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违法违章建设项目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者给予重奖;对违法违章建设项目主体、施工单位及属地管理部门从重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四)切实加大对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的查处力度。规划、城建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提早防范。特别对存在擅自改变用地性质、规划设计条件和提高容积率等问题的建设工程,县规划局不能进行规划验收,不予核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县城建局不准进行工程竣工备案和验收,房管局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同时要对违法违章行为从严处罚,对严重影响规划的工程必须予以拆除。

四、加强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一)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县规划、城建、国土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规划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成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能。特别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按时完成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基础上,要积极建立乡镇、村、组三级规划管理网络,加强规划管理工作。

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范文第4篇

一、迁建企业条件

迁建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位于县城规划区范围,生产正常且前三年年均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原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在原址已无发展空间,存在影响县城用地布局优化,存在交通运输、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居民生活等方面问题,要求外迁;

(三)县城总体规划已将企业原址调整规划为商住用地;

(四)企业异地迁建改造项目必须投资在松阳县境内,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

二、迁建企业补偿标准

(一)迁建企业用地、建筑物等各类地上附着物由县政府统一收储。对迁建企业用地、建筑物等各类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企业原用地面积以规划为商住用地用途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格的30%进行补偿。

(二)母公司为省级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进行异地迁建的,可分别给予企业评估价格5%的奖励;迁建企业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可给予评估价格10%的奖励。

(三)上述补偿和奖励以按评估价格计算的应付金额的80%分期预付,20%的余额在企业原用地拍卖后,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结算。如果评估价格高于拍卖价格的,20%的余额取消,给予企业的补偿和奖励变更为按拍卖价格结算支付;如果评估价格低于拍卖价格的,20%的余额如数结算支付。

(四)评估、拍卖机构由县政府和迁建企业双方确定并委托。

三、迁建企业项目选址及要求

(一)迁建企业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规划布局及环保、安全等要求。

(二)迁建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在充分考虑规划、环保、能源、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因素基础上,按相关要求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功能区。

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的规划管理,促进村庄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村庄,是指设有村民委员会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和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镇(街)城市规划管理所,作为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的下设机构,依照本规定协助实施村庄规划管理。

农业、计划、财政、建设、土地、房产、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和成果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编制村庄规划,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土地范围为基本编制单位。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并向各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下达每年度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

第八条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由镇(街)规划管理所会同镇(街)国土所组织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组织编制。

第九条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村庄规划应当服从*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市、区、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方针,加强对生态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生产基地的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村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发展用地,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落实和深化;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道路、工程管线、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基础设施应当予以具体落实;

(四)村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工商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布局,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五)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只能用作村民居住、生产及发展经济用途,不得用作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规划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村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当在当地公开展示村庄规划设计方案30日,听取村民的意见,实现公众参与。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位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重要地区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区政府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地区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初审后,报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齐村庄规划报批资料之日起40日内予以审批。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村庄规划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听取村民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或者调整后,应当在当地公布。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村庄各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保证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村庄各项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对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被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的各项建设申请。

第十七条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第十八条村庄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三)建设用地预审批准后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农村村民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可以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统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番禺区和花都区以外的其他市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在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区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依照本规定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村民建房申请人家庭及其户内成员身份证明;

(三)建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非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区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以下权限核发:

(一)建设项目在天河、海珠、黄埔、白云、芳村区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区或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40日内核发。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原审批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1:500实测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五)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有建房申请人名单及身份证件;

(六)村庄非住宅建设项目,应有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40日内审批。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载明村民委员会名称和使用人姓名。

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需要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区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具体使用人名单进行分解核发,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需要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报批。

第二十六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向所在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报:

(一)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身份证明、1:500实测地形图及建设工程申报表申领规划设计条件;但已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可直接依照规划进行建筑设计;

(二)申请人持规划设计条件或者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建筑设计方案图和建设工程申报表等资料报审建筑设计方案;但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建筑工程,申请人可以不报审建筑设计方案;

(三)申请人持建筑施工设计图和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等资料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

(四)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后3日内,应当委托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勘测单位办理现场放线,验线合格后持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可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领规划设计条件或者报审建筑设计方案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但对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5日内审批;

(二)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县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

(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合格后5日内核发;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应当在3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村庄建设工程位于市属各区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主干道临路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河段两岸、五级以上航道两岸、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各项建设工程,由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农村村民不得利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合作建房。

第三十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规划验收:

(一)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附图委托法定的城市勘测单位进行现场测量;

(二)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成果和规划验收申报表向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请初审;

(三)镇城市规划管理所收齐验收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和现场复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在1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不予验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下列违法建设,由所在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批准的使用期已满,或者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经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筑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书刊号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并核对用途。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城市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有关证照。

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范文第6篇

关键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条件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国家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制定了很多相应的政策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秩序,国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前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此来限制那些不符合规定而盲目施工的单位进行施工,从而来保证人民财产的安全和建设工程领域的规范性。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符合施工条件允许其施工的法律凭证。下面我们主要通过先介绍建设工程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意义来逐步探讨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含义

我们平常所说的建设工程既包括工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又包括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在一个工程建设时,需要建设单位拥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给那些符合各种施工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来表明允许其开工的批准性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属于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施工的条件各方面都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二 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首先要满足的条件就是需要确保施工场能够满足三通一平的施工条件。三通分别指水通、电通和路通。正如我们所知,水乃生命之源,施工场地能够满足施工正常的水的供给是非常必要的,只有水能够供应,这样施工单位在工地上施工活动才能正常进行。如和水泥等,水源就是施工时的必备材料之一。同时施工人员正常的生活活动也离不开水。其次是电通,只有施工场地能够确保有电的输入,才能保证一些用电施工的开展,如电钻钻孔等。同时工人的生活活动也离不开电。路通是指施工场地的道路畅通。只有路通,施工单位才能安全准时的进入施工场地,同时施工所需要的设备材料等也才能正常输入。一平是指场地平整。平整的场地才能停靠大型的建设设备,才能存放所需的物资与设备,场地平整是工程建设的必要条件之一。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指的是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可以用地予以批准的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依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用地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这是因为施工许可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是行政机关对合法施工活动的法律准许和认可。取得土地使用证,是保证建筑施工活动合法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具备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进行的施工活动,才可能是合法的建筑活动。因为如果没有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就不能证明建设单位已经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没有使用权,就没有开发建设权,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筑施工活动,其行为就不能保证是合法的。所以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定要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许可证时的主要步骤包括:(1)项目立项;(2)规划选址;3用地预审;(4)用地报批;(5)环境影响评价;(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8)供应建设用地;(9)办理土地登记等。政府通过规划许可证的原则主要有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引导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严格执行相关用地标准,促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申报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时首先需要取得规划许可证,是因为规划许可证可以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很多工程都涉及拆迁,如果拆迁工作进展不顺利,就意味着后续工作无法进行。因此,开始施工之前,必须首先解决拆迁的问题。但是,解决拆迁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拆迁完毕才能施工,只要拆迁的进度能够满足后续施工的要求就可以了。这样可以形成拆迁与施工的流水作业,缩短总工期。

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

只有确定了建筑施工企业,才具有了开工的可能。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尚未确定,显然就是没有满足开工的条件,自然不能颁发给施工许可证。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有些工程必须要委托给监理单位的必须根据规定进行。依据法律规定必须委托给监理单位的工程主要有国家重点工程:(1)大中型公用工程:市政,科技,体育,卫生工程;(2)成片开发住宅小区:5万平米;(3)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主要包括以下两类项目:(1)总投资3000万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煤炭石油能源项目;铁路水运交通运输项目;邮政电信通信项目;防洪灌溉水利项目;道路地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

施工单位的责任是按图施工,如果没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单位显然是无法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了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还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办理施工许可的时候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已办理相关质量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关于质量和安全监督的手续。还应当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建筑工程开工的条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衔接。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筑活动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拥有足够的建设资金。资金是工程进行的前提与保证。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三、申报了建设施工许可证后需经过现场踏勘阶段

在建设施工许可证申报后其现场勘查时主要需要建设单位符合如下标准:(1)工程用地位置、范围应当与规划许可一致;(2)规划许可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施工现场拆迁进度应当符合施工要求;(3)施工现场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围档的设置、地下管线的防护或者改移措施、毗邻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空中架设障碍物的排除情况等应当符合规定;(4)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供电以及施工道路应当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场地应当平整;(5)无违法开工行为。

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国关于建设施工项目的规定也越来越完善。由于建设施工项目时要办理相应的施工许可证,这就要求建设单位不能盲目建设,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使我国的建设行业得到规范,避免一些不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的进行。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和经济文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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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文华. 浅论现代建筑工程施工 [J]. 教育探究, 2008(3): 73-75.

[3] 胡曙光. 现代建筑学[M]. 上海: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7.

[4] 胡以麟. 建筑施工的环境对工程施工的影响[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范文第7篇

第二条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审批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联合审批方式,即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抄告、催办和汇总,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审批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县审管办负责审批过程的协调、组织和监管。

第三条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审批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的原则,按审批“快通卡”和“绿色通道”要求操作,当日受理当日启动办理。

第四条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规定执行外,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取消合并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

(一)项目核准采取简化审批方式,发展和改革局凭业主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二)将规划设计方案并入初步设计文件中。设计单位根据联合踏勘或建设条件联合审查意见、规划设计条件等编制总平面图和初步设计文件,总平面图经规划建设局审核后,组织初步设计文件联合会审。

(三)合并施工合同、质监、安监等备案手续三个审批环节,做到同时受理、同时办结。

第五条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审批依照“依法行政、宽进严出、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简化事前审批与强化事后监管,实行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项目业主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其办理事项不受前置审批许可环节的制约。告知承诺制分为受理告知承诺制和审批告知承诺制。受理告知承诺制是指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受理;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

第六条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审批根据“规划先行、技术提前、程序合法”的原则,对一些审批事项的审批前后顺序进行调整,加快项目的审批效率,提高项目审批质量。

(一)对尚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的项目,根据总体规划或项目建设规模、容量组织规划论证,由规划建设局提出意见并请示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复后,作为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书的依据。

(二)对实行联合踏勘或条件联合审查的项目,其联合踏勘形成的纪录或条件联合审查纪要作为各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主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在办理选址意见审批时,原则上不得再到现场踏勘。

(三)根据国土资源局的用地预审意见及规划建设局的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书和用地红线图确定后,规划建设局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总平面图审查并列进行。

(四)推行审批联合公示模式,对规划建设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国土资源局供地审批两个环节实行联合公示,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同步进行。

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范文第8篇

(一)节约集约用地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的客观要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市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只有0.79亩,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部分地方还存在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土地使用效率不高、粗放用地和闲置浪费土地等问题。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业兴市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尤其是市纳入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建设用地需求量将不断增加,土地供需矛盾将更为突出。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精神,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各级政府盘活存量土地的责任,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实施规划计划管理控制用地规模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对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进行修订,确保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引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优化产业功能分区,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规模,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三)加强用地计划管理。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确保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政府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其他项目用地原则上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三、落实产业政策。强化供地管理

(四)按产业政策引导用地。严格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产业目录中禁止类项目。要严格控制供地;对国家鼓励和允许建设的重点急需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农业、卫生、教育、国防工程项目等)拆迁安置用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来料加工外向型项目优先供地。

(五)从严控制土地使用标准。要加强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审查。严格执行《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试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其他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项目用地必须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必须符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和区域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核减用地面积。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防止圈占土地建“花园式工厂”工业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新增工业项目一般不安排绿地,因特殊需要,绿地率控制在20%以内。今后,工业项目重点安排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原则上不审批零量布局的工业建设用地。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工业厂房的容积率按不同行业标准确定。

(六)发挥土地储备机构的作用。土地储备是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依法取得土地,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对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要优先收购,对符合城市规划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经营性用地以及其他适宜收购储备的土地都应当依法收购储备,以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

(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其他土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外,都要实行有偿使用。加强地价管理,完善地价体系,确保城市基准地价及时调整和更新。

(八)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项目供地要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中约定土地用途、面积、开竣工时间、开发进度、出让价款、违约责任以及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比率等控制性、强制性规划指标。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差价。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未按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要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落实信息公布制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布政府信息。除涉及保密信息外,要将土地出让计划、出让过程、出让结果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对不及时上传并公布信息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挖掘现有潜力。盘活存量土地

(十)开展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调查。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努力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的土地要研究具体的处置措施,积极消化利用。对年上半年清理出的闲置土地,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和拟定的处置方案处置到位。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二年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

(十一)鼓励使用废弃土地。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迁移的以及公路和矿场、砖瓦窑厂等经核准报废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

(十二)科学编制村庄集镇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科学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合理确定集镇、村庄的数量、布局和规模,推进中心村、文明新村建设。

(十三)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46号)精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一户多宅”和空闲宅基地进行清理。除依法继承外,一户只能登记一处法定面积的宅基地。对于超面积的宅基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4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严格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民住宅和宅基地。

(十四)积极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各地要积极争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拓宽建设用地来源。要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十五)逐步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各地要按照《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要求。对村庄、集镇、建制镇中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规范有序流转。保护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挖掘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力,缓解城镇化发展中的用地需求。

六、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

(十六)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各地要落实政府盘活存量土地的责任。盘活存量的原则,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考核,实行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与年度用地计划分配挂钩,实行存量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与年度土地计划分配挂钩。

(十七)鼓励建设单位使用存量闲置土地。适度提高城市宜建区土地开发强度,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建筑容积率。对现有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建工业用地,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八)鼓励农村村民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对农村村民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的属于国土资源部门收费的项目免收行政性收费。

七、加强部门协作。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